《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要求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核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核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4.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身份证复印件);5.野生动物来源证明材料(双方供货协议);6.供货方在有效内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并经该单位加盖公章确认;7.供货方企业营业执照(附企业法人身份证明);8.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包括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隔离网等面积、规格及安全性说明和照片);9.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技术保证、饲料来源等情况;10.驯养繁殖场所的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合同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1.资金储备证明(如:银行存款复印件等);12.如申请单位尚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没有公章),以上材料需要申请单位盖章的,由申请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13.《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办理程序申请——林业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核实情况——上报省林业局四、市本级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附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的审核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1.欲从事上述活动单位的申请文件和正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或“国家濒管办ΧΧ办事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审批表”,同时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贸合同和报关单复印件;以及进出口目的的书面说明材料;2.CITES证明或产地证明(进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需提交原出口国CITES部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或相关文件;进口、再出口《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不含人工繁殖(培植)所获以及《公约》规定予以豁免的标本],还需提交原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出口(再出口)的函件;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书;引进国外种源的,需提交由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引种审批单》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成药或保健品的,需提交省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中成药成份表和外包装说明);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个人携带进出口者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护照、购物凭证。
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经营许可证、狩猎证、采集证、驯养繁殖证的申请程序
集证、驯养繁殖证的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和相关规定如下:
1、申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相关证件和手续,必须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2、申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相关证件和手续,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3、申请国家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相关证件和手续,必须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4、申请经营许可证、狩猎证、采集证、驯养繁殖证的动植物,必须是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驯养繁殖技术过关成功的动植物,才能办理相关性证件。
5、办理证件的相关手续和要求: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书面申请报告;(3)资金证明(经营许可证5万元以上、驯养繁殖证20万元以上);(4)场地证明(国土);(5)场地和采集树种的相关照片;(6)办理驯养繁殖证的需要有技术资格证件(复印件);(7)餐饮业需办理野生动物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执照复印件。
集证、驯养繁殖证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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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办证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野生动物驯养规章制度
野生动物驯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野生动物的管理和保护,促进野生动物的繁衍和生存,维护生物多样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驯养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野生动物的驯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确保野生动物的健康和生存。
第四条野生动物的驯养必须在符合条件的保护动物的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之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驯养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章制度,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活动。
第二章野生动物的驯养管理第六条野生动物的驯养应当选取具有良好品质、无疾病的个体,并经过专业人员指导和训练。
第七条野生动物的驯养必须按照专业的饲养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滥用药物和化学制剂。
第八条驯养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完善的防疫和保障制度,确保野生动物的健康和生存。
第九条野生动物的饲养和驯养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第十条野生动物的驯养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饲养人员和兽医保健人员,确保野生动物得到良好的照料和管理。
第十一条野生动物的驯养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备案档案,包括野生动物的来源、数量、体格特征、健康状态等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第十二条野生动物的驯养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
第十三条野生动物的驯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野生动物的繁衍和生存。
第十四条野生动物的驯养单位不得非法猎捕或者买卖濒危野生动物,不得非法进口或者输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五条野生动物的驯养单位不得利用野生动物进行表演、游玩等违法行为,保护野生动物的自然行为和习性。
第十六条野生动物的驯养单位应当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科研和教育宣传工作,提升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识和认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七条野生动物的驯养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野生动物的驯养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作者:暂无来源:《渔业致富指南》 2018年第15期项目编码:17030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驯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注:按照新修订的保护法相关规定,除国务院对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外,该项审批将下放至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目前,审批下放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待国务院批复后,将根据新规定制定保留物种审批的新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465号发布)。
受理机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办公大厅。
办理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的资料和程序
办理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的资料和程序(收藏美文)对于鹦鹉养殖户来说,能够办理一套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可以说是一件很有成就的事情。
目前有三类鹦鹉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相对好办:虎皮鹦鹉,牡丹鹦鹉,玄凤鹦鹉。
这三类鹦鹉由于相对保护等级较低,不需要省厅审批,故相对而言办理程序复杂程度不高。
对于虎皮鹦鹉,牡丹鹦鹉,玄凤鹦鹉这三类养殖户来说,相关驯养繁殖许可证只需要县级林业局批复即可,所以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审批周期较短。
需提供的资料主要有: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3、提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物种来源证明,就是要找拥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或养殖公司,给你提供引种证明一套。
4、提供鹦鹉养殖场地的相关使用权证明(土地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加盖村或社区公章),须标明四周情况和无场地纠纷说明。
5、去银行办一个资金存款证明(一般期限三个月,存入的资金根据引进鹦鹉的购置资金确定)。
6、需要提供有兽医从业证的兽医担任养殖场技术顾问,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兽医资格证件复印件。
以及养殖场和兽医师的技术服务协议。
