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论我国缓刑制度及完善
形式要件 是对缓刑 适用对象的限制 , 以说 是缓刑适用 可 的前提条 件。不具备 这一条 件 , 缓刑 的适用 就会无 从谈 起 。 缓刑适用 的对象必 须是 被判处拘役 、 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的犯
罪 分 子 , 必 须 不 是 累犯 。 且
第一 , 缓刑适用 的刑种为拘役 和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缓 刑是 短期 自由刑的替代措施 , 只可能适 用于剥夺 短期 自由的 犯罪分子 。其 他主刑 , 如超过三年 的有期徒 刑 、 无期徒 刑 、 死 刑都不能适 用缓刑 , 因为这些刑罚 的犯 罪分子所 犯的罪行都 是严重犯 罪 ; 被判处管制 的犯罪分子 , 由于不被关押 , 放在社
人道主义思想和 轻刑 化趋 势 …‘ 聊 。缓刑 制度 是 一种 人道
化 、 别 化 的刑 罚 执 行 制 度 , 犯 罪 分 子 的 改 造 及 重 归 社 会 个 对
限内附条件地 暂缓 执行。缓刑是暂缓适用刑 罚 , 而不是暂缓 刑 罚的执行 。 3 考察监 管机构 和人 员健全。对缓 刑考察对象 , . 需要 由 设置 的专门机 关负责监管 , 由专职 的考察 官进行考察 。 并 4 考察监 管程序 规范。对缓刑 对象的监管考察 , . 应按照
一
规范 的程 序进行 , 职能部 门各 司其职 , 相互配合 , 相互制约 。
( ) 国缓 刑 制 度 的 适 用 条件 三 我
、
中外 缓 刑 制 度 的 发展 述评
Hale Waihona Puke 缓刑条件 在整个缓 刑制度中处于首要地 位 , 只有正确理 解 和把握缓刑 条件才 能准 确适 用缓刑 。我 国刑 法 中缓刑 的 适用必须 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
1 形式要件 .
( ) 刑 制 度 的起 源 及 发 展 模 式 一 缓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缓刑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实行国家监管和行政管理,由中央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管下对被缓刑人实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控制方式,主要有有正常监管、定期报告、定时交押和以表彰提升为主要。
正常监管涵盖了戒毒、戒酒、定期就医报告、经济状况报告、人身安全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学习考核、工作报告、住宿情况报告等。
定时交押是指被缓刑人按时准时交纳缓刑金。
以表彰提升是指被缓刑人表现优秀,由监管机关对其给予表彰或提升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与完善
1、完善服刑机构
为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完善服刑机构,如建立缓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缓刑的监管和管理;完善服刑场所布局,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安保需求;建立完善的服刑管理制度,充分考虑缓刑实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2、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缓刑人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当地社会人士,有效参与到缓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中来,实现对缓刑人员的双重管理。
3、提高实施效率
还需要提高缓刑制度实施的效率,在实施中完善监管流程,提升实施的质量,实现缓刑制度的有效性。
【开题报告】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开题报告法学论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选题背景:随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缓刑在之前的基础上有了更大的发展,顺应世界轻型化的趋势,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越来越多的法官采用缓刑。
但是,很多缓刑案例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由于立法的缺陷,法官在判案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因为每个人的价值评价标准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判断,导致法官的判例差异很大。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专门的机关对被告人的背景进行调查来确定其是否符合缓刑的要求,也没有对其在判处缓刑后进行有效地监督。
我国缓刑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利于我们构建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因此对其进行研究分析,完善相关制度。
选题意义:目前我国缓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的了解,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使得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更加符合实际,更加能起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基本内容:一、缓刑制度的涵义(一)缓宣告缓刑(二)缓执行缓刑二、我国缓刑制度的问题(一)适用条件抽象空洞(二)缓刑程序性规定缺失(三)缓刑考察制度不健全(四)缓刑类型单一(五)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空白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一)明确缓刑适用条件(二)健全缓刑考察机制(三)丰富我国缓刑类型(四)确立未成年犯缓刑规定拟解决的问题:通过对缓刑制度概念的学习,了解缓刑制度存在的意义。
同时分析研究缓刑制度的法律规范,归纳总结其在立法上的缺陷;分析缓刑在司法实践应用,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后根据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缺失之处,从不同的方面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本题采用文献资料法、历史论证法、比较研究法、实证论证法等方法。
