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无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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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观设计无效案件出发谈图案与色彩.

从外观设计无效案件出发谈图案与色彩.

从外观设计无效案件出发谈图案与色彩作者:李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申诉处董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审查一处摘要:正确理解图案与色彩的构成要素,才能在无效案件的对比判断中客观把握设计特征。

本文对该基础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从实际案例中的两种观点出发,结合色彩图案的定义,图案色彩的创作过程、点线面构图的理论以及图案表达手法等方面,预以阐述外观设计比对时如何界定外观设计中的图案与色彩。

关键词:外观设计无效图案色彩一、“包装袋”案件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案号为(2014)高行(知)终字第3204号的行政判决中,问题的焦点是不考虑色彩的情况下,对比图1与图2的包装袋的图案设计内容是否近似?一方认为两者图案内容相近似,两者都是分界线隔开的竖向矩形的重复排列,视觉效果基本相同。

另一方认为图1是条纹宽度基本一致呈等距交替的视觉效果,而图2虽然也是纵向条纹,但条纹宽度比例差别较大,因此两者视觉效果不同。

图1 图2图3 图4该案件中,同样是一个长方形的手提袋,双方得出不同的结论,究其根本原因是对图1上方图案的理解不同。

图1中显示的黑色白色的区域,当不考虑考虑颜色的情况下,其图案究竟是什么样子的?根据该案可以看出存在两种观点,即一方认为,该区域图案为相间排列的带状图案,其主要观点是黑色白色区域的相间排列无论是黑白还是彩色的情况下,均是存在的,因此其应为图案的一部分,图案应如图3,形成了条纹宽度基本一致呈等距交替的视觉效果。

而另一方认为该图案为等距排列的竖线条,其主要观点认为其未请求保护色彩,用黑色或者白色表示的带状区域应该不考虑色彩,而色彩的三元素包括色相、饱和度、对比度,将与之相关的所有要素均去除,那么该区域就是剩下了黑白区域的交界线,该交界线才是图案本身。

图案应如图4,呈分界线隔开的竖向矩形的重复排列的视觉效果。

二、外观设计中图案、色彩的含义上述不同观点源于对色彩与图案的认识不同,哪些要素属于色彩要素,而那些要素属于图案要素?对于图案的定义,图案教育家、理论家雷圭元先生在《图案基础》一书中,对图案的定义综述为:“图案是实用美术、装饰美术、建筑美术方面,关于形式、色彩、结构的预先设计。

外观设计无效相关整理

外观设计无效相关整理

专利法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实施细则65条:依照专利第4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的专利权。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20.1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局部外观设计小议(四)局部外观设计无效问题小议

局部外观设计小议(四)局部外观设计无效问题小议

局部外观设计小议(四)局部外观设计无效问题小议虽然中国已具较完备的外观设计无效制度,但由于“局部外观设计”直到今年才被引入新专利法的保护之中,因此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国家或地区相比,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无效制度尚需明确与完善。

鉴于中国有关局部外观设计无效事宜的司法解释、实施细则或审查指南尚未出炉,本文谨以其他国家或地区局部外观设计无效制度与中国现有外观设计无效制度出发,浅议局部外观设计无效可能面临的几个问题。

一、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理由,包括不符合实质授权条件、重复授权、不符合保护客体、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楚等,本文主要介绍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为便于理解,以下称为“新颖性”条件)。

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以下称为“创造性”条件)。

对于美国、欧盟、日本与韩国来讲,它们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与整体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是一致的,并没有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做单独规定。

因此中国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实质授权条件,也无需做出单独规定。

下表是对五个国家或地区(局部)外观设计实质授权条件的汇总。

表1:各国家或地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实质授权条件汇总中国[1] 美国[2] 欧盟[3] 日本[4] 韩国[5]新颖性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新颖性(new)新颖性(new)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6]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存在抵触申请创造性相对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的组合具有明显独创性(original)[7]独特性(individual)非容易地创造非容易地创造区别[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2]《美国专利法》第171条[3]《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4条[4]《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5]《韩国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法》第5条[6]根据《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之二,若在后外观设计注册与在先外观设计注册的申请人为同一人,则不受抵触申请的限制[7]《美国专利审查指南》第1504.03部分也称之为“非显而易见性(Nonobviousness)”目前来看,五个国家或地区对外观设计实质授权条件的表达虽有所不同,但内涵大体一致,可以归纳为新颖性与创造性。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

