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清理(清算、破产、关闭、合并、转让等)工作管理办法
二级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级子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二级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等。
第三条二级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制度,确保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二级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职责分明、权责一致。
第五条二级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并明确各层级人员的任职资格、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二级子公司应设立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营销部、生产部、技术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七条董事会制度(一)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负责。
(二)董事会成员应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董事会会议应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记录应完整保存。
第八条监事会制度(一)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财务、经营状况,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二)监事会成员应具备财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确保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三)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总经理制度(一)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总经理应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领导能力。
(三)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监督。
第十条部门管理制度(一)各职能部门应明确职责,确保工作高效、有序。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各部门应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二级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二级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合理避税,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十三条二级子公司应加强成本控制,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第五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条二级子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
子公司处置方案
子公司处置方案1. 简介随着企业的发展,往往会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
但在商业运作中,有些子公司可能存在不良负债或其他风险问题,这就需要针对子公司进行处置,以减轻企业的财务压力、规避风险。
本文将探讨子公司处置的相关方案。
2. 处置方式2.1 减资清欠减资清欠是指将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减少,以清偿子公司的债务,达到处理风险的目的。
一般来说,减资清欠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子公司债务的余额不能超过其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子公司减资后的资本金不能低于其实际的净资产。
减资清欠是一种相对简单有效的处置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减资清欠可能会对企业在市场上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需要谨慎考虑。
2.2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指将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出售给其他公司或个人,实现对子公司的转让。
股权转让的流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股权评估阶段:评估子公司的价值和预期收益;•洽谈阶段:与购买方进行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交割阶段:完成股权转让的交割手续。
股权转让的处置方式通常适用于子公司规模较大,但负债较多的情况。
股权转让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对买方的资质、实力等进行严格审核,以避免将风险转嫁给其他人。
2.3 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将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出售用以清偿债务,实现对子公司的处置。
破产清算需要进行法律程序上的正式申请,确定债务范围,拍卖或变卖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清偿债务。
破产清算的处置方式相对复杂,需要进行法律程序上的审核,同时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还需要支付较高的维权、律师等费用,且股东及其他债权人未必能够收回全部债权。
3. 结论以上是子公司处置的三种主要方式,不同的处置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实际情况,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选择适合的处置方案。
在选择处置方案的过程中,需要评估不同处置方式的优缺点,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权衡。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确保处置过程合法、规范、公平、公正。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9月22日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一、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一)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
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等,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同)。
2.合并财务报表。
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1)合并资产负债表。
国有企业子公司瘦身清退流程
国有企业子公司瘦身清退流程
随着国企改革深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开始对非主业子公司进行分类整理或直接退出,这给子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带来很大影响和压力。
子公司如何和高效地实现瘦身清退,成为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
总结国内一些成功案例,子公司可以参考以下流程进行瘦身清退:
1. 成立专责小组,统筹安排清退工作。
小组成员由子公司高层组成,负责制定清退计划,安排人员职务变更,沟通母公司要求等。
2. 评估子公司各项资产配置,划清母子公司资产范围。
如有重要资产需过户给母公司,提前办理交接手续。
3. 理顺子公司各项债权债务。
尽量补足亏空,减少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如有重大债权需收回,及时展开工作。
4. 根据母公司战略要求和子公司实际状况,安排员工职位调整或离职。
从岗位重要性和业绩表现给予划分优先级。
5. 及时落实子公司清退后续工作,如注销工商信息等手续工作。
确保母子公司关系正式终止。
6. 全程与母公司保持沟通,报告清退进度,解决任何问题。
确保清退工作高效有条不紊完成。
以上流程可作为子公司清退工作的参考模板。
顺利完成瘦身后,子公司可更好服务国企转型发展新战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85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85号各银保监局(辽宁、广西、海南、宁夏除外):近年来,部分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子公司进行监管套利、隐匿风险;开展违规关联交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给信托业发展造成潜在风险。
为治理市场乱象,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促进信托业改革和转型发展,现就清理规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信托公司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内以固有资产直接投资设立或以投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设立的,具有控制权且未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公司。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设立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对境内外企业的投资。
三、信托公司可选择保留一家目前经营范围涵盖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该公司仅可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不得参与被投资方的日常经营,投资年限不得超过5年。