本题通过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与分析,从缓刑制度的概述和发展历程入手,探讨缓刑的理论基础与价值。
然后分析我国缓刑制度的相关实践,总结缓刑制度在我国司法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吸取缓刑制度在实践中的教训和缺失,提出完善的建议。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
视为刑罚 已执行 ,还要恢 复原判刑 罚的执行 。二 是期限性 , 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 罚有一 定的考验期 , 只有通过一定时 期的考察 , 才能检验 出犯 罪分子是否得到 改造 ,刑罚的 目的 是否达到 ,从而决定原判刑 罚执行与否。三是减缓性 ,减缓 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 的减轻 , 执行期 间的延 缓,给轻刑雅 犯 执行中一定 的宽人 ,体现了我困刑法 实事 求足、一切从 实际 发的立法宗旨, 三 目前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情况 ( )一般情况下缓刑 的适用 一 我 国的删法 中的缓刑 , 足指法院对 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以 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 予,根掘 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认为 暂缓执行原判刑 罚,确实 致 危害社会 的,规定一定的考 验 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 考验 期 限 内 , 果 不 犯 新 罪 , 被 发 现 漏 雅 , 没 有 违 反法 律 、 如 米 也 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 门有关缓 刑的 督管理规定 , 原判刑 罚 就不冉执行的制度 。 我国刑法是从以- 五个 方面对缓刑制度 卜 作 出规 定 的 : 1我 国缓刑适用 的条件 . 对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下有期徒刑 的犯 罪分 子,根据 犯罪分予 的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 , 适用缓刑确实: 致 危害 1 社会 的,可 以宣 告缓 刑。 对 于累 犯 , 不适 用 缓 刑 。 2 我 国缓刑的考验 期限 . 拘役 的缓刑考验 期限为原判期限以上一年 以下, 但是不 能少于 2个 月。有期徒刑 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 以上 5 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 于 i年。 3 缓刑犯考验期间必须遵 守的行为规则 .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 1
.
( )按照考察机关 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 2
试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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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缓刑 考验期限 监督 执行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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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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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我 国缓 刑 制 度 的 完 善 建议 对
试谈我 国的绥刑制 度
口 林 志 明
内犯新 罪 或者 发现 判 决 以前 还 有其 他罪 没 有 判 决 的, 当撤 销 应 缓 刑 ; 宣告 缓 刑 的犯 罪分 子 , 缓刑 考验 期 限 内 , 反法 律 、 被 在 违 行 政法 规 或者 公 安部 门有关 缓 刑 的监 督管 理 犯罪 分 子 , 节严 情 重 的 , 当撤 销 缓刑 。 应
4年 , 让人 感激 缓 刑考 验 期 的规 定随 意性 很大 。第 二 , 国的考 我 验 期 限 的长 短 主要 是掌 握在 法官 对犯罪 分 子 的犯罪情 节与 悔罪 表 现上 的判 断 , 只有 法 官的 裁定权 , 没有检 察 官和 公安机 关 的 而 裁 量 建议 权 。 可 能 出现法 官 对缓 刑考 验 期 限长 短判 断 的误差 。 。 ( 缓 刑 的 考 察机 关 。 二) 我 国缓 刑 考 察机 关 存 在 的 问题表 现 在 : 一 , 第 缓刑 监 督工 作不 是 由专 门的 、 独立 的机 构承 担 的 。第 二 , 公安 机关 作 为缓 刑 的执 行机 关 , 理论 上 讲 , 从 公安 机 关执 行 缓刑 与 公安 机 关作 为刑 事 侦 查机 关 的 身份 和职 能不 相称 , 同时 也违 背 了 “ 工 负 分 责、 相互 配 合 、 互制 约 ” 一 刑 事诉 讼 的基 本 原则 。 相 这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第一篇: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
据联合国xx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536.16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原创:://xiexiebang其缓刑率为10万之117.12;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79.14;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xx年仅有14.86,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
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
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
缓刑制度浅析
