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补偿标准和依据(王江朝)..
国家土地赔偿标准
国家土地赔偿标准国家土地赔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农民及其他土地所有者进行土地征收时所支付的赔偿标准。
土地赔偿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农民及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土地赔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情况等因素,确保赔偿公平合理。
首先,国家土地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类型进行分类确定。
不同类型的土地具有不同的价值,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进行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地确定不同类型土地的赔偿标准。
例如,农田、林地、草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在使用价值和生态价值上都存在差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赔偿标准,确保农民及土地所有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其次,国家土地赔偿标准应当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因素。
土地的地理位置对其价值有着重要影响,同样的土地在不同地理位置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所处地理位置的因素,对于位于城市中心、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的土地,其赔偿标准应当相对较高;而对于偏远地区、资源匮乏的土地,则可以适当降低赔偿标准,以保证整体的赔偿公平合理。
此外,国家土地赔偿标准还应当综合考虑土地的利用情况。
不同土地的利用情况对其价值有着重要影响,土地的利用方式、潜在开发价值等因素都应当纳入考虑范围。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土地的利用情况,对于已经开发利用的土地,其赔偿标准应当相对较高;而对于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则可以适当降低赔偿标准,以激励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综上所述,国家土地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利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赔偿标准,确保农民及土地所有者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同时,国家土地赔偿标准的制定也应当注重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赔偿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农民及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
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土地附着物是指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农作物等附着于土地上并与土地有机的联系的物体。
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过程中,土地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确定,关系到农民、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因此,合理、公正、科学地确定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对于维护农民和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和农村居民的劳动成果。
农民和农村居民在土地上种植作物、建设建筑物等,付出了大量的辛勤劳动和物质成本。
因此,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过程中,应当合理补偿他们的劳动成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农民和农村居民种植的农作物、建设的建筑物等附着物,应当按照其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补偿,不能简单地按照土地面积进行补偿,更不能低于其市场价值。
其次,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附着物的使用寿命和残值。
对于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应当根据其使用寿命和残值进行合理补偿。
一般来说,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使用寿命较长,且具有一定的残值,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农民和农村居民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
再次,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附着物的特殊性和个性化。
不同的附着物具有不同的特殊性和个性化,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根据附着物的特点进行差异化补偿。
例如,对于果树、名贵树木等附着物,其价值较高,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一般的农作物、普通建筑物等附着物,可以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补偿。
这样既能保障附着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保证土地征收、征用、占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土地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保障农民和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征收、征用、占用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和农村居民的意愿,听取他们的意见,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补偿标准得到切实执行,不断提高农民和农村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城市土地储备征购方式与补偿标准
城市土地储备征购方式与补偿标准土地储备机制是我国都市土地治理制度的创新,目前全国有70多个都市建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在规范土地市场,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都市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由于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建立时刻别长,理论指导和法律规范还十分缺乏,也没有比较成熟的经验能够借鉴,因此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究的咨询题.其中,怎么样以适当的方式和价格,在适合的时刻,按照适宜的数量取得储备土地,是一具迫切需要研究的理论咨询题和实践难题.本文依照xx市土地储备中心一年多来实际工作的体味,结合有关土地经济和土地治理的法规和政策,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一,目前储备土地的来源和补偿标准(一)储备土地的来源按照xx市政府第33号令《xx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方法》所规定的范围,目前xx市储备土地的来源要紧有:①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②市政府指令征购的土地;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辟且又别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④因国家建设代征而未处置的土地;⑤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⑥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回收的土地;⑦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从以上市政府所规定的土地储备范围我们能够看出,储备土地的来源别仅包括都市存量土地,而且还包括都市增量土地. 但是,从土地储备中心实际运作的事情来看,储备土地的来源范围和渠道还别够宽畅.依照xx市土地储备中心成立一年来所储备的24宗土地事情统计表1(略),能够发觉要紧存在3个突出的咨询题:1.储备土地规划用途单一.目前储备土地的规划用途基本为居住用地,占总土地储备量的96.6%.这使得土地储备中心难以发挥在政府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并且也别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调配,将来应向工业用地,商住用地,文教用地等多用途方向延伸.2.储备土地来源单一.以往所回收的土地除一宗为集体土地外,其余都来自市区停产的工业企业用地,占总量的90.7%.其实,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开辟都能够提供储备土地来源,市区扩大过程中新增建设用地也应该逐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3.都市土地一级市场未垄断.目前在xx市区尽管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但是土地储备中心尚未彻底垄断一级市场,没有做到"一具口子进,一具口子出".由于都市建设飞快进展,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景观设施的需求量特别大,相应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建设和改造.于是市政府采纳以土地换资金的政策,给相关部门一部分土地,由其先自筹资金进行建设,待可出让土地拍卖后再回收资金.除了土地储备中心外,可以对市区国有存量土地进行回收整理开辟和制定供应打算的部门要紧有xx市都市建设进展投资有限公司,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xx市河道整治投资有限公司等3个公司,它们分别隶属于xx市建委,xx市交通局和xx市河道办.截止XX年9月底,各部门所操纵的土地总面积和可出让土地面积如表2(略)所示.在一级市场上多头供应土地别利于政府调控土地供应总量,制约了土地储备功能的实现.(二)征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目前,xx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征购和回收土地时,对土地,地上建造物等进行一定的补偿,补偿办法按照市政府第33号令执行,分50万元/亩,40万元/亩,30万元/亩3个档次进行补偿.