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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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2023

【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二)从租计征(租金计税):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特殊情形为4%:(1)对个人出租住房, 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 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有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差异性规定】
1.关于出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 (1)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 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56号) (2)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 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7〕 29号) ——差异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村委会出租房屋 或企业自建房屋)。
第三部分 在哪征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包括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部分 如何计税? (计税依据及税率)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税率】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22〕 15号 )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 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 (二)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三)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年3月23日[87]财税地字第0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又陆续提出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现作如下解释和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因此,凡按会计制定规定在帐薄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地方税纳税期限变更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年度一次或按半年分次缴纳征收。

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当年7月15日前申报纳税;以半年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纳税期限一经批准,至少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如当年7月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和应税土地面积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要求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1、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自用房产:应纳税额=[房产原值X (1-30%) ] X.2%出租房产: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 (房产税)2、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M2)刈元/ M2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1、关于适用税种内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自2007年1月1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据苏地税发[2002]18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政策规定均比照房产税的规定执行。

城市房地产税的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新的方案施行。

2、关于房产的概念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11.13•【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负责人就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答记者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此次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抓紧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对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何衔接予以明确,并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此次对房地产市场相关税收政策做了哪些调整?答:(一)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即调整后,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

房产税土地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答疑

房产税土地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答疑

房产税、土地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问题答疑1、售楼赠送物业管理服务费,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发票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转出?答:目前税收政策中对售楼赠送物业管理服务费无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主要观点认为,售楼赠送物业管理服务不视作无偿赠送,无须视同销售处理,其对应的进项税如果不属于政策规定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情形,无须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扣除取得时缴纳的税费?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海口市其他机关
•【公布日期】2015.05.08
•【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
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提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经反复研究,学习借鉴外省的经验和做法,并征求相关处室和部分市县局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调整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日至15日。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

三、本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5年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允许计算扣减。

四、申报期后,纳税人因发生房产或土地转让行为而多缴的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在下一个申报期计算抵扣或申请退税。

申报期后新增的房产和土地,在下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申报缴纳。

五、申报期由按季调整为按半年,一年四次改为一年两次,将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工作量,极大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解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解析

对于无租使 用其他单位房产如何交纳房产税的问题 ,房产税 暂行条例中没有规定 ,8 ) (6 财税地字第 0 8 0 号虽有规定但不严密。 实际上 , 在实务 中各地也均按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税部 门原有的相关规定 , 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 的, 无 房产税 由使用人代 缴纳 ,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 租金还是按房产余 值没有明确规定 。 为统一税收政策 , 对无租使用 房产应按房产余值
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 面积的 ,按地下建筑
房屋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 , 在将其价值计人房产原值时, 可扣减 原来相应设备 和设施的价值 ;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中易损坏 、 需 要经常更换 的零配件 , 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与此 同时 ,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的通 知》 财税 [0 5 1 1 ) ( 2 0 ]8 号 规定 , 0 6 1 1日起 , 自2 0 年 月 凡在房产税
计征房产税 。 根据现行房产税 条例 , 房产出典的 , 房产税 由承典 人缴 纳 , 但 、Βιβλιοθήκη 房 产原 值 的 界 定
财税 [0 8 1 2号文件规定 , 2 0 20 j5 从 0 9年 1 1日起 , 月 对依 照
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 不论是否记载在“ 固定资产 ” 目中, 科 均应按 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规定进行核算 。 对纳税人未按 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 的, 应 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 评估 。财税地字[ 9 6第 0 8号第 十五条 18 ] 0
税 人 应 为 房产 承租 人 。
四 、 下 建 筑 用 地 的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问题 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年10月24日[88]国税地字第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税务局各分局: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经征求各地意见,国家税务局拟定了《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厂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2022 年13 号文件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2022 年13 号文件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最新政策2022 年13 号文件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注意房屋出典不同于出租,出典人收取的典价也不同于租金。

因此,不应将其确定为出租行为从租计征,而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对于你提出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有哪些规定”问题,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比例在上文中已经解释了,对于这个减免的政策也给出了说明,应该及时地进行关注这些东西,因为可能自己用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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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

解读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

解读(jiě d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税收政策一、政策(zhèngcè)依据1、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nà shuì)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jiěshì)和暂行法规》(财税地字[1986]8号)的规定,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法规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第七条的规定,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miǎn shuì)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2、土地(tǔdì)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8]26号)第七条的规定,需减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3、汇总规定。

根据《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二、申请的条件房产税由于《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苏政发[1986]172号)规定,困难性减免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所以省局没有明确规定申请的条件,只是政策依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土地使用税在《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0]8号)中作了规定,条件如下:(1)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2)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4)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quèdìng)的困难情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一、公告背景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少申报缴税次数,经省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决定,在现行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对符合条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年申报、一次缴纳”,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税款,即“一年只申报一次”,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

二、主要内容我省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条所称纳税人,是指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不包括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是指纳税人未享受各项减免税之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均在5万元(含)以下。

三、注意事项对已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的纳税人,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长期有效,以后年度无需再次申请;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其本年度12月1日至12月31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由税务机关调整其申报纳税期限,从次年起不再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

四、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2021年9至12月份属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申报缴纳。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一条中“对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0元(含)以下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在每年1月份纳税期限内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出典房产、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政策以及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明确政策一: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解读:根据财税部门原有的相关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由使用人代缴纳,但对这种情况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按租金还是房产余值没有明确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5、煤炭企业的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

(2)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

(3)火炸药库库房及安全区用地。

(4)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9号)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6、对矿山企业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疫情期间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和操作讲解

