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附件9: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二、抽样方法(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五、检验项目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六、综合判定原则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 %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二、抽样方法(一)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二)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 ,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 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X N1/3(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 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 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 为强制性标准)五、检验项目四、检验依据GB 15063-2001表2检验项目及依据六、综合判定原则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表3.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八、企业规模的划分根据抽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将企业规模按设计生产能力按下表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2.25•【文号】农办农〔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办农〔202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2023年,农业农村部组织8家部级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机肥料、复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情况此次抽查在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开展,抽取有机肥料、复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样品277个,抽样基数945.36吨,涉及236家生产企业、24家经销企业(个体商户)。
二、抽查结果抽查的277个肥料样品中合格238个,合格率为85.9%。
其中,抽查有机肥料样品124个,合格95个,合格率为76.6%;抽查复合肥料样品62个,合格56个,合格率为90.3%;抽查微生物肥料样品91个,合格87个,合格率为95.6%。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有机肥料主要是有机质含量不足,总养分含量不足,总砷、总铅、总镉等重金属含量超标,酸碱度(pH)不达标,水分含量超标;复合肥料主要是总氮、硝态氮、有效磷、钾等单一养分或总养分含量不足,氯离子、粒度不达标;微生物肥料主要是有效活菌数不足,杂菌率、总砷含量、水分超标。
三、整改要求(一)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迅速组织属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对不合格有机肥料、复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督促落实到位,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查处结果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附件9: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二、抽样方法(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五、检验项目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六、综合判定原则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农办农〔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高肥料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4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种、数量、范围及任务分工(一)抽查品种。
抽查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包括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二)抽查数量。
抽查246个肥料样品。
其中,有机肥料126个,水溶肥料55个,微生物肥料65个。
(三)抽查范围。
抽查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
其中,有机肥料优先从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中标企业和往年抽检不合格企业中抽取。
(四)任务分工。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7家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抽检任务安排见附件1)。
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作物种子与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对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宣贯等工作。
二、抽查方法(一)样品抽取。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肥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合)肥料、磷肥(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有机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结论表述、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2009《复混化肥(复合化肥)》GB /T21633-2008《掺混肥料》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GB/T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NY525-2012《有机肥料》NY884-2012《生物有机肥》GB/T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依照2.2条款中的种类划分,应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按照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进行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化肥每种规格型号应抽取4kg样品,其中 2kg用于检验,另外2kg作为备样。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生产领域抽样时,原则上在同一个抽检单位(被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生产单位(委托方)的产品,每个生产单位仅抽取1个型号规格产品。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复混肥料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3.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1 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GB/T 17767.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 抽样方法4. 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4. 2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复混肥料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水溶肥料氮肥——发布——实施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 / 32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及代码表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种类复混肥料可以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复混肥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化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具体见表:表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检验依据按照各产品的执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抽样:《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和相关产品标准检验:《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及相关肥料检验方法。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掺混肥料(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抽样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样品。
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地点生产企业成品库或堆场,流通领域门市或仓库。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吨,最大批量为吨。
抽样数量对化肥生产企业的复混肥料产品,分别抽取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产品,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每个浓度规格各抽取个,抽取库存浓度规格相近存量最大的产品。
化肥生产企业若有不同的生产厂点,则每个生产厂点也按前述要求抽样。
若同一个生产企业有多种化肥产品,则分别按上述要求抽样。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袋时,抽样袋数按表“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袋时,按×3N (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复合肥料是由多种不同的营养元素(如氮、磷、钾等)混合而成的肥料,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中。