普通关于住所,商业用途的土地,在环城河以内的按50万元/亩补偿,环城河以外的按40万元/亩进行补偿;关于回收后作为绿化用地的,一律按30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方法简单,方便,易于操作,但是关于某些土地使用者,特别是经过出让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者别公平,使储备中心取得土地的阻力较大.土地回收时刻延长,增加了储备的成本.另外,依照目前的补偿政策,在土地出让后有一部分土地收益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即土地储备中心所储备的土地在权益方面留有尾巴,增加了今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复杂性.3个档次的土地回收补偿标准,在土地储备制度建立之初,别失为一种简便易行的补偿办法,但随着土地储备制度的逐步规范和完善,这种补偿办法的别合理性已日益显现,要紧表如今没有体现回收土地之间的多种差异性:1.土地使用权产权结构差异.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土地使用权产权结构比较复杂,有有偿划拨,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等方式,用地单位的土地权益和成本差异很大.目前许多用地单位的土地取得成本加上土地和建造物的投入成本,差不多远远高于所规定的补偿标准,假如按照目前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回收,回收难度就特别大.2.土地原用途差异.回收补偿的实际操作是按新规划用途为住所,商业用地的地块,以环城河为界,以内为50万元/亩,以外为40万元/亩;规划用途是绿化,道路用地的统一按30万元/亩进行补偿.而没有思考土地的现实用途和用地单位的实际土地收益.3.土地区位和综合价值差异.3个档次的补偿分类别能充分体现级差地租理论,因为同在环城河内的别同地块,其交通条件,地理位置,商服繁华度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程度差别是较大的,因而其价格差别也是很大的.所以,单纯以环城河为界划分的办法就别尽科学,更应以基准地价思考土地级别范围.4.原土地使用单位差异.原土地使用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企业又分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等,他们取得土地的方式和利用效益有不少差异,企业目前经营事情和社会负担也别同,但目前的补偿标准没有思考这些事情,增加了回收土地的难度.可见,制定合理,科学,可操作的土地补偿标准差不多成为当务之急,既体现了都市土地储备制度运作的客观需要,也对社会稳定和利益平衡有直接的妨碍.二,土地征购的台理范围和具体方式(一)合理的土地征购范围从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土地储备机制的功能定位以及杭州等地土地储备制度运行的经验看,合理的土地征购范围应是由政府彻底垄断一级土地市场,即所有都市存量土地和增量土地在出让前都只能从土地储备中心这"一具口子进,一具口子出".依照xx市区土地本身的特点,我们认为xx市合理的土地征购范围应包括4个方面:1.进入都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关于都市建设用地来说属于增量土地范畴.普通包括以下几种农村集体土地:①因都市扩大征用郊区农村集体土地;②因规划和都市建设的需要,征用"城中村"的集体土地;③因都市建设和规划的需要征用集体企业土地.对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土地储备中心应严格按照《土地治理法》进行征用,并贯彻爱护耕地的原则.关于"城中村",依照都市规划要求和原则,应该实施"撤村建居"的战略.2.都市存量土地中的划拨土地.都市存量土地中,大部分是历史上国家以划拨方式交给企业和单位使用的土地,能够由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国家收回,它是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的要紧内容.划拨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要紧包括:①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划拨国有土地;②因实施都市规划,旧城改造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③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④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划拨土地3,都市存量土地中没有经过出让和划拨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都市存量土地中还有一些产权没有归属任何单位的国有土地,应该进入土地储备体系.要紧包括:①市区范围内无主土地;②市政府代征的土地;③土地使用期限到期被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④市土地治理部门依法收回的荒凉,闲置的国有土地;⑤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依法没收的土地;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辟而又别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4.出让土地中被政府收购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的储备土地来源除了增量土地和存量土地中尚未有偿出让的部格外,还应向土地的二,三级市场开拓储备土地的来源,即差不多出让给土地受让人并进入土地二级市场的土地.包括土地受让人土地开辟后进行转让的土地和银行抵押处置的土地等.关于这些土地,土地储备中心依照土地市场供应打算和都市进展规划,必要时能够在土地市场收购,或者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以达到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目的.储备土地进入土地储备体系后,应由土地拆迁公司及时完成拆迁,平坦,开辟,配套等土地整理工作,以便熟地进行出让.(二)土地征购方式及其操作程序依照储备土地的来源和对象,其具体征购方式有土地征用,土地回收,土地置换和土地购买等4种.1.土地征用.国家依照都市建设和进展需要,按照《土地治理法》,将原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家所有,具体由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其具体操作方式如图1(略).2.土地回收.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和过程.土地回收的要紧对象是都市存量土地,能够是无偿的,但多数事情下是需要补偿的,其操作程序如图(略).3.土地置换.土地储备中心依照市政府的经济进展战略和都市经济结构布局,对原来在城区内别符合都市规划或对企业再进展有阻碍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用地布局调整,用储备土地置换出原企业或单位的土地.土地置换的操作程序如图3(略).4.土地购买.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二,三级市场上,依照土地储备和供应打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增加土地储备的活动.土地购买要紧有如下几种事情:①土地受让人进行土地开辟后进行转让的土地;②银行抵押需处置的土地;③市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土地.土地购买的操作程序如图4(略).从上面的4种土地征购方式我们能够看到,各种征购方式都是都经过申请,权属核定,征询,实施补偿,变更权属等几个时期.但由于每种征购方式适用范围别同,每个时期的操作方式和内容有所别同,土地储备中心应依照实际事情进行具体操作.三,土地征购过程中土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从目前都市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转事情来看,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关键,并且也是难点.因为土地储备制度是一种创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目前还没有特意对其性质进行规定,各都市的做法也别相同.所以,我们只能从土地补偿的内涵入手,分析其妨碍因素,从而确定一些基本原则,并针对别同征购方式探讨具体的土地补偿标准.(一)土地征购过程中土地补偿的内涵土地补偿的本质是对原土地使用人有关土地经济权益的补偿,与土地产权的性质和结构有很大关系.直接妨碍土地补偿的法定权利要紧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处置权和土地进展权.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都市范围内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国家建设占用集体土地要经过征用.所以,征购集体土地需要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征购都市存量土地中的国有土地别需要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因为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国家规定,并带有强制性,所有权的补偿是别彻底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使用的规定对土地经营治理并猎取土地收益的权利,它受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约束和爱护,因此土地补偿构成中应包含土地经营权价格.土地处置权包括最终处置权,出让和划拨权,用地约束调整权,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和继承权等,关于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彻底别具备土地处置权.所以,假如被收购土地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别应包括土地处置价格.关于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相应的拥有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这在出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土地补偿中应包括与其相应的土地处置权价格.土地进展权指土地在规划或最优利用条件下的价格.我国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实践过程中,收购双方对土地补偿分歧最大的算是进展权价格是否包含在土地补偿构成中,由此可能导致收购价格数倍的变化.我国目前设置的土地权利体系没有直接进展权.但从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的成因分析,土地进展权应是国家的权力,被收购土地的原使用者,不管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依然划拨土地使用权都别拥有土地进展权.从土地补偿内涵构成的分析中我们能够看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土地的补偿内容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部分土地处置权以及部分土地所有权.依照收购对象别同,具体的补偿内容是几种权利的某种组合.(二)土地补偿标准的妨碍因素土地权益的大小别仅取决于权利的内容,而且取决于这些权利带来的经济效益.所以,在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时,应结合宗地特点,思考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①土地区位因素.