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定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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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规定】灭火器的报废规定及维修条件(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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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报废规定以及维修条件和技术一、报废规定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1)水基型灭火器——6年;(2)干粉灭火器——10年;(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1)筒体、器头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2)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3)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4)筒体严重变形的;(5)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6)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7)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8)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9)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10)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11)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12)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13)被火烧过的灭火器;(14)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15)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16)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二、灭火器维修条件1、维修用房(1)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²。
(2)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4)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2、维修设备(1)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下表的要求。
灭火器配置、维修、检查、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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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配置、维修、检查、报废标准GB4351.1—20056.10.2.3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质无缝瓶体的型式与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 4351.2的规定;采用铝质材料制造的瓶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等应符合GB/T11640的规定,采用缠绕瓶体的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10.2.4 贮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 GB 5099 的规定。
6.10.3 对于可重复充装的灭火器,其充装口的内径不应小于19 mm。
6.10.4 灭火器器头或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6.10.4.1 器头或阀门应设有在完全拆下前能将灭火器内部压力释放出来的泄压结构。
6.10.4.2 器头或阀应经受简体最小爆破压力计算值的水压试验,保持1 min 应无破裂。
6.10.4.3 器头或阀等所有螺纹连接件,应有4牙以上全螺纹相啮合,并且在至少有2牙全螺纹相啮合时才能卸压。
6.10.4.4 灭火器的外螺纹颈座应有足够的高度,当在垫片移去时,器头或阀不应碰到灭火器筒体的封头。
6.10.4.5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阀门应能手动开启、自动关闭,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阀门与钢质灭火器瓶体的连接螺纹应符合GB 8335的规定,采用PZ27.8的规格,阀门与灭火器瓶体连接后,应留有3~5牙全螺纹。
铝合金瓶体采用 M25×2直螺纹;b)采用铜或铜合金制造的阀门,其质量(不包括压把、提把)不应小于220 g。
6.10.4.6 灭火器器头或阀应由铜或铜合金、不锈钢等材料制造。
6.10.4.7 二氧化碳灭火器及贮气瓶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该装置的尺寸和安装应适当,其动作压力应在大于最大工作压力(Pm)和小于水压试验压力(P,)值之间。
6.10.5 灭火器的开启结构应简单、方便、灵活、性能可靠,并符合下列要求∶6.10.5.1 灭火器不应颠倒开启和使用。
6.10.5.2 灭火器的开启应由穿刺、打开密封等的方式来操作。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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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95-2007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Service and scrap rules for fire extinguishers2007-06-08发布2007-10-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参考ISO 11602-2000(E)《消防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第2部分:检查和维修》,为规范灭火器的维修,加强对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代替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本标准与GA 95—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增加了第4章总要求;――增加了第5章维修条件;――第6章维修技术要求根据灭火器维修的一般程序,增加了一般规定、拆卸、水压试验、筒体清洗和干燥、再充装的要求,修改了零部件更换和维修标识的要求;――取消了灭火器检查的内容;――增加了第8章试验方法;――增加了第9章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废止。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鹏翔、高宁宇、孙卫东、曹顺学、肖裔平、金义重、康鸿翔、屈励、周鹏、李绍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 95—1995。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他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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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引用标准GB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灭火器的检查3.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维修技术要求4.1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灭火器简体4.2.1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灭火器的安装与维修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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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安装与维修报废标准一、安装标准在一般建筑物区域内每100平方米配2支10L灭火器,在堆放木料、油漆、木工机具等存放易燃品的仓库场所每25平方米配备1支灭火器。
每个配置点至少配置2支灭火器,(一般不单支配置,防止出现损坏情况)。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悬挂式ABC干粉灭火器一般安装在要防护物体的上方,由现场温度触发灭火器喷射,保护半径一般为3米,安装高度不宜超过5米。
二、维修及报废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
以及手提式和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外观检查发现有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灭火器筒体维修单位必须按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灭火器的安装与维修报废标准
![灭火器的安装与维修报废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d10c3ce15f0e7cd185253616.png)
灭火器的安装与维修报废标准一、安装标准在一般建筑物区域内每100平方米配2支10L灭火器,在堆放木料、油漆、木工机具等存放易燃品的仓库场所每25平方米配备1支灭火器。
每个配置点至少配置2支灭火器,(一般不单支配置,防止出现损坏情况)。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
08m。
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悬挂式ABC干粉灭火器一般安装在要防护物体的上方,由现场温度触发灭火器喷射,保护半径一般为3米,安装高度不宜超过5米.二、维修及报废标准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
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2 引用标准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3。
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
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
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 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
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
