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4.无过错责任的特征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应用。
5.无因管理的效力。
6.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及其效力。
二、法条分析(共20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1.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2.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三、论述(共30分)论述民法典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四、案例分析(共40分)甲医院的主治医生王某,为了救治李某,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将一死亡的张某的眼角膜移植给了李某。
张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大闹甲医院,并在乙网站散布谣言。
甲医院得知后要求乙网站删除该内容,乙网站以核实为由延迟一周后才删除。
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尸体在民法上是如何定位的?为什么?2.王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为什么?3.张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维护其权益?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4.甲医院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5.张某的儿子和乙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效的作用基本相同。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
(3)诉讼管辖不同。
(4)法律适用不同。
(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
(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2019年3月《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
《民法学》考前辅导资料一、考试复习使用教材1.《民法》(第五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民法总则通义》,郭明瑞主编,商务印书馆二、考试题型介绍1.单项选择题。
根据所给题目,从所给四个选项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2.简答题。
根据所给题目,结合民法知识,回答问题。
3.案例分析题。
每个案例分析题设有4小问,根据所给案情,结合民法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进行回答。
4.法条分析题。
本题会给出《民法总则》中的一个法条,根据题目,结合民法法理进行回答。
可以参考《民法总则通义》复习本题。
三、考试复习资料(一)民法概述本章要求同学们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对民法构建基本的知识框架,为以后的民法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1、民法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法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使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方面的利益。
身份关系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3、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二)民法基本原则原则是指说话或者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者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42.1复习笔记一、数人侵权行为概述1.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数人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单独侵权行为相对应。
2.数人侵权行为的类型体系数人侵权行为包括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次构建了我国的数人侵权行为类型体系。
《侵权责任法》对该体系进行了修正,不再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区分为行为直接结合和行为间接结合;并将累积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纳入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1.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数个行为人作为一方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和分担问题。
这里的主体,可以是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为的关联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
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
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的故意,也可以是共同的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
①行为共同说。
在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的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②意思共同说。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4)结果的单一性。
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3.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较之单独侵权行为,人数多,加害人主观恶性更大,由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一般也更为严重,因此,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七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25.1复习笔记一、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概念(1)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
(2)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3)合同解除的分类①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a.单方解除,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b.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
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a.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在法定解除中,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称为一般法定解除;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b.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者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相似,都是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
但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2.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1)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①原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②合同内容发生变化;③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合同解除的条件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②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因合同的性质不同,对迟延履行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否有不同的限定:a.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原则上不允许在迟延履行时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债务人规定一个宽限期。
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b.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魏振瀛 民法 第7版 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43.1 复习 笔记
43.2 考研 真题详解
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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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考研 真题详解
16.1 复习 笔记
16.2 考研 真题详解
第三编 债 权
第一分编 债 权总论
第二分编 债 权分论
第十七章 债 1
的概述
2
第十八章 债 的类型
3
第十九章 债 的履行
4 第二十章 债
的保全与担保
5 第二十一章
债的转移与消 灭
第二十二章 合同 概述
第二十三章 合同 的订立
期限
第二编 物 权
01
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
02
第十二章 所有权
03
第十三章 共有
04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Fra bibliotek06第十六章 占有
05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11.1 复习 笔记
11.2 考研 真题详解
12.1 复习 笔记
12.2 考研 真题详解
14.1 复习 笔记
14.2 考研 真题详解
15.1 复习 笔记
30.1 复习 笔记
30.2 考研 真题详解
31.1 复习 笔记
31.2 考研 真题详解
32.1 复习 笔记
32.2 考研 真题详解
33.1 复习 笔记
33.2 考研 真题详解
第五编 人身权
第三十五章 人 格权
第三十四章 人 身权概述
第三十六章 身 份权
34.1 复习 笔记
34.2 考研 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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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 民法 第 7版 笔记和考研真
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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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目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目综合a和综合b、复试才考专业课程初试用书包括:1、《法理学》周旺生著(远程教材)人民法院出版社2、《法理学》沈宗灵著北大版。
3、《宪法学》周叶中著北大和高教出版4、《宪法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选择宪法》王磊著后一本不详。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姜明安高等教育出版社7、《经济法》杨紫北大和高教出版。
8、《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
9、《刑法学概论》刘守芬北大出版社备注:国际经济法,不考海商,其它的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都得考,前两个是重点。
国际投资考的可能性很大。
具体的书目,最好多方涉猎,最好看北大老师的笔迹。
10、《民法学》魏振瀛高等教育和北大出版(俗称《红宝书》不考商法和知识产权。
11、《民事诉讼法》潘剑锋著北大出版社(21世纪教材,淡蓝色封面)。
12、《刑事诉讼法》汪建成北大出版社(21世纪教材)备注:在6、7月份之前,专业课的东西最好适当涉猎。
如果确定要考经济法专业,建议在今年招生简章出来前按照综合课程的要求复习经济法,不需要看的那么深。
如果确定了与去年的考试方法相同,那时候再全面复习专综合课程也不会太迟。