7、准备一份至少三页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提供饲养场所照片,防逃逸设施照片,隔离墙和隔离网照片,笼舍照片等,提供养殖场和笼舍的面积,规格,以及安全性的说明。
这些照片和说明可以打印在一张或多张纸上。
拥有以上资料可以向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林业局工作人员会依据你的资料,实地勘察等确定你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要求,就会向你颁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其它品种的鹦鹉养殖场,相关证件就需要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然后县林业局会逐级上报,相关证件需要省林业厅审核批复。
相关办理审批指南如下图:。
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怎么办
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怎么办
1、申请书(村社、乡镇或街道签字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7、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8、兽医资格证复印件;
9、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10、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
11、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12、提供种源单位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驯养繁殖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
13、增加驯养繁殖的提交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原有驯养繁殖的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
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如何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和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如何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和驯养繁殖许可证人工养殖首先需要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繁殖驯养许可证,达到可以经营利用以后,还需要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凭以上两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到畜牧局办理动物检疫证。
办理驯养证和经营许可证,各省各地区林业部门都是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各省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所以办证的方法和所需要递交的材料也各有不同,但大体上相同,以下是办证的基本流程,希望能帮到各位养殖爱好者解答心中的疑问。
审批事项:省一般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颁发及年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办理程序:1、接件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2、科室负责人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申请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申请的审核建议,报分管局长复核。
3、分管领导复核:分管局长在 2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4、局长审批:局长在2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对准予申请的,颁发“批复”;不予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过程图释:1:受理2:审核3:复核4:审批5:办结申报材料:1、各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5、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6、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7、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8、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9、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承诺时间:10(工作日) 时限说明: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林麝养殖管理制度范本
林麝养殖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麝养殖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确保林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林麝养殖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林麝养殖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科技创新、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林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林麝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麝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殖许可第五条从事林麝养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部门申请办理《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办理《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养殖场所,符合林麝养殖的环境要求;(二)有与林麝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劳动力;(三)有完善的林麝养殖管理制度和疫病防治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国家重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养殖管理第八条林麝养殖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养殖范围和规模进行养殖;(二)做好林麝的疫病防治工作,防止疫病传播;(三)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部门报告林麝养殖情况;(四)接受林业和草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林麝养殖者应当合理利用林麝资源,不得非法出售、利用林麝及其产品。
第十条林麝养殖者应当加强养殖场地的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确保林麝的生存环境。
第四章养殖技术研究与推广第十一条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机构,开展林麝养殖技术研究,提高林麝养殖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林麝养殖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林麝养殖效益。
第十三条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加强对林麝养殖技术的推广,提高林麝养殖者的技术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野生动物驯养证件的办理
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
4. 审批程序 (一)办理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境运输证明 (1)由业主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 (2)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或介绍信
报省林业厅; (3)林业厅根据办事条件进行审查,合格的出具全国统一的《陆
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不合格的不予办理。
营野生动物产品及制品的固定场所; (2)具有相适应的资金和营销人员。
第11页,共26页。
二、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4. 审批程序
(一)管理权限
(1)经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厅审批, 核发《吉林省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2)经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由各市(州)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省统一格式的《吉林省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 证》;
பைடு நூலகம்
第22页,共26页。
3、承诺时限:自报检之日起15日内签办《植 物检疫证书》。若在有效期内未能运输,按签 发日期计30日内可办理延期手续(必须到所在 地森检机构签字、盖章证明未运输),时间为 7天。
4、承办处室:吉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5、联系电话:0431—8937882 6、举报电话:0431—8932453
第19页,共26页。
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
5. 承诺时限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
审查合格的尽量当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5日 内作出决定,不发证的,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 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6. 承办处室 林业厅保护处、各市(州)或县(市、区)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和发证 2.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惠东县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惠东县⽔⽣野⽣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有适宜驯养繁殖⽔⽣野⽣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野⽣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技术和⼈员;(三)具有充⾜的驯养繁殖⽔⽣野⽣动物的饲料来源。
⼆、办理材料填写的资料真实、完整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本事项⽹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惠州市⽹上办事⼤厅提出申请,上传电⼦申请材料。
2.受理。