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
3 外观检查发现有5。
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4 维修技术要求4。
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4.2。
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3。
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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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一、引言灭火器作为消防安全的重要设备,对于预防和控制火灾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灭火器也会面临损坏和老化的问题,因此,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灭火器维修规程1. 定期检查与保养灭火器的定期检查与保养是保证其正常工作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
每个灭火器均应定期进行内外部的检查和保养,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外部检查:检查灭火器外部是否有明显的损坏或变形,如果有,则需立即更换。
(2)压力检查:通过灭火器上的压力表检查灭火器内部压力是否正常,如压力偏低或偏高,应立即处理。
(3)安全销检查:检查灭火器的安全销是否完好,能否正常工作。
(4)管道检查:检查灭火器的喷嘴和管道是否堵塞或破损,如有问题,应及时清理或更换。
(5)密封圈检查:检查灭火器的密封圈是否老化或破损,如有问题,应立即更换。
(6)外观清洁:灭火器应保持外观干净整洁,不得沾染油污或其他脏物。
2. 维修与更换部件当灭火器出现各种故障或部件损坏时,必须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
维修和更换部件的步骤如下:(1)故障诊断:通过检查灭火器的表现和使用情况,确定故障原因。
(2)维修处理:根据故障原因,对灭火器进行维修处理,确保其功能完好。
(3)部件更换:如果某些部件无法维修,就需要进行更换。
更换时,需要选用与原件相同或相兼容的部件。
(4)功能测试:维修和更换完成后,进行功能测试,确保灭火器能正常使用。
3. 记录和归档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对每次维修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以备后续查询和参考。
维修记录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维修时间和地点。
(2)维修人员的姓名和工号。
(3)维修内容和维修过程的详细描述。
(4)维修所用的工具、材料和配件。
(5)维修结果和灭火器的使用状况。
三、灭火器报废规程1. 报废标准根据灭火器的使用寿命和状态,确定其是否需要报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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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 95-2023《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是中国公安部颁布的一项行业标准,它规定了灭火器的维修、更换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
该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对于确保灭火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GA 95-2023,灭火器的维修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 维修企业资质:从事灭火器维修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遵守行业公约,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升维修服务质量等。
2. 维修质量控制:维修企业应确保经其维修的灭火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外观、结构、性能等方面。
3. 维修服务:维修企业应提供合理合法的有偿服务,不得超越服务范围,同时应接受行业管理和监督。
4. 报废标准:灭火器的报废应符合一定的标准,如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等。
5. 维修记录:维修企业应记录灭火器的维修信息,包括维修日期、维修人员、维修内容等,并出具维修合格证明。
6. 定期检验:灭火器应定期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GA 95-2023还明确了灭火器的最高报废年限,以及不同类型灭火器的维修周期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灭火器在紧急情况下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从而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GA 95-2023是一个强制性行业标准,相关的灭火器维修企业和使用者都应严格执行标准中的规定。
对于不符合维修、更换和报废标准的灭火器,应予以淘汰,不得继续使用。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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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44-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4351-1997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满2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2年必须报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志的,满二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满12年报废。
干粉灭火器
1、出厂期满5年,维修以后每满2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10年必须报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志的,满二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五年更换,满10年报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标准
灭火器种类
维修与报废标准
识别标志说明
引用规范标准
泡沫灭火器
1、出厂期满3年,维修以后每满1年必须进行
水压试验(重新充灌),并标明试验日期。
2、从出厂日期算起满6年必须报废。
有消防维护部贴的“灭火器维修合格证”标志的,满一年重新更换。无消防维护部贴的标志的,看出厂标志上日期满三年更换,满6年报废。
灭火器的维修和灭火器的报废年限要求
![灭火器的维修和灭火器的报废年限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682eea25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35.png)
灭火器的维修和灭火器的报废年限要求灭火器维修和报废的依据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1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3+1、5+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
灭火器用户应按GB 50444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根据相关规定:经维修灭火器按照《灭火器维修》(GA95-2015)的制定标准在瓶体加贴维修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1.维修编号;2.维修企业的负责人和维检人员盖章;3.灭火器总质量;4.维修日期;5.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不应随意添加灭火器维修有效期。
灭火器符合以下情形时报废:1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a) 水基型灭火器——6年;b) 干粉灭火器——10年;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a) 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b) 气瓶(筒体)被火烧过;c) 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d) 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e) 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f) 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g) 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h)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i) 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j) 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k)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l) 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m) 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
![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346383d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0f.png)
灭火器检查、维护、保养及报废年限的规定一、灭火器的检查和保养(一)灭火器的检查: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2、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规定期限,虽未经使用,仍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1)、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二)灭火器的维护保养时间及次数:根据二连油田原油生产、储存、运输以及气候环境等实际情况,分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各单位对所管辖区(重点部位)、岗位配备的灭火器材检查、维护及保养次数统一定为每季度一次,每年检查、维护及保养四次;灭火器材的检查、维护及保养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检查、维护及保养记录。