经济法的专业课程包含的书目有:具体重点熟读《经济法》杨紫,另外包括13、《企业与公司法学》甘培忠北大出版社14、《税法原理》(第2版)张守文著北大出版社15、《财政税收法》(第3版)刘剑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6、《金融法概论》(第4版)吴志攀北大出版社,著。
备注:竞争法方面看看盛杰民的论文吧。
,张守文老师的论文先上经济法网站看看:,财税法网站.《经济法研究》一定要看,然后,还有《财税法论从》。
经济法的专业课程的复习很注重论文和热点问题,务必多看看,尤其是北大老师的论文。
17、《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张守文北大出版社1993年北大法学硕士考试参考书目(远东版)1、Q:如何选择参考书?A:一般本科生教材即可,还要注意看一些老师的专著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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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详解1公序良俗原则(山东大学2015、2014年研;湘潭大学2015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相关试题:公共秩序(浙江工商2015年研)答: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的分类包括:(1)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通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比禁止性规定的外延更宽,除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现行法律规范外,还包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
(2)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故意违背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2形成权(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5年研)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理论是由德国学者Emil Secke提出的。
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的撤销权。
形成权的类型、范围广泛,依形成权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即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和消灭形成权。
3民事责任(四川师大2018年研;北邮2009年研)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含义包括:(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3)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4)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5)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4监护与亲权(宁波大学2018年研)相关试题:监护(北师2012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答: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
《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第一部分考试复习所用教材《民法学》课程考试复习选用教材:魏振瀛著《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五版。
第二部分考试相关概念、知识点归纳同学们,请大家合理利用自己上课所做笔记和考前辅导资料,认真复习。
重视教材中每章的设例问题,重点可以复习课程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第八章的设例问题。
对于考前辅导资料中归纳总结的重点概念和重要知识点要仔细复习,做到了然于胸,考试时胸有成竹,希望大家取得好成绩。
1.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定义:宣告失踪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3. 无权代理与无效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包括三种表现:(1) 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无效代理:是指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1) 代理人有代理权。
(2) 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
(3) 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2012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真题)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法学真题版)[民法学考点归纳及历年试题分析]民法一、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1)“民法的概念”还没出过题,谁若出了,题弱智人也弱智,大而化之的概念性问题是法学家一辈子搞不明白的事情或是早已盖棺定论,绝无可能出题。
大家了解一下即可。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曾在91年和93年出过题,且分值极高,考虑到当时民法如初生婴儿,讨论如此大问题有其必要性,但现在正是具体部门如物权法、债权法红得发紫之时,故出题可能性不大。
权且作为简答题准备。
{列为一星知识点}3)“民法的特点”道尽民法基本特征,虽出此种题可能不大(十多年来也没出过题),但在答大论述时,是良好的语言素材准备,可以略显你的理论功底,具一定价值。
{列为一星知识点}4)“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中最重要的当属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即民商和意义或民商分立的问题,人大固守民商合一阵营,不同于清华等院校,大家需注意,要异口同声赞成民商合一,尽管有些违心。
{列为二星知识点}5)“民法的体系”没出过题,但窃以为尚属重要知识点,因为在体系构建上,人大确实有自己新颖的东西,尽管所受非议甚多,有时自己亦不自信,但是关于人格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问题大家一定要紧紧抓住人大的思想脉搏,不要死磕,否则会“死得很惨”。
{列为一星知识点}6)“民法的渊源”大家看看标题就行了,切莫全文通读,浪费生命。
{绝对平民}7)“民法的适用范围”没什么内容,简单浏览,切莫细读。
{绝对平民}8)“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让那些搞法制史的先生们搞好了,大家考上研究生之后再看也不迟。
{绝对平民}〖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1,民法的概念◎p4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p7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1991年/20分)答:首先,是答题脉络的问题。
要确定分几步来答,哪步答什么,谁先谁后。
北大法学考研真题必考知识点归纳系列之民法学(教育)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介绍一,课时,6小时40分钟二,考试特点:比较注重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的考察,也就是原则与特点,题目体系化比较强,关键是原则与特点。
三,复习对策,复习时要注重前后比较,把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记住,把相关知识放在一起学习,对比理解四,复习用书,魏振瀛《民法学》北大高教,最新版五,时间安排,在每一遍复习时,用四天时间去复习六,最近三与相关知识点七,当前的相关重点:总则——法律行为;债法——合同的成立,分类;物法——占有,用益物权八,历年考题2005年民法(45)2、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0)3、简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15)4、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20)2006年民法:1 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效力(15分)2 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15分)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红松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进口红松1000立方,单价1400元。
甲公司先付清全部货款,乙公司也按时交货。
事后经甲公司检验,该红松是国产货,质量稍有逊色。
不过甲公司考虑到也可以用,并且按市价只有1200元/立方,于是想向乙公司追索(1400-1200)x1000=20万元。
请问如何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如果甲公司向你咨询,你如何提供意见?有人主张乙公司成立不当得利,是否正确?(15分)2007年1请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谈谈民事权利的类型区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确认: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每五十四条第一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请从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关系入手,评析前述法条。
3案例分析:甲乙双方是夫妻,共同出资建造了一处房屋,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疏忽,仅将丈夫的甲的名字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后甲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房屋价款,并已经搬入居住,但并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债的履行【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债的履行19.1复习笔记一、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1.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实现债的内容的行为,也就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
2.债的履行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也要求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③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否则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务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包括:①债务人应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②选择履行期应体现经济合理;③选用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④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原则;⑤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债权人的损失。
(4)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①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a.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b.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c.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引起;d.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e.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真正的魏振瀛民法学完整笔记(红宝书)精编版
系关律法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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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章笔记
民法学一前言(一)法律迷思1法律不是唯一的行为规范其它手段,道德,宗教2法律是最后救济手段法律的特点1)救济手段严厉(法院执行)2)救济程序繁琐(诉讼),(二)人与法律1在框内的行为,(1)都是合法的2框外的行为(1)是违法的。
(2)违法的结果是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3学习了法律之后,(1)我们就是了解了这个边框的位置,在不违法的情况之下,最大限度的扩大行为可至的范畴。