前款中“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资方或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基金业务不符合本条要求的,到期后不得直接或变相新增和续作,其余业务在合同期满或项目结束后不得继续开展。
四、信托公司应当有计划地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清理对以下企业的投资,清理期限不得超过3年:一是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选择保留的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内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内外投资的企业。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作者:会计处发布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336一、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一)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
1.个别财务报表。
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等,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同)。
2.合并财务报表。
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1)合并资产负债表。
划入企业应当以被划拨企业经审计等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被划拨企业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变动为基础,对被划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调整后应享有的被划拨企业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2)合并利润表。
划入企业编制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利润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发生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划入企业编制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当期的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应包含被划拨企业自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基准日起至控制权转移当期期末产生的现金流量。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安排)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组织形式和命名规则)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或“理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六条(设立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四)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具备充足的从事研究、投资、估值、风险管理等理财业务岗位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规范控股子公司的运作,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的设立与注销(一)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制定详细的设立方案,明确设立目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治理结构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批。
(二)控股子公司的注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经过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
三、组织管理(一)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并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三)公司有权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参与控股子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四、经营管理(一)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自身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并报公司审批。
(二)控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如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并报公司备案或审批。
(三)公司有权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经营报告等资料,如实反映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财务管理(一)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要求,编制财务预算和决算,并报公司审批。
(三)公司有权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控股子公司应当接受公司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六、内部审计(一)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内部审计,检查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情况,以及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等。
国有企业子公司注销清算程序是怎样
一、国有企业子公司注销清算程序是怎样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国企子公司算国企吗
国企的下属单位有三种:一种是全资子公司,肯定是国有企业了
二种是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或是控股最大的一方,叫控股国有企业或是绝对控股国有企业。
三种是有一部分股份,有的甚至低于百分之十,这样的叫国有参股企业。
但是国企下面的企业肯定有国资成份。
如果说的全资,那一定是全部资产都是国家的。
三、国有企业成立子公司需要什么决策程序申请书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企业设立登记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金融债务数额以及金融担保函。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吸收合并与清算的程序及对比
2、各方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较为简便
第三方机构
一般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清算
无需第三方机构参与
业务处理上
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由母公司直接将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承继,业务和人员都转入母公司,处理较为简洁。
内部审批流程、文件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需要上报股东会决定。需要上报集团及国资委报批(需要核实)。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法定程序
第一步
1、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处理周期上
较长
较短
两种模式下的优缺点分析见下表:
利弊分析
清算注销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作者------------------------------------------日期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 ☠”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 即集团公司持有 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 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 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 出资人职责第三条 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全资子公司管理办法
全资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的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是指由本公司单独出资设立,拥有 100%股权的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其经营活动应符合本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二章子公司的设立与注销第四条子公司的设立应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
设立子公司的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组织架构、经营计划等内容,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子公司的注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的章程进行。
子公司的注销方案应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
