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共配套设施设置和装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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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共配套设施设置和装修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区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确保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设置科学、设计规范、装修实用适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某某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含社区党群服务用房、居委会用房、社区服务站、便民服务站、社区管理用房、文化活动用房、图书馆、图书阅览室、展览馆、文化馆等)、社区健康服务用房、养老服务用房(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光老人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社区警务室、幼儿园、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工具房、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社区菜市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充电站、公共连廊、天桥、公共车行(人行)通道等。

第三条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的设置和建设(位置、面积等)应符合国家、省、市和区政府文件规定的标准。

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应集中、统一设置,规划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实用性强、有独立出入通道且方便居民办事的位置,满足相应的设计规范要求,严禁规划在封闭式管理的楼宇或小区内部。

独立占地的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应注明用地面积;非独立占地的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应设置于所处建筑物的首层或在首层有独立出入口的二层(文化活动室除外),且易于通达,并充分考虑采光、通风等因素。

第四条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的管线均按独立抄表到户设计,除经营性的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外,其他公益性的物业均按公益或居民收费标准单列管线建设和报装。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有关设备附属管道、线路等隐蔽工程亦应同步设计及同步施工,避免需后续改造破坏已有装修。

第五条为满足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使用功能要求,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一次性装修到位,具备使用的硬件条件,装修标准应当不低于本标准。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整合、集中设置后的公共区域部分,包括公共走廊、楼梯、电梯等的装修标准应当不低于本标准及小区其他公建装修标准中任意一者。政府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和装修设计图纸的审核及验收流程按《深圳市某某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幼儿园

第六条幼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宜设置在出入方便、环境安静的位置,并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其出入口应直接临靠市政道路,且不宜设在小区车库(停车场)出入口附近。

第七条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且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于远离相邻建筑物方位。

第八条幼儿园厨房应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首层厨房的进货通道不能与成品出口设置为同一出入口。同时幼儿园要配备无障碍设施。

第九条幼儿园相关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某某区公配幼儿园装修设计指引》、《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19J823)、《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执行。

第三章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

第十条养老服务用房(含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星光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宜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组合设置,满足“医养结合”要求。

第十一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在群众上门方便、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位置,门面应临靠市政道路,并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生产、贮存等场所,与学校、机动车出入口等设施保持10米以上的物理间隔“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得与垃圾收集站相邻设置二

第十二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设置为连续楼层的,连续楼层不得高于两层,并配置专用的室内楼梯和垂直式电梯。

第十三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位于建筑物首层的面积不得少于总面积的35%,门面宽度不小于10米;养老服务用房位于建筑物首层的面积不得少于总面积的25%。

第十四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应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通风和采光须符合住宅建筑要求,室内应方正,且无隔断、无阻隔。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用房应设置排烟通道。

第十五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满足患者无障碍需求,门外有安全的人行通道;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达到消防建设要求;应符合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污物运送的单独出口,可与消防疏散通道合并考虑;应符合国家标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O7:2004)规定,设置好污水排放管道,配建好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面积不小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面积的1.5%。污水处理管道连通污水处理站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每间临床科室,污水处理站有排入市政生活排水管道的入口。其它细部标准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执行。

第十六条养老服务用房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的规定,满足无障碍需求;门外有安全的人行通道;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达到消防建设要求。

第十七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的装修标准:

1.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5.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应能满足老、弱、病、残人士的入厕需求,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6.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耐火、无污染的材料。

7.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按《某某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标准化应用指南》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十八条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1号)、《深圳市某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某某区社会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某某卫计(2018)174号)执行;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的通知》(民函(2015)116号)执行。

第四章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环卫工具房(环卫工

人休息室)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第十九条公共厕所应临靠市政道路,设置标准应根据服务面积、人流量和使用频率合理确定。人流密集区域公共厕所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比例宜为2:1,其余场所为1.5:「1:1,同时需配建母婴室及第三卫生间。具体依照《深圳市高品质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深圳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及《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H类及以上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垃圾转运站建设宜独立占地;确实无法独立占地的,可考虑附建式,可选在绿地、山边等区域或首层、地下式、半地下式,不宜设置在商场、影剧院、学校、餐饮等人流密集区域。

第二十一条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选址应充分考虑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各项污染指标应达到相应环保要求。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建设需配备智能除臭设施,包括生物除臭、负压抽气、风帘阻臭等设备;需完善排污设施,设置沉砂池和隔油池,实行雨污分流;需做好地面防污、防滑、防渗等措施,按尺寸要求设置站内U型排水、站口截水沟及高频卸料区钢板;内墙墙面需使用瓷砖满铺,天花板需做好防水防霉防污;需配备高压冲洗设备。

第二十二条独立占地的垃圾转运站应尽可能远离民居,与居民区住宅最小距离不得小于8米,设置在尽可能隐蔽、对居民干扰小且与居民门窗有良好隔离条件的地方。附建式垃圾转运站门口净高应大于6.5米,且必须满足车辆最大伸长高度;单箱转运站门口净宽不小于4.5米,双箱按比例增加;转运站净深应大于11米。

第二十三条垃圾转运站需进行雨污分流,站内冲洗、渗漏液等污水需经沉沙、隔油后接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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