缓刑制度的起源 论投缓刑制度 的起源 问题 , 学界有两种不 同的看法 。 一 种看法认为,缓刑制度 我国古 已有之 ,应属于本土 资源 。笔 者认为 , 我国西周时的缓刑政策 , 并不 同于现今世界各 国刑 法 中缓刑制度 的内涵 ,尚不足 已作为缓刑制度 的起源。另有 学者认为,缓刑制度源 于我国南北朝 时期的存 留养 亲制度 。 存留养亲 的条件 同法律后果同缓刑是 完全 不同的,因而不 能 以其作为缓刑制度 的起源。 作为近4 J 罚制度的缓刑制度 , -O  ̄J 起源于 l 9世纪 7 0年代 的英美法系 。缓t %度最早见于美 国波= 顿州 17 O, J I : 8 0年制定 的 《 缓刑法 》 该法规定对少年犯判处一定 的刑 罚,在他 具 备法定条件时 , 于一定 期间内暂缓其刑 罚的执行 。 马萨诸 后 塞州也采用这种缓刑制度 , 并将缓刑适用 的对象扩人 到一般 犯罪较轻的人, 以后缓刑制度被世界J 很多国家昕采用 。 - 我 国刑法最早开始规定缓刑制度始于清末变法 。 订法 修 律馆起草新刑律 ( 大清刑律 ) ,由 E本刑法学者 冈I朝太 郎 I 1 1 起 草,他抄袭 L本刑法上的名词 ,以 “ I 犹豫行刑 ”作为这一 章 的章名。但是,这个 名词 很妥当,后改为 “ 缓刑 ” 。
缓刑制度 浅析
肖贵光 刘凯
( 州省纳 雍县人 民检 察院 贵 州纳 雍 5 30 ) 贵 5 30
摘 要: 缓刑制度是起源于近代 资本主义 国家 的一种刑 罚裁量制度。因其轻缓 性、开放 性的特点适应 了刑 罚缓和化 、 社会化与非刑 罚化 的改革与发展的趋势 ,现 已为世界大 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 。然而 ,缓刑制度从诞生至今,虽 日趋成熟,却 仍未臻完善。本文将在考察缓刑制度 的起源 、分析缓刑制度 的优越性 的基础上 ,通过与缓刑制 度发达 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的比较,对我 国大陆刑法 中缓刑制度 的进一步完善提 出一些 建议与设想。 ・ 关键词 : 优越性 :适用制度 ;执行制度 ;完善
浅论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基础 理论 研 讨
Hale Waihona Puke 浅论雏国缓 ̄ | 度及其完善 ll l
甘 肃政 法学院 潘丽平
[ 摘 要】 我国的缓刑制度适 用于被判 处拘役 、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 罪分子 , 根据其犯罪情 节和悔 罪表现 , 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 实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暂缓执行原判刑 罚。这一制度在发挥 刑罚预 防犯 罪的 目 , 的 改造犯 罪分子 、 少司法成本等方面发挥 着积极的 减
作用, 但其在具体适用的过程 中也暴 露出了一些不足 , 需要加以完善。 [ 关键词 】 缓刑制度 积极作用 存在 的问题 完善 我国刑法关于缓刑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其积极作用 ( ) 国缓刑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 我 缓刑制度起源于 l 9世纪后半期英 、 国家的“ 美 暂缓宣判” 制度 , 如 今, 美国的缓刑就是将受缓宣告 者交给缓刑官进行保护观察 。 该制度在 欧洲大陆则 演变为“ 执行判 决” 在 日本 , 刑甚至 被称为 “ 缓 , 缓 执行犹 豫” 。但是法国的缓刑 比较特殊 , 它分为普通缓刑 、 附考验期的缓刑 、 附 完成公益劳动 的缓刑和附考验的推迟刑罚宣告 。t 国的缓刑制度是附 【 戢 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 。 适用于被判处拘役、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 根据其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为对其适用 认 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暂缓执行原判刑罚 , 并附一定的考验期 , 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之 内没有犯新罪 , 也没有发现其有漏 罪, 或者 没有违反缓刑考验期限之 内应遵守的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节严重 情 的行为 , 则考验期满之后 ,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 ) 国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二 我 1 . 避免短期 自由刑 的弊端 , 避免交叉感染 。被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子 不用将其关押在监狱 ,4 录 夺其人 身自由。 而且只有对那些犯判处拘役或 者 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轻罪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适用缓刑制度 。这样 可 以避免把他们关押 到监狱后受其他罪犯的影响 , 避免交叉感染。 2促进罪犯改造 , . 更好地实现刑罚的 目的。 刑罚的 目的是预防犯罪 , 又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特殊 预防是指通过对已构成犯罪 的人适 用刑罚, 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预防他们再次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 犯罪人适用刑罚 , 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 、 危险分子不敢犯罪。对罪犯 适用缓刑 , 可以很好地实现刑罚的 目的, 预防犯罪 。以浙江省德清县人 民法 院审理 案件适 用缓刑情况为例 ,0 6 20 年至 20 年适用 缓刑的近 08 4 o人中, o 尚未发现有再次犯罪 的, 因违反缓刑考研期问监管规定被撤 销 缓 刑 的仅 有 1 。 人 此外 , 适用缓刑还可 以降低 司法成本 , 少人力 、 减 物力 、 力的支 财 出。对判缓刑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 , 无需国家增加监舍建设费用 、 监管人员等费用 , 因此 , 缓刑具有减少 国家经济支出的价值 。虽然缓刑 制度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发挥了积极 的作用 ,但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不 足, 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 以使其更好 地发挥作用。 