县(区)渔业⾏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核同意后,由县(区)渔业⾏政主管部门转报⾄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审批,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版《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电⼦版《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预受理后,县(区)渔业⾏政主管部门经办⼈将纸质材料上报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2个⼯作⽇内,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对申请资料及现场进⾏审查,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作⽇内向申请⼈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决定:审查后1个⼯作⽇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给予核发《⽔⽣野⽣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5.领取结果。
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将证书邮寄⾄申请所在地县(区)渔业⾏政主管部门,由其发放。
窗⼝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向县海洋与渔业局资环股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县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同意后,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转报⾄市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科审批。
2.受理。
接件受理⼈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作⽇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林业部公布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根据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
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二)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三)接受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四)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五)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苏林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林规〔2013〕1号)各市林业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林业局(农委):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办法》,明确专人负责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及各项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充分运用听证、专家评审、检验、检测、现场核查等手段把好审批关。
要将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各项办理情况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
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各项申报程序和所需要的材料按现有规定执行。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年检时间和所需要的材料参照《办法》执行。
四、请各地在核发、补办、变更驯养繁殖许可证后一周内将驯养繁殖批准文件和有关申请表复印件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备案。
次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年检及注销情况报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请各地在开展今年年检工作时,将原有我局核发的省重点、“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统一换发。
许可证年检专用章由我局制订统一格式,各地自行刻制。
江苏省林业局2013年3月28日附件江苏省重点保护和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行为,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其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完整版
(3)具备与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
(2)没有适宜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设施;
(3)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没有合法来源渠道的。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其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完整版)
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局
2017年7月30日发布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其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玉溪市江川区区域内需要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局
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局窗口咨询热线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由江川区林业局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3、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1996年11月19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扶持办法,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野生动物谱系档案。”第十三条:“经营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驯养繁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野生动物保护法 饲养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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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可证制度: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证。
许可证的申请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饲养行为不会对野生动物的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 饲养条件:持有许可证的饲养者需要提供适宜的饲养条件,包括合适的栖息地、食物、水源和医疗保健等。
饲养者应当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所需的基本条件。
3. 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这包括禁止非法的宠物交易和走私行为。
4. 保护动物福利:饲养野生动物时,需要保障它们的福利和生存权益。
这包括提供适当的饲养环境、充足的食物和水,以及必要的医疗护理。
5. 监督和执法: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和执法,确保饲养野生动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他们有权检查饲养场所,查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饲养野生动物之前,建议你详细了解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你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共同的责任,通过遵守法律和采取可持续的饲养方式,我们可以为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福利做出贡献。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条件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条件
1、申请人应具备受益承诺书,所受益动物须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2、申请人应提供放养场所地理位置、规模,并提交测绘图纸及建设
规划;
3、申请人应提供放养野生动物繁育标准、物种保护措施及饲养计划;
4、申请人应提供有关放养野生动物专业人才的队伍、技术设备及其
他条件的证明;
5、申请人应提供放养野生动物的繁殖现状及其走失等情况的证明;
6、申请人应提供有关繁殖许可等信息,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7、申请人应经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核,提供相关放养繁殖许可证等
手续。
执兽证报考条件
执兽证报考条件
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人员所需的资格证书。
一般情况下,报考的条件:
1. 年龄要求:通常要求报考者年满18周岁及以上。
2. 学历要求:一般要求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
3. 健康状况:需要具备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野外工作,并通过体检合格。
4. 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需要具备一定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执法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5. 必要的培训经历:可能要求有相关的培训经历,如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培训课程。
6. 考核要求:需要通过相应的考试或评估,测试报考者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在实际申请之前,建议咨询当地相关机构或部门,了解具体的报考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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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要求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3.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此外,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野生动物得到适宜的驯养繁殖,同时保护野外种群资源,促进物种保护和科学研究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