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放射性污染及保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号令
精心整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第1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重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关”),经发证机关检查核实安全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一)将有使用价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转让;(二)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根据XXXXX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放射性物品是指测井用的中子源、密度源、刻度源和石化厂、化肥厂装置上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等。
第三条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及放射性物品采购、储运、使用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使用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放射防护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落实操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XXX勘探开发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XXX勘探开发公司提供服务的承包商。
在塔里木油田进行服务的单位要执行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第二章放射性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六条承包商使用的放射性物品,由承包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XXX勘探开发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放射性物品,由使用单位做计划,经XXX勘探开发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供应公司负责采购。
半衰期短的同位素,可一次计划分批购买。
第七条放射性物品的采购、使用单位都必须做好记录、建立台帐,将放射性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出厂日期、到货日期、半衰期、领取单位、领取日期和经办人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八条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必须是专勤车,不得搭乘无关人员和捎带其它物品,并设置醒目的放射性标志。
第九条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生活区,禁止在石油基地道路、油田公路(包括临时道路、沙漠便道)逗留,如因车辆故障被迫停留,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尽快排除故障离开或申请救援。
第十条运输途中应配备押运人员,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每行驶50公里停车由专人对储存罐、储存箱进行一次检查。
中途临时停车必须有专人负责看管,防止丢失。
发生意外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放射性物品储存第十一条放射性物品必须集中统一储存。
第十二条放射性物品存放场所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最大库容。
环境监测第八章.
天然铀
3. 自然界中单独存在的核素
40K
209Bi
自然环境中天然存在的放射性称为天然放射性本 底,它是判断环境是否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基准。
(二)人为放射性核素
1. 核试验及航天事故
地下核爆炸冒 顶事故
大气层核试验 核动力航具事故
放射性尘埃
2. 核工业
原子能核电站
核动力潜艇
事故:三哩岛、切尔诺贝利核电站
污染:“三废”排放物
原子能反应堆
3. 工农业、医学、科研等部门的排放废物
放疗
示踪试验 发 光 钟 表
化 疗
4. 放射性矿的开采和利用
放射性物质 标志
稀土金属矿的开采、提炼— —排放“三废”
二、放射性核素在环境中的分布
(一)在土壤和岩石中的分布
表8.2 土壤、岩石中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含量
核素
40K 226Ra 232Th 238U
受照射部位 器官分类 器官名称 全身、性腺、 红骨髓、眼晶体 职业性放射性 工作人员的年 最大容许剂量 当量①/Sv 放射性工作场所、相 广大居民年 邻及附近地区工作人 最大容许剂 员和居民的年最大容 量当量②/Sv ① 许剂量当量 /Sv
第一类 第二类
5×10-2
5×10-3 3×10-2 ②
5×10-4 1×10-2
表8.1 品质因数与照射类型、射线种类的关系
照射类型 射线种类
x、γ、e 中能中子(0.02MeV) 中能中子(0.1MeV) 快中子(0.5~10MeV) 重反冲核
品质因素
1 5 8 10 20
热中子及能量小于0.005MeV的中能中子 3
外照射
β -、β+、γ、e、x
内照射 α 裂变碎片、α发射中的反冲核
[VIP专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18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豁免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第六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行故障,并避免故障导致次生危害。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文(4篇)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范文【放射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防护管理,保障公众和职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辐射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可能产生辐射危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辐射防护应遵循“防、控、限、保”的原则,即防止辐射泄漏和事故发生,控制辐射源的使用与操作,限制辐射剂量的接触和照射,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第四条辐射防护管理应该贯穿于相关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辐射源的购买、搬运、使用、存储和处理等过程。
第五条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防护知识的学习,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职责,落实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个人防护第七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手套、面罩、护目镜等。
第八条个人防护用品必须经过定期检测和鉴定,不得使用破损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九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定期身体健康检查,确保自身健康状况符合从业资格要求。
第十条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接受辐射照射监测,及时了解自身辐射剂量情况。
第三章辐射源管理第十一条辐射源购买必须具备合法手续和相关许可证明,不得购买和使用未经授权的辐射源。
第十二条辐射源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辐射源必须正确标识和标示,明确辐射类型、强度和危险等级。
