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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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法律的作用
法学1101班周洪坤1111040128
讨论法律的性质,我认为首先应该明确一点,我们讨论的应该是法律的应然性作用,而不是其实然的作用。因为受历史时段、阶级性质还有其他社会因素影响,虽然法被赋予这样那样的期望,但其在实际中可能很少起作用,甚至其反作用。因而,如果探讨法的实然作用,那我们不得不仔细考察每一部法律的实施状况,这对我们来说是不可能完成的。故而,对于法律作用的探讨应当控制在理论的层面。
通过阅读张文显教授的《法理学》法的作用部分,你会发现在这一部分中,其并没有将法的作用明确的阐述出来,而是分别谈论了法的作用的原理以及法的作用的分类。这就好像虽然还不知道一个人是什么样子的,就可以将其分成男人或者女人,老年人、中年人、青年、孩子一样,没有实质的意义。
通过继续阅读书中法的价值的概述部分,张教授认为法的价值有三种含义,其中第一种含义是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者美好的东西。也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从这方面来看,我认为法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是等价于法的作用的。张文显先生认为法的基本价值集中体现在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作用、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以及对正义的实现作用。因此关于法的作用我将按照大的基本价值来进行论述。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一)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在阶级对抗社会中,最根本的冲突时阶级冲突。此种冲突在本质上是不可调和的,如果缺乏有力的控制手段,必然导致相互冲突的阶级以至整个社会在无谓的斗争中毁灭。
法作为国家统治的重要手段,对于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一方面将统治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层面,使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另一方面又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统治秩序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保证阶级统治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权力是指个人、集团或者国家不管他人同意与否而贯彻自己的意志或政策以及控制、操纵或者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一般来说,无秩序的权力运行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甚至会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而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调节。
(三)维护经济秩序
在这方面通过越来越细致的立法,逐步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来保护。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第二,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第三,调控经济活动;第四,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
(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在此方面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起重要作用:第一,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第二,以文明手段解决纠纷;第三,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维护。
(五)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法律通过确认和保障自由的一般方式以及自由的原则,来保证人们活动的自
由。
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一)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二)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
(三)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
(四)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的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五)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六)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一)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
(二)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时不可,避免的,由此引发法律纠纷也在所难免。这些纠纷不仅应当和平地,而且应当公正地解决。法一方面可以为和平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
(三)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第一,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他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社会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力分配;第二,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的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第三,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的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
(四)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法律促进国际正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殖民主义;第二,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间的交往提供了正当程序;第三,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第四,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弱化因发展不均衡产生的不正义提供了规范保障;第五,制止国际犯罪。
在肯定法具有重要作用的同时,张文显还承认了法律存在某些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第三,法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对比张文显教授的观点,博登海默是从人的创造力的开发、促进和平以及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调整三个方面陈述法律的作用的。
在促进人的创造力的开发方面,博氏认为法律在某些基本的生活条件方面为个人创制并维续了一个安全领域,法律保护其国家成员的生命、肢体完整、财产交易、家庭关系、甚至生计和健康。法律使人们无需为防止其他人对他们隐私的侵犯而建立私人制度。法律通过创设有利于发展人的智力和精神力量的有序条件而促进人格的发展与成熟。通过稳定某些基本行为,法律帮助人们从不断关注低层次的问题中摆脱出来,并帮助人们将精力集中在较高层次的文明任务的履行上。通过践行上述职能,法律促进潜存于社会体中的极具创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
流入建设性的渠道,从而促进人的创造力的开发。
在促进和平方面,法律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法共同调整世界上的法律关系。国内法通过规定内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保障国内秩序的稳定,实现社会的和谐。而国际法则力图在跨国或全世界的范围内实现和谐与合作。国际法制定了促进国家间政治和经济交往的规范与程序、调整国家间争端和平息国家间不满的规范与程序以及保护暂时居住在他国统治之下的本国国民的规范与程序,通过上述规范与程序的构建以减少种种可能引起国际冲突的事件,实现国际的和平。
在对于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方面,就不同国内法对一国内部各种关系的调整一样,通过法律规范的确认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以保护何种利益优先,这样以实现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和人们之间关系的和谐相处。
同时博氏也谈及了法律存在的弊端,我认为在这一方面其观点和张文显教授的大体是相同的,在此就不在赘述。
对比双方观点,我认为中外学者对于法律作用的认识上观点是大体相同的,只是由于一些表达和分类不同导致各自的观点在表述上不同,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因此我对于二者的观点都是十分赞同与推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