第三章子公司的治理结构第六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第七条子公司的股东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本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唯一股东,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子公司的董事会由本公司委派的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人数根据子公司的章程确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子公司的监事会由本公司委派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人数根据子公司的章程确定。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章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第十条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自身的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并报本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融资、对外担保等,应报本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本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本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并报本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向本公司报送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业绩、市场动态、重大事项等。
清算工作计划(优秀范文5篇)
清算工作计划(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清算工作计划篇一:注销清算计划注销清算计划经审批机构批复,同意*****************有限公司进行清算,自****年**月**日开始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清算工作计划:1.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担任,***为清算组负责人。
2.编制资产负债表,在清理财产时编制报表,并报审批机关。
3.提出清算方案,包括:⑴清算费用;⑵应支付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⑶缴纳所欠税款;(4)偿还公司债务;4.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注销公告。
5.书面通知债权人,接到通知之后天30天内申报债权。
7.债权债务清偿。
8.编制清算结束日资产负债表。
9.分配剩余财产。
10.编写清算报告,并报审批机关。
11.各项资料移交。
12.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3.向工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凭税务机关出具证明和清算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及成员签字:年月日篇二:科技开发公司解散及清算工作计划华通科峰科技开发公司解散、清算工作方案及计划安排(草案)根据2011年公司第8次董事会决议,决定按照“业务重组、人员重组、股权不重组”的原则,采用“股东会决议解散”方式,解散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华通科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具体方案如下:(一)由华通科峰公司按照国有股权交易相关程序,转让其在亿雅捷公司中的200万元股权及其收益,由轨道交通咨询公司负责摘牌收购;(二)由华通科峰公司对现有的业务合同进行清理,合同金额做到应收尽收,并执行完毕相应的合同义务;(三)自2012年1月1日起,华通科峰公司如有新的业务发生,由轨道交通咨询公司承接,原华通科峰的工作人员,按照劳动人事和干部管理程序,分别办理手续,调入轨道交通咨询公司,但华通科峰公司注销手续完成前,原由华通科峰承接的旧业务和清算工作,仍由上述人员负责处理,华通科峰公司由轨道咨询公司托管;(四)待华通科峰公司履行完毕股权转让程序,现有业务合同履约完成后,由公司做出解散华通科峰公司的决议,并成立由公司企发、财务、监察审计、华通科峰公司、轨道交通咨询公司组成的清算小组,对其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力争2012年二季度未完成;(五)资产清理完成后,由华通科峰公司按照公司解散的相关法律程序,办理公司注销手续,对其所有投资,由公司收回;建议由轨道交通咨询公司成立科技开发部,专门负责华通科峰公司原来负责的业务。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㊂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㊂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附件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㊁农村商业银行㊁农村合作银行㊁信用社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㊁信托公司㊁金融租赁公司㊁财务公司㊁消费金融公司㊁证券公司㊁期货公司㊁基金管理公司㊁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㊂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㊂第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㊂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㊁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㊁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㊂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㊂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㊁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㊂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地方金融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㊂第二章 财务登记第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㊂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登记档案,作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基础资料,以及作为对其实施考核㊁评价㊁财政支持政策等的依据㊂第七条 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㊂第八条 地方金融企业下列情况发生变化时,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一)名称㊁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二)组织形式变动;(三)分立或合并;(四)控股股东变动;(五)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㊂第九条 地方金融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或注销财务登记: (一)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发生变更导致财务主管部门变化的,根据企业申请,应当办理财务登记基础资料移交手续;(二)地方金融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自出资人协议生效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三)地方金融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㊂第三章 一般财务监管第十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㊂地方金融企业应按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涵盖资本风险㊁支付风险㊁资产质量风险㊁市场风险㊁关联交易风险㊁表外业务风险等在内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并按审慎经营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识别㊁计量㊁监测和控制财务风险㊂第十一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报告制度㊂地方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合理筹集资金㊁有效营运资产㊁控制成本费用㊁规范收益分配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㊂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正式执行之日起30天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管理制度㊂第十二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㊂地方金融企业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执行情况㊂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上报信息,分析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年度终了,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分析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后于每年5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㊂第十三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㊂重要财务事项包括:改制㊁重组㊁上市㊁合并㊁分立㊁增资减资㊁引入战略投资者㊁产权转让㊁设立子公司㊁关闭等,以及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㊂地方金融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并按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相关财务登记手续㊂第十四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报告制度㊂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当地实际情况㊁行业水平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相符