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以及矿山环境的保护,本公司特订立以下九条规定,并要求全体从事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员工严格遵守和执行。
第一条:责任与权限1.公司领导应明确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责任与权限,并将其落实到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中。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负责,并严格依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第二条:作业前准备1.任何一次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前,必需订立认真的作业方案,并由相关负责人批准。
2.在开始爆破作业前,必需对工作面进行全面地检查和评估,确保安全条件符合要求,防止火源存在以及有毒有害气体等因素的影响。
第三条:爆破作业现场安全1.井下爆破作业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牌,并配备充分数量的紧急救援设备。
2.爆破作业现场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或其他可能引发爆炸的行为。
3.作业人员必需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呼吸器等防护设备。
第四条:爆破器材管理1.爆破器材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使用前必需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2.爆破器材必需由特地的人员进行保管和管理,严禁私自使用、转借或逾期使用。
3.损坏或过期的爆破器材必需及时报废,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爆破药剂管理1.爆破药剂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使用前必需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2.爆破药剂必需由特地的人员进行保管和管理,严禁私自使用、转借或逾期使用。
3.损坏或过期的爆破药剂必需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爆破作业人员培训1.全部参加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包含爆破作业流程、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
2.对于新员工,必需进行全面的入职培训,并由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引导,直到其具备独立操作本领。
第七条:爆破作业验收1.爆破作业完成后,必需进行验收,并将验收记录存档。
2.验收时应检查作业面和巷道的情况,确保未发现残留的爆破药剂,确认作业面安全后方可连续其他工作。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井下爆破是矿山和工程建设中常见的爆破技术之一,通过对矿岩或土石进行爆破来达到采矿、建设等目的。
为了确保井下爆破安全、高效,并保护环境,各国都有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用来管理井下爆破。
本文将向读者介绍中国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1.井下爆破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方案,包括爆破的具体内容、时间、方法、范围等,另外应当对周围环境和人员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以保证爆破过程中不影响到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持有国家规定的井下爆破证书的从业人员进行操作,未持证人员禁止操作井下爆破设备,否则有可能导致事故。
3.井下爆破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者超过使用寿命的爆炸药品,如果发现爆炸药品出现了变质、干湿失调、药量不足等情况,都要及时报告并更换。
4.为了保障井下爆破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措施,如在井下爆破前要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查,确保通风设备完好无损,能够正常运转。
5.在爆破过程中,要尽量降低爆炸导致的震动对井下设备或者矿井本身的影响。
爆破前要进行地震勘探,了解地质构造,以确定最合适的爆炸方法和爆炸量,以降低震动的影响。
6.井下爆破后,要对爆炸现场进行详细的检查,确保已经清理干净,不存在隐患,然后才能进行其他操作,否则可能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
7.在井下爆破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法规和标准,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同时,也必须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好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的认识。
总之,井下爆破作业是一项风险较大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
在井下爆破中,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矿山所在地的群众、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来实现井下爆破作业的合理化和标准化,实现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本企业订立了以下九条规定,以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稳定和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一条安全责任制度1.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由企业总经理全权负责,订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职责。
2.生产一线的班组长和爆破工人对作业过程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二条培训与管理1.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培训,熟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新进入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区域的员工应进行安全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操作。
3.员工的考核结果和培训记录应妥当保管,有需要时进行随机抽审核验。
第三条安全设备和工具1.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所使用的安全设备和专用工具必需经过质量认证,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设备和工具的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完好无损。
3.发现设备和工具有故障或损坏的,应立刻停止使用,并进行维护和修理或更换。
第四条现场安全检查1.井下爆破作业前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确保爆破作业区域的环境安全。
2.检查包含底柱、瓦斯和煤尘等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3.井下爆破作业期间应定期开呈现场安全巡察,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性。
第五条爆破作业方案和预警措施1.每次进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前,应订立认真的爆破作业方案,包含爆破参数、时间、地方等,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和批准。
2.爆破作业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进行警示广播通知,确保人员安全撤离到安全区域。
3.在爆破作业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余波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六条应急预案和演练1.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区域应订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应急职责,保障爆破作业中的突发情况的处理及时有效。
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各级人员的应急处理本领和协调搭配本领。
3.演练结果应记录并进行评估,改进应急预案,确保其实际可行性。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
二、管理标准1.设立特地的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该机构由煤矿企业的法务人员、安全人员、生产人员等构成,负责订立和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2.建立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包含工艺流程、作业程序、安全操作规范、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
规定每段作业前需进行预先综合安全评价,并下发相应的作业引导书。
3.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并掌握爆破作业的安全规程和应急措施,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变本领。
4.严格掌控作业人员的素养和技能要求,对具备相应经验和技能的作业人员进行资质评定,确保其能够娴熟操作作业设备,提高作业安全性。
5.加强对井下爆破作业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检测仪器。
设备管理人员需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相关数据。
6.订立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规定作业人员的作业时间和休息时间。
确保作业人员的工作状态良好,减少由于疲乏引起的事故发生。
7.加强对现场施工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作业人员依照作业程序进行施工,并配备现场监督人员进行巡察和引导,及时发现和矫正不安全行为和操作。