二、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 的主要问题 ( ) 一 适用条件过于原则, 不便于操作 我国刑法规定 , 于被判处拘役 、 对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 分子 ,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 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这 一规定 , 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是根据犯罪 分子的犯罪情 节和悔罪表现 , 法官能判断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而 对如何判断“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色害社 会”法律未做进一步的 、 . 明确 的规定 , 而是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判断 , 其实是法官对犯罪人未来是否 会再次危害社会的一种主观判断 ,法官的个人 因素 和外部影响往往会 导致不 同的预测结论。 同时这也为某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 口。 在实践 中容易导致不敢大胆适用缓刑和滥用缓刑 的两种倾 向。有些案件 应当 适用缓刑 , 但法官 为了避嫌而不适用 , 有些不应适用 , 但有些法官徇私 枉 法 对 其适 用 。 ( ) 二 缓刑裁量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缓 刑适 用 的 决定 权 在 于 法 院 , 是 法 院 审判 权 的 一个 方 面 。任何 权 它 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 ,没有监督 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司法实践 中, 也确实存在有些法官对本不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而适用缓刑 , 适用 缓刑的不公开 、 不透 明, 为某些不法分子提供 了便利 。当然 , 检察机关可 以抗诉 , 但是 , 有很多案件并不是一 目了然 , 是否适 用缓刑可能只是认 识上的差异 ,检察机关不会也不可能对那种可以适 用也可 以不适用缓 刑的案件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 的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没有有效 监督。 另外 , 缓刑适用的不公开 、 不透明, 使本来就没有统一标准的缓刑 适用缺少了社会监督 , 公众对被告人是否应当适用缓刑缺少理解 , 对于 如何适用更不理解 , 因而难 以使缓刑 的决定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 缺少 有效监督的缓刑适用制度会滋生司法腐败现象。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
国首 次 规 定 了缓 刑 制度 。 1 7 g 9年 7月 1日 , 国 第 五 届 全 国人 民代 我 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 法》 确认 了缓刑制度 。 , 1缓 刑 的 历 史 渊 源 我 国 现 行 修 改并 实施 的刑 法 进 一 步 调 整 了适 用缓 刑 的 条件 ,确 立 了 缓刑 , 亦可 称 为 刑 罚 的 宣告 犹豫 制度 或刑 罚 的执 行 犹 豫 制度 , 就 缓 刑 期 间应 当遵 守 的事 项 , 一步 明确 了公 安 机 关 的考 察 职 能 , 善 进 完
法律 园地 露 浅 析 我国缓 刑 制度 刘 荣俊 成 丽 ( 滨市法 哈尔 律援助中心)
摘 要 : 着 我 国 和 谐 社 会 的 不 断 深 入 , 何 在 预 防 犯 罪 、 击犯 罪 的 同 用 、 管 人 员 费用 , 此 , 刑 具 有减 少 国 家经 济 支 出 的价 值 。 随 如 打 监 因 缓 时, 通过温和的教育方式、 宣传手段 , 消除犯罪者对 社会的抵触情 绪 , 主动放 3 我 国缓 刑 制 度 适 用 的 现 状 弃继 续 再 犯 罪 的意 愿 , 之 融入 于 社 会 。 因此 , 司 法 实 践 中 , 使 在 对犯 罪 者 适 用 15 g 2年 4月 2 日 , 国 就 颁 布 了《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惩 治 贪 污 1 我 中 缓 刑 的 几率 越 来 越 高 。 是 , 时 也 逐 渐 暴 露 出 我 国缓 刑 制度 的一 些 问 题 。 但 同 笔 条例》 该 条例 虽然只规 定宣告缓刑只 适用于贪污犯罪 , , 但确是在我 者借 本 文谈 一 谈 对 我 国 缓 刑 制度 的 一 些看 法。
关键词 : 刑 缓 制 度
是指 对 于 被 判 处 一定 刑 罚 的犯 罪 分 子 ,在 一定 期
试论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存在 着 巨大刑 刑 犯应 当遵循 的行为 规则和 行为标 准 , 也 是缓刑考 察机 关公安机 中存 在 的问题 两方 面来研 究 , 共 同探 讨完 善我 国缓刑 制度 。
一
关 或者 社 区矫正 机构 对缓 刑犯进 行监 督法 律依据 。
其二, 主观 方面 的条件 : 根据犯 罪分子 的犯罪 情节和 悔罪表现 , 适 察机 关 的规定 报 告 自己的活 动情 况 ; 是 否遵 守关 于会 客的规 定 ;
用 缓刑确 实不致 再危 害社会 ; 也就是 说犯罪分 子主观 上存在 着悔 是 否在离 开所居住 的市 、 县或者 迁居 的时候 , 报经考 察机关批 准 ;
、
我 国缓  ̄ I J l l i I J 度 的立 法现 状 与存在 的 问题分析
( 四) 缓刑的考察机关
《 刑法》 第7 6 条 规定 : “ 被 宣 告缓刑 的犯 罪分 子 , 在 缓刑 考验
( 一) 适 用 的条件
我 国适 用缓 刑 的条件 是极其 严格 , 从相 关法 条 中, 大致 可 以 期 限 内, 由公 安机 关考 察 , 所 在单 位或 者基层 组织 予 以配合” 。 考 归纳 出适 用缓 刑的三 个方面 的 内容 : 其一 , 适 用对 象条件 “ 被判处 察 的具 体 内容 , 表现 在被 宣告 缓刑 的犯罪 分子 , 在缓刑 考验 期 限 拘 役或 3 年 以下有 期徒刑 的犯罪 分子 ” , 说 明 了罪行 不是很 严重 ; 内, 是 否遵 守 了法 律 、 行 政法规 , 各级 规章 , 服 从监督 : 是否按 照考
( 二) 考验 期限
是所 谓 的附条件 不执 行 , 并公 开予 以宣 告 。
( 五) 缓 刑 的撤销 的若 干 情形 缓刑 的撤销 , 是指 由于犯 罪人 在 缓刑考 验期 内, 没有 遵 守法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作者:马燕妮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缓刑使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执行方式,在我国刑罚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刑法领域的理论也在不断的发展,缓刑作为一种执行刑罚的方式,其符合刑罚发展的方向。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引入较晚,且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完备的立法的支持,缓刑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充分实现其价值。