土地区位是某宗土地与其所处的身边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依照国内外经验,普通都依照土地区位将都市土地进行分级.②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应以土地目前现状用途为准.这是因为从理论上分析因规划改变或被收购导致的土地增值部分,属于土地的外部增值与原土地占有或使用者无关,其增值收益理应归社会公有或国家所有.另外从土地的权益分析因规划改变或被收购导致的土地增值部分,属于土地进展权的权益,应属于土地所有者——国家.③土地使用权年限.由于土地价格是各年地租的总现值,在进行土地补偿时必定要思考用地单位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④土地成本.由于历史原因,获得同样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其取得土地的成本别一样,在土地补偿中应该思考.(三)确定土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照国内外经验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目标模式,我们认为确定储备土地的补偿标准应遵循下面几个原则:①产权原则.如上所述,土地补偿的内涵是土地产权,土地补偿标准应与被补偿土地经济主体对土地的权力和利益相一致.②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偿相分离原则.土地收购过程中可能牵涉到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职工或住户安置补偿,企业异地安置补偿以及企业债务分担等经济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和企业债务处理的内涵比较清晰,国家和地点都有相关的规定.而安置补偿与土地补偿往往区别别开,导致标准混乱.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偿是两个彻底别同的概念,土地补偿要紧思考土地权益的大小;而安置补偿则要思考被收购者的日子和居住水平,具有一定的打算性和福利性.所以,二者的依据和作用彻底别同.现实中,许多企业都把安置,搬迁,改制甚至企业扭亏的希翼寄予在土地补偿上,被收购的土地要紧是占领市中心区域,经营别善或濒临倒闭的企业用地.关于这些企业来说,即使其土地别被收购,政府仍需对其进行安置,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偿要分别思考.③增值贡献原则.土地增值是指由于经济进展和土地投资而造成的土地价值提高.由经济进展和都市扩张,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以及都市规划等导致的土地增值,应该归属于政府或社会公共所有,别在土地补偿的范围内.由土地使用单位对宗地的资金和劳动力投入导致的宗地增值,应该依照贡献予以补偿.(四)别同征购方式土地补偿标准1.征用集体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国家与被征用土地者或被拆迁者之间别存在买卖关系,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土地被征用者是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以别落低被征用者的日子和居住水平为原则.从集体土地的用途来看,我们可简单地将集体土地分为耕地和非耕地两种事情.依照xx市实际事情,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为87元/平方米.需要说明的是,这是土地补偿标准,若征用的是乡镇企业或个体企业,其安置补偿费中思考的费用应与耕地的事情别同.2.征购出让土地的补偿标准.有两种确定补偿标准的办法.一种是直接比照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另一种是托付评估机构评估.关于xx市来说,由于该市差不多制定了完整的基准地价体系,宜采纳第一种办法.因为基准地价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期限,时效性等特点,它又是政府发布的地价,能较客观公正地反映土地当前利用状况.需注意的是,在应用时应针对宗地的区位因素,个别因素,剩余使用年限等方面加以修正.3.征购划拨土地的补偿标准.划拨土地是历史产物,原则上采纳"收一还一"的政策,土地补偿标准以现时征地成本加上前期开辟费用确定.理由是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惟独使用权,"收一还一"政策别妨碍企业的权利.但在企业或单位搬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额外补偿(除土地补偿外).思考原土地的取得方式和成本,依照xx市实际事情,能够按以下标准进行土地补偿:①无征地依据,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按上年市区征用非耕地平均补偿标准赋予补偿;②有征地依据,证明该划拨土地原是征用集体耕地的,按上年市区征用耕地的平均标准赋予补偿.。
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基本农田是指对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不得非农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长期稳定承担粮食、油料、棉花、糖料、蔬菜、水果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任务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基本农田征收用地所给予的经济补偿标准,其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基本农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合理,不能低于基本农田的实际价值。
2. 公平性原则,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对同类基本农田给予相同的补偿标准,不得存在歧视性。
3. 综合性原则,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基本农田的土地肥力、地理位置、农业生产能力等因素,不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二、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土地补偿费,政府对征收的基本农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2. 生活补偿费,除土地补偿费外,政府还应当给予农民相应的生活补偿费,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避免因征地而导致的生活困难。
3. 生态补偿费,针对因征地而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政府还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态补偿费,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
4. 转移费用,对于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农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安置补助等。
5. 其他补偿,针对征地农民的其他合理诉求,政府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帮助。
三、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机制。
1.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度,明确补偿标准的确定程序和依据,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公平合理。
3. 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
四、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1. 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 保护基本农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粮食安全。
关于土地收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重要的资源,其管理和利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土地收储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土地收储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依据、程序、原则等内容。
二、土地收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土地收储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对《土地管理法》的补充和细化,其中对土地收储的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编制程序、规划实施等内容,为土地收储提供了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土地收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土地收储的原则1. 公共利益原则土地收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
2. 公平补偿原则土地收储应当对被收储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公平补偿。
3. 依法行政原则土地收储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 效率原则土地收储应当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土地收储的程序1. 编制收储计划土地收储单位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土地收储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公告公示土地收储单位应当将收储计划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调查评估土地收储单位应当对被收储土地进行调查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安置土地收储单位应当对被收储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公平补偿,并妥善安置。
5. 土地收回土地收储单位应当依法收回被收储土地,并进行土地整理。
6. 土地供应土地收储单位应当将收储的土地供应给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
五、土地收储的补偿标准1.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照被收储土地的原用途和土地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20〕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内四区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土地收储工作力度,规范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促进我市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保障被收储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收储补偿公平合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结合目前土地收储市场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统称市内四区)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土地收储活动,适用本意见。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执行。
