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部门职责(万能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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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部门职责(万能模板18篇)质量管理部门职责篇1
1、负责公司质量体系的建设;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作;
2、负责欧盟gmp认证项目质量管理方面工作;
3、参加建设项目统筹管理,负责qa、qc、研发建设;
4、负责验证方面工作
5、负责gmp认证、产品转移申报等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职责篇2
1、调查客户满意度及服务质量,反馈调查结果
2、处理客户投诉
3、处理违反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事
4、异动客户数据统计、原因调查并汇报
5、跟进服务异常情况的处理
6、部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情
要求:
1、极强的客户服务意识,丰富的客服经验
2、较强的责任心、上进心、学习意愿
3、执行力强、耐心、能持续跟踪解决问题
4、亲和力强,有团队精神
质量管理部门职责篇3
1、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2、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3、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4、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收货、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5、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6、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7、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8、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9、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10、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11、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12、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13、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14、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15、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16、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17、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18、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质量管理部门职责篇4
1、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公司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依据公司发展规划,拟订项目管理目标,对总经理负责,全面实施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2、负责总体协调省内各经销店所在城市市政各部门。
3、根据年度计划,建立健全项目所需的规章制度,业务程序,督导、布置、检查下属工作。
4、负责拟定工程、保安、保洁、客服等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流程、标准和规范并上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5、负责区域内经销店服务质量的点检工作,全面提升职员的综合素质。
6、对省内经销店的服务标准进行提升培训。
质量管理部门职责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劳务派遣人员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派遣劳务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