A23.1 实质相同
•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
数量的差异
A23.1 实质相同
案例 电脑包(incase)
【无效案例分析】
A
涉案专利
对比文件
A23.1 实质相同
——区别仅在于使用时不易看到或看不到的部位
被评价专利
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的区 别点仅在于:对比设计1 未显示产品的背面设计。
对比文件1
【案例】手持电子设备的保护外壳
A23.1 实质相同
惯常设计特征的整体置换
按常规方式重复排列
互为镜像对称
l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 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单独对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外观设计
现有设计或者其特征组合得到 的外观设计
•现有设计的组合
组合包括拼合和替换,是指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设计或者 设计特征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中的设 计特征用其他设计特征替换。
现有设计特征,是指现有设计的部分设计要素或者其结 合,如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或者 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如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 部件的设计。
对比设计1
被评价专利
对比设计2
A23.2 设计特征的组合 n 将两项设计拼合成一项外观设计 【案例】热敷腰带
对比设计1
对比设计3
被评价专利
对比设计2
审查标准适用及案例分析
l 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说明:本产品有22颗LED灯,共两 组,一组8颗,一组14颗……

专利宣告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

专利宣告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

People who often blame themselves can often get forgiveness from other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专利宣告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导读:专利宣告无效的流程是相关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之后,由商标委员会来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宣告专利无效或者是有效。

我们国家所规定的专利权,在确定无效的情况之下,包括有取得专利权,并不符合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情形。

一、专利宣告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申请专利无效的流程:(一)无效程序的启动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

由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无效程序启动的主体: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但是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宣告自己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

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四)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

需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宣告专利权的理由包括哪些?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1、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2024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2024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2024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2024该报告主要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评价以及无效案例进行了审查与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外观的形状、纹样等方面的保护,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的是产品的美观程度和特殊的外观造型。

报告首先介绍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评价。

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评价的目的是评估该设计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是否有被当做独立个体认知的可能性,是否可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产生商业效益。

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的美感程度、设计与现有技术设计之间的差异、设计的功能性、设计的市场反应以及设计的经济效益等。

报告还介绍了权利评价的程序和审查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

接下来,报告分析了一些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评价的案例。

其中包括了成功评价为有效的专利和被判定无效的专利。

成功评价为有效的专利案例中,设计具有独特的外观造型,与现有技术设计有明显区别。

设计充分考虑了产品的美感和功能性,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和带来商业效益。

这些专利成功获得了设计专利权的认可,并保护了设计者的权益。

被判定无效的专利案例中,设计与现有技术设计相似度较高,缺乏创新性和突破性,不能被当做独立个体认知。

设计的美感程度不高,无法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产生商业效益。

这些专利失去了专利权的保护。

在进行无效案例分析时,报告对判定无效的理由进行了说明,如缺乏创新性、与现有技术设计相似等。

并提醒设计者在进行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原创性和与现有技术设计的差异,以提高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能力。

最后,报告总结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利评价的重要性和无效案例分析的启示。

权利评价是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设计者应充分考虑设计的创新性和与现有技术设计的差异,以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

无效案例分析为设计者提供了警示和经验,帮助他们在设计过程中避免与现有技术设计相似和缺乏创新性的问题。

外观专利无效的判断流程

外观专利无效的判断流程

外观专利无效的判断流程外观专利无效的那些事儿。

一、啥是外观专利无效呀?二、谁能去申请外观专利无效呢?可不是随便谁都能去申请的哦。

一般来说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觉得某个外观专利存在问题,都可以提出这个申请。

就像在一个小区里,每个居民都有权利指出一些不合理的规定一样。

不过呢,这里面也有个小要求,得有合适的理由和证据。

不能光凭感觉说这个外观专利不行,得有实实在在的东西来支撑自己的观点。

比如说,你觉得某个产品的外观专利和之前已经存在的某个东西长得特别像,那你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俩真的很像,像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那种。

三、判断外观专利无效的那些理由。

1. 新颖性的问题。

这个新颖性可重要啦。

如果一个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在国内外公开过了,那这个外观专利可能就存在问题哦。

比如说,这个产品的外观已经在某个国际展览会上展览过了,大家都能看到,结果后来又有人拿这个外观去申请专利,这就不太合理啦。

就像你不能把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小秘密再当成是自己独有的宝藏一样。

2. 创造性的问题。

创造性呢,就是说这个外观设计得有一定的独特之处。

如果这个外观设计看起来就是那种很普通、很常见的,没有什么特别的创意,那就可能不符合要求。

比如说,一个简单的方形盒子,没有任何独特的设计元素,就是那种随处可见的普通盒子的样子,那这样的外观设计可能就缺乏创造性,在判断外观专利无效的时候就可能被拿出来说事。