二、补偿原则土地收储补偿工作应遵循集体决策、程序正当、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偿标准应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补偿范围对被收储人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绿化树木、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等搬迁费用、因土地收储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其他依法应给予的补偿。
被收储人按约定期限腾退交付净地的,应给予搬迁奖励。
四、补偿方法(一)住宅类。
1.已登记住宅补偿。
对收储土地上住宅及其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和《大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补助(补贴)、奖励若干问题的规定》(大政办发〔2013〕51号)有关规定执行。
2.未登记住宅补贴。
对被收储人具有市内四区或高新区常住户口,房屋用于自住,屋檐高度超过 2.2米(含),结构为捣制砖混、预制砖混或砖石木瓦结构的未登记住宅,按下列标准给予货币化补贴:(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批准手续,并按照其规定建成,但未办理登记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5%给予补贴;(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90%给予补贴;(3)1990年4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按照已登记住宅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贴;(4)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建成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贴,评估的房屋重置价格低于2000元/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5)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已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补贴。
城市土地储备征购方式与补偿标准
三一文库()/总结报告/调查报告城市土地储备征购方式与补偿标准土地储备机制是我国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的创新,目前全国有70多个城市建立了土地储备机构,在规范土地市场,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城市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由于我国土地储备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理论指导和法律规范还十分缺乏,也没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其中,怎样以适当的方式和价格,在适合的时间,按照适宜的数量取得储备土地,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难题.本文根据xx市土地储备中心一年多来实际工作的体会,结合有关土地经济和土地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一,目前储备土地的来源和补偿标准(一)储备土地的来源按照xx市政府第33号令《xx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范围,目前xx市储备土地的来源主要有:①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②市政府指令征购的土地;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④因国家建设代征而未处置的土地;⑤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⑥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回收的土地;⑦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从以上市政府所规定的土地储备范围我们可以看出,储备土地的来源不仅包括城市存量土地,而且还包括城市增量土地.但是,从土地储备中心实际运作的情况来看,储备土地的来源范围和渠道还不够宽畅.根据xx市土地储备中心成立一年来所储备的24宗土地情况统计表1(略),可以发现主要存在3个突出的问题:1.储备土地规划用途单一.目前储备土地的规划用途基本为居住用地,占总土地储备量的96.6%.这使得土地储备中心难以发挥在政府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同时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调配,今后应向工业用地,商住用地,文教用地等多用途方向延伸.2.储备土地来源单一.以往所回收的土地除一宗为集体土地外,其余都来自市区停产的工业企业用地,占总量的90.7%.事实上,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开发都可以提供储备土地来源,市区扩大过程中新增建设用地也应该逐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3.城市土地一级市场未垄断.目前在xx市区虽然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但是土地储备中心尚未完全垄断一级市场,没有做到"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由于城市建设飞速发展,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景观设施的需求量非常大,相应需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建设和改造.于是市政府采用以土地换资金的政策,给相关部门一部分土地,由其先自筹资金进行建设,待可出让土地拍卖后再回收资金.除了土地储备中心外,能够对市区国有存量土地进行回收整理开发和制定供应计划的部门主要有xx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xx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xx市河道整治投资有限公司等3个公司,它们分别隶属于xx市建委,xx市交通局和xx市河道办.截止XX年9月底,各部门所控制的土地总面积和可出让土地面积如表2(略)所示.在一级市场上多头供应土地不利于政府调控土地供应总量,制约了土地储备功能的实现.(二)征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目前,xx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征购和回收土地时,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等进行一定的补偿,补偿方法按照市政府第33号令执行,分50万元/亩,40万元/亩,30万元/亩3个档次进行补偿.一般对于住宅,商业用途的土地,在环城河以内的按50万元/亩补偿,环城河以外的按40万元/亩进行补偿;对于回收后作为绿化用地的,一律按30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这种补偿办法简单,方便,易于操作,但是对于某些土地使用者,特别是通过出让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者不公平,使储备中心取得土地的阻力较大.土地回收时间延长,增加了储备的成本.另外,根据目前的补偿政策,在土地出让后有一部分土地收益返还给原土地使用者,即土地储备中心所储备的土地在权益方面留有尾巴,增加了将来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复杂性.3个档次的土地回收补偿标准,在土地储备制度建立之初,不失为一种简便易行的补偿方法,但随着土地储备制度的逐步规范和完善,这种补偿方法的不合理性已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没有体现回收土地之间的多种差异性:1.土地使用权产权结构差异.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土地使用权产权结构比较复杂,有有偿划拨,无偿划拨和有偿出让等方式,用地单位的土地权益和成本差异很大.目前许多用地单位的土地取得成本加上土地和建筑物的投入成本,已经远远高于所规定的补偿标准,如果按照目前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回收,回收难度就特别大.2.土地原用途差异.回收补偿的实际操作是按新规划用途为住宅,商业用地的地块,以环城河为界,以内为50万元/亩,以外为40万元/亩;规划用途是绿化,道路用地的统一按30万元/亩进行补偿.而没有考虑土地的现有用途和用地单位的实际土地收益.3.土地区位和综合价值差异.3个档次的补偿分类不能充分体现级差地租理论,因为同在环城河内的不同地块,其交通条件,地理位置,商服繁华度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程度差别是较大的,因而其价格差别也是很大的.因此,单纯以环城河为界划分的方法就不尽科学,更应以基准地价考虑土地级别范围.4.原土地使用单位差异.原土地使用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企业又分为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等,他们取得土地的方式和利用效益有很多差异,企业目前经营情况和社会负担也不同,但目前的补偿标准没有考虑这些情况,增加了回收土地的难度.可见,制定合理,科学,可操作的土地补偿标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既体现了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运作的客观需要,也对社会稳定和利益平衡有直接的影响.二,土地征购的台理范围和具体方式(一)合理的土地征购范围从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土地储备机制的功能定位以及杭州等地土地储备制度运行的经验看,合理的土地征购范围应是由政府完全垄断一级土地市场,即所有城市存量土地和增量土地在出让前都只能从土地储备中心这"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根据xx市区土地本身的特点,我们认为xx市合理的土地征购范围应包括4个方面:1.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对于城市建设用地来讲属于增量土地范畴.一般包括以下几种农村集体土地:①因城市扩大征用郊区农村集体土地;②因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征用"城中村"的集体土地;③因城市建设和规划的需要征用集体企业土地.对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土地储备中心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进行征用,并贯彻保护耕地的原则.对于"城中村",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原则,应该实施"撤村建居"的战略.2.城市存量土地中的划拨土地.