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长期股权激励制度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应对企业年度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情况作出说明㊂第十五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㊂地方金融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根据年度会计报表资料,填报本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值,并将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送地方财政部门㊂市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材料有关数据的真实性㊁完整性和合规性,并逐级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整体绩效情况于每年5月15日前报财政部㊂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㊁在建工程管理㊂(一)地方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遵循公开㊁公平㊁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㊂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应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比价购建㊂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限额标准㊂(二)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㊂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0%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㊂(三)处置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地方金融企业应坚持公开㊁透明和评估作价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处置㊂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管理㊂(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严格接收标准㊂地方金融企业接收的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应组织拍卖变现;确需自用的,应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㊂(二)地方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㊂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㊂采用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㊂(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抵债资产接收㊁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应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㊂第十八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处置不良资产㊂需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政策执行㊂第十九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㊂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㊁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㊂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进行监督管理,每年检查覆盖面应达到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数量的一定比例㊂该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㊂第四章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第二十条 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批制度㊂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㊁‘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等规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㊂其中,报市县级财政部门的年金方案,应逐级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但依法取得相应授权的除外㊂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㊂省级财政部门应依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9〕3号)和‘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金〔2009〕16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对金融企业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㊁经营增长㊁资产质量㊁偿付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判㊂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业绩㊁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管理㊁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㊂第二十二条 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㊂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施行㊂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执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㊁‘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㊁资产评估和资产转让等工作㊂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其重要财务事项㊁企业负责人薪酬㊁长期股权激励方案㊁利润分配方案等均应报相应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㊂其中,股份制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应通过依法派出人员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方式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㊂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级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确定上述事项的审批规程和审批权限㊂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引入竞争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㊂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㊁聘任期限等情况㊂第五章 财务信息报告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季(月)度报告㊁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㊂地方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㊂报送财务信息的质量㊁准确性和及时性,将作为地方财政部门评价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给予财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㊂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指导㊁督促地方金融企业按照‘会计法“㊁‘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组织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㊂地方财政部门应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分类汇总㊁分析和评价,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㊂第二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财政部要求,及时报送各类财政金融信息,报送信息的质量和及时性将作为财政部考核㊁评价地方财政部门财务监管工作和给予财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㊂第六章摇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务登记情况㊁财务信息㊁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等建立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运营的指标库,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㊂对地方金融企业出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应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尽早采取化解措施,避免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㊂第三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各项规定,建立对地方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㊂地方财政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联合评估