第十四条辐射源的存储和保管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辐射源管理台账。
第四章辐射工作环境管理第十五条辐射工作环境应建立和实施相关规章制度,包括辐射源的监测和控制、工作区域的标识和隔离、社会公众的防护等。
第十六条辐射工作环境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辐射工作区域应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明确辐射区域和非辐射区域。
第十八条辐射工作区域应设置有效的辐射屏蔽设施,确保辐射泄漏最小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法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 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 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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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 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 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 围的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 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 发利用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 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 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 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 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 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 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
第三十五条 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 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 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 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法
第五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 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 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 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 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 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 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 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 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 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 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 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 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 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 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 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 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环境保护部18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放射性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三章人员安全和防护第四章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应急报告与处理第七章豁免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及豁免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场所安全和防护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一并设置。
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
放射安全防护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源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防护,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放射源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部门、岗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单位放射安全防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护结合;(二)以人为本,尊重科学;(三)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放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负责放射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放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安全防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修订放射安全防护规章制度;(三)组织放射安全防护培训和考核;(四)审查放射源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购买、使用、储存和废弃;(五)监督检查放射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六)处理放射事故和突发事件;(七)定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放射安全防护工作情况。
第六条放射安全防护办公室负责放射安全防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放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的决定;(二)负责放射源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购买、使用、储存和废弃的审批;(三)监督放射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四)组织开展放射安全防护培训和考核;(五)处理放射事故和突发事件;(六)定期向放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第七条各部门、岗位的放射安全防护职责:(一)严格按照放射安全防护规章制度操作,确保放射源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使用;(二)定期检查放射安全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三)参与放射安全防护培训和考核;(四)对违反放射安全防护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第三章放射源和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第八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购买、使用、储存和废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购买应当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试行)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3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和教学、实验、科研场所以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销毁等过程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许可登记第三条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该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设备处,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