城市存量土地中,大部分是历史上国家以划拨方式交给企业和单位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储备中心代表国家收回,它是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的主要内容.划拨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主要包括:①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划拨国有土地;②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改造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③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④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划拨土地3,城市存量土地中没有经过出让和划拨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城市存量土地中还有一些产权没有归属任何单位的国有土地,应该进入土地储备体系.主要包括:①市区范围内无主土地;②市政府代征的土地;③土地使用期限到期被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④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⑤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依法没收的土地;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4.出让土地中被政府收购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的储备土地来源除了增量土地和存量土地中尚未有偿出让的部分外,还应向土地的二,三级市场开拓储备土地的来源,即已经出让给土地受让人并进入土地二级市场的土地.包括土地受让人土地开发后进行转让的土地和银行抵押处置的土地等.对于这些土地,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市场供应计划和城市发展规划,必要时可以在土地市场收购,或者行使政府优先购买权,以达到政府调控土地市场的目的.储备土地进入土地储备体系后,应由土地拆迁公司及时完成拆迁,平整,开发,配套等土地整理工作,以便熟地进行出让.(二)土地征购方式及其操作程序根据储备土地的来源和对象,其具体征购方式有土地征用,土地回收,土地置换和土地购买等4种.1.土地征用.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将原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家所有,具体由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其具体操作方式如图1(略).2.土地回收.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按照法律,法规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和过程.土地回收的主要对象是城市存量土地,可以是无偿的,但多数情况下是需要补偿的,其操作程序如图(略).3.土地置换.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城市经济结构布局,对原来在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对企业再发展有阻碍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用地布局调整,用储备土地置换出原企业或单位的土地.土地置换的操作程序如图3(略).4.土地购买.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二,三级市场上,根据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土地使用权,增加土地储备的活动.土地购买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①土地受让人进行土地开发后进行转让的土地;②银行抵押需处置的土地;③市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土地.土地购买的操作程序如图4(略).从上面的4种土地征购方式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征购方式基本上都经过申请,权属核定,征询,实施补偿,变更权属等几个阶段.但由于每种征购方式适用范围不同,每个阶段的操作方式和内容有所不同,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三,土地征购过程中土地补偿的原则和标准从目前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转情况来看,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关键,同时也是难点.因为土地储备制度是一种创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目前还没有专门对其性质进行规定,各城市的做法也不相同.因此,我们只能从土地补偿的内涵入手,分析其影响因素,从而确定一些基本原则,并针对不同征购方式探讨具体的土地补偿标准.(一)土地征购过程中土地补偿的内涵土地补偿的本质是对原土地使用人有关土地经济权益的补偿,与土地产权的性质和结构有很大关系.直接影响土地补偿的法定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处置权和土地发展权.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城市范围内土地为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国家建设占用集体土地要通过征用.因此,征购集体土地需要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征购城市存量土地中的国有土地不需要对土地所有权进行补偿.因为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国家规定,并带有强制性,所有权的补偿是不完全的.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使用的规定对土地经营管理并获取土地收益的权利,它受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约束和保护,所以土地补偿构成中应包含土地经营权价格.土地处置权包括最终处置权,出让和划拨权,用地约束调整权,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和继承权等,对于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完全不具备土地处置权.因此,如果被收购土地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补偿不应包括土地处置价格.对于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者相应的拥有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和继承权,这在出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土地补偿中应包括与其相应的土地处置权价格.土地发展权指土地在规划或最优利用条件下的价格.我国实施土地储备制度实践过程中,收购双方对土地补偿分歧最大的就是发展权价格是否包含在土地补偿构成中,由此可能导致收购价格数倍的变化.我国目前设置的土地权利体系没有直接发展权.但从现行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的成因分析,土地发展权应是国家的权力,被收购土地的原使用者,无论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都不拥有土地发展权.从土地补偿内涵构成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土地的补偿内容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部分土地处置权以及部分土地所有权.根据收购对象不同,具体的补偿内容是几种权利的某种组合.(二)土地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土地权益的大小不仅取决于权利的内容,而且取决于这些权利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时,应结合宗地特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①土地区位因素.土地区位是某宗土地与其所处的周围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根据国内外经验,一般都根据土地区位将城市土地进行分级.②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应以土地目前现状用途为准.这是因为从理论上分析因规划改变或被收购导致的土地增值部分,属于土地的外部增值与原土地占有或使用者无关,其增值收益理应归社会公有或国家所有.另外从土地的权益分析因规划改变或被收购导致的土地增值部分,属于土地发展权的权益,应属于土地所有者——国家.③土地使用权年限.由于土地价格是各年地租的总现值,在进行土地补偿时必然要考虑用地单位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④土地成本.由于历史原因,获得同样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其取得土地的成本不一样,在土地补偿中应该考虑.(三)确定土地补偿标准的原则根据国内外经验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模式,我们认为确定储备土地的补偿标准应遵循下面几个原则:①产权原则.如上所述,土地补偿的内涵是土地产权,土地补偿标准应与被补偿土地经济主体对土地的权力和利益相一致.②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偿相分离原则.土地收购过程中可能牵涉到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职工或住户安置补偿,企业异地安置补偿以及企业债务分担等经济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对地上附着物补偿和企业债务处理的内涵比较清楚,国家和地方都有相关的规定.而安置补偿与土地补偿往往区别不开,导致标准混乱.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土地补偿主要考虑土地权益的大小;而安置补偿则要考虑被收购者的生活和居住水平,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和福利性.因此,二者的依据和作用完全不同.现实中,许多企业都把安置,搬迁,改制甚至企业扭亏的希望寄托在土地补偿上,被收购的土地主要是占据市中心区域,经营不善或濒临倒闭的企业用地.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即使其土地不被收购,政府仍需对其进行安置,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偿要分别考虑.③增值贡献原则.土地增值是指由于经济发展和土地投资而造成的土地价值提高.由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张,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以及城市规划等导致的土地增值,应该归属于政府或社会公共所有,不在土地补偿的范围内.由土地使用单位对宗地的资金和劳动力投入导致的宗地增值,应该根据贡献予以补偿.(四)不同征购方式土地补偿标准1.征用集体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国家与被征用土地者或被拆迁者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土地被征用者是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以不降低被征用者的生活和居住水平为原则.