禁止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转变作业流程和操作规范。
8.加强对爆破料子和爆破器材的管理,确保其质量合格,并依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存放和使用。
禁止私自携带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爆破料子和器材。
9.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定期进行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检查。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刻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考核标准1.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验收,并记录相关数据。
每年将安全自查和验收情况报告给企业高层进行评估。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井下爆破是煤矿等矿山行业常用的一种开采方法,但由于其本质具有破坏性和危险性,因此需要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从而确保矿工的安全和生产效率。
一、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的制定在煤矿等矿山行业,井下爆破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活动,更是一项安全工作。
为了确保井下爆破的安全性和效率性,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井下爆破管理制度,以规范井下爆破的操作和管理。
二、井下爆破管理规定的内容在井下爆破管理规定中,需要明确以下内容:1、井下爆破的组织管理要求:包含了矿井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责任,具体包括井下爆破负责人、矿山领导、爆破工、检修工等。
2、井下爆破的操作规程:主要是指井下爆破的具体实施步骤,包括爆破方案的编制、爆破要素的选定、爆破器材的检验、装填、调试和起爆等。
3、应急救援预案:由于井下爆破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预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是顺应安全生产要求的基本措施之一。
4、井下爆破工作的操作文档:操作文档主要包括了爆破方案、工作记录、质量检验记录、检测化验记录以及联合会商记录等方面。
这些文档记录了井下爆破的各个环节的操作过程和管理实施,以供需要时查阅。
三、井下爆破管理规定的执行井下爆破管理规定的实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执行:1、井下爆破的前期准备工作:在爆破之前,需要利用相关仪器和设备,对井下煤层的厚度、结构、岩性等进行全面分析,确保爆破方案的科学、合理、安全。
2、井下爆破的现场管理:井下爆破的现场要求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工作票验收、爆破器材的检测与检验、爆破要素的配合调试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操作期间,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3、事故应急救援:在井下爆破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预案的执行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以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综上所述,井下爆破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井下爆破的保障、管理和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严格执行井下爆破管理规定,才能确保井下爆破的安全性和效率性,为煤矿等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井下爆破管理规定第一条、爆炸材料的选用各使用单位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爆炸材料,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第二条、爆破人员的要求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作担任,统一归通风区管理。
爆破工必须经专门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爆破工具齐全。
2、参与爆破工作的送药人员、装药人员、警戒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同一工作面工作。
4、专职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当班亲自领取,用不完及时退库,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
5、专职爆破工必须使用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
发爆器要随身携带。
6、爆破工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
第三条、做引药与装炮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短路。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2、装炮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的规定进行,生产技术部门应根据井下现场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爆破图表。
3、装药前,爆破工要与班队长、瓦检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执行“十不装”的管理规定,其具体体内容为:①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装;②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超过规定而未处理时不装;③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未改善通风前不装;④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不装;⑤工作面支架、顶板不安全未经处理时不装;⑥炮眼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时不装;⑦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温度聚高聚低,炮眼突形时不装;⑧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没有足够的泡泥时不装;⑨回采工作面有伞檐、炮道宽度不够时不装;⑩采掘工作面无水炮泥和无洒水设施时不装。
4、装炮时,应依次装填座底泥、炸药、水炮泥和封泥。
为防止炮眼空余部分积聚瓦斯,炮眼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全部封满。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以及生产设备的安全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井下进行的各类爆破作业。
第三条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安全管理的责任:矿井领导班子负总责,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各层级员工共同参与,形成全员安全管理的格局。
第二章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第五条矿井领导班子:负责井下爆破作业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明确责任人,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机构:按照需要设立,并明确职责和权限,组织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管理人员:包括巷道管理人员、队长、技术员等,负责具体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爆破工作。
第八条员工:全体参与井下爆破作业的员工,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作业,并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报告和处理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管理的要求第九条安全管理的目标:确保爆破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遵守相关安全规程,遵循工艺要求,合理调度和使用爆破材料。
第十条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爆破作业的操作规程,包括爆破参数的设定、引爆电路的连接、破碎物料的清理等,要求员工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一条安全防护装备: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鞋等,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与教育:对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安全知识的普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等,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第十三条爆破材料的管理:对爆破材料进行统一管理,保证材料的安全性能和质量,合理调度使用,杜绝超量使用和超期使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安全监测与控制:建立完善的监测与控制系统,对爆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保证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爆破作业管理,在遵守国家安全规程规范的前提下,对井下爆破作业作出如下规定:一、在井下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在所有通往爆破危险区域的通道上设置警戒岗哨和警戒标志。
二、警戒距离:浅孔爆破,直线巷道50米,转弯巷道30米。
浅孔爆破的警戒距离由生产技术部门技术人员确定。
三、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包括喊话、鸣笛哨等)和视觉信号(制作专门警示牌在各地点悬挂),使危险区域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四、每次爆破必须发三次爆破信号。
