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未生育子女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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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甲方:郭利,女,汉族,1985年5月16日生,年龄33岁,现住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身份证号:140XXXXXXXXXXX。

乙方:王伟,男,汉族,1987年9月11日生,年龄30岁,现住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决定解除同居关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郭利与王伟属自由恋爱相识,后于2016年1月开始建立同居关系,同年11月30日办理婚宴,双方并没有在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

现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解除同居关系后,甲方依照乙方要求退还乙方彩礼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乙方保证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再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费用;

二、双方确认同居期间的没有共同财产,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存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与对方无涉;

四、该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与生活;

五、甲、乙双方确认,上述协议是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愿意共同遵守,不得反悔;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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