3. 与在先权利冲突。

如果这个外观专利和别人已经有的权利有冲突,那也是不行的。

比如说,某个图案已经被别人注册成商标了,结果又有人把这个图案申请成外观专利,这就造成了冲突。

这就好比两个人抢一个座位,只能有一个人是对的呀。

1. 提出申请。

想让一个外观专利无效,首先得提出申请。

这个申请得写清楚为啥觉得这个外观专利无效,得把那些理由和证据都摆出来。

就像写一篇作文一样,要有论点和论据。

这个申请要按照规定的格式来写哦,不能乱写一气。

而且呢,还得向专门的机构,一般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这个申请。

外观设计无效相关整理

外观设计无效相关整理

专利法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实施细则65条:依照专利第4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的专利权。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20.1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摘要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是指对某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评价后,认定该专利无效的一种报告,这意味着该专利不具备独创性和具体性,丧失了法律保护的基础。

本文将从专利评价的流程、评价指标以及无效报告的结果等方面对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关建议。

1. 引言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过程中,如果发现该专利无效,即无法满足专利法规定的独创性和具体性等条件,法院或专利评审机构将作出无效宣判,从而使持有该专利的个人或企业失去了法律保护。

因此,对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无效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流程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2.1 申请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提交到专利局之后,将进行审查。

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方面。

形式审查是为了验证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格式和要求,实质审查则是对申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和可行性判断。

2.2 评价指标确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评价过程中,需要确定一些评价指标,以此来衡量申请专利的特殊之处、外观设计的创新性和具体性等。

常见的评价指标包括外观外观设计的创新程度、是否与现有技术有较大的差异以及是否具有工业实用价值等。

2.3 专利评价在评价指标确定之后,专家组将进行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工作,该评价一般包括技术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法律风险分析等。

2.4 无效宣判如果在专利评价过程中,发现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独创性和具体性等评价指标,专利局或法院将作出无效宣判。

这意味着该专利失去了法律保护的效力。

3. 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指标外观设计专利的评价指标决定了专利是否具备独创性和具体性,也是评价报告无效的关键。

常见的评价指标包括:3.1 创新性外观设计专利必须具备创新性,即与现有技术的外观设计有较大的差异。

只有具备独特性的外观设计才能被评为有效的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分析一、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的重要文件。

其目的是对申请的外观设计进行评价,并判断其是否满足专利法的法定条件,从而决定是否给予专利权。

在审查中,评价报告需要对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外形、图案等进行详细描述和比较,以评估其是否具有创新性、独创性和显著性。

在评价报告审查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创新性: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与现有设计有重大区别,是否是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和变化,从而形成了新的外观设计。

2.独创性: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显著的个性特征,是否是普通公众可以轻易想到的设计,以此来评估其独创性。

3.显著性: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与现有设计相比较显著的外观特征,是否能够引起普通公众的注意和认可。

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审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无效案例。

以下是两个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例:1. 明显与 prior art 相同或相似: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如果该设计已经在外观方面的 prior art 中公开披露,或者与之相似的设计已经存在于 prior art 中,就会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因为专利法对于创新性和独创性都有要求,如果外观设计与 prior art 中的设计相同或相似,就无法满足这些要求。

2.缺乏独创性:外观设计专利也要求具有独创性,即具有显著的个性特征。

如果申请的外观设计缺乏独创性,不具备与现有设计相比较显著的外观特征,就会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在审查中,评价报告会对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进行比较,评估其独创性和显著性。

以上是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审查与无效案例的简要分析。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创新性、独创性和显著性等因素,确保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避免与 prior art 相同或相似的设计,并注重独创性的塑造。

这样才能保证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有效地保护创新成果。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如何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如何判定

外观设计专利⽆效如何判定专利其实是⼀种⽐较难以断定的案⼦,处理起来也是⽐较的棘⼿的,不仅仅在时间上⾯,⽽且在举证的时候也很费劲,⾥⾯牵扯的各⽅⾯的知识⽐较⼴,那么,专利⽆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店铺⼩编给⼤家讲解讲解。

外观设计专利⽆效如何判定1、专利的主题不是法律规定的发明、实⽤新型或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案。

实⽤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的新的技术⽅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业应⽤的新设计。

2、专利为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违法⼀件发明⼀项专利申请原则的。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项专利权。

但是,同⼀申请⼈同⽇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新型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新型专利权尚未终⽌,且申请⼈声明放弃该实⽤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

4、违反保密审查规定的。

我国《专利法》第⼆⼗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政部门进⾏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

