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岗位人员替岗管理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操作岗位人员替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厂生产操作受控,严肃岗位操作人员替岗管理,保证生产岗位人员齐全,操作到位,使生产装置在受控状态下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车间应严肃操作岗位员工上岗制度,只有取得本岗位上岗操作合格证的人员,才能上岗或替岗操作。

第三条生产运行班组不允许缺员操作,在操作岗位员工不能到岗的情况下,按照持证上岗、同岗替代、备员补充的原则,同岗位人员之间可以相互替岗。

第四条操作岗位员工替岗时,应提前半日按程序填报《替岗申请表》(见附表),由班长审核,经车间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替岗人员对所替岗位工作负全责,对所替岗位工作期间发生的问题承担责任。

第六条生产运行班组操作人员禁止连班替岗。

第七条一个十人以下当班班组不能同时有两人以上人员替岗。

第八条当班操作员工因各种原因短时间离岗30分钟以内,可由班长指定具有此岗位上岗操作合格证的员工临时兼岗,超过30分钟以上的必须由专人替岗。

第九条班长因工作原因临时离岗时,由运行工程师履行班长职责。

第十条车间对生产运行班组人员替岗管理实行考核,与班组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并做好检查和考核记录。

第十一条人事教育部不定期进行岗位劳动纪律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替岗的,对替岗和被替岗人员均会做出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人事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