第一次为预告信号,要求所有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立即撤到危险区域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爆破人员向危险区域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为起爆信号,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域,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爆破员方可起爆。
第三次为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警戒岗位。
全部炮响后,须经过15分钟后方能解除警戒,若炮响数量与点炮数量不符,须经过20分钟后方能发出警戒信号。
五、施工单位实施中深孔爆破,必须提前一天通知总调、生产部、安环部及采场附近作业单位,并在副井口及所在中段告示牌上写明爆破时间、地点及安全注意事项。
六、需二次爆破的大块,应在每天下午3点实施集中爆破,并在通往爆破地点的每一个入口设置警戒,并按要求必须发出二次爆破信号。
七、巷道贯通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
当两工作面相距15米时,地质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贯通通知书,此后,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
八、间距小于20米的两平行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必须通知相邻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九、距离炸药库30米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
在距离炸药库30-100米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煤矿矿用火工管理规定一、爆破物品运输装卸规定⒈目的:规范爆破物品的运输装卸程序,确保运输装卸安全。
⒉管理规定2.1.炸药或雷管到达矿井井口后,通防工区和保卫科必须参与交接,交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通防工区负责清点炸药雷管数量和检查炸药质量,发现包装损坏、炸药挤压可拒绝接收,合格后要与供销公司押运人员交接签字,公安科负责警卫看护,交接必须填写交接记录,并存档备查。
通防工区负责将炸药和雷管分别装入不同专用车内,运输工区要立即摘钩进行运输,特殊情况由生产调度室通知安排。
2.2.矿井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炸药、雷管专用运输车。
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雷管、炸药运送要做到畅通无阻,运输过程中严禁无故停留,禁止将炸药、雷管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3.炸药、雷管分别装入专用矿车,由经过培训的专职押运工运送至井下药库,办理入库手续并签字。
井下炸药库附近应有专用卸载点,在炸药库门口大巷卸载时,架空线要停电,卸载点两端50米处要设禁止车辆通行标志,装卸爆炸物品必须轻拿轻放,杜绝野蛮装卸,严禁冲击和剧烈震动。
2.4.爆炸物品到达炸药库后,运送人员与药库人员要现场进行交接。
2.5.斜井运输时,必须有可靠的信号装置,必须使用保险绳,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2.6.在水平巷道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机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m/s,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列车除跟车人员和护送人员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坐,同时不得运送其它物品和工具。
2.7.炮采工作面用专用炸药车运送炸药时,运送炸药量不能超过该工作面24小时的炸药用量。
2.8.运输工区必须按规定时间运送火工品。
2.9.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2.10.领到爆破材料后,必须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到达工作地点后,炸药雷管分别放在炸药箱和雷管盒内并上锁。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井下所有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二)爆破器材、引爆雷管炸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三)必须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制度,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对爆破地点及附近____米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在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____%,并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____%以上)时进行爆破作业;(四)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由带班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五)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____种不同品种的炸药;(六)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
发爆器由通风区负责统一管理、发放。
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链接和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七)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突水预兆情况下进行爆破作业;(八)必须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封堵炮眼,严禁裸露爆破或明炮、糊炮,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要求;(九)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十)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十一)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十二)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运煤的安全措施,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十三)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中,煤矿井下放炮作业是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的活动。
第二章井下放炮作业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地点。
第六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的炮工进行。
所有炮工必须持有炸药炸破资格证。
第七条炮工应当熟悉煤矿井下的地质情况和工作环境,以便正确判断爆破效果和安全风险。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编制详细的爆破方案和工作计划,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实行严格的作业和巡检制度,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严格按照炸破规程进行,爆破时间、起爆点、爆破药量等必须符合工作计划和安全要求。
第三章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井下放炮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区域应当设置专门的爆破区域,周围应当设置足够的防护设施,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第十三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在爆破区域内进行,严禁在安全距离以内任何地方进行放炮作业。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采取防爆电气设备和无线装置,确保爆破过程中不产生火花或电火花,避免引发爆炸。
第十五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紧急救援装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突发情况。
第十六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当事先通知周边矿区和相邻矿区,确保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井下放炮作业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撤离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发生爆炸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疏散和救援,并向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报告。
井下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度(5篇)
井下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度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____%,不准放炮。
3.通风科负责为井下专职爆破工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4.专职爆破工入井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必须领上一炮三检图表,到达作业地点后由爆破工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具体内容,并应有当班工长、瓦斯检查员的签名,下班后专职爆破工交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时,将图表一起交至仪器收发室工作人员。
5.通风科必须设专人认真审核一炮三检图表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各种问题,并签字(盖章)保存。