疫情期间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和操作讲解
疫情期间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和操作讲解
2020年4月2日
疫情期间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解读和操作讲解
目录
一、优惠政策解读 二、常见问题 三、操作流程演示
一、优惠政策解读
01
02
03
04
05
06
政策 依据
减免 主体
减免 条件
减免 幅度
减免 期限
办理 流程
一、优惠政策解读
本次疫情减免未能否及时享受优惠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二、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3
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即一季度申报享受二个月的减免,二季度申报享受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本次减征优惠政策
二、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5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项减征政策
三、操作流程演示
税源信息修改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2、税源已存在其他减免信息情况 3、税源存在欠税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三、操作流程演示 1、税源无减免信息情况
一、优惠政策解读
06、办理程序
困难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核准类减免税,应当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 务机关履行减免税核准手续后才可以享受。为有效应对疫情,使纳税人第一时间享受税收优惠, 此次实行容缺办理,对符合辽政发〔2020〕6号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先自行判断、自主申报。 税务机关事后通过数据比对方式进行审核。纳税人对申请享受减征优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 律责任。经审核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征收滞纳金。对 企业提出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复核确认。

2010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税屋

2010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政策--税屋

2010年11项房产税、4项土地使用税税务关键点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为征税对象。

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是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一)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四)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五)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的规定已经废止)。

一、房产税处理的11个关键点(一)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成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原值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房产原值的确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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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
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 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二、征税范围
• 5.山西省规定:凡设立在城市、县城、建制 镇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均开征房产税。
• 大中型企业的认定标准暂按《工业和信息 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四、计税依据
• 太原市房产租赁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并地税流字[1994]第12号)
• (1)商业企业出租柜台的,视同将房屋分 割出租,按房屋租赁收入征收房产税。
• (2)转租行为按租金差额征收房产税(废 止),( 2009年6月20日起转租按差额征收房 产税废止——并地税函[ 2010 ] 2号)
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 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 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 太原市规定:市区内即六城区房产税纳税 地点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座落在四 县(市)的房产向座落地地税机关缴纳, 市区与四县(市)或四县市之间跨地区房 产,在座落地缴纳。
四、计税依据
• 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计税余值,二是租 金收入。
• (一)自用的房屋,以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就是按照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损耗价 值后的余值。山西省规定:1980年底以前修建的房 屋,一次性减除30%后作为计税余值;1981年1月1 日以后修建的房屋,一次性减除20%后作为计税余 值。
三、纳税人
• (一)基本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纳税人有: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 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具体为:
• 1.产权属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
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
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判断
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例题:
• 根据房产税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应该 缴纳房产税的有( )。 A.某工厂的围墙 B.某宾馆的室外游泳池 C.某企业的办公楼 D.某房地产公司出租的写字楼 答案: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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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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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
•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 从2009年1月1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 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 (二)纳税人一些特殊规定: • 1.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
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使用人(财税〔2009〕128号)
---并地税发〔20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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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 根据房产税征税范围有关规定,下列各项 中,应缴纳房产税的有( )。 A. 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丈子头村某 加工企业 B.位于清徐县王答乡马庄村的小卖部 C.位于清徐县王答乡马庄村某大型焦化厂
答案: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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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 1.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 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 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 2.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 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 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 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
• 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 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 起计征房产税。
• ——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 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 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 月末。—财税〔2008〕152号
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五、税率
• 按照房产计税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或4%
•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 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
[2008]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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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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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四、计税依据
• (二)对于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 税依据,称为从租计征。
• 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所 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 注意:对纳税人申报租金收入不实或与同 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 理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 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 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 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属财产税性质。
征收依据:198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房产税暂行条例》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 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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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对象和范围
• 征税对象为:房屋和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 建筑物。
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例题:
• 1. 某服装专卖店租用太原市区王某一 处门面房,请问房产税由谁缴纳?
解析:应由产权所有人王某缴纳。若王某不 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服装店缴纳。服装店 应按规定取得租赁业发票,否则税务机关 可向服装店下达由王某限期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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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房产原值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 行核算,同时包含与房屋不可分割的设施设 备还有地价,具体为:
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注意:
• 1.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 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 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 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 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 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 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 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国税发[2005]173号
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算
• 宗地和容积率。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 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 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 单位。容积率是指一宗土地上建筑物(不 含地下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该宗土地面 积之比,是反映土地使用强度的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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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例题1:
• 某企业2013年6月以500万元取得一宗 1000M2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设办公楼,建 筑面积为3000M2,建造费用为1500万元,请 计算该办公楼计税原值。
解析:宗地容积率=3000÷1000=3>0.5
应将全部地价500万元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计税原值为500+1500=2000万元

• 4.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依照房 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财税〔2009〕
128号
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纳税人一些特殊规定:
• 5. 分期付款购买的商品房,且双方均未取得 房产证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国税函[2002]284号 )
• 6.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 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房产税。——财税〔2006〕186号
• (一)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 式: 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2% 其中: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
• (二)以房产租金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 式: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或4%
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七、申报缴纳
•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自建的房屋,自建成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 2.委托施工企业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
二、征税范围
•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1.城市:城市区划范围内的市区、郊区,包括城 郊所属的乡镇、自然村; 2.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包括县城所 在地的乡镇和自然村 3.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 地的自然村。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区划变动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晋 地税税一发[2002]14号 ) 。
通知》(财税[2005]181号)
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注意:
•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 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 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 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 产。
• 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 税。—财税[2008]123号
第十三期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相关政策 解读
例题:
• 1.某商贸公司2012年3月10日,与某房地产开发 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并于2014年3月10日 办理交付手续,请问商贸公司应于何时计算应缴 纳的房产税?
• 解析:商贸公司应于2014年4月份起开始计算。
• 2.由于政府进行道路拓宽改造,2013年6月10日, 某公司一栋92年建造原值为1000万元临街办公楼 被拆除,请问公司这栋办公楼2013年应纳多少房 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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