从集体土地的用途来看,我们可简单地将集体土地分为耕地和非耕地两种情况.根据xx市实际情况,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为87元/平方米.需要说明的是,这是土地补偿标准,若征用的是乡镇企业或个体企业,其安置补偿费中考虑的费用应与耕地的情况不同.2.征购出让土地的补偿标准.有两种确定补偿标准的方法.一种是直接比照基准地价进行修正,另一种是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对于xx市来说,由于该市已经制定了完整的基准地价体系,宜采用第一种方法.因为基准地价具有全域性,分用途,平均性,有期限,时效性等特点,它又是政府公布的地价,能较客观公正地反映土地当前利用状况.需注意的是,在应用时应针对宗地的区位因素,个别因素,剩余使用年限等方面加以修正.3.征购划拨土地的补偿标准.划拨土地是历史产物,原则上采用"收一还一"的政策,土地补偿标准以现时征地成本加上前期开发费用确定.理由是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只有使用权,"收一还一"政策不影响企业的权利.但在企业或单位搬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额外补偿(除土地补偿外).考虑原土地的取得方式和成本,根据xx市实际情况,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土地补偿:①无征地依据,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按上年市区征用非耕地平均补偿标准给予补偿;②有征地依据,证明该划拨土地原是征用集体耕地的,按上年市区征用耕地的平均标准给予补偿.。
耕地补偿标准
耕地补偿标准
耕地补偿标准是指政府对因建设项目需要征用的耕地进行补偿
时所执行的标准。
耕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征用耕地会对农业
生产和农民的生计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合理的耕地补偿标准对于保
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生产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来说,耕地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耕地的等级和质量。
不同等级的耕地其产出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根据耕地的等级和质量进行合理的评估
和补偿。
其次,需要考虑耕地的面积。
征用的耕地面积越大,对农
民的影响也就越大,因此补偿标准也需要相应提高。
再次,需要考
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生活水平。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
民对耕地的依赖性较大,因此补偿标准可能需要适当提高,以保障
农民的基本生活。
最后,还需要考虑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充分
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
在制定耕地补偿标准时,还需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
耕地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征用耕地可能会对当地的生态环
境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补偿标准中需要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适当增加生态补偿费用,以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耕地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需求。
只有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耕地补偿标准,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土地储备补偿标准和依据(王江朝)
2.0 土地储备的实施主体
规章规定: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土地储备机构系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 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 单位
3.0 土地储备的范围和程序
3.1 土地储备的范围
①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②收购的土地; ③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④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⑤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七)合理核定企业原址土地出让净收益数额。
1.市搬迁办组织市国土局、财政局、规划局等部门,聘请专业评估机 构对企业原址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预期地价,依据国家政策测算 土地出让预期净收益。 2.市搬迁办依据企业搬迁改造投资规模和土地出让预期净收益,提出 支持企业政策资金意见,报搬迁领导小组审定 3.市搬迁办根据搬迁领导小组审定意见,与搬迁企业签订资金支持协 议。
4.5 重污染企业 对列入重点污染企业搬迁计划的,继续执行《石家庄市加快主城 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实施意见(试行)》(2009-14号文) 规定:
1.基本补偿和分类资金支持。 ①基本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土地,按现基准地价标准上浮20%予以补偿;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 按现基准地价的60%为基数上浮20%予以补偿; ②搬迁改造资金支持。 以出让所得收益减去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基本补偿、收储成本(?)及必 需的政策性扣除之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净收益,分段实行计提比例进行 累加; ③搬迁改造奖励支持。
谢 谢
土地收储分中心
王江朝
4.3 收益或价款分成方式不分土地来源的情况 采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回收购的,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构) 筑物补偿费,按市场机制供地,出让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储备土地成本 及国家规定用途的资金后(国家首先得到自己的收入后),与原土地 使用权人按照4∶6比例分成。
国务院将耕地分为五档 被占用要补偿这么多钱
摘 自中国政 府 网 2018-03—26
幼 JL ̄id,J‘乳 粉 是 奶 业振 兴 的 重要 任 务 .下一 步 , 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将按 照 《意 见》的 部 署 ,严 宁 头 ,坚持 源 头 严防 、过 程 严 控 、产 品严 检 、 市场 严铃 ,保 障 婴幼 儿配方 乳粉 质 量 安全 ,努 力 让祖 吲 下一代 喝 } 好奶 粉 =一要 落 实企 业 主体 责 任 督 促 企业 不断 落实 食 品安 全主体 责 任 .严格 执行 婴幼 儿 配 疗乳 粉相 关法 律 法规 和标 准 。源 头 严 防 .建 实 施原 料供 啦商 审核 制 度 .做好 进 货 查验 和进 厂榆 验 过程 严控 .严 格按 照 生产 艺 要求 生 产:,严 格执 行 防止 微生 物 、化学 、物 理 污 染 的控 制要求 产 ·诂严 检 .严格 落 实 出厂产 品 全 项 H逐 批 自行 检 验 ,确 保 检验 数 据 真 实 、完 整 、 准确 :二要严 守 食品安 全底 线 。严 厉打 击非 法 添 加 lE食 用 物 质 、超 范 同超 限 量使 用 食 品 添 加 剂 、 虚 假 夸 大标 签 内容 和涂 改 标 签标 识 等 违 法 行 为 。 严 禁进 r1大包 装婴 幼 儿配 方乳 粉到 境 内分 装 三 要 提高 质 保障能 力。督促 企业 持 续实 施 粉状 婴
幼 儿配 方食 品 良好 生产 规 范 、危害 分 析和 关键 控 制点 体 系等 食 品安 全质 量管 理 制度 强 化 婴幼 儿 配 方乳 粉 产 品 配 方 注册 管 理 ,保 障配 方 科 学 性 、 安 全性 。支持 婴 幼 儿配 方乳 粉 质量 安 全追 溯体 系 建 设 ,实现 养 殖 、加 、流通 等 全过 程 I叮追 溯 。 大 力提 倡 和鼓 励 使 用 生 鲜 乳 生 产 婴幼 儿 配 方乳 粉 .支 持企 业 建设 自有 自控 奶 源 基地 四要提 升 行业 良好形 象 。积 极宣 传 婴幼 儿配 厅乳粉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成效 ,定期 发 布 监督 抽 榆 与监 督 检 奁 信 息 ,客 观 、真实 、全 面展 示婴 幼 JLB ̄.方乳 粉 质 量 状 况 。 推进 行 业 诚 信 体 系建 设 ,推 动 税 务 、 r 信 、市 场 监管 等 部 门实 现 企业 信 息 共 享 .建 立 “黑 名 单 ”制 度 和 市 场退 出机 制 。 充 分 激 发 企业 积 极性 和创 造性 ,发挥 骨 干企 业 引领 作 用 ,培 养 优 质 品牌 ,塑造 良好 口碑 ,提 升 广 大群众 埘 产 奶 粉 的认 可度 。
2022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标准是怎样
一、2022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标准是怎样1、安置补偿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2、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
其实质是国家对农民集体在被征用的土地上长期投工、投资的补偿。
其标准为: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之年均产值的三至六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各地方参照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一般为该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三至五倍。
土地补偿费属于专用款项,依法应由被征地单位统一掌握,主要用于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二、土地补偿费怎么算1、土地补偿计算公式即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采集者退散;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土地补偿计算公式(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采集者退散(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例如: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征收土地120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5000元/亩,补偿方案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为10倍,该村人均耕地为0.8亩,该村获得:土地补偿费=120亩*5000元/亩*10倍=6000000元(每亩为50000元)安置补助费=(120亩/0.8亩)*5000元/亩*10倍=7500000元(每口人为50000元)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总计为:13500000元。