关键词:缓刑;发展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29-01作者简介:马燕妮(1990-),女,回族,宁夏人,华北电力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分析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在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形势政策催生出了我国的缓刑制度,不仅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产生的其他问题,也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
世界各国的缓刑的内容并非完全相同,但是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我国的缓刑是第二种,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
在我国缓刑还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又称特别缓刑)两种具体的刑罚适用的情况,在此,我们只探讨对一般缓刑的适用情况(以下简称缓刑)。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的犯罪分析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同时,缓刑的适用还必须包括对以下四个方面的考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针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法律规定为应当宣告缓刑,这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对老年人犯罪保护的缺失,体现了对孕妇的人道主义关怀,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还新增了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和禁止令两项执行制度,让他们回归社会,同时一定程度的限制他们,缓刑适用条件的限制以及后续的执行政策相结合,使得我国的缓刑制度对我国法律体系乃至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形式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形式摘要缓刑制度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暂缓执行的制度,是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运用的具体化。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了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依然存有争议。
在形式条件这一块,对特殊类型犯罪没有特殊规定;在实质条件方面的相关规定依然存在模糊,导致法律实践中不太好操作。
建议完善相关立法,考虑引入缓刑罚金制度,增设缓刑听证制度,以期对正确理解和运用缓刑适用条件的相关规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缓刑适用条件认定缓刑制度是适应当今社会大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缓刑制度领域的具体化。
一直以来,我国许多学者针对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不少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
高铭暄教授一直以来在各种学术著作中支持“刑罚轻缓化”的刑事法律思想,他认为惩处、刑罚并不是解决刑事犯罪问题的唯一手段。
缓刑制度是适合我国刑事领域的有利规定,但长期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加以完善。
现行刑法在原刑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了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循的事项,引入社区矫正等考察方式,从而使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更加彰显。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有针对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提出符合时代发展和刑法领域要求的新规定,但关于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依然存在一些实质层面的不足。
一、缓刑制度适用形式条件的认定及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能够考虑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他们虽然有犯罪行为,但总的来说,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来说要小,而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对其加以教育改造,有很强的可塑性。
长期自由刑和无期徒刑针对的往往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不剥夺其自由难以达到惩治和教育的目的。
放眼世界其他国家,法国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的刑种条件是被判处五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德国刑法适用的是被判处一年以下的犯罪分子,大多数国家规定的是三年以下。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达国家及其缓刑制度立法比较完善, 司法适用也较为普遍。 相比较 而言, 我国缓刑制度立法起步较晚, 虽有发展但仍相对滞
后, 司法适用也 不尽如 意。本 文试着 简要谈 谈我 国缓刑 制度及立 法的完善 。 关键词 缓刑 轻罪 刑罚
中图分 类号 : 9 41 D 2.