第五条根据有关规定,以主体身份向政府环境辐射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负责相关学院(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
第六条涉源单位需取得“许可登记”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其制度建设、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各单位根据所属实验室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需盖学院公章)等,报实验设备处备案,作为许可申请和环保部门检查的依据。
第七条涉源单位购买、处置放射性同位素(新购源、同位素试剂)和射线装置时,首先向学校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第三章辐射工作人员管理第八条本规定所称辐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九条根据卫生部第55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辐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申领辐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学校正式聘任职工、年满18周岁,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2.遵守辐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3.掌握辐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有资质单位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4.辐射工作人员必须持培训合格证、个人计量检测数据、健康体检结果参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定期审查。
环境法 第8章1 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
▪ 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布局、改造相结合原 则
3、关于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 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 集中处理,有偿服务,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 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4、关于防止地表水污染
▪ 在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 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标准 ▪ 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企业
➢ ①开采多层地下水时,若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 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 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活动,应当采 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受污染。
➢ ③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三节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规定
一、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规定
1、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法律原则
▪ 全过程管理的原则
➢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过程是指产生,收集、贮存、运输,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全过程。通常称为“从产生到最 终处置”的全过程。
▪ 实行“三化”管理的原则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 产生者处置原则集中防治与分散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 对危险废物实行特别严格的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设专章“危险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2、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
▪环保局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如城市垃圾 填埋场、危险废物贮存场或焚烧设施等)列入须作环 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4、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防治的法律规定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减少人体受到放射性辐射的危害。
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标准是保护人体免受放射性辐射的危害,保障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
本文将从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和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限制接触、减少暴露、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
限制接触是指尽量减少人员与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直接接触,通过合理的工作安排和个人防护装备来降低辐射暴露。
减少暴露是指通过合理的工作方式和工作环境设计,减少人员受到的辐射剂量,包括优化设备设计、加强辐射防护设施等。
防止污染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储存和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辐射物质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
保护环境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的使用过程中,保护周围环境免受辐射污染。
其次,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措施包括辐射剂量监测、个人防护、环境监测和事故应急预案。
辐射剂量监测是指对工作场所和人员进行辐射剂量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辐射暴露。
