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所有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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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物一权原则的灵活运用
3、专有所有权 1)概念和性质 专有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又称为“专有权”或“特别所有权”。其性质通说认为是 一种空间所有权。 2)客体—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 的建筑物部分。构成条件: 第一,构造上的独立性,又称“物理上的独立性”,指专有部分间必 须在建筑构造上能够客观地区分其范围。 第二,利用上的独立性,又称机能上的独立性,是指各区分部分须 与一般独立的建筑物相同,具有能满足一般生活目的的独立 机能。 3)专有部分的范围 (1)中心说,即壁心说。认为范围达到墙壁、天花板等境界部分 厚度的中心。
四、不 动 产 所 有 权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其特征 包括: 1、客体的特定性 2、主体的限定性 3、交易的禁止性 4、权能的分离性
(二)房 屋 所 有 权 房屋所有权是指以房屋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其特征 包括:
1、客体的特定性 2、主体的广泛性 3、交易的自由性
是对第三人(如买卖、保险或税金等)的关系上,专有部分
的范围则以壁心说为依据而定。
以上各说,以第四说为通说。
4、共有所有权
1)概念特征
共有所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
(1)主体身份的复合性。
(2)客体范围的广泛性。包括法定共用部分和规约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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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特征 1)一元论说。分为专有权说和共有权说两种学说。 2)二元论说。认为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持分权 构成。 3)新一元论说(享益部分说 )。认为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区 分所有建筑物的“享益部分”享有的权利。
4)三元论说。又称“广义的区分所有权说”。认为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 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 的成员权三要素所构成的一种特别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 用部分共有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复合性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3)一体性 4)权利主体的身份的多重性
限内对于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3、与合同制度相结合,私有所有权制度的社会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4、所有权制度与人格伦理。
三Leabharlann Baidu 权 能
《通则》第71条:“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积 极 权 能
3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二)消 极 权 能 (三)行 使 的 限 制
(3)内容上: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4)权利变动的依从性。
(5)标的物的不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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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有所有权的内容 权利: (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 (2)收益权 (3)共用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 义务 :(1)依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 (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
3)共有所有权的性质
4、成 员 权
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 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个成 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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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 用
商鞅:“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 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顾名分未定,尧 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定名分,防 争夺。
所有权的社会作用,在于它是关于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律制度。 1、财产所有权制度,成为支撑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2、财产所有权制度为现代私法秩序的基本,所有权人在一定界
第一,它是独立于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 第二,它是基于区分所有人间的共同关系产生的权利。 第三,它是一种具有永续性的权利。 第四,与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密不可分,三者共同构成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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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1: 某市光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光明公司)拟建 晨星花园一号楼(住宅楼)出售。在其报批的有关文 件和图纸中,均载明改楼欲建10层,一层为本楼地下 停车场。1993年7月,光明公司开始兴建大楼,1994 年底建成。1994年8月开始做售楼广告。自1994年9 月起,张某等人先后与光明公司订立了购房合同。合 同第8条规定:甲方(即光明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 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1995年2月,张某等搬入 该楼以后,发现光明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 停车场卖给了本市最大的一家商贸集团公司,即新光 集团。新光集团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住在本 楼的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如要停车必须按每 天15元的价格交费。张某等人找到光明公司交涉。光 明公司提出,合同中虽有规定提供车位,但并未说明 是无偿提供。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张某等人到法院 起诉,要求光明公司无偿提供车位。在诉讼中,法院 将新光集团列为第三人。 问: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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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间说。认为范围仅限于由墙壁(共同墙壁)、地板、天花
板所围成的空间部分。
(3)最后粉刷表层说。
(4)壁心与最后粉刷表层说,也称“中央部分属于共用部分,表
面属于专有部分说”。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应分别内部关系 与
外部关系而定。在区分所有人之间,尤其是有关建筑物的维
持、管理关系上,应采最后粉刷表层说;在外部关系,尤其
第十七章 所 有 权
主讲人 :
牛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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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 念 特 征
按照罗马法,所有权是所有人在事实与法律的可能范围内,可以 对所有物行使的最完全、最绝对的权利。就积极方面而言,所有人不 仅在所有物上有为各种行为的权利,而且也有不为行为的权利;就消 极方面而言,所有人则有禁止他人对于所有物为任何行为的权利。
(抽象概括主义—具体列举主义—抽象概括主义) 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 配的物权。其特征包括: 1、完全性:全面性 2、原始自物权性 3、整体性:浑一性、单一性或统一的支配力 4、弹力性:归一性 5、无期性:恒久性或永久存续性 6、近代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所谓所有权的观念性,是指所有权是观念的存在,而不以对所有 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所有人即使现实并不直接支配标的物,其就标 的物仍有所有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物一权原则的灵活运用