一
文献标 识码 : A
规 定 , 国 《 法》 我 刑 中的 缓刑 是 指 , 判 机 关对 于 判 处拘 役 , 以下 有 行缓刑类型 。 审 3年 而在世界很多国家刑法中关于缓刑种类 的规定, 正在朝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认为暂缓执行原判 着针对罪行情况而适用不 同缓刑的方向发展, 很多缓刑法制发达国家 刑罚,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 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 暂缓其刑罚的 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 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是被发现判决宣 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也没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 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行为的, 缓刑考验期满, 原 而不能以缓刑表达围绕缓刑展开的整套的行动准则或工作方式 。
不同层次建立我 国的缓刑制度。 对于缓刑适用条件, 可以规定犯罪人
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应该说缓刑这一概念, 只能代表一种事项 对我 国国情 , 当地 引进 国外一些具有先进司法理念的缓刑类型, 适 分
如果将有关缓刑 的整套 的行动准则或工作方式用一个词汇来表达 , 那 无再犯可能性和不危及法秩序 为适用缓刑 的实质性条件, 增加“ 犯罪 么它 的完整概念应该是“ 缓刑制度” 这一制度所包含的 内容, 。 至少应 人犯罪前的情况” 有矫正条件” 和“ 这两个判断犯罪人再犯可能性的根 包括实体法制度, 程序法制度和考察制度 。 国缓刑制度的特 点在于 据。同时对缓刑裁判采用科学 的量化评价方法。 我 对犯罪判处刑罚, 同时宣告缓刑 , 但又在一定期 限内保留执行原判刑
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
作 者简 介: 叶 灵猛 , 厦 门市同安 区人 民检察 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缓刑, 作 为现代 意义上 的一种 刑 罚适 用制 度 , 为人 们提供 了
一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4 - 0 3 6 - 0 2
化 消极因素 为积极 因素 , 在一 定条件下 , 比实体刑 更具有优 势 , 更 理 未成年 人刑 事案件具 体应 用法律 若干 问题的解 释》 的 出台 , 未
能 体现刑 罚 的人 道性 和经济 性原 则。
一
成 年人犯 罪在 刑罚上更 应 予以重视 、 保护 , 但据 统计 , 2 0 0 9 年 我 院未成年 人判 处缓刑 占全 部缓刑 人员 的比例 为 1 9 . 8 %,而 2 0 1 0 年 未成年人所 占比例 为 1 8 . 4 %, 2 0 1 1 年 未成年人 所 占比例 则下降
断“ 适用缓 刑确 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 ” , 现 有法律及 其 司法 解释并 未 关考 察, 人 民群众 、 社会 团体进 行社 会监督 的执行 形式 。但实 践 作 进一步 规定 , 实 践中如何 适用缓刑 没有统 一、 具体 的标 准 , 这 就 中 , 公安机 关 由于 自身任务繁 重 , 人 力、 物力 、 财力等有 限, 以至 于
刑制 度 , 在 司法 实践 中 已得到 了较 为广泛 的运用 , 也取得 了一定 的社会 效果 , 它为推动 我 国法制 的发展 作 出 了积极 贡 献, 但
是, 由于立法规定上过于原则, 实践中主观随惠I 陛j 皎大, 经验 不足 , 措施不当等, 缓刑在适用及执行上还存在着不足 与问题 , 本文 通过 对我 院近三 年有 关缓 刑数 据 的分析 , 拟 就缓刑 适用及 执行 中 出现 的问题及 完善提 出 自己的看 法与建 议 。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引言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旨在对一部分轻罪犯进行法律教育和社会化矫正,以期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然而,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等。
本文将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问题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
目前,对于缓刑人员是否能够成功进行社会化矫正,主要依靠个别缓刑人员的自述和社会调查等手段来进行判断,而缺乏相对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
这种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的不精准和不到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对缓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心理健康状况、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2.引入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加强评估过程的监督和公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评估结果的滥用和不公正。
问题二: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很多地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相对薄弱,缺乏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个性化辅导和职业培训;另一方面,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如就业问题、社会关系问题等,而这些问题对他们的成功矫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专业人员配备: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应增加专业人员的配备,如法律、心理学、职业培训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为缓刑人员提供专业且个性化的服务。
2.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针对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交技能培养等,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缓刑是怎样执行的
一、缓刑是怎样执行的缓刑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
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二、缓刑可以变更执行地么可以。
法律快车提醒您,被判缓刑申请的异地执行,但由于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可以申请回原籍执行。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三、缓刑期间需要注意什么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于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首先要明确的是,对人民群众来说,这一制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通过减轻刑罚和实施其他处罚来实现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缓刑制度既然在我国受到了重视,可见它的重要性。
它不仅可以帮助罪犯得到刑法上的宽松政策,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保护社会秩序、维护民主法治的目标。
缓刑制度的颁布,将帮助改变犯人的行为,有利于改善犯人的思想和行为,促进犯人的改造和再教育,使犯人重回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并获得尊重和正当权利。