5、发明和实⽤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性的。

我国《专利法》第⼆⼗⼆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性。

6、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以后公告的专利⽂件中。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判断标准一.前言随着专利意识增强以及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专利无效及侵权案件日益增加。

从笔者的从业经验来看,其中外观无效及侵权案占据了很大的比例。

而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在无效及侵权案中的重要地位: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64条的规定:与外观设计相关的无效理由包括:专利法第23条,第33条,细则第2条第3款,13条第1款或者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

其中专利法第23条关于相同相近似设计在先公开成为了外观无效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理由。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相同相近似的判断标准1.分类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是外观是否相同或相似的判断前提,但这方面标准却不够明确:对于外观设计是否相同相近似的判断,首先就要考虑外观设计的类别,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关于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中提到:1.外观设计相同是指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是同一类别的产品的外观设计(4-42页,6.1节);2.外观设计相近似:只有对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类别的产品,才可能存在外观设计的相近似(4-43页,6.2节)。

可见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用于相同或相近似类别的产品。

那么如何判断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呢?关于这一点在专利法、细则中均无明确规定。

唯一可参照的就是专利法第31条第2款中提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实施细则36条又对“同一类别”给予了进一步的解释:即指产品属于分类表中同一小类。

另外,“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4-44页也给出了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例子:汽车与玩具汽车,其中汽车属于12-08类,玩具汽车属于21-01类。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相同类别的产品,是指属于分类表中相同小类的产品;而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产品是分类表中不同大类的产品。

外观专利无效分析报告

外观专利无效分析报告

外观专利无效分析报告1. 简介外观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外形、图案等进行保护的一种专利类型。

外观专利的有效性对于企业的产品设计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本报告将对外观专利无效分析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2. 外观专利无效性分析方法外观专利的无效性分析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2.1 专利权要件分析首先,需要对外观专利的专利权要件进行分析。

外观专利的专利权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通过对专利文件中的技术描述、附图和权利要求等内容的比对和分析,判断外观专利是否满足这些要件。

2.2 先前技术调研其次,需要进行先前技术的调研。

通过检索相关的专利数据库、文献资料以及互联网等信息渠道,寻找与外观专利相似或相关的先前技术。

对找到的先前技术进行分类和比对,判断其与外观专利的差异和相似度。

2.3 对比分析在确定了相关的先前技术后,需要进行对比分析。

将外观专利与先前技术进行逐一对比,分析其差异和相似之处。

特别需要关注外观专利与先前技术的差异是否足够明显,是否满足专利权要件中的创造性要求。

2.4 专家评审最后,可以邀请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能够根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外观专利的创新性进行评估。

通过专家评审,可以进一步确认外观专利的无效性。

3. 案例分析下面以某企业申请的外观专利为例进行分析。

3.1 专利权要件分析通过仔细研读该外观专利的技术描述和附图,发现其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技术描述中详细描述了该外观与现有产品的差异和创新之处。

因此,该外观专利满足专利权要件中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

3.2 先前技术调研通过对相关专利数据库的检索和对比分析,发现存在与该外观专利相似的先前技术。

这些先前技术与该外观专利在外观上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因此,需要进一步对比分析这些先前技术与该外观专利的差异。

3.3 对比分析对比分析发现,虽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该外观专利与先前技术在细节上存在明显差异。

该外观专利在产品的外形、图案等方面进行了独特设计,与先前技术有明显的区别。

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

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

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作者:暂无来源:《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7年第5期司法实践中以涉案专利为现有技术为由进行专利无效的抗辩或提起反诉,是被告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常用的诉讼策略。

而在汽车维修、保养行业,许多维修改装企业往往对改装车外观设计保护方面欠缺知识,本文将通过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分析—专利无效抗辩案例进行分析帮助广大读者了解车辆外观专利设计的相关保护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1. 案件事实于某于2007年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沙滩车(500CCGO-K ART)”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23日公告并授予于某“沙滩车(500CCGOKART)”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73011××××。

该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包括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

A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20日,经营范围为卡丁车、沙滩车整车制造;机动车零部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等。

2008年6月18日,于某以A公司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相似)的沙滩车构成专利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A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沙滩车产品;(2)A公司赔偿于某经济损失15万元。

2. 裁判结果庭审中,被告A公司提出在法国2007年3月《摩托市场》杂志和2007年339号(3月16日-3月21日)周刊《报纸(卢尔地区)》平原刊上,刊载了有关沙滩车的图片。

