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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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厂煤矿

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爆炸材料及井下爆破的管理,杜绝各种爆炸材料及爆破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爆炸材料的贮存管理

1、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

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

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库房的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4、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

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性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5、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任何

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房内。库房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出现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6、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销毁制

度。

7、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设备逐个做全电阻检

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爆破工必须按照本人的编号领取电雷管。

二、爆炸材料运输管理

1、爆炸材料运送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井上、下把钩工。

3、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4、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

5、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6、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小于3m。

7、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8、有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9、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10、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11、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三、井下爆破管理

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必须持证上岗。

2、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

作业,且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3、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4、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使用。

5、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或煤矿许用电雷管。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6、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毫秒电雷管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7、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爆破。

8、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9、抽取单个电雷管,应将成束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严禁不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单个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0、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数量为限。

11、电雷管必须由药卷顶部装入,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或损坏绝缘层,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内必须用脚线缠住,并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12、装药时,首先清除炮眼内煤粉或岩粉,在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与各种电气设备及导电体接触。

13、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14、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用粘土封泥或不燃性的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炮泥严禁掺沙子、严禁用煤块、煤粉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封泥,无封泥或封泥不足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15、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

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

0.3米。

(6)工作面由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

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16、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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