个人防护是指在接触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时,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包括穿戴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等。
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制定和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
最后,放射卫生防护的管理与监测包括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等。
制定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健全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放射卫生防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是指对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中的辐射污染。
开展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八章-内照射及其防护
概述
空气
放
射 性
食物
物
质
饮水
手
肺
血
液
循 口腔
环
伤口
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途径
1 概述
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造成内照射的原 因):
I. 存在于空气中的放射性气溶胶(直径10-3微米至1微米的固 体或液体颗粒)或放射性气体呼吸进入;
II. 饮用被放射性污染的水,食入被放射性污染的食物; III. 经皮肤伤口进入; IV. 某些放射性物质,例如氧化氚或和碘的化合物甚至可以通
过完好的皮肤进入体内。
2 经消化道进入
放射性核素可经过污染的手、或饮用被污染的水、 食物、药品等,也可通过食物链经消化道进入体内。
放射性核素吸收率最高的是碱族元素(钠、钾、铯) 和某些非金属元素(碘、碲),可达90%以上;其 次是碱土族元素(锶、钡)为10%~40%;镧系和 锕系元素的吸收率最低,约为0.01%~0.1%。
3 经呼吸道进入
粒径大于1μm者,大部分被阻滞在鼻咽部、气管和支 气管内;粒径在0.01~1μm的落下灰危害最大,大部 分沉积在肺部(包括细支气管、肺胞管、肺泡、肺 泡囊)。部分吸收入血,部分被吞噬细胞吞噬后滞 留在肺内成为放射灶。
沉积在鼻咽部,气管和支气管的放射性灰尘大部分 通过咳痰排出体外或吞入胃内,仅少部分吸收入血。
(3)内照射对人体的危害因素
内照射特点是人员即使脱离辐射场与环境,但已进 入体内的放射性物质所发出的辐射仍然会造成对人 体的辐射。内照射对人体的危害,与很多因素有关, 主要有:
① 侵入人体内的放射性核素的辐射类型、能量、半衰 期;
第八章-放射性污染的去污
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
第八章 放射性污染的去污
人体的放射性污染去污 体表污染放射性核素或放射性核素通过 吸入、食入以及伤口、皮肤进入体内。 皮肤去污 体表污染难以去除时,可用6.5%KMnO4 水溶液或0.4mol/L H2SO4溶液刷洗,再用 10~20%盐酸羟胺刷洗2~3min。
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
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
第八章 放射性污染的去污
酸的盐:用各种不同的弱酸和强酸的盐来代替 酸本身。酸的盐与酸的去污方式一样,都是溶 解或络合金属表面的氧化物,但是,它们也可 提供游离的钠或铵离子以离子交换的方式置换 污染物,其去污系数比单用酸更高。 酸的盐优点是增加了酸去污的广泛性,产生较 少腐蚀性的溶液;与酸相比,对人较为安全。 常用:硫酸氢钠NaHSO4、硫酸钠Na2SO4、草 酸铵(NH4)2C2O4、柠檬酸铵(NH4)2HC6H5O7和 氟化钠NaF。
第八章 放射性污染的去污
伤口污染 体内污染 服用促排剂:DTPA(二乙烯三胺五乙 酸),对钚和超铀元素(Am、Cm、Cf) 和锕系元素(La、Ce、Eu、Pm)有较好 的促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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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
第八章 放射性污染的去污
混凝土去污 一项繁重而艰巨的任务。污染核素向内渗 透3~5mm,有的达1~2cm,甚至更深。 通常用物理法去污,基本设计思想是用机 械法或局部高温法,有控制地破坏污染层, 同时捕集所产生的气溶胶尘埃和收集所产 生的破碎物。 1975年8月404厂三分厂10工段1AW泄漏事 故去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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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
第八章 放射性污染的去污
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
股份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参)股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作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满足所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贮存、运输和使用,以及人员与场所监测、放射性废物贮存与处置、辐射事故应急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股份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股份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三)组织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股份公司总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业务归口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业务归口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二)负责督促业务归口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放射防护措施投资,监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隐患整改情况;(三)组织放射性污染防治培训;(四)根据专业管理需要制定事故报告管理程序,建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五)组织业务归口企业一般辐射事故调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是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二)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采购、贮存、运输、使用、报废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合法处置与管理;(三)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及场所开展监测;(四)负责落实辐射安全隐患整改;(五)负责组织放射性污染防治培训,配备放射性防护用品,组织辐射工作人员的专项体检;(六)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七)负责辐射事故的报告及现场应急处置,配合辐射事故调查。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及其他使用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部门监管、个人自律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医疗机构、医学研究和教学单位及其他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
第二章危险物品的采购和储存第六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应由专业人员负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
