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 中国行政法学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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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论⊙

中国行政法学60年

应松年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教授)

摘 要:中国古代有发达的行政法规范,但无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更无行政法学。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学源于一个世纪前对日本法学的继受,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旧六法,行政法学一时沉寂。20世纪50年代一度改弦更张学习苏维埃法,但不久行政法学教育和研究陷于全面停顿,30年前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得以恢复并迅猛发展。行政法学自身枯荣与国家命运休戚相关,行政法学的历程折射了时代的变迁。

关键词:行政法学;继受与发展;知识与体系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09)04-062-06

一、民国行政法学的遗产

讲当代中国行政法学,不得不从民国时期讲起。虽然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旧法统已经随着“六法全书”的废除而终止,但民国时期的法学理论仍为当代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份遗产。

现代意义上的中国行政法学肇始于清末的赴日研习法政运动。当时的留日学生中,出现了一个关注和钻研行政法的小型群体,他们翻译、编译了最早的一批行政法学著作。进入民国后,法科兴盛,行政法被列为必修课程之一,受过日本教育的中国学者开始登台执教,涌现了钟庚言、白鹏飞、马君硕、范扬、管欧、林纪东等一批著名的行政法学者。虽然中国学者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行政法学本土化的努力,但行政法学从理论体系、概念到观点,受到日本行政法学的极大影响。日本行政法学泰斗美浓部达吉影响尤其巨大,不但法界人士“多出其门”,他的多本著作也被译成中文出版。①相比之下,当时的行政法学界对日本以外的世界关注较少。虽然20世纪40年代也有少数学者留学法国、英国和美国,但中国行政法学基本是日本学说的天下。中国行政法学在她的婴幼年时期对日本法的继受,塑造了它大陆法的基本骨架。

在“旧法学”被社会主义革命的洪流冲走之前,通过对日本法学的继受,行政法学的理论框架和概念体系已经基本奠定。到了20世纪80年代行政法学研究恢复初期,那些图书馆中尘封的民国法学著作成为一笔珍贵的遗产。不少行政法学者看过这些著作,并借鉴了其中的一些研究成果。例如,王名扬教授在撰写《行政法概要》“行政行为”一章时,就参考了上世纪40年代的讲稿。当代行政法学的理论范畴,例如总论和分论,行政法关系和行政法原则,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在30、40年代的著作中即已定型。我们今天使用的大部分行政法学概念(其中包括至少40余个核心概念),如行政法、行政权、行政法关系、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自由裁量、法定程序、行政诉讼、行政救

①它们是《日本公用征收法释义》,李信臣编译,内务部编译处1919年版;《行政裁判法》,邓定人译,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商务印书馆1937年。美浓部的行政法讲义更是出现了多个译本:《行政法总论》,黄屈译,民智书局1933年版;《日本行政法摄要》,杨开甲译,民智书局1933年版;《行政法摄要》,程邻芳、陈思谦译,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济等,在民国时期即已确立。甚至被普遍认为是当代中国行政法所独创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在民国著作中就已出现。①

由于这种学术发展的路径依赖,虽然中国大陆在晚近受到英美法的浸润,行政法学基本上还保留着大陆法的框架。

二、昙花一现的苏维埃行政法学

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曾经是苏维埃法学一统天下的时代。虽然当时派到苏联留学的人员中似乎没有专门学习行政法的,但通过苏联专家来华讲学,苏维埃行政法学传授给了中国。苏联专家司徒节尼金(С1С1Студеники)等在中国人民大学等校讲授“苏维埃行政法”,由中国学生记述和整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教研室组织翻译了4本苏联的行政法著作。②它们在当时翻译的165种苏联法学著作中只占一个极小的比例,却几乎是当时行政法学的全部内容。除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教研室编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总则]参考资料》(1956年),这个阶段没有编写过一本中国自己的行政法教材。

那些具有浓重的“管理论”色彩的苏维埃行政法学著作,比较符合我国当时的社会状况和意识形态,被中国行政法学者十分看重。在这些著作中,行政法被描述为国家管理的法,旨在保障国家政策的贯彻,是整个社会管理的一部分;行政法的渊源高度弥散,包括主管部门颁布的工作指示和规范性文件,但排除所有的不成文法;国家管理的基本原则多为政治层面的原则,法治原则并不被着重强调。

在政治运动的影响下,法学教育很快陷于停顿,行政法学自然不能例外。民国时期就已崭露头角的一批行政法学者,也离开了法学教育和研究岗位。曾经出版《行政法总论》的范扬,除了翻译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等,再也无缘行政法学。在法国巴黎大学获得行政法学博士学位的王名扬回到祖国以后,,但一天也没能走上讲台。他还没完成“洗脑筋”,法学教育就停止了。随后被转到北京外贸学院教授法语,“文革”开始后又被关“牛棚”隔离审查,下放“五七干校”。行政法学者的个人命运,是国家命运的缩影。

经过二十多年的停顿后,随着我国法学研究的恢复,翻译苏联行政法的工作继续进行。南斯拉夫、波兰、保加利亚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法,也有一些译介。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对西方国家行政法了解和研究增多,对苏维埃行政法的关注和研究趋向衰落。与之同时,中国学界对苏联行政法所反映的理念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批判。除了“行政法主体”、“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等概念,苏维埃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学曾有的影响,迅速消退。

三、行政法学在当代的恢复和发展

中国当代的行政法学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法学教育刚刚恢复,法制建设百废待兴。陶希晋、王岷灿、张尚鷟、龚祥瑞、王名扬、夏书章、陈安明等一批来自不同背景的学者为建立行政法学、加强行政法制奔走呼号。当时尚属年轻的罗豪才、应松年、朱维究、姜明安、张焕光、皮纯协、王连昌等也加入这一队伍。他们呼吁加强行政立法、严格行政执法,探讨建立行政诉讼制度。③

①②

③范扬:《行政法总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页。书中作“抽象的行政行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它们是:司徒节尼金的《苏维埃行政法:总则》(1953年)、《苏维埃行政法:分则》(1955年);符拉索夫的《苏维

埃行政法提纲》(1954年),以及《苏维埃行政法论文选译:第一辑》(1957年)。这几本著作均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此外,苏联行政法还有科托克的《苏联行政法概论》(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辑,萨大为译,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选译的克拉夫楚克C1C1等撰写的苏联大百科全书《国家法行政法》(王庶译,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

例如,夏书章:《机构改革与行政法》,载1982年3月15日《人民日报》;张尚鷟:《大家都来学点行政法》,载《法律与生活》1984年第4期;刘海年、常兆儒:《健全和严格执行行政法》,载《人民日报》。早期的文章,部分收集在姜明安编的《行政法(文选)》(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学参考用书,1984年)、应松年等编的《行政法研究资料》(中国政法大学校内教学用书,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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