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论文(最新推荐8篇)-社会保障论文-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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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论文(最新推荐8篇)-社会保障论文-社会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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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医保改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不断推广和普及,各级医院纷纷在医院内部进行了不断地调整和探索,从机构的设立,制度的建立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等方面,对医院的管理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下面是医疗保障论文8篇,供大家阅读。

医疗保障论文第一篇:农村留守医疗保障法律问题与建议

摘要:农村留守作为当代社会弱势群体之一,权利的享有、实现及救济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理论界经过不断探索,在充分考量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大、覆盖范围广、医疗卫生设施条件有限的现状后,沿着三维的综合思考路径,将传统医疗与商业医疗等多层次医疗保障方式相结合,设计出符合当前农村现状的医疗卫生保障经济模型。为了缓解农村留守看病难的巨大压力,解决农村留守因病致贫

的问题,进一步维护农村留守所享有的医疗保障权利,如何在法律层面上解决当前农村医疗条件及保障措施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农村留守; 医疗保障; 法律制度;

1 我国农村留守的医疗保障现状

1.1 农村医疗保障的定义

美国于1935年签署的《社会保障法》中第一次提到社会保障一词,而后理论界及国际组织将其理解为以社会和国家为责任主体,为提高全体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而提供福利保障的统称,并确认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经济学理论而言,农村留守医

疗保障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商品,兼具医疗服务的外部特征和公共产品的一般特征,指按照《宪法》的规定,立足于充分保障和人格尊严,由国家、集体和个人3方公共筹集资金,以农村留守为服务对象,并依据不同比例进行补偿的所有类型的医疗保障产品。

1.2 我国农村留守医疗保障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为了满足我国维护、履行社会责任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不断探索中制定了一系列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与此同时,医疗数据库、云共享平台等互联网信息产品逐步进入医疗保障体系,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医疗事业发展,有望建立农村医疗保障数据库,为农村留守的医疗保障奠定政策和技术基础,因此,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医疗保障法律制度成为备受关注的议题。

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较慢,一方面,农村地区受教育水平低且

有着传统家庭养老的思想,农村居民对医疗保险不了解;另一方面,国家对农村医疗保险的投入较小,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居民参保做明确规定和具体说明,导致农村社会保险基金不充足,无法保障农村留守医疗保障方面的现实需求。以辽宁省锦州市为例,留守约9.29万人,其中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有3.25万人,从数据中可以看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城市化进程推进,留守的数量在不断增多,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留守较少,仅占留守的28.5%,仍然有许多农村留守无法享受全面的医疗保障。

2 我国农村留守的医疗保障法律问题

2.1 尚未建立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

相比经济发达国家,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专门立法存在起步晚、发展迅速的特点,但是至今仍存在立法空白,尚未建立体系完备的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法律制度,而其中关于农村留守这一弱势群体的

医疗卫生保障法律制度更是捉襟见肘。日本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关注农村地区医疗保障立法,早在1938年制定了《国民健康保险法》这一专门针对农村地区医疗卫生保障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将医疗机构转变为地方政府统一管理且设立专门的保险诊疗支付基金,将保险制度、审查制度、支付制度连成一线,将由政府培养的、用于缓解偏远地区农村居民看病难的赤脚医生、农民互助保险、远程医疗作为国民健康保险的辅助形式加以确认,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基本涵盖全体国民。欧洲大部分发达国家也重视法律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积极作用,以德国为例,与大部分国家相同,德国也经历了医疗保障从城市到农村的发展历程,虽然医疗保障立法较早,但现实意义上的针对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障法律直到1972年才出台,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其在法律层面上强制农民家庭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实现了现实意义上的全民医疗,并建立了体系完备的农村医疗保障法律体系。我国现阶段农村留守医疗保障主要依赖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用个人缴费为主、国家政府补助为辅的方式,虽然对应出台多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并没有有针对性的具体法律规定,只能起到推动解决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进程范围问题的作用,国家出台的多部决定、规定、通知、条例间存在空白甚至冲突,也没有例如农村留守甚至农村居民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并没有建立体系完备的农村留守医疗保障法律制度。

2.2 尚未健全法律制度监管体系

欧洲高福利国家及以日本为例的经济发达的亚洲国家虽并未明确提出针对农村留守的专门监管制度,但均已建立了体系完备的农村医疗保障法律监管体系,这一体系涵盖了农村医疗卫生保障系统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管流程。长期以来,我国都是城镇混合管理体制,农村只有县级民政局作为社会保障重要根据地,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都需要其到民政局进行自行登记办理,民政局地方上班时间的固定性与各乡村居民路途的远程,导致管理效率低。农村留守基本没有收入来源,这与缴纳社会保障的要求相冲突。此外,由于没有农村留守的个人详细信息作为历史分析,因此监管力度及监管能力明显不到位,造成部分地区仍存在帮的不弱,弱的不帮的情况,帮扶的精确度不够。虽然《社会保险法》等对于基金监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查处难等历史遗留问题,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基金流失问题仍然存在,必须健全农村医疗保障法律监管体系,加大惩处力度,切实做到惩小恶、绝大恶,使农村医疗保障基金真正起到以民为本的作用。

2.3 法律责任机制力量薄弱

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欺诈和骗保情况不断发生,具体表现为医疗保险领域小病大医、骗取医保费用,冒用他人证件使用医保卡,失业人员恢复就业后依旧领取失业保险基金等情况时有发生,医疗保障基金相关条例的实施过程中,预警能力不足,法律责任机制力量薄弱。我国社会救助法律在很多综合性法律法规中提出相关规定政策,没有专门的社会救助法律为农村留守提供保障。法律制度在各种需要的基础上建立的,当社会出现某一方面的问题后提出解决方案,建立法律规避措施,无法实现事前预警的法律价值,社会救助侧重于局部,尚且没有系统化、整体化的规范,缺乏全局意识。

2.4 尚未健全运行机制

2.4.1 医疗保障基金统筹力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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