采购危险物品时,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合法的采购合同。
第七条危险物品的储存应遵循分类储存、标识清晰、安全距离的原则。
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八条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建立储存档案,记录危险物品的名称、数量、种类、生产日期、有效期、储存位置、储存条件等信息。
第三章危险物品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责任人和使用要求。
第十条使用危险物品时,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进行,确保安全。
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从事危险物品作业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危险物品的性质、用途、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法。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危险物品作业。
第十二条危险物品的废弃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排放。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3篇)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放射防护是指对放射性物质的产生、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理的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以保护人员和周围环境免受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危害。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保护人员和环境,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管理而建立的一套制度和规章。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示例:1. 安全责任-明确放射防护安全的责任人和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评估和改进机制。
2. 放射源管理-确定和记录放射源的种类、数量、使用地点等信息;-确保放射源的合法获取和使用;-建立放射源安全存放和处置机制;-定期进行放射源清查和检查。
3. 个人防护-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培训人员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监测和记录人员接受辐射剂量情况;-建立个人防护装备的管理和维护机制。
4. 工作场所安全-确保工作场所符合放射防护标准;-对工作场所进行辐射环境监测;-每年进行工作场所辐射剂量评估;-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5. 放射废物管理-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储存和处置;-标记和分类放射性废物;-定期进行放射性废物清理和运输;-记录和报告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和处理情况。
以上是一个大致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示例,实际的管理制度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和环境的安全,确保放射防护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放射源的单位,包括核设施、医疗机构、工业企业等。
第三条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是基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放射防护原则第一,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第五条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放射源的识别和分类;2. 放射源的规范使用和操作;3. 放射源的安全储存和处置;4. 放射源的事故应急处理和报告;5. 监测和评估;6. 培训和教育;7. 质量保证。
08内照射剂量的估算及防护
第二节 估算内照射剂量的基本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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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估算内照射剂量的基本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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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估算内照射剂量的基本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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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内照射防护的一般原则 和基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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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棺”
放射性污染事故例一
----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大爆炸
乌克兰被遗弃的禁区成了盗贼的乐园和野 马的天堂,所有珍贵物品均被盗走,也因 此将污染扩散到区外。近核电站7公里内的 松树、云杉凋萎,1000公顷森林逐渐死亡。 30公里以外的“安全区”也不安全,癌症 患者、儿童甲状腺患者和畸型家畜急剧增 加;即使80公里外的集体农庄,20%的小猪 生下来也发现眼睛不正常。上述怪症都被 称为“切尔诺贝利综合症”。
放射性污染事故例二
----1994年长春地质学院放射性污染事故
三、放射源的来龙去脉 • 现已查明,1975年4月30日,长春地质学院将放射性物 质埋于院内水工楼西南侧地下,共埋两个容器。本次事故 发现的是苏制340M Bq(10MCi)镭——铍中子源,物理半 衰期为1640年。另一容器中装有6个铅罐,内装镭–226, 铯–137,钴–60和放射性粉末源。 • 1993年全国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时,吉林省环境监 测中心站几次到该院调查,但学院曾多次隐瞒不报,以致 造成这次事故。长春地质学院擅自将放射性物质埋入地下 的作法严重违反了我国当时和现在处臵放射性物质的有关 规定。在掩埋后地面未设臵放射性标记,又无控制措施, 无人负责管理,无检查,无记录,简直若无其事!省环保 局根据有关规定对长春地质学院罚款3万元,并建议给有 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放射性污染事故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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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震后核辐射
放射性污染的定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放射性是指原子核在衰变过程中放出α、 β、 γ 射线的现象 ,放射性α粒子是高速运动的氦原子核 ,在空气中射 程只有几 cm , β粒子是高速运动的负电子 ,在空气中射程可达 几 m ,但α、 β粒子不能穿透人的皮肤;而γ粒子是一种光子 ,能 量高的可穿透数 m厚的水泥混凝土墙 ,它轻而易举地射入人体 内部 ,作用于人体组织中原子 ,产生电离辐射。除这3种放射线 外,常用的射线还有 X射线和中子射线。这些射线各具特定能量, 对物质具有不同的穿透能力和间离能力,从而使物质或机体发生 一些物理、 化学、 生化变化。放射性来自于人类的生产活动, 随着放射性物质的大量生产和应用,就不可避免地会给我们的环 境造成放射性污染。 所谓的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排放的放射性造成的环境 污染和对人体的危害。