二、灭火器维护保养注意事项:1、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色、变形、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2、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
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3、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和击碎。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5、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三、灭火器的报废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丝和固定螺丝的。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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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95-199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二年,以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徐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简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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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根据我国《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规定,灭火器要定期更换药剂和要养维护,达到使用期限的要及时报废。
01《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规定:
1、干粉灭火器药剂每一年更换一次,瓶体10年报废
2、二氧化碳灭火器药剂每三年更换一次,瓶体12年报废
3、泡沫灭火器药剂每三年更换一次,瓶体6年报废
02另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要强制报废
1、经水压检测瓶体不合格的
2、瓶体表面生锈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
3、瓶体严重变形的
4、没有生产日期和年限的
5、被火烧过的
03家庭灭火器更换药剂
1、不锈钢水基型灭火器每三年更换一次药剂
2、自动灭火装置每三年更换一次药剂
3、车载自动灭火装置每三年更换一次药剂
注意:
家庭灭火器虽然有厂家出具的使用有效期限,但大多维修周期偏短。
实际上这些高效灭火工具密封性能好,药剂不易氧化变质,使用期限远不止三年。
例如车载自动灭火装置是一种气溶胶灭火器,其药剂稳定性强不易氧化,使用期限在五年以上。
不过建议广大居民定期进行灭火器的维修保养,以便在火灾现场发挥更好的灭火和救援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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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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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标准GA 95-1995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2 引用标准GB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1 手提式和推车式1211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3.2.2 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3 外观检查发现有5.1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
4 维修技术要求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简体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3.2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
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末达到3.2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简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人相应的贮罐内。
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1.5倍。
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4.2.22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4.15.170 mm×50 mm4 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
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e. 简体严重变形的。
f. 结构不合理的(如简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简身上进入简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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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维修检查与报废规定
1.外观检查规定
灭火器的外观检查应做到每月一次,主要是对压力表进行检查,当压力表的指针低于绿线区的时候,就应该及时的进行充压维修;
2.维修检查规定
根据《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①灭火器维修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灭火器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②在检查中发现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
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都需要送到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灭火器专业维修单位,及时地进行维修。
③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
④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3.报废与回收处置规定
根据《灭火器维修GA95-2015》:
①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a.酸碱型灭火器;
b.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c.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d.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e.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a.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b.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c.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d.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e.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f.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厂
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g.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h.被火烧过。
③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2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表2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
④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4.灭火剂检验与回收处理规定
①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
收处理。
②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a.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
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
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
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
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
应保持检验记录。
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应按a)的要求进行回收储存。
c.回收储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应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
产企业用作辅料处理后再利用,或送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③1211和1301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在拆卸前应按国家相关的回收规则进行回
收处理,并保持记录。
④从水基型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⑤洁净气体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用于回收
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
应保持检验记录。
⑥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用于回收
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
则可用于再充装。
应保持检验记录。
5.灭火剂的有效期与更换规定
①有效期:干粉灭火剂没有明确的有效期要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
(可
根据生产厂家的公布值确定)
②报废规定:干粉灭火剂一般为5至6年更换一次,或者经定期检验合格以后
继续使用。
对于非贮压式的干粉灭火装置,其产气装置必须定期更换。
(不同厂家要求不一样,通常5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