对屡纠不改的问题或不按要求填写图表的队组和专职爆破工,要进行罚款处理。
6.不管当班放炮与否,都必须携带和填写一炮三检图表。
若当班未进行放炮作业,图表中注明本班未放炮字样。
7.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必须严格执行。
执行程序为:放炮前,专职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当班工长,由工长清点人员无误后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支护情况完好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或安全员)。
瓦斯检查员(或安全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放炮警号(吹上哨、大喊三声放炮)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8、安全员负责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过程的监督工作,瓦斯检查员负责对一炮三检图表的填写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9.警戒牌、命令牌、放炮牌由矿统一制作,通风部门发放和管理。
使用三牌人员要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否则,要及时补办。
10.放炮前,作业队组必须断开回风流中一切电源,瓦斯检查员确定无误后,方可发出放炮命令。
11、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____%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井下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井下爆破作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要求。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开采作业中的一种常见方法。
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对煤矿井下放炮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是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一份规定,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开采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规范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爆炸、火灾等特殊情况需要井下放炮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并经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章井下放炮管理人员第四条每个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熟悉煤矿井下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具备井下安全作业的经验,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三)具备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五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和技术素质。
第六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的工作指示和命令。
第三章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管理第七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矿业资源开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每年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应当设置在安全距离之外的特定位置,以防止放炮时的危险。
第四章井下放炮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按照矿井瓦斯浓度、煤层条件、停产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和安排。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放炮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放炮方案,并交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放炮人员应当具备熟悉和掌握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放炮人员在放炮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确保放炮点周围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放炮产生的冲击波和火焰蔓延到其他区域。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火工品管理工作,使火工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等法规、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矿必须指定部门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由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工必须固定爆破母线、发爆器、甲烷检测仪。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有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第二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
必须按照矿井瓦斯等级和爆破作业地点的煤、岩特性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条、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使用煤矿许用数码电雷管时,一次起爆总时间差不得超过130ms,并应与专用起爆器配套使用。
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非煤矿许用电雷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和炸药,不得掺混使用。
第三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并在起爆前检查起爆地点的甲烷浓度。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和爆破后,由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浓度。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装药、爆破。
爆破后,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处理,否则不准继续爆破或电钻打眼等工作。
“三人连锁”爆破制是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生产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爆破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然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发出爆破命令后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人连锁”爆破制的职责按以下规定执行:1、瓦斯检查工负责检查爆破前后的通风、瓦斯,煤尘情况,处理局部瓦斯聚积;2、爆破工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工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检查瓦斯和煤尘,进行爆破操作,检查和处理爆破前后局部通风机、风筒的通风情况;3、采掘班组长负责加强强巷道支护、保护机械、电气设备,供应炮泥、水炮泥,洒水降尘、撤人站岗、安装使用喷雾和爆破断电等。
2024年某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某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井下爆破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xx 集团井下爆破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矿井下爆破作业。
第三条专职爆破工指服务于矿井炮掘队组的爆破工,兼职爆破工指服务于机掘、综采队组的爆破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通风区负责专职爆破工的人员、业务、工资的管理;负责发爆器的统一管理、发放和修理。
第五条科教中心负责全矿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换证及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装卸以及参与爆破作业的班组长等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物资采供部负责采购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含刚性被筒炸药)、雷管、发爆器、爆破母线、火药箱、雷管箱、水炮泥袋;负责爆破材料库的管理;负责建立火工品领退制度;负责为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提供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七条武装保卫负责对爆破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并具体负责爆破员作业证、IC卡的办理、换证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爆破作业地点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爆破工的出入井进行检身、登记。
第九条机电管理部负责每月对通风区发放室的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第十条井下各爆破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安排熟悉火工品性能的职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火工品;负责井下火药箱、雷管箱的领用、日常管理以及炮泥、水炮泥、水针的领用、加工;负责在静压水管前加阀门、三通、安装水针;负责固定爆破母线时麻绳的吊挂以及竹(木)炮棍的准备。
