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出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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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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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 重磅推荐作者注:此文为个人学习笔记,仅供参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文/斌哥【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为更好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做好无证无照监管工作,现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监管职责划分的重点变化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出台的背景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解决了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如: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等。

在新形式下,国务院对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上作了较大修改,新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办法》突出体现了两大特点:一是放管结合。

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限定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做到“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二是厘清监管职责。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件精神,调整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明确部门权限,厘清监管职责作了规定,科学地界分了行政机关的职责(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

一是无证经营,是指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包括两种:第一种是无证有照;第二种是无证无需办照,如:律师事务所,只需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二是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法只需取得营业执照无需其他部门许可即可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是无证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既未取得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中文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发文机关国务院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发文字号国令第684号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3日实施时间2017年10月1日起目录. 1 文件发布. 2 政策全文. 3 政策全文. 4 内容解读.▪解读1.▪解读2. 5 办法解读.▪出台目的.▪总体思路.▪规定调整.▪监管职责.▪协同监管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政策全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此,工商总局对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修改,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意见,并赴地方调研,根据意见反馈和调研情况,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各部门权责

国务院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各部门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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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各部门权责
作者:
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34期
本报讯(记者唐碧)日前,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办法》在总结现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经验基础上,明确了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

同时,《办法》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

此外,《办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红盾课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红盾课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

红盾课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背景立法环境与目的发生了巨大变化。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和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的问题。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管为主、立足取缔”的立法目的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因此,有必要调整和修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职责界定与“四个谁”原则不一致,不适应当前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界定存在问题。

一是部门职责不清。

多个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无证有照经营,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现象。

二是工商部门责任过重。

如车库开店是无照经营的重灾区,涉及棋牌、副食、餐饮、理发等多种行业,但在实际中,部分地方政府认为只要从事经营活动,无论利用何种场所,都应该由工商部门监管。

三是许可审批部门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批不管。

这与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中提出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不一致,不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信用监管、部门协作以及社会共治的新型监管理念,要求修订与调整《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商事制度改革构建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强调部门协作,要求信息共享、公示,同时提出社会共治的要求。

这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使得《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显得不相适应,必须调整与修订。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需要。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及许可部门对无照无证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监管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巩固改革成果。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偏重“无照经营”,轻视“无证经营”,造成行政监管职责不分和相互推诿、扯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最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

最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

最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最新《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相关处室、执法稽查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查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义(一)准确理解“查处无照及相关无证经营”的内涵。

“查处无照经营”是指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取得许可证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查处相关无证经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的无证经营行为,既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并查处的情形,也包含由其他部门许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情形。

(二)准确把握部门监管职责。

一是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

二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关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要加强审管衔接,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6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欢迎大家阅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指的是在没有经过规范手续(如营业执照、税务证明等)的情况下,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目前,在中国这种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比较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为此,政府部门不断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下面就是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一些介绍。

一、加大巡查力度针对无证无照经营,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市场的巡查力度,通过人工巡查、视频监控等手段,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

并且在平日里对历史问题加强跟进,确保无证无照经营的规范清理工作不断推进。

二、强化行政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是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部门也应该依法加强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

一旦发现无证无照经营,需要及时给予行政处罚,比如罚款、强制关停等。

同时,对多次违规经营的商家,则需要加大罚款力度,甚至要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惩罚。

三、公开曝光针对严重违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政府部门也可以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到这些商家的不正规经营行为,并且提醒消费者,注意选择正规的商家,保障自身的权益。

四、建立举报机制政府部门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让广大群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站等形式,及时举报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

政府部门会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并及时对涉嫌违规的商家进行查处。

五、加强宣传教育除了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惩罚,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大家了解到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并且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的商家进行交易,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发生。

总的来说,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从严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保障市场的规范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合法合规的商家,在消费过程中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识别能力,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最新)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X〕6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X办函〔X〕62号)精神,为改善城市民生,鼓励创业创新,提升监管效率,促进城市治理,进一步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相关要求,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新任务和新情况,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创新监管方式,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鼓励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要求。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

建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乡(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从根本上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履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三)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

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各镇乡(街道)配合,坚持“功能为要、便民为上、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市民生活等情况下,结合具体需要、条件和情况,以及城市发展布局和城市管理实际,按照先行先试、再复制推广的方式,研究制定指定一定时间、划定一定场所,设立无须办理证照即可经营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早市、晚市、周末集市或季节性市场的具体措施。

各镇乡(街道)要支持个人利用自己技能在居民小区或其他人口密集区域附近固定场所,为社区群众提供缝纫、理发、修理、保洁等依法无须取得证照的便民劳务服务,帮扶弱势群体谋生创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晋政办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明确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184号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扩建项目的审查和批准证书的颁发;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对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查。

(五)组织、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考核。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的单位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七)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九)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安全培训、评价、检测等中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背景解读】《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旧文对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释义】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的经营项目在办理注册登记前须许可审批的,应当先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是否许可或者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向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四条依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的经营项目无须先经许可审批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须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的,应当向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是否许可或者批准的决定。

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五条经营者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办理注册登记前取得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营者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经营者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公示企业信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经营者注册登记信息。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仍须取得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许可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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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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