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范资金,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㊂第三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㊁有重点㊁分步骤地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㊂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㊂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㊁变更财务登记文件,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㊁费用㊁确认经营收益,以及计提减值准备㊁提留准备金㊁分配利润的;(二)财务风险控制㊁筹集和运用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三)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㊁国有资产,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㊁处理财产的,以及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㊁经济补偿金的;(四)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五)违反国有金融企业试行年金制度有关规定的;(六)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㊂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㊁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四)拒绝㊁阻扰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的㊂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㊁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㊁处罚㊂地方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㊂第三十五条 经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本办法的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地方金融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对相应地方政策或资金的支持㊂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能,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对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㊂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㊂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㊂。
子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单体及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
子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单体及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子公司破产清算涉及母公司单体及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在公司治理和财务管理中,子公司破产清算是一个相当严肃的话题,对母公司的单体及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也具有重要影响。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子公司破产清算的概念、影响及其在母公司会计处理中的应对措施。
一、子公司破产清算概述子公司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在无法偿还债务或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法对经营活动进行终止,并通过清算来清偿债务的一种行为。
对于母公司而言,子公司的破产清算可能会带来一系列财务和会计问题,直接影响到其单体及合并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二、子公司破产清算对母公司的单体报表会计处理1. 减值准备计提在子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母公司需根据子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及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这在单体报表中将直接影响到母公司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对财务状况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 损益的划分子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将直接影响母公司的单体报表。
母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划分为经营业务的损益、非经营业务的损益或特殊项目的损益,并在报表中明确披露。
3. 合并报表的调整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母公司还需要对子公司破产清算产生的影响进行合并调整。
这包括清算所产生的资产负债表项目调整、损失的纳入等,以确保合并报表的准确和完整。
三、子公司破产清算对母公司的应对措施1. 充分评估子公司破产清算对母公司的影响,及时做出应对措施,避免出现更大范围的损失。
2. 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做好对子公司破产清算风险的预防和控制,降低其对母公司的影响。
3. 在报表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要求,充分披露子公司破产清算所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保证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子公司破产清算对母公司的会计处理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在面对这样的情况时,母公司需充分重视子公司的破产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应对。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PART 01 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中,有关企业集团出于深化国企改革或去产能、调结构等原因,按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所属的子公司的股权进行集团之间的无偿划拨。
本规定所称的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子公司,导致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从划出企业转移到划入企业的,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一、划入企业的会计处理(一)个别财务报表被划拨企业按照国有产权无偿划拨的有关规定开展审计等,上报国资监管部门作为无偿划拨依据的,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
应当根据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有关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若批复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的,记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同)。
【案例1】甲公司、乙公司均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出资人为当地政府。
为便于行业管理,2016年12月1日,当地国资委下发股权划拨文件,将乙公司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无偿划拨给甲公司,使得A公司变成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当日,国资委批复的金额为2000万元,作为资本金投入。
2016年12月31日,已办理股东变更等工商变更手续。
【解读】甲公司取得国资委无偿划拨A公司的股权,从批复情况看,属于国资委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计入实收资本。
甲公司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0000000贷:实收资本20000000假如批复未明确是资本性投入,则甲公司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0000000贷:资本公积20000000(二)合并财务报表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集团对子公司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对子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子公司资产的安全、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防范资产流失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子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子公司资产管理的合法性;(二)安全性原则:确保子公司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损失和浪费;(三)效益性原则:提高子公司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四)规范性原则: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子公司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产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本制度,对子公司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负责子公司资产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对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决策,监督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条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子公司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盘点等工作。
