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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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高效有序地做好省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结合福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指导思想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突发地质灾害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主动权。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1.5 适用范围
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
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适用本预案。
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2 机构和职责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省人民政府协助、指导应急和救灾工作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需要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专家组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上报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 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3.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 监测、预防预警和报告
4.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网络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台风、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构建防汛、气象、地震互联并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连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的地质灾害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和险情灾情、汛情、气象等信息。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地质灾害预防预警的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源的共享,不断提高监测质量。
4.2 预防预警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
部成员单位和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特别是受台风影响严重的地区还应标明台风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险点,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4.2.2 值班制度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在汛期,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凡逢台风暴雨时,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4.2.3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巡查、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和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2.4 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