但是,在实施缓刑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适用范围——缓刑制度目前仅适用于犯有刑法规定罪行的犯罪分子;实施条件——对于被告人的前科、被害人的意见和社会影响都会影响缓刑制度的实施;种类和范围——缓刑制度只是普通法律分类的罪行,应当设置一个宽松的缓刑制度;实施机制——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审判机制,确保缓刑制度的严格执行;缓刑服务和财力支持——应当确保缓刑制度能够真正带来社会效益,而不是弃用犯罪分子。
总体而言,缓刑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是因其执行效果取决于司法实践,也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
司法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审判机制的建设,改善司法的实践,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使缓刑制度的实施更加有效,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正当的法律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摘要: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我国缓刑制度的含义至关重要,是正确适用我国缓刑制度的重要基础。
缓行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制。
可以从缓刑的含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适用和立法晚上等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关键词:缓刑制度;刑法;立法一、缓刑制度的含义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确我国缓刑制度的含义至关重要,是正确适用我国缓刑制度的重要基础。
我国刑法中的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缓刑有两种,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作用(1)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
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从优化刑法的功能上,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其次,从符合社会经济角度上,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2)缓刑制度的消极作用制定缓刑制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需求,其正面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是在执法机构适用缓刑制度时,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常见的问题有很多。
首先,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不高。
其次,现在的缓刑适用制度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缺少有效监督的缓刑适用制度滋生着司法腐败现象。
再次,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没有社会(或群众)的参与权。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1)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在我国刑法第72条有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V1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V1一、缓刑制度的概念及存在的意义缓刑制度是指在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罪行情节等因素,决定暂缓其刑罚执行,规定缓刑考验期限,给予被告人改造、教育和帮助的机会,并从刑罚中短暂透支了社会资源,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罪刑制度。
可以看出,缓刑制度对于保护罪犯的人权,同时又能保障社会安全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目前,国内缓刑制度在推行与实践中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1、比例偏小:“百罪之首”的贪污受贿罪、贩卖毒品罪、强奸罪等某些罪名被排除在缓刑制度之外,且法院对缓刑的判定过于严格,导致缓刑的比例偏低;2、考验期过短: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一年,但考验期过短,难以真正检验被缓刑人员的改造效果,造成缓刑失灵的可能;3、缺少社会支持机制:被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往往面临就业、教育、居住等诸多困境,但政府和社会并未提供足够的支持机制来帮助他们尽早融入社会,这可能会加剧被缓刑人员的二次犯罪率;4、地域差异: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定标准和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缓刑制度的公正性、统一性受到影响。
三、个人看法1、提高缓刑比例:在罪行性质和情节较轻,能够保证社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缓刑比例,以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更加人性化地解决罪犯刑罚执行问题;2、延长考验期:将缓刑考验期充分延长,例如将考验期从一年延长至三年,这样可以更好地对被缓刑人员的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并帮助他们逐渐适应社会生活;3、完善社会支持机制:在考验期内,可以为被缓刑人员提供一定的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4、加强监督力度:通过建立统一的缓刑判定标准和监管机制,提高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执行效率。
综上所述,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制定改革方案,以使缓刑制度更加适应社会和法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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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论文摘要缓刑,是指对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
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它为推动我国法制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上过于原则,实践中主观随意性较大,经验不足,措施不当等,缓刑在适用及执行上还存在着不足与问题,本文通过对我院近三年有关缓刑数据的分析,拟就缓刑适用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缓刑缓刑制度监督社区矫正
缓刑,作为现代意义上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崭新的矫正形式,一直被认为是当前社会中代替监禁刑的最好方法。
可以说缓刑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被刑罚者的人格尊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一定条件下,比实体刑更具有优势,更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和经济性原则。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一)缓刑适用逐渐增多,适用条件过于笼统