第三章资产购置与验收第九条子公司购置资产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购置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报集团财务部备案;(二)集团财务部对购置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三)子公司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进行采购,并确保资产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资产验收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子公司在接收资产时,应认真核对资产数量、规格、型号等,确保与购置计划相符;(二)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供应商提出,并要求其承担责任;(三)验收合格的资产,由子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第四章资产使用与处置第十一条子公司资产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资产使用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资产,确保资产发挥最大效用;(二)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三)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或报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2•【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8.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12月2日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防范跨市场风险。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银行理财子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理财+组织形式”。
集团企业、国有企业、投资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格式、字体已调整好)
集团企业、国有企业、投资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格式、字体已调整好)关于印发《子公司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各级子公司:XXXX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试行)》已经有权机关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XXXXXXXXXXX2021年XX月XX日子公司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科学、规范管理,提升子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能力,防范子公司运营风险,维护XXXX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三重一大”管理制度》、《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XXXX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企业(不含基金及基金投资项目),以及XXXX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支配的子公司或企业,以下统一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XXXX公司作为出资人,对子公司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并依法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XXXX公司按照本管理制度及各项内控制度,对子公司的经营、财政、重大投资、资产运营、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四条子公司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内部控制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内控管理制度。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框架下,合法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
第五条子公司应当履行“三重一大”事项核准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XXXX公司依照相关规定逐级审批通过后实施;履行重大事项实行及时报告制度,应当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项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向XXXX公司报告;需要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XXXX公司审批通过后实施;需要报备的各类事项、文件及时提交XXXX公司备案;配合XXXX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完成XXXX公司下达的各项管理指令。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第六便条公司应当参照《国投公司“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及本管理制度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严格依看管理制度执行,在完成本级子公司相关审批步伐,并经各子公司党组织会议、董事会(执行董事)/总司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上报XXXX公司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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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第N版签发:子公司清理工作管理办法1 目的与适用范围1.1为规范、有序、高效地推进子公司清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集团公司《子公司清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公司(含托管企业)的清理工作。
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有强制规定的除外)。
2 释义子公司清理:是指通过清算关闭(含破产)、合并和转让等方式进行的子公司清理行为。
3子公司清理的原则3.1服从战略原则子公司清理应从集团公司战略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出发,子公司清理的范围为不符合集团公司“一业特强、适度相关多元化”产业定位的与主业没有关联且业务前景不明的子公司,或因集团公司内部重组整合需要而清理的子公司,或因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发生重大经营异动情况以及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等需要而清理的子公司。
3.2控制风险原则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要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明确子公司清理工作中的决策、风险控制和业务流程。
3.3规范操作原则子公司清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4确保稳定原则子公司清理应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4职责分工4.1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子公司清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子公司清理工作的统一管理。
主要负责:4.1.1 负责对子公司清理工作进行指导。
4.1.2编制公司子公司清理年度计划,并上报股份公司。
4.1.3组织拟订子公司的清理方案,对子公司清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相关事务进行协调推进。
4.1.4拟订子公司清理涉及的产权或股权等转让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4.1.5子公司清理工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工商、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4.1.6对清算组上报的具体业务清理方案,债权、债务清理方案,剩余财产处理方案,清算分配方案,子公司清算报告以及相关清算费用进行审核。
4.1.7在子公司进入清算关闭程序后,对子公司公章的管理。
4.1.8对子公司清理工作进行考核。
4.1.9相关清理资料上报备案工作。
4.2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4.2.1子公司清理工作中涉及的职工劳动关系、社保等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
4.2.2拟定子公司清理涉及的职工经济补偿方案及其他相关人员费用。
4.2.3制订和指导子公司做好子公司清理中涉及的人员分流方案。
4.2.4拟定子公司清算关闭过程中涉及的清算组人员名单。
4.3经营财务部主要负责:4.3.1负责子公司清理前所提供的贷款担保及委托贷款的协调和处理4.3.2指导和帮助子公司做好子公司清理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债权债务帐务处理。
4.3.3协调及指导子公司税务清算工作。
4.3.4在子公司进入清算关闭程序后,对子公司法人章及财务专用章的管理。
4.3.5在子公司进入清算关闭程序后,对子公司现金的管理。
4.3.6在子公司进入清算关闭后,组织子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的移交、保管。
