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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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案例

篇一:婚姻家庭法学案例作业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

1.1997年9月,王红与李辉结婚。婚前,王红、李辉分别拿出3000元和1000元的个人积蓄,共同购置了生活用品,有电视机和家具等。结婚时,王红父母赠送洗衣机一台;李辉父母赠送王红首饰若干。20XX年,王、李因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发生变化,见面争吵不休,以至双方极少互相探望。王红见别人生活逐渐富裕,而自己则太清苦,于是经常举债,改善生活,先后借款2.5万元装修了房屋,重新购置家具,添置衣物等。后王红父亲患重病期间,王红又借债5000元为其治病,20XX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有争议。

问: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清偿?请说明理由。

答:财产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有:结婚时王父母赠

送的洗衣机一台。理由: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王红父母赠送的洗衣机是对夫妻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王红和李辉分别拿出的3000元和1000元个人积蓄共同购置的电视机和家具等为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因为用个人积蓄购置的电视机和家具等是为维持家庭生活为家庭生活共同服务的,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个人财产有:李辉父母赠送王红首饰若干属于王

红的个人财产。理由: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李辉父母明确确定首饰若干是赠送王红,因此,首饰若干属于王红的个人财产。

关于债务清偿:(1)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王红为患病的父亲借款5000元治病是为家庭生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其履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此这5000元应认定为夫妻

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清偿。

(2)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

人名义所负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和1993年《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其他应当由个人

承担的债务,如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材料中王红

为满足私欲贪图享乐为改善生活所挥霍的2.5万债务为她个人的债务,应以王红的个人财产清偿。

2.江某与吴某在同一公司工作。两人于1994年1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公司的同事都认为两个人是夫妻。1995年12月,江某生下了一个女孩,为了孩子的将来,江某向吴某提出要去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吴某却一再推托。扛某起了疑心,遂去吴某家乡进行调查,才发现吴某在家乡早于1989年12月与同村赵某结了婚,两人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还在婚后第三年有了一个儿子。江某感到自己受了骗,于1996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江某与吴某的同居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答: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结合,而且还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划定的时间。事实婚姻构成要件有四个,其中有一个为其主体为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材料中江某与吴某虽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公司的同事都认为两个人是夫妻,并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划定的标准,但是并不符合事实婚姻的主体要件,因为吴某是有配偶的当事人,已于1989年12月与赵某结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重婚。所以,江某与吴某的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婚姻。

(2)应如何处理江某孩子的抚养问题?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此

类案件时,首先按双方协议处理。没有协议、协议不明或协议无效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照顾无过错方和抚养子女方的权益。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

①、1993年《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材料中江某的孩子属于两周岁以下,出于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由江某抚养。

②、材料中江某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

独立生活为止。吴某对于与江某所生的孩子他虽不直接抚养,但应负担其女的抚养费。

3.李威3岁时,其生父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直

未对李威尽抚养教育义务。李威4岁时,生母与生父离婚并与继父结婚。继父抚养李威至独立生活。20XX年李威生父刑满出狱后,无生活来源,继父长年病瘫在床,母亲从事家务无收入,三人均要求李威赡养。

问:李威对三位老人是否有赡养义务?请说明理由。

答:李威对三位老人有赡养义务。

理由:依我国现行《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现行《婚姻法》第21条第1

款中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赡养扶助父母无期限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材料

中李威生父因客观原因也就是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直

未对李威尽抚养教育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在成年后仍应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其次李威生母虽与生父已离婚,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李威对生父生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2)现行《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拟制血亲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材料中继父抚养李威至独立生活,他们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拟直系血亲关系,因此李威成年后要对长年病瘫在床继父进行赡养扶助的义务。

综上所述,李威对三位老人均有赡养义务。

篇二:电大《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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