为了确保市场上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安全,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必不可少。
以下为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一般框架,供参考。
一、监督抽查的目的和任务1.目的:保护农民的利益,维护农业生产的稳定,确保市场上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的安全。
2.任务:通过市级监督抽查,检验复合肥料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提高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水平。
二、监督抽查的内容和范围1.内容:抽查复合肥料产品的化学成分、营养元素含量、外观质量等方面的指标。
2.范围:市级监督抽查对市场上销售的各类复合肥料产品进行抽查,并依据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历史质量问题等指标选取抽查对象。
三、监督抽查的方式和程序1.抽样方式:采用随机抽样的原则,保障抽样的公正性和随机性。
2.抽查程序:(1)确定抽查对象:依据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历史质量问题等指标选择抽查对象。
(2)确定抽查指标和方法:明确复合肥料产品的抽查指标和检测方法。
(3)制定抽查计划:根据抽查对象和抽查指标,编制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时间、地点和数量。
(4)实施抽查:严格按照计划进行抽查工作,采集样品进行检测。
(5)检测分析:将采集的样品送往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和分析。
(6)结果评价和处理:根据检测结果评价抽查对象的质量状况,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监督抽查的评价和处理1.评价:根据抽查结果,评价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状况。
2.处理: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复合肥料产品,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产、罚款、撤销生产许可证等措施。
五、监督抽查的结果公示和信息发布1.结果公示:及时将抽查结果进行公示,让消费者了解复合肥料产品的质量状况。
2.信息发布:将抽查结果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包括官方网站、媒体等,提高公众对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的关注度。
六、监督抽查的频次和效果评估1.频次:市级监督抽查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农业生产季节的变化,合理确定抽查的频次。
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有机类肥料作为一种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资料,越来越受到农民和农业生产者的青睐。
然而,由于其市场监管工作不到位,有机类肥料市场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质量不稳定、质量标准执行不严格等。
为了加强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需要制定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监督抽查机构:建立专门的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机构,加强对有机肥料的检验、抽查和监管工作,确保抽查的公正、客观和可靠。
3.抽查标准:制定统一的有机类肥料产品抽查标准,包括有机质含量、营养元素含量、微量元素含量、重金属含量等指标。
抽查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抽查方法: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有机类肥料产品的抽查,确保抽样的公正、客观和真实可靠。
抽查样品应充分代表市场上不同品牌、规格和批次的有机肥料产品。
5.抽查结果公示:有机类肥料产品的抽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及时通报相关企业和市场,强化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和自律意识,提高有机肥料市场的竞争环境和消费者的知情权。
6.违规惩罚措施:对于抽查发现有机类肥料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规的企业进行严厉制裁。
7.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的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对监督抽查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指导。
加大对有机肥料生产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
通过完善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可以加强对有机类肥料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有机肥料市场的竞争环境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能够提高消费者对有机类肥料产品的信任度,促进有机肥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详述1. 引言复混肥料是一种复合肥料产品,由多种农业营养元素组成,在农作物生长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复混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国家对其生产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其中,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企业获得合法生产复混肥料产品的重要准入条件。
本文将详述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
2. 申请条件2.1 申请者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 申请者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场所,并满足相应的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等要求。
2.3 申请者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4 申请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具备复混肥料生产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3. 申请流程3.1 申请者向当地农业部门提交《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2 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材料完整且符合要求后,组织现场核查。
3.3 现场核查主要包括对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检查,验证其符合相关要求。
3.4 核查结果符合要求的,农业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3.5 评审通过后,农业部门将颁发《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4. 许可证管理4.1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4.2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许可证上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复混肥料产品的生产。
4.3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
4.4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要求定期向农业部门报送相关的生产和质量监测数据。
4.5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严格遵守许可证的使用规定,不得将许可证借用、转让或出售给他人。
5. 监督和处罚5.1 农业部门将对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抽查。
5.2 如发现许可证持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生产质量安全问题,农业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
5.3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等。
2024年肥料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024年肥料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双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净化肥料生产经营市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制定全省肥料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方案如下:一、检直依据月吃斗登记管理办法二、检查对象及抽取检查对象为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复合肥料等肥料生产企业,通过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检查数量不低于打标企业的30%,总检查企业数量不低于183家。
三、检直内容(一)产品是否取得肥料登记证,是否存在登记证过期、冒用登记证等情况。
(二)产品技术指标是否与登记证内容一致,包装标签是否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包装标识的要求。
(三)企业生产月战斗配辅料是否与登记的一致。
(四)检查企业生产条件能否满足登记产品生产需要等。
四、检查时间检查工作于5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
五、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保障肥料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省级考核事项。
各市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及时会同市场监管、统计部门积极做好检查前筹备工作,按时完成本年度肥料监督检查工作。
(二)检查要求。
抽查检查过程各个环节均应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完成,检查人员按照执法检查程序和检查内容认真落实各项检查任务,做好检查记录和照片等材料留存,确保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企业。
