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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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1、民法是私法
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
(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
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
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
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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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
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
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公序良俗原
.
-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通说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和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
3、判例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民法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一下两种类型:
(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
2、民法失效的时间: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3、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法的溯及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
(2)地方性的民事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
(3)港澳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
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