涉案侵权产品与杂志上刊载的沙滩车产品图片相比较,两者从形成车身的金属杆的数量、弯曲弧度和整体轮廓到车内的座椅形状和安排位置、车灯外形、座位上方的小块梯形帆布车顶都基本相同。

同时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的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第129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为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专利审查指南-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

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1.引言本章主要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有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九条的审查。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其他条款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2.现有设计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关于现有设计的时间界限、公开方式等参照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

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称为惯常设计。

例如,提到包装盒就能想到其有长方体、正方体形状的设计。

3.判断客体在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审查时,将进行比较的对象称为判断客体。

其中被法2.4请求宣告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的判断客体简称对比设计。

在确定判断客体时,对于涉案专利,除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确定外,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写明请求保护色彩、“平面产品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简称为不限定边界)等内容加以确定。

涉案专利有下列六种类型:(1)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是指无图案且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设计。

(2)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和图案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无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和色彩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5章节-无效外观(2017修改部分)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5章节-无效外观(2017修改部分)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5章节-无效外观(2017修改部分)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1.引言本章主要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有关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九条的审查。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其他条款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2.现有设计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关于现有设计的时间界限、公开方式等参照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

现有设计中一般消费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产品名称就能想到的相应设计,称为惯常设计。

例如,提到包装盒就能想到其有长方体、正方体形状的设计。

3.判断客体在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审查时,将进行比较的对象称为判断客体。

其中被法2.4请求宣告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与涉案专利进行比较的判断客体简称对比设计。

在确定判断客体时,对于涉案专利,除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确定外,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写明请求保护色彩、“平面产品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简称为不限定边界)等内容加以确定。

涉案专利有下列六种类型:(1)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是指无图案且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设计。

(2)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设计。

(3)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未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和图案设计。

(4)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无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设计。

(5)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和色彩设计。

(6)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是指请求保护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审查是指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判定的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是一种对产品外观形状、图案、颜色和其它装饰性特征的保护,是工业设计领域中的一种重要知识产权。

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主要是针对专利权人在申请或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时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以确保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专利权,保护创新和公共利益。

在审查中,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独创性、可供性和适用性等方面进行查证,判断是否达到了专利法规定的审查标准。

同时,还会对专利权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以判断专利权人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使用要求。

一是申请无效宣告。

当对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存在异议的时候,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证明该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要求。

二是审查受理。

专利局会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受理,并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的合法性。

受理后,专利局会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是否有证据支持。

三是复审阶段。

如果无效宣告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专利局会通知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或申请修改专利权。

在此期间,无效宣告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可以相互提供证据和意见,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四是审查结果。

专利局根据无效宣告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和意见,以及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审查标准,最终判断该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

如果认定无效,则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为无效。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审查涉及了多个方面的法律和技术问题,所以一般会耗费较长的时间和精力。

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审查时,申请人需要依法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性。

而专利权人则需要提供证据来反驳申请人的意见,并证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

总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审查是保护专利权人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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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无效技巧
外观专利无效技巧是指通过一些方法和手段来使某项外观专利失去法律效力,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外观专利无效技巧。

要明确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

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专利权要求书确定的,只有在专利权要求书中明确描述的外观特征才受到保护。

因此,如果某项外观特征在专利权要求书中没有明确描述,那么该外观特征就不受保护。

因此,可以通过对比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描述和被指控侵权产品的外观特征,找出它们之间的差异,从而使外观专利失效。

要注意外观专利的可见性。

外观专利只对外观特征进行保护,而且这些外观特征必须是可以通过肉眼观察到的。

因此,如果某项外观特征只能通过仪器或设备才能观察到,那么它就不受外观专利的保护。

因此,在对外观专利进行无效辩护时,可以通过证明某项外观特征的不可见性来使外观专利失效。

要注意外观专利的先公开原则。

根据先公开原则,如果某项外观特征在外观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公开场合进行了公开,那么该外观特征就不受外观专利的保护。

因此,在对外观专利进行无效辩护时,可以通过证明某项外观特征在外观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公开场合进行了公开来使外观专利失效。

要注意外观专利的创新性。

根据创新性原则,如果某项外观特征在外观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公开场合进行了公开,或者已经在其他人的外观专利中进行了保护,那么该外观特征就不再具有创新性,也就不能再受到外观专利的保护。

因此,在对外观专利进行无效辩护时,可以通过证明某项外观特征已经在其他人的外观专利中进行了保护,或者已经在外观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文件中进行了公开来使外观专利失效。

通过对外观专利的保护范围、可见性、先公开原则和创新性进行分析和辩护,可以有效地使某项外观专利失效。

当然,具体的无效辩护策略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和情况来确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来进行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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