3、专有所有权 1)概念和性质 专有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又称为“专有权”或“特别所有权”。其性质通说认为是 一种空间所有权。 2)客体—专有部分 专有部分,指在构造上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排他性且可以独立使用 的建筑物部分。构成条件: 第一,构造上的独立性,又称“物理上的独立性”,指专有部分间必 须在建筑构造上能够客观地区分其范围。 第二,利用上的独立性,又称机能上的独立性,是指各区分部分须 与一般独立的建筑物相同,具有能满足一般生活目的的独立 机能。 3)专有部分的范围 (1)中心说,即壁心说。认为范围达到墙壁、天花板等境界部分 厚度的中心。
四、不 动 产 所 有 权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其特征 包括: 1、客体的特定性 2、主体的限定性 3、交易的禁止性 4、权能的分离性
(二)房 屋 所 有 权 房屋所有权是指以房屋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其特征 包括:
1、客体的特定性 2、主体的广泛性 3、交易的自由性
是对第三人(如买卖、保险或税金等)的关系上,专有部分
的范围则以壁心说为依据而定。
以上各说,以第四说为通说。
4、共有所有权
1)概念特征
共有所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
(1)主体身份的复合性。
(2)客体范围的广泛性。包括法定共用部分和规约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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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特征 1)一元论说。分为专有权说和共有权说两种学说。 2)二元论说。认为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持分权 构成。 3)新一元论说(享益部分说 )。认为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区 分所有建筑物的“享益部分”享有的权利。
4)三元论说。又称“广义的区分所有权说”。认为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 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 的成员权三要素所构成的一种特别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 用部分共有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复合性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3)一体性 4)权利主体的身份的多重性
限内对于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3、与合同制度相结合,私有所有权制度的社会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4、所有权制度与人格伦理。
三Leabharlann Baidu 权 能
《通则》第71条:“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积 极 权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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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二)消 极 权 能 (三)行 使 的 限 制
(3)内容上: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4)权利变动的依从性。
(5)标的物的不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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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有所有权的内容 权利: (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 (2)收益权 (3)共用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 义务 :(1)依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 (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
3)共有所有权的性质
4、成 员 权
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 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个成 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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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 用
商鞅:“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 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顾名分未定,尧 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定名分,防 争夺。
所有权的社会作用,在于它是关于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律制度。 1、财产所有权制度,成为支撑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2、财产所有权制度为现代私法秩序的基本,所有权人在一定界
第一,它是独立于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 第二,它是基于区分所有人间的共同关系产生的权利。 第三,它是一种具有永续性的权利。 第四,与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密不可分,三者共同构成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整内容。
8
案 例 1: 某市光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光明公司)拟建 晨星花园一号楼(住宅楼)出售。在其报批的有关文 件和图纸中,均载明改楼欲建10层,一层为本楼地下 停车场。1993年7月,光明公司开始兴建大楼,1994 年底建成。1994年8月开始做售楼广告。自1994年9 月起,张某等人先后与光明公司订立了购房合同。合 同第8条规定:甲方(即光明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 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1995年2月,张某等搬入 该楼以后,发现光明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 停车场卖给了本市最大的一家商贸集团公司,即新光 集团。新光集团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住在本 楼的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如要停车必须按每 天15元的价格交费。张某等人找到光明公司交涉。光 明公司提出,合同中虽有规定提供车位,但并未说明 是无偿提供。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张某等人到法院 起诉,要求光明公司无偿提供车位。在诉讼中,法院 将新光集团列为第三人。 问: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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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间说。认为范围仅限于由墙壁(共同墙壁)、地板、天花
板所围成的空间部分。
(3)最后粉刷表层说。
(4)壁心与最后粉刷表层说,也称“中央部分属于共用部分,表
面属于专有部分说”。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应分别内部关系 与
外部关系而定。在区分所有人之间,尤其是有关建筑物的维
持、管理关系上,应采最后粉刷表层说;在外部关系,尤其
第十七章 所 有 权
主讲人 :
牛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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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 念 特 征
按照罗马法,所有权是所有人在事实与法律的可能范围内,可以 对所有物行使的最完全、最绝对的权利。就积极方面而言,所有人不 仅在所有物上有为各种行为的权利,而且也有不为行为的权利;就消 极方面而言,所有人则有禁止他人对于所有物为任何行为的权利。
(抽象概括主义—具体列举主义—抽象概括主义) 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 配的物权。其特征包括: 1、完全性:全面性 2、原始自物权性 3、整体性:浑一性、单一性或统一的支配力 4、弹力性:归一性 5、无期性:恒久性或永久存续性 6、近代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所谓所有权的观念性,是指所有权是观念的存在,而不以对所有 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所有人即使现实并不直接支配标的物,其就标 的物仍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