缓刑,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上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是:“对于被判处拘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该规定过于笼统,现实中如何判断“适用缓刑确实
不致再危害社会”,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如何适用缓刑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这就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导致了缓刑适用比例的增多。
据统计,我院2009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16%,2010年则上升为21%,2011年上升为23%,缓刑适用比例的上升,与立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弹性过大造成缓刑适用上的随意性有一定的关系。
(二)缓刑适用与罚金刑挂钩
刑罚在规定了人身和自由罚的同时,还规定了金钱罚,即罚金和没收财产,罚金本身是一种附加刑,它的处罚不应触及到主刑的判决和执行,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执法者因为经济诱惑力的引导,盲目追求罚金刑,而忽略了主刑的自由裁量,为了能够实现罚金刑而大幅度使用缓刑,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据统计,我院2009年至2011年期间,适用缓刑的同时判处罚金刑的比例高达30.2%,从而导致有些人民群众产生错误理解,认为缴纳了一定的金钱就能免除刑罚,歪曲了缓刑的目的与作用,也容易导致司法的腐败。
(三)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所占比例减少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随着我国轻缓刑事政策的提出与贯彻执行以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罚上更应予以重视、保护,但据统计,2009年我院未成年人判处缓刑占全部缓刑人员的比例为19.8%,而2010年未成年人所占比
例为18.4%,2011年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则下降为13.5%,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所占比例减少了,本来应给予保护的未成年人,却因种种原因而未能适用缓刑。
(四)执行制度不健全,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不力
我国刑法对于缓刑犯的考察,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缓刑犯所在单位或其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即由公安机关作为考察机关考察,人民群众、社会团体进行社会监督的执行形式。
但实践中,公安机关由于自身任务繁重,人力、物力、财力等有限,以至于公安机关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不力,造成对缓刑人员无人过问、缓而不管,使得缓刑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而配合监管考察的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由于自身法律素养的欠缺及其职责的不明,尚未能有效的参与监督及其监管。
二、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与思考
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依靠专门机关监管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一项特有制度。
缓刑的合理适用,能够利用社会力量鼓励刑罚者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安定,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我们应不断地逐渐完善缓刑制度,发挥缓刑的法律和社会作用。
(一)加强司法解释,重新审视适用幅度过大和用语模糊问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我国刑法对缓刑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实践中是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判断,而法官个人的认识往往存在不一致,导
致很多类似案例由不同的法官审理或在不同的地区审理,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实践将缓刑适用的条件进一步具体化、定量化,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笔者认为可以对以下做出具体化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中止犯、预备犯、胁从犯、积极退赃、立功、自首、坦白、积极努力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和悔罪上规定。
(二)完善缓刑适用程序,促进司法公正、公开
现有的缓刑制度,决定是否适应缓刑完全由法官决定,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社会则无权进行监督。
为了规范、统一缓刑的适用,增强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公平,防止错用和滥用,笔者认为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过程中,可以增加设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缓刑适用的建议权,以及社会群众的参与权,即设置缓刑听证程序。
如此可以使缓刑适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使法官的裁量活动受到应有的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发生司法腐败。
(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加强缓刑的监督、考察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作为缓刑的执行机关,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公安机关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不力,甚至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使缓刑的考察与执行流于形式,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应总结经验教训,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及立法经验进行改进,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缓刑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安置于社区内,由专门
的国家机关为主负责,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为辅协助负责,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心理和行为,并积极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
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建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辅,公安机关配合,人民群众及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缓刑犯的刑事执行。
可喜的是近期我国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虽然刚开始起步,但已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