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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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范文

【篇一:律师函】

湖北XX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曾向原中国XX银行XX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用贵公司的房屋、机器设备等作抵押。2006年9月,中国XX银行XX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委托荆州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市盈科事务所***律师对该项债权进行清收。截止到2008年2月20日,该项借款本息余额累计已达3012.64万元。

荆州市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贵公司进行接洽,商谈如何还款事宜,但贵公司一直没有拿出还款的诚意,致使该事项陷入僵局。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之前,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XXXXXX律师事务所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律师函范本】

致:北京XX有限公司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贵司与委托人在2005年成立书刊发行合同,由委托人发行贵司《XX时尚》、《XX君子》等期刊发行物,委托人收取刊物支付相应款项后却得知上述刊物系冒用某著名刊物刊名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贵司交付委托人的《佳人时尚》等刊物为非法出版物,此事实,已为上海市新闻出版局认定。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第一、鉴于《XX时尚》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根据《合同法》

第5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贵司与委托人的书刊发行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贵司应将所收的刊物费用全部退还委托人。

第三、除上述刊物费用外,由于贵司的行为,尚给委托人造成了其他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应由贵司承担,但在双方调解阶段,委托人可以考虑放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也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只要求贵司退还部分款项计人民币128593.52元即可。请贵司在七日内对本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与说明,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篇三:律师函】

上海XXX有限公司:

上海XX律师事务所受上海XXX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你司拖欠上海XXX有限公司XX工程款事宜,郑重致函你司:

2006年XX月XX日,上海XX有限公司与你司就位于XX路XX弄XX号4号厂房的消防工程装修事宜签定工程总造价为XXX元人民币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你司先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XX公司;工程到70%,且消防建审批文批复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给XX公司;通过消防验收后,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给XX公司;余款验收合格半年后支付给XX公司。合同签定后,XX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

完工。2007年XX月XX日,工程已通过了上海市XX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为合格的验收意见,工程可以投入使用。你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再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5%(即人民币XXX元)给XX公司,但XX公司向你司多次请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均未果。

你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上海XX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方请你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七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我方将就你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你司的法律责任。

上海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篇四:律师函】

致:山东XXXXX有限公司

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

2008年11月,贵司与委托人签订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贵司出现施工质量严重不符合施工要求等诸多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贵司的诸多原因,使工期延误;根据贵司与委托人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14.2.1\14.2.3条款的约定,委托人可以终止合同.现贵司自2009年5月13日已经撤离工地现场.

2009年5月11日,由于贵司不支付其工人工资及其他种种原因,贵司的工人罢工并聚集在委托人的办公室门口聚众闹事要求支付工资,委托人无数次联系贵司,均无音,委托人替贵司垫付了工人工资199657元.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函告贵司:

1、终止与贵司的合同关系;

2、经工程核算结算,贵司应该返还委托人工程进度款279281元;

3、支付委托人为贵司垫付的工人工资199657元。

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委托人要求贵司在自收到本律师函七日内对本律师函所涉内容做出书面回复,否则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约行为及不负责任的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可能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联系方式:XXXXXXXX

【篇五:律师函范本】

X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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