三、土地补偿费归谁所有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村集体(并非村委会)有的是村民小组集体。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土地征用是指国家、集体组织或其他土地使用者为了进行建设项目、开发利用等公共利益事业需要,依法征收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征用方需要向被征用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是征用土地补偿费核算的基础,也是衡量征地补偿公平合理的重要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条例》,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应当合理、公平、科学。
具体标准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调整机制等内容。
一般来说,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应当以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结合土地的类型、地段、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还应当考虑到被征用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确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和被征用方的合法权益。
一般情况下,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应当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核算,同时结合土地的类型、地段、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还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除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格和土地类型等因素外,还需要考虑到土地征用对被征用方的影响。
在确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开发利用价值、生态环境保护价值、土地流转成本等因素,确保被征用方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总之,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确定是土地征用补偿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被征用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确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格、类型、地段、利用年限等因素,同时保障被征用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还需要结合土地的开发利用价值、生态环境保护价值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征收农用地补偿补助标准研究
补助 标 准不 同 . 对 建 设 项 目的 顺 利 建 设 和 效 益 的 尽 快 发 挥 以 及 当 地 社 会 稳 定 产 生 了一 定 影 响 。 在 分 析土 地特 性 、 分类. 以及 补偿 补 助特 点 、 农 用地 补偿 相 关理 论 、 我 国农 用地补 偿补 助政 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础上 , 对 现 有 农 用 地 补 偿 政 策 进 行
Ab s t r a c t :T h e c u r r e n t s u b s i d y s t a n d a r d s o f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p r o j e c t s o f v a i r e d t y p e s ,s c a l e s a n d i n v e s t me n t c h a n n e l s
a n d b e n e i f t g e n e r a t i o n o f p r o j e c t a n d e x e c s i m p a c t o n s t a b i l i t y o f l o c a l s o c i e t y .r r h e p r e s e n t s u b s i d y p o l i c i e s o f
了评 析 。 结 合 目前 我 国 社 会 经 济 现 状 , 认为: 不 同 建 设 项 目征 收 土 地 应 同 地 同 价 , 不 同 农 用 地 地 类 的 区 片 地 价 应
不同, 征 收农 用地 应 以其 土地质 量等 级为 基础 , 农 用地 补偿 以 土地预 期 净收 益为原 则 更科 学合理 。
c o n s i d e r a t i o n ,i t i s s u g g e s t e d t h a t p i r c e o f l a n d a c q u i s i t i o n s h o u l d b e t h e s a m e f o r d i f f e r e n t c o n s t uc r t i o n p r o j e c t ,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是指政府或者国家对于征收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补偿标准。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制定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其具体内容也受到了土地市场行情、土地性质、土地所在地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首先,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征收土地使用权时,政府或者国家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价值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来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开发潜力、土地的资源价值、土地的位置等因素,避免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过低或者过高。
其次,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与土地的实际价值相符。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行情,以及土地的开发潜力和土地的资源价值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与土地的实际价值相符。
这样既可以保护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另外,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土地的性质和土地所在地区的特点。
不同类型的土地,其补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农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其补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同时,不同地区的土地市场行情和土地资源价值也存在差异,因此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性质和土地所在地区的特点,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土地的实际价值相符,考虑土地的性质和土地所在地区的特点。
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制定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占地赔偿标准
占地赔偿标准
国家建设用地征收赔偿政策根据1998年《国家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土地形态、质量、价值及利用性状以及征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确定。
一般而言,耕地(农用地)的赔偿标准是以当地的公共建设投资费用平均水平为基础,按照形态分为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三种类型,第一类赔偿标准不低于3000元/亩,第二类不低于2000元/亩,第三类不低于1000元/亩。
其他林地、牧地、草地、水域及工业建设、商业建设用地的赔偿标准同样由客观因素确定,一般按劳动力投入折算价格,不低于1000元/亩。
征收储备土地应如何补偿
征收储备⼟地应如何补偿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付补偿;对被征⽤⼟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付补偿;对被征⽤⼟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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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储备⼟地应如何补偿1、征收储备⼟地补偿如下:(1)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付补偿;(2)对被征⽤⼟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付补偿;(3)对被征⽤⼟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付补偿;(4)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付补偿。
2、法律依据:《⼟地管理法》第四⼗⼋条征收⼟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地原⽤途、⼟地资源条件、⼟地产值、⼟地区位、⼟地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因素,并⾄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次。
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留地被征⽤是否有补偿1、农村⾃流地被征⽤的补偿需要分情况看,⾃留地合并为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留地与承包地相互区分,⼟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被征地农民所有。