第三章爆破工管理第十一条井下爆破工必须经人事劳资部、科教中心、武装保卫、通风区严格审查个人资料后,并具备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后,方可持证上岗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二条每半年由通风区对井下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并建立爆破工个人档案,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性、科学性和高效性,促进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进行井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爆破作业应依法办理手续,按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性、科学性和高效性要求进行。
第五条井下爆破作业的主要责任单位为作业单位和监督检查单位。
第六条所有参与井下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所需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七条井下爆破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技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不断改进井下爆破作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井下爆破作业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九条井下爆破作业管理机构由作业单位和监督检查单位组成。
第十条井下爆破作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本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对井下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三)制定井下爆破作业计划,编制作业安全措施和作业指导书;(四)监督检查井下爆破作业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组织调查和处理井下爆破事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解决井下爆破作业中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十一条井下爆破作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井下爆破作业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井下爆破作业前期准备第十二条井下爆破工程前应编制详细的爆破设计方案,包括爆破方式、炮孔布置、引爆时间、爆破量、炮杆布设等。
第十三条爆破设计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技术论证,确保安全可行。
第十四条爆破设计方案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制,并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五条爆破设计方案应及时提交给监督检查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井下爆破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井下爆破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查,确定作业地点和具体作业方案。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井下爆破作业的安全,保护人身、设备、财产安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井下爆破作业的各个环节,所有参与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都必须遵守。
第三条井下爆破作业负责人是保障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的重要责任人,应配备相关从业资质,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
第四条所有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井下爆破作业安全。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或者公然不遵守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保证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是首要任务,安全生产是井下爆破作业的核心环节。
第七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爆破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控制爆破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操作规范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不按照规定进行作业。
第九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预控措施,确保各项作业过程的安全稳定。
第十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类紧急情况和事故。
第三章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组织与责任第十一条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公司内设的专门机构,负责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二条井下爆破作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从业资质,负责井下爆破作业的实施,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井下爆破作业负责人应明确各类工作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落实到位,确保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落实。
第十四条班组长是井下爆破作业中的重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负责指导、督促班组成员的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的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检查和评估。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一、背景在矿山生产中,井下爆破是常见的矿山工艺之一。
井下爆破是通过对矿石进行爆破,使其分离出有用矿物和无用矿物,从而实现选矿的目的。
然而,井下爆破工作涉及到爆炸气体等安全问题,为了避免爆炸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1. 管理组织机构矿山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爆破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的爆破技术人员,负责矿山生产中的井下爆破工作。
2. 爆破方案编制在进行井下爆破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根据地质条件、爆破对象和设备技术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并依据工程测量和现场实测数据编制爆破参数表和爆炸药剂量表,保证爆炸的效果和安全性。
3. 安全防护在进行井下爆破时,必须按照爆破方案要求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矿井通风、排水以及设备维护等方面。
同时,必须采用专用爆破器材,并设置专业的安全防护人员。
4. 作业人员培训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掌握井下爆破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 确定爆破日期在制定爆破方案时,必须根据矿山企业生产计划和地质条件确定爆破日期,避免影响生产计划和矿山生产。
6. 爆破监测在进行井下爆破时,必须设置专业的爆破监测设备,监测爆破效果和安全性,并在爆炸后进行现场监测和分析。
7. 爆破事故报告如果发生井下爆炸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处理,并上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并进行事故后处理和分析,总结经验和教训。
三、总结本文介绍了井下爆破管理规定,详细阐述了爆破管理组织机构、爆破方案编制、安全防护、作业人员培训、确定爆破日期、爆破监测以及爆破事故报告等方面。
井下爆破工作是一项非常危险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以保证其工作安全性和有效性。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井下爆破管理规定井下爆破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页井下爆破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井下爆破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对放炮员的规定要求放炮员务必经过培训,并持有放炮合格证。
井下放炮工作务必由放炮员担任,装配引药、装药连线、检查线路与通电工作,只准一人操作。
第二条工作地点炸药、雷管的管理规定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
本班没使用完毕的雷管、炸药务必当班交回火药库,禁止井下乱扔乱放,第三条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警戒距离的规定1、放炮器务必由放炮员随身携带或随同小药箱锁入专用的炸药箱内。
2、一个工作面禁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
3、放炮母线长度务必符合《规程》规定,放炮员亲自连接母线,最后一个离开放炮地点。
4、放炮时撤人距离:回采面不得小于30米,煤巷掘进不得小于75米。
掘进巷道若距工作面75米有拐弯时,人员撤到拐弯巷道内10米以上,但撤人总距离不小于50米;岩巷掘进不得小于100米。
第四条装配引药及装药时的有关规定1、装配引药时,务必严格按《规程》规定落实,在顶板完好,避开电气设备与导电体1米的工作地点进行,禁止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雷管脚线末端务必扭结,并将药卷缠住。
2、装药时务必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
