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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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检查与报废规定
1.外观检查规定
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应做到每月一次,主要是对压力表进行检查,当压力表的指针低于绿线区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进行充压维修;
2.维修检查规定
根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①灭火器维修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灭火器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②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
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③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
④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3.报废与回收处置规定
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
①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a.酸碱型灭火器;
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厂
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h.被火烧过。
③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④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4.灭火剂检验与回收处理规定
①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
收处理。
②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a.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
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
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应按a)的要求进行回收储存。
c.回收储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应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
产企业用作辅料处理后再利用,或送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③1211和1301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在拆卸前应按国家相关的回收规则进行回
收处理,并保持记录。
④从水基型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⑤洁净气体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
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⑥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
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
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5.灭火剂的有效期与更换规定
①有效期:干粉灭火剂没有明确的有效期要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可
根据生产厂家的公布值确定)
②报废规定:干粉灭火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或者经定期检验合格以后
继续使用。对于非贮压式的干粉灭火装置,其产气装置必须定期更换。(不同厂家要求不一样,通常5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