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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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保密协议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项目保密协议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代理人)

地址:

主要负责人:

鉴于甲方、乙方与丙方三方当事人将在××项目中交流各自的保密信息,三方本着守法诚信、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署本保密协议,并依本协议对在项目过程中所获悉的他方信息予以保密。

第一条“保密信息”的界定

“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研究报告、预测和估

计、商业计划与方案、商业秘密、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法律意见和建议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保密协议的类别包括:

(一)甲方从签订本协议起从乙、丙方取得的信息;

(二)乙方从签订本协议起从甲、丙方取得的信息;

(三)丙方从签订本协议起从甲、乙方取得的信息;

(四)甲、乙、丙三方从签订本协议起从他方取得的,与本协议相关的,相约应保密的信息。

第二条“保密信息”的除外情形

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一)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二)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三)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取得的,该第三方非违法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四)在未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五)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这里的“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

第三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对在整个项目过程中提供给对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或有关的一切权利,均应相互承认并充分考虑对方利益,及时采取严格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2.丙方所作出的针对该项目的法律意见、法律文书、调查意见、谈判文件等法律咨询意见,甲乙双方均应采取严格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3.丙方对在整个项目过程中所知悉的关于甲乙方的保密信息,有义务采取严格有效的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4. 各方对其他方披露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项目的目的,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或者任何与项目不相关事项;未经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得利用其保密信息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商业行为。

5.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其他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6.一方当事人向签署分包合同的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应事先获得提供方书面同意,并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7.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有关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权等任何权利,接收方只有权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

8. 接收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诉讼、仲裁、扣押、没收、赔偿或补偿请求或其他权利要求,由此给接收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提供方应给予赔偿或补偿;接收方对第三方任何合理赔偿或补偿,提供方应给予补偿,但接收方错误地使用该保密信息的除外。

9. 在每一单独订立合同的项目终止之后,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作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并保证不泄露该保密信息。

第四条关于保密义务主体的特别约定

本协议所指的作为保密义务的主体包括:

(一)甲、乙、丙三方单位;

(二)甲、乙、丙三方中直接参与收购兼并重组的员工;

(三)甲、乙、丙三方因项目而接触到保密信息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二)和(三)款的主体在保密期内离职的,仍然继续负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本协议对各方的受益者、继承者、指派者等关联方均有效。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 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信息提供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但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3. 各方有义务保证防止他方保密信息的泄露,任何一个参与该项目的员工或接触该信息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协议,否则,该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于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提供方提前九十(90)天发出书面通知给接收方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否则该协议永久有效。但是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对于在本协议终止前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义务将不受影响,继续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通过友好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争议,各方均有权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条特别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我国《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附则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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