装药连线时禁止脚线、放炮母线与导体相接触,脚线务必盘曲、扭结。
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
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务必将其脚线扭接成短路。
第五条井下放炮务必严格落实“一炮三检”与“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六条放炮后发现瞎炮的处理规定1、瞎炮的处理要严格按《规程》规定的程序与方法进行处理。
2、放炮后发现未爆的雷管、炸药务必由放炮员统一回收,锁进炸药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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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厂煤矿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的管理,杜绝各种爆炸材料及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爆炸材料的贮存管理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4、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性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5、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
库房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6、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7、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设备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爆破工必须按照本人的编号领取电雷管。
二、爆炸材料运输管理1、爆炸材料运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井上、下把钩工。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小于3m。
7、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8、有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9、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10、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11、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三、井下爆破管理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必须持证上岗。
2、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且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3、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4、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5、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或煤矿许用电雷管。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6、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毫秒电雷管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7、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爆破。
8、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9、抽取单个电雷管,应将成束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严禁不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单个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0、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数量为限。
11、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或损坏绝缘层,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内必须用脚线缠住,并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12、装药时,首先清除炮眼内煤粉或岩粉,在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与各种电气设备及导电体接触。
13、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14、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用粘土封泥或不燃性的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炮泥严禁掺沙子、严禁用煤块、煤粉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封泥,无封泥或封泥不足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15、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由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
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16、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17、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装药爆破:(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支架有损坏或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常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的瓦斯涌出、煤层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18、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爆破前后,附近20米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19、爆破前,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20、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标准,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导电体相接触。
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21、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则必须挂在电缆下方,且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22、只准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和大地当作回路,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23、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应采用矿用防爆型。
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严禁使用。
24、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为全岩100米,煤、半煤岩75米且有躲避所或拐弯的安全地点。
25、发爆器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时,不得插入发爆器内,起爆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6、爆破前,脚线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角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
27、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装药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尚未爆破装药的炮眼。
28、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均正常后方可进入施工地点,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29、通电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把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瞬发雷管至少等5分钟,延期雷管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原因。
30、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31、处理拒爆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药卷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药,严禁将炮眼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式往外掏药,严禁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仔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32、爆破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
33、放炮工作完毕后,爆破工必须整理收拾爆破器材及各种仪器,核清爆炸材料所领数量与现场使用数量,剩余数量是否相符,认真填写火工品消耗单,并由班长签字,剩余炸药、电雷管必须及时交回发放地点,严禁私自窝藏留用,严禁将拒爆雷管脚线折断。
爆破器材送回指定地点,严禁丢失损坏。
34、必须经常检查发爆器中的电池是否完好,并及时更换,确保发爆器电量充足。
以上规定若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
200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