4.4监察稽核部负责子公司清理中的审计及监察工作。
负责联络集团确定审计机构。
并组织或协调对中介机构审计程序、审计重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对审计过程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4.4.1负责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部门职责规定及相应的工作流程实施相应的审计工作。
4.4.5负责按公司《行政监察制度》对子公司清理工作中涉及相关事项实施监察工作。
4.5运营管理部负责子公司清理中的业务清理工作。
主要负责:4.5.1指导和帮助子公司做好子公司清理工作中涉及的相关业务停止、转移、整合工作。
4.6办公室主要负责:4.6.1制订子公司清理期间涉及的稳定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
4.6.2负责对子公司清理关闭后档案资料的移交保管。
4.7子公司是清理工作(未进入清算关闭期间)的具体实施单位。
负责提出子公司清理预案及具体组织实施子公司清理方案。
子公司应保留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等必要人员实施清理工作。
4.7.1对于列入清算关闭计划内的子公司,需完成以下行为后,方可进入清算关闭程序,成立清算组,将相关清理工作移交给清算组:①停止经营活动;②已经拟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③已经拟订总体清理方案,该子公司的相关印章、证照等有关资料文件统一交由**公司管理;④进行资产清查,并对资产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8清算组是子公司进入清算关闭期间进行清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提出子公司清算关闭预案及具体组织实施子公司清算关闭方案。
主要负责:4.8.1办理清算组备案。
4.8.2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4.8.3编制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8.4提出子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理方案报公司审批;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子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8.5提出子公司债权、债务清理方案报公司审批;清理子公司债权、债务。
4.8.6提出子公司剩余财产处理方案报公司审批;处理子公司剩余财产4.8.7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4.8.8编制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8.9编制清算分配方案。
4.8.10编制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公司审批确认。
4.8.11办理工商注销手续4.8.12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等其他须注销的手续。
4.8.13办理银行销户5子公司清理的方式子公司清理包括清算关闭(含破产)、合并和转让等方式。
符合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及其相关文件的规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按集团公司有关辅业改制规定执行。
5.1清算关闭(含破产)5.1.1清算关闭指经向股份公司上报清算关闭计划后实施的公司清算关闭、人员分流、资产收回或转让的行为。
清算关闭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注销通知书两者中较晚者为完成标志。
5.1.2对于实施清算关闭的子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或因债权人申请破产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进行,并以受理破产案件法院下达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为完成标志。
5.1.3对于已经列入清算关闭计划内,但因税务、诉讼等特殊原因暂时难以清算关闭的子公司,可以在报经股份公司批准后对其实行停业,但需完成以下行为方可提出停业申请:①停止经营活动;②完成人员分流安置工作;③该子公司的所有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债权债务处置方案报**公司批准,相关印章、证照等有关资料文件统一交由**公司管理。
5.1.4在停业原因消除后,应对该停业子公司实施清算关闭(含破产)。
5.2合并指根据公司的业务整合及压缩管理层次等需要,将公司内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公司进行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以合并后存续的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和被吸收子公司工商注销二者时间较晚者为完成标志;新设合并以新设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和原子公司工商注销二者时间较晚者为完成标志。
5.3转让指将公司的子公司产权以转让给**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对外转让”)的方式退出或放弃**公司方控股权的行为。
对外转让按公司《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执行,以取得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割单为标志。
对于将子公司产权以减资方式全部退出或放弃**公司方控股地位的行为,视同为对外转让的清理方式,以取得减资后工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为完成标志。
6子公司清理的主要工作程序6.1资产管理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子公司清理计划,确定清理子公司的范围,报股份公司审批后发至相关子公司,由子公司形成清理预案上报资产管理部。
6.2资产管理部形成清理方案,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子公司开展具体清理事宜。
6.3子公司清理事宜结束后,由资产管理部上报公司领导审批,成立清算组。
子公司应在清算组成立一个月内,与清算组完成资料移交,工作交接工作,由清算组实施具体清理关闭工作。
6.4清算组在取得工商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税务注销通知书,完成后续工作及与办公室的档案资料移交后一周内,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7除破产根据人民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外,实施清算关闭的子公司要按以下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及时至当地工商登记部门备案。
7.1涉及子公司清算关闭的,应视被清算关闭直属子公司责任类型和股权结构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司的相关批复、各股东指派或股东会决议组成清算组;7.2涉及子公司清算关闭的,除破产根据人民法院指定组成清算组外,应视被清算关闭子公司责任类型和股权结构的具体情况,根据集团公司的相关批复、各股东指派或股东会决议组成清算组;除破产外,清算组原则上应有被清算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业务负责人、财务、资产、审计等专业人参加。
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应有二人专职处理子公司清算事宜。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8子公司清理原则上要进行资产评估,但对于合并、内部转让时不涉及到外部投资者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相关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公司《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执行。
9子公司清理所涉及相关问题的处理9.1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部门职责制订或修订子公司清理的相关实施细则。
9.2全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需按统一格式合同委托集团公司认可范围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实施。
9.3清理工作中涉及的清算报告、资产处置结果、人员分流去向、工商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等结果性资料文件报股份公司备案。
9.4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拟稿:日期:2019年0月日审核:日期:2019年0月日附件1清算报告(参考格式)公司股东会(或公司股东):一、清算原因、清算组成立及成员组成情况二、清算工作的步骤简要写明清算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分为几个阶段进行清算,每个阶段做了哪些工作等等。
需要特别注明已向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并取得《备案通知书》(文号)。
三、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情况。
公司清算组于XXXX年XX月XX日通知公司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报》公告(如无需通知债权人的,可仅描述公告情况)。
四、资产及负债清理情况1、清算基准日总资产、总负债和净资产情况。
2、财产构成情况。
3、资产及债务的处理情况,包括债权债务清理情况、清算费用支付和资产处置情况。
五、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1、偿还债务、支付清算费用、处理资产后剩余净资产情况。
2、上述剩余净资产的分配情况。
六、遗留问题和法律责任的承担情况七、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八、承诺本清算报告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附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以及财产分配表)(上述内容系清算报告包括的必备内容,其余内容可由公司清算组自由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