2、农村⾃留地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等同于农村承包地,但是,国家并没有给农户发放专门的⾃留地使⽤权证书,因此,关于⾃留地被征收,能够拿到多少补偿,需要分情况来看;(1)第⼀种情况:⾃留地合并为承包地(2)征地补偿款主要分为三种,⼟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3)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直接给到被征地的农民;⼟地补偿费不低于80%的部分属于被征地农民,剩余部分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如何分配。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市政[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7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ΟΟ九年八月十二日桂林市土地储备收益分配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土地资产的集中统一经营和管理,规范市区范围内建设用地报批、征用工作,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步伐,调动城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字〔2007〕62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领导全市土地储备交易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交易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市监察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建委、环保局、国资委、各城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等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土地储备交易委员会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情况制定当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向各城区政府及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下达土地储备任务。
(三)各城区政府受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的委托,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筹集项目资金,负责新增的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的报批及土地征收工作。
用地的报批及征收费用由各城区政府先行承担,列入土地储备成本,完成土地征收后各城区政府将达到出让条件的净地交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中心招、拍、挂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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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朝
1.0 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渊源
1.1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
宗旨:不分目的(公益与牟利)一律垄断供应——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 确保城市政府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 措施:尽力囤积土地——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 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3、依照前款第(一)、(二)项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原 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 偿。
3.3.2 土地使用权收购
收购是政府向土地使用者赎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需要与土地使用人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买回土地使用权, 不体现和动用政府公权力,即政府不能强制收购,权利人可以转让于 他人。
2.0 土地储备的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主体
规章规定: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土地储备机构系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 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 单位
3.0 土地储备的范围和程序
3.1 土地储备的范围
①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②收购的土地; ③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④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⑤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3.3.1 收回的方式(依法取回)
一是终结性无偿收回。对行政划拨的土地,因用地单位迁移、解散、 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经核准 报废的,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住宅用地除 外)等,均可以无偿收回。 二是处罚性强制收回。因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条件 和规定用途开发、利用土地即闲置土地超过两年的,出让方可以无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是有偿收回: 1.为公共利益需要; 2.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3.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3.2
土地储备的程序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 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 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 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 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 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 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 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3.3 土地收回
《土地管理法》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 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 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无正当理由超过 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七)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八)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九)其他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4.0
影响土地补偿价值因素和土地补偿方式
4.1影响土地补偿价值的因素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回或购买使用权的土地,可按照出让条 件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完成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迁、土地平 整等前期开发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通过该储备土地及地上 建筑物的利用保证储备土地的保值增值。 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 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即使政府自我立法授权强制收购,但不具有正当性和强制性。
各地工业企业搬迁往往采取协议性收购方式,并且不分是否属于无偿 供应的土地,一律有偿取得。
3.5 土地收购补偿
规划用途影响补偿方式 有偿收回收购的土地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采取货币补偿 方式进行 有偿收回收购的土地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以采取货币补 偿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进行。
1.2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7年277号文)
含义: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 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 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职责设置: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 利开展。
3.3.2 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
1、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的 比例给予补偿;
2、对于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困国有企业和需要政策性扶持的项 目,经提出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可在土地出让收入 中扣除储备成本后,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原企业,并实行公示制,接受 社会监督。
注意事项:
①依照前款第(一)、(二)、(八)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给予适当补偿。 ②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地上建筑物、其 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③对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人民 政府可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该土地使用权。
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辖区国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对具 有应收回或购买国有土地情形的,会及时告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或购买手续。 ⑤需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自行招商,必须由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