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探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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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立与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的必要性
1.1发达国家完善的建筑节能法律体系
发达国家对于建筑节能都己建立了完整的法律体系,对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日本是能源匮乏的国家,早在1979年便颁布实施了《合理用能法》,对能源消耗标准做了严格的规定,并对建设方的节能义务做了规定;1998年制定《2010年能源供应和需求的长期展望》,强调通过采用稳定的节能措施来控制能源需求。美国是人均能源占有量最多、能源相对丰富的国家,同样重视节约能源方面的立法,相继出台了《资源节约与恢复法》、《联邦能源管理改进法》、《国家能源政策法》等多部法律,对建筑节能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在1991年到1998年期间,共发布了10部行政令和两份总统备忘录来推动建筑节能;2013年出台6的(能源部能源战略计划》更是把“提高能源利用率”上升到能源安全战略的高度。
“放管服”——探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完善
摘要:法律是指导和规范建筑节能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自《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施行,对推动建筑节能工作起到了显著作用。十余年来,建筑节能的内涵已演进为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建筑已成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引擎。现有建筑节能领域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结合新时代新的发展理念,总结我国当前建筑节能领域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以“放管服”改革为背景对完善我国建筑节能领域法律法规提出建议。
关键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放管服
引言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全球可持续性发展的两大障碍。在全社会总能耗中,建筑能耗的比例占近1/3。为了改善生存环境和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世界各国均将节约能源作为一项重要战略措施。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建设总量逐年扩大,建筑用能占全社会能耗的比重也不断增大,但建筑用能利用效率低和污染严重的问题却一直未能解决,建筑节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因此,如何解决建筑节能问题,已成为我国落实可持续发展观的一项重大课题。
1.2我国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贯彻情况及其症结
我国建筑节能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新建建筑贯彻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过低。早在1986年,我国就开始试行第一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1999年已经把北方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纳入强制性标准进行贯彻。但是,建设部2000年对北方当时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却表明,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节能建筑只占同期建筑总量的6.4%,到2000年底,在全国城乡既有的房屋建筑中,达到采暖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仅有1.8亿平方米,仅占全部城乡建筑面积的约0.6%;还有270亿平方米既有建筑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保温隔热性和气密性差、供热系统效率低下等问题。究其原因,除了起步晚、资金投入少、认识不足、技术落后等因素外,相应的强制性法律法规不完善是重要的原因。
3.2建立和完善各效力层级的节能法律法规
建议国务院加快制定和出台《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把建筑的终端能源消耗纳入其中,改变目前建筑节能领域行政法规缺位的现状,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强制与激励相结合的机制,为建筑节能制定相应的经济激励政策提供法律依据。真正从行政法规的高度,协调各部门利益,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工作进程。从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等方面修订《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以适应在民用建筑节能中开展各项具体工作的需要。第一,调整适用范围,使其不仅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还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成为三个气候带通用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增加调整对象,除加强对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外,应增加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既有建筑节能目标、融资渠道、考核验收体系等内容;第三,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进行细化,以加强规定的执行力度。制定和出台建筑节能相关技术标准,作为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的必要补充和技术支持。技术标准具有专业性、灵活性的特点,与法规相比,可保持内容的先进性,因此,可作为法规体系的必要补充,发挥其技术支持的基础性作用。
2.“放管服”对建筑节能领域立法工作的整体要求
2018年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快完善法律法规。按照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抓紧清理修改一切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期盼的法律法规,及时把改革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制度。在“放管服”改革的进程中,既要通过法制保障改革,又要通过改革完善法制。而政府既是“放管服”改革的主要推动者,又是法规、规章的制定及适用主体之一。可从宏观、微观两层面出发采取相关措施,使建筑节能领域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以及优化服务的改革目标。宏观层面上,政府应积极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切实保障法律的先进性、实用性。微观层面上,由于建筑节能领域涉及的主体众多,比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那么政府“放管服”改革的目标应当在上述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中充分体现。以今年3月份国务院开始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为例,如在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方面,合理划分工程项目的审批流程,整合审批阶段;根据工程项目类型、规模等因素,分类细化审批流程;由一家部门牵头,推广并联审批;精简、合并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能;政府正在工程建筑领域试点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在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建筑节能市场管理,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管理职责,并创新引入多元化的投资模式对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在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方面,以打造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统一审批体系,实现“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请材料,“一个系统”进行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为企业及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便利环境。
3.建立和完善全方位、各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体系
3.1建立健全全方位的建筑节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规体系
在全国人大修订作为国家节约能源方面根本法律作为调整建设领域各项活动法律基础的《建筑法》时,统筹考虑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为他效力层级较低的法律提供上位法依据。甚至按照有些人大代表呼吁,直接制定《建筑节能法》,以法律的形式对降低建筑能耗、规范建筑节能进行明确。同时,应加快《城市规划结》、《土地管理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法)等有关法律关于建筑节能条款的修订工作,保证建筑节能立法的全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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