放射性污染事故例一
----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大爆炸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所泄漏的放射性粉尘有 70%飘落在白俄罗斯境内。白俄罗斯共和国 损失了20%的农业用地,大约6000km2的土 地无法使用;220万人居住的土地遭到污染, 400多个居民点成为无人区,政府不得不关 闭了600多所学校、300多个企业和54个大 型农业联合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2350亿美元以上。
放射性污染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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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事故例一 ----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大爆炸
1986年4月26日当地时间凌晨1点23分,前苏联乌克兰加盟 共和国境内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突然发生大爆炸,并引起 大火,31人当场死亡。共有8吨多的强辐射物在事故中泄 漏,发生爆炸的1981年并网发电4号机组被彻底摧毁。 爆炸释放了大约2.6亿居里的辐射量,大约是日本广岛原 子弹爆炸能量的200多倍。这次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遍 及前苏联15万平方公里的地区,那里居住着694.5万人。 由于这次事故,核电站周围30千米范围被划为隔离区,庄 稼被全部掩埋,周围7千米内的树木都逐渐死亡。在日后 长达半个世纪的时间里,10公里范围以内将不能耕作、放 牧;10年内100公里范围内被禁止生产牛奶。
放射性污染事故例三
----1992年山西省忻州放射源污染事故
• 经过调查,这个废弃的放射源--钴60是属于忻州地区科 委的。1973年,当时的忻县地区行署科技局即现在的忻州 地区科委,为了培育良种,就在上海医疗器械厂的帮助下 筹建了钴60辐照装臵。后来,这几个钴源的克镭当量弱化, 钴源装臵不再需要。 • 忻州科委作为钴60放射源的拥有者,在1973年进源至停止 使用长达18年间,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既没有办理登记、许可、注销、退 役手续及辐射防护评价工作,也没有建卡立簿、监督检查、 严格管理;对有关资料缺乏妥善保存。这里的钴60放射源 处于“三无”状态:无账目、无档案、底数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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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的特点
1)危害作用的持续性和长时性;一旦产生和扩散到环境中,就不 断对周围发出放射线,永不停止。只是遵循各种放射性核同位素内 在固定速率不断减少其活性,其半衰期即活度减少到一半所需的时 间从几 min到几千年不等。 2)自然条件的阳光、 温度无法改变放射性核同位素的放射性活度, 人们也无法用任何化学或物理手段使放射性核同位素失去放射性 。 3)效果(剂量)累积性;放射性污染是发射、或中子射线来伤害 人,中子等辐射都属于电离辐射。电离辐射对于人(生物)危害的 效果(剂量)具有较明显的累积性。 4)公众无感知性,不像化学污染多数有气味、颜色,噪声振动、 热、光等污染公众可以直接感知其存在。放射性辐射,哪怕强到直 接致死水平,人类的感官对它都无任何直接感受从而采取躲避防范 行动,只能继续受害。
荒无人烟之地
《切尔诺贝利阴云》
放射性污染事故例一
----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大爆炸
• 土地、水源被严重污染,成千上万的人被迫离开 家园。切尔诺贝利成了荒凉的不毛之地。10年后, 放射性仍在继续危胁着白俄罗斯、乌克兰和俄罗 斯约800万人的生命和健康。专家们说,切尔诺贝 利事故的后果将延续一百年。切尔诺贝利核电站 大爆炸——是自1945年日本遭受美国原子弹袭击 以来最严重的核泄漏灾难,是人类和平利用核能 史上的一大灾难。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 爆炸后现场
放射性污染事故例一
----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大爆炸
灾后两年之中,26万人参加了事故处理,为4号核 反应堆浇了一层层混凝土,当成“棺材”埋葬起 来。清洗了2100万平方米“脏土”,为核电站职 工另建了斯拉乌捷奇新城,为撤离的居民另建2.1 万幢住宅。这一切,包括发电减少的损失,共达 80亿卢布(约合120亿美元)。 在1986—1987年期间参加事故后果治理的20万人 员接受的平均剂量约为lOOmSv(剂量当量单位西 弗尔)。北半球各国受此事故影响最大的平均个 人剂量约为0.8mSv至1.2mSv。
•
地质学院公安处接到报告后,于上午10时便同地质技术人员赶到现 场,用仪器探测寻找,经过4个多小时的仔细而艰苦的工作,终于在 当日下午2时10分找到了放射源,但铅罐到后来一直没有找到,估计 又被人从垃圾箱中掏走以致下落不明。从发现放射源到将源安全入库, 放射源暴露了24小时。在整个过程中共有13人受到放射性照射。
放射性污染事故例四
----2009年陕西秦岭水泥公司放射源丢失事件
• 2009年3月23日,陕西省铜川市秦岭水泥公司在拆除设备 时,一枚放射源丢失,丢了的是一枚 “核电子秤”,是 水泥生产设备中用于计量的一个重要部件。 • “核电子秤”含有放射性物质铯-137。铯-137化学性质 极为活泼,遇水会发生爆炸,并且具有较强的放射性,当 人体摄入量超过0.25戈瑞(核辐射剂量国际单位)时会导 致造血系统、神经系统损伤,非正常生育乃至绝育。 • “铯-137的半衰期长达30年,如果人体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而接近、接触它,暴露在它的辐射环境中时,会引起急性 放射病,导致人体免疫力下降、白细胞死亡及骨组织的坏 死。如果长时间保持2.5米的近距离接触,会导致染色体 发生变异,从而影响人的生殖系统并导致婴儿畸形等。”
放射性污染事故例三
----1992年山西省忻州放射源污染事故
• 1992年11月19日,山西省忻州市一位农民张某在忻州地区 环境检测站宿舍工地干活,捡到一个亮晶晶的小东西,便 放进了上衣口袋里,几小时后,便出现了恶心、呕吐等症 状。十几天后,他便不明不白地死去。没过几天,在他生 病期间照顾他的父亲和弟弟也得了同样的“病”而相继去 世,妻子也病得不轻。后来经过医务工作者的调查,才找 到了真正的病因,那个亮晶晶的小东西是废弃的钴60,其 放射性强度高达10居里,足以“照死人”。
放射性污染事故例二
----1994年长春地质学院放射性污染事故
二、收废品的独具慧眼 • 12月2日9时许,齐永兰到西朝阳废物收购站联系出售铅罐。收购站 职工王永祥跟随齐永兰到住所处,看到铅罐以后,王永祥告诉齐永兰 说,此物可能是放射源,属剧毒物品,并嘱咐齐永兰:“放好,别 扔!” • 王永祥立即与学院的一位教授一起向地质学院公安处报告此事。当 齐永兰知情后,让人将放射源先扔到楼外,后又扔到居民生活垃圾箱 内,将铅罐扔进垃圾箱中便若无其事了。
留下记忆与痛苦!
放射性污染事故例二
----1994年长春地质学院放射性污染事故
• 1994年12月1日至2日,发生在中国长春地质学院的一起放 射性污染事故,造成13人受照和局部环境污染事故。 一、挖菜窑遇“宝贝” • 1994年12月1日下午1时许,长春地质学院家属齐永兰让 临时工范润福等3人为其在该院内水工楼西南侧挖冬贮菜 窑。在挖到地面以下1米深处发现一口大缸,打破后拖出 一“铜桶”(实际上铅罐),打开桶盖螺丝后,发现桶内 有铅和石蜡,石蜡中有一用绳子拴着的“铜棒”(实际上 是放射源)。范润福等人以为发现了“宝物”,便取出相 互传看,有人还用牙齿咬。此时所挖菜窖已聚拢了6人。 尔后,顾工的主人齐永兰将这个“宝贝”装入上衣口袋里 带回了家。下午3时,齐永兰将铅罐放在住所楼梯的缓台 处。而裸源(即认为是宝物的“铜棒”)一直同齐永兰一 家5口人同处一室直至次日9时,长达18小时之久!
放射性污染事故例三
----1992年山西省忻州放射源污染事故
• 本例中,忻州地区科委筹建了钴60辐照装置,属于射线装 置,应当办理许可登记,兴建放射防护设施,并设立标志, 同时应该建卡立簿,建立有关资料,专人负责。当该装置 废弃不用时,应该妥善处置。被告忻州地区科委没有按照 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疏于管理,致使钴60丢失,被原 告拾得,造成三人死亡。(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 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权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