(三)结果应用。
检查结果经单位负责人审核认定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于检查结束后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省厅同时将汇总结果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肥料抽查实施方案
肥料抽查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肥料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肥料的质量参差不齐,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需要对肥料进行抽查实施,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
二、抽查对象。
1. 生产企业,对生产肥料的企业进行抽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 经销商,对肥料的经销商进行抽查,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保证产品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
3. 使用单位,对农田、农户等使用肥料的单位进行抽查,确保肥料使用符合安全标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
三、抽查内容。
1. 质量抽查,对肥料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包括外观、成分、含量等方面的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生产环境抽查,对肥料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进行抽查,包括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检查,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卫生。
3. 经营行为抽查,对肥料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包括销售渠道、销售记录、产品来源等方面的检查,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4. 使用情况抽查,对肥料使用单位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包括使用方法、使用量、使用效果等方面的检查,确保肥料使用安全合理。
四、抽查程序。
1. 制定抽查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肥料抽查计划,明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频次等具体内容。
2. 实施抽查工作,按照抽查计划,组织专业人员对肥料生产企业、经销商、使用单位进行抽查工作,采集样品、检查资料、了解情况等。
3. 抽查结果分析,对抽查结果进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归类,形成抽查报告。
4. 处理抽查结果,根据抽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对合格单位进行奖励和表彰。
五、抽查保障。
1.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肥料生产、经销、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抽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2. 完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肥料质量安全的监管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
3. 提高社会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力度,鼓励公众参与肥料抽查工作,形成多方监督的局面。
《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一、产品范围及规格复混肥料高浓度、中浓度和低浓度复合肥料高浓度、中浓度和低浓度二、产品标准1、GB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三、抽样地点批发市场、商储、农户或经营门店四、抽样程序及要求1、抽查产品最低批量为1吨/批次,最大批量为500吨/批次。
2、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下表“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3×N 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3、抽样由每两人以上为一组,抽样人员持抽样文件、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和加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抽样单、封条等到被抽样单位现场抽样,并在受检单位代表人陪同下进行;抽样时应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2kg,分装在4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见附表1)和封条。
标签上注明受检单位、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质量标识、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名、受检单位代表签名等。
样品一式4份,其中1份由抽样单位保存,1份由受检单位保存,2份送检验机构(1份检验,1份留样备复查)。
4、抽样及送样相关要求(1)本次抽查一律采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见附表2),并对照产品包装袋认真细致地逐项填写: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总养分、配合式、有机质含量、含氯标识、含枸溶性磷标识及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相关内容;包装袋上标明“含硝态氮”、“硫酸钾(型)”、“硝酸钾(型)”或“硫基”等其它质量标识要在备注栏内注明;(2)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少于4份(每份不少于0.5kg);(3)填写抽样单时要求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特别是抽样人员签名);(4)填写抽样单时受检单位和销售单位名称与公章和营业执照名称一致;(5)填写好的抽样单与样品一同送达检验机构(不得将抽样单放在所抽样品包装物内);(6)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经受检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无公章的要求加盖手印,样品不符合要求或抽样单填写不规范,检验机构有权拒收,责任由抽样单位自负;(7)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封条要封在包装物有效部位,同时封条上必须有可清晰辨认的抽样单位公章和受检单位公章以及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名(必要时加盖手印);五、检验项目产品检验项目表六、判定原则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根据“产品检验项目表”中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使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表9执行GB/T 23348-2009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0执行NY 1107-2010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1执行NY 2266-2012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2 执行NY 1428-2010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3执行NY 1106-2010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4 执行NY 525-2012标准产品检验项目表15 执行NY 884-2012标准产品检验项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T 2440-2017《尿素》GB/T 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GB/T 20413-2017《过磷酸钙》GB/T 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21633-2008《掺混肥料(BB肥)》GB/T 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20406-2017《农业用硫酸钾》GB/T 23348-2009《缓释肥料》GB/T 6549-2011《氯化钾》HG/T 4215-2011《控释肥料》NY 1106-2010《腐植酸水溶肥》NY 1107-2010《大量元素水溶肥料》Y 1428-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2266-2012《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 525-2012《有机肥料》NY 884-2012《生物有机肥》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检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 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2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
1瓶作为检验样品,另1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表1复合肥料表2 掺混肥料(BB肥)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 38400—2019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玩具等15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中的《复合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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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
抽样数量为1000g,其中500g作为检验样品,500g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
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
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