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公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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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公证
綦江县公证处李港
最近,笔者所在的公证处办理了一起涉及被继承人在有限公司出资份额的继承公证,引起了笔者的思考。虽然股权继承问题目前在我国还未大量出现,但随着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的进一步实施,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股权继承将会逐渐增多。继承权公证作为公证业务范围内一项比较常见的业务种类,在遗产中涉及股权这一新情况,应引起公证界足够的重视,并进行认真的探讨。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本文拟就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中涉及股权遗产的相关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概述
(一)什么是股权?目前我国对股权较为普遍接受的定义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究其实质,股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新型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它具有财产性、可分割性及可转让性等特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可以继承呢?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出资形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些出资方式均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具有人身
专属性的劳务、信用出资我国《公司法》持否定态度,所以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属于财产的范畴。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显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过出资而取得的出资份额符合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所规定遗产范围,是可以继承的,这在我国法学界已达成共识。
(三)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就当然取得了被继承人(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呢?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可以继承,没有多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是否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股东身份。对于公司的股权能否继承,以前没有明文规定,往往都是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来按部就班的,而现在有新《公司法》作为依据,该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此,被继承人(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文也进一步拓宽了继承权公证所涉及的遗产范围。
根据该条的规定,要排除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必须事前在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四)什么是股权继承?股权继承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因股东的死亡而发生的一种特定行为。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法规。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法律条文散见在新《公司法》以及《继承法》若干部分。
二、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三是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四是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五是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另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是出资证明;
二是股东名册;
三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四是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
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
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以上这些证明材料是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所必须,并且也
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三、办理股权继承应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首先应重点审查死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公司的章程,此章程
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章程。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应如何继承
有规定的,在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应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办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
就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只有在章程未约定的情况下继承人才根据《公司
法》的规定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二)对遗产股权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和《婚姻法》第
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涉及共有股权,只有共有股权的共有之一死亡后,
其生前拥有的股权份额方可成为遗产股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四、办理股权继承公证应告知的内容
由于股权继承的复杂性,《公司法》、《继承法》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也较原则和笼统,且
目前也没有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规定,笔者认为,承办公证员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
规定,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就如何完成股权继承的全部手续作个交待,应在询问笔录中向
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股权继承,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公司章程办理;只有在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没
有约定时,才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办理。
(二)由于股权的可共有性,数个继承人可以共有一份股份。但如果继承人都要成为股
东,就要对股权进行分割,以便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所持比例行使表决权。这种情况下,
继承人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后,还应进行遗产分割,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明确各自的股权份额;
股权分割后,继承人都各自享有独立的股权。
(三)告知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应当要求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
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把死亡股东的股
权变更到公证书所列的继承人的名下。
(四)对股权的继承可能会导致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如何处理。由于《公
司法》第二十四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对股权的继承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因股权继承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1人。对于这种情况,应尽快重新找一个投
资人,否则要变更为一人公司,并按《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二是因股权继承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由于股
权的可共有性,可以仍然由数个继承人共有这个股权,股东名册中可以只登记共有人篇二: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证书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