(2)我们还可以为别人提供法律建议,向别人告知这个范畴从而获得利益,这就是法律执业。
(二)人与民法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只有通过社会关系才能够界定自己。
,民法调整最多最广泛的社会关系。
因此,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因其规范生活中最普遍存在的社会行为,是所有法律规范中与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规范。
学习民法可以最大限度扩大自己行为的范围,并向他人以法律意见的方式提供帮助,进行法律执业,提高我们的生存质量和生存能力。
二民法的现状中国民法研究水平的高峰在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典》堪称学理上无可挑剔的,大陆法系德国体例民法典中最有代表性的一部。
1史尚宽‘民法全书“第一人。
《债法总论》、《债法各论》、《物权法论》、《亲属法论》、《继承法论》、《民法总论》参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
2 王伯琦参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著《民法总则》3王泽鉴德国民法大师拉伦茨,是陈水扁,马英九的民法老师,在大陆地区出版有享誉民法学界的“天龙八部”,他的书能够体现德国民法思想的精髓,学术价值很高。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通称为“天龙八部”,是法学经典。
他的书逻辑演绎能力很强,书体系非常清晰,特别是其中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能够培养我们法学思维的能力。
而这种能力,我认为才是我们所需要的。
梁慧星,王利明,王轶,崔建远,杨立新等著名院校: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华东政法,中南财经政法,西北政法四课程要求:1教材:《民法》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版《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011年三月,适于有一定理论基础的人读。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考研.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 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 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 平等原则的要求:① 从民事活动的角度,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协商 的制原定则法。律规②范从的立出法发的点角)度,,而要不求能立采法用者“必主须体奉立行法“”行的为原立则法(即”以的主原则体的(即不同以身主体份的为制行定为法为 律规范的出发点)。③ “行为立法”的原则要求。一切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 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其行为应遵守同样的准则(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其民事权益平 等地受法律保护。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 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表现:① 在合同制度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 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合同相对方的自由);②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 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如遗嘱继承)。 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价值:① 它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它反映和保护了市 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 括。②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非法干预,也排除了不当行使的国家权力 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的私法性质。 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 由,而法律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能促进我国具有充分开放度和 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诚实信用原则】 诚信原则是以维护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为内容的规则。
魏振瀛民法(第七版)总论笔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通常说的民法包括商法在内。
二、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其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三、民法学〔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狭义的民法学,又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是以阐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
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比较民法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和民法史学等。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的概念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
广义的财产:又称总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
(二)财产关系的特征:(1)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2)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基本内容是商品交换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
人身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无隶属关系。
(2)与人身不可分离。
离开了人身就不会发生人身关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一、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是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商品经济,而关于商品生产和交换基本条件方面的基础性法律问题,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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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
公序良俗原.-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
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了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是权利滥用。
通说认为,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和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2、习惯3、判例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民法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一下两种类型:(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民法失效的时间:(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3、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
通常我国民法的溯及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
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发生的民事关系。
有三点要注意:(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2)地方性的民事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3)港澳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适用于特别行政区。
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2义务主体的范围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的复杂程度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
(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作为标准,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例如,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等,无因管理等.2、非行为事实.是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成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第三节: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事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
2、民事权利的分类:(1)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财产权是指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权利的作用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的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组织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辩权.(3)权利的效力范围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认定的权利。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4)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5)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
(6)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专有的权利.(7)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以下情形: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
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3、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内容的行为。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行使民事权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大体上可概括为事实行为方法和民事行为方法两种。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以事实行为的方法行使民事权利。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以民事行为的方法行使民事权利。
4、民事权利的保护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两种.(1)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国家保护民事权利是由多种机关采取多种手段完成的,经常性的是由民事权利主体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2)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或者称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1、自卫行为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有不法侵害.(2)须为现实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