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
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一、停车设施规划1.停车场应合理规划,适应公共建筑的使用需求,满足不同车辆的停放需求。
2.停车场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选址和设计,确保与城市交通、环境相协调。
3.停车场应合理设置出入口、车道、停车位等设施,确保交通流畅、安全。
二、停车设施设计1.停车场应根据使用性质和车辆类型,合理确定车位尺寸、车道宽度、出入口数量等参数。
2.停车场应设置相应的指示牌、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确保车辆停放有序、安全。
3.停车场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残疾人车位和无障碍通道,满足特殊人群的停车需求。
三、停车设施建造1.停车场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造,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2.停车场应采用合适的结构形式和材料,提高停车场的耐久性和使用寿命。
3.停车场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建造,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停车设施使用1.停车场应向公众开放,满足不同用户的停车需求。
2.停车场应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并出具正规发票。
3.停车场应建立完善的车辆进出登记制度,确保车辆安全和管理有序。
五、停车设施管理1.停车场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停车场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3.停车场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各项设施的正常运转。
六、停车设施安全1.停车场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2.停车场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停车场应设置监控系统,对车辆进出和停放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车辆安全和管理有序。
4.停车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偷盗、破坏等不良事件的发生。
5.停车场应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安全巡查和管理。
6.停车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和应对。
7.停车场应加强与当地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公共建筑的安全和稳定。
8.停车场应设置相应的紧急通道和出口,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新技术新工艺效果评估与改进
总结词
收集和分析数据
详细描述
应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以评估新技术新工艺的实施效果。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应基于评估指标和标准 ,以便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效果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
新技术新工艺效果评估与改进
总结词
改进和完善新技术新工艺
详细描述
根据效果评估结果,应对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改进和完善。改进和完善应基于数据分析结 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以提高新技术新工艺的适用性和可靠性。同时, 应持续关注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动态,及时引进和应用新的技术成果,以提高城市公共
04
加强材料质量控制
选用优质混凝土材料,确保地 面强度。
优化排水设计
合理布置排水沟和排水口,确 保地面排水顺畅。
清晰标线
使用耐久性好的标线材料,确 保标线清晰可见。
设备维护
定期检查设施设备,及时维修 和更换损坏部件。
防治措施实施与效果评估
实施过程
按照制定的防治措施进行施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 效执行。
实施封闭式管理
对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 理,设置门禁系统和监控 系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 全和秩序。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控制施工噪音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用低噪音设备,控制施工噪音对周边居民 的影响。
减少施工扬尘
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保护水土资源
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
02
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 作技能。
03
实施安全检查与隐 患排查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 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的 安全可控。
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
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ICS 91.090Q 70备案号:23814-2009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parking engineeringDB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595—20082008-11-14 发布2009-03-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595—2008I目次前言...................................................................... ........................................................... 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 (1)4 基本要求...................................................................... (2)5 公共停车场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 (2)6 公共停车场的设置...................................................................... .. (3)7 用地与建筑标准...................................................................... (3)8 建筑设备...................................................................... (5)9 交通工程设施...................................................................... . (6)10 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 .. (6)DB11/T 595—2008 II前言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公共停车场标准
公共停车场标准1.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
2.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米。
3.停车场的建设, 要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4. 机动车: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5、(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6、(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7、(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8、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9、居住区配套停车位要求普通居住区按照三环路以内3辆/10户,三环路以外5辆/10户。
10、公寓按照1辆/户别墅区按照2辆/户3. 机动车地下停车库设计要求(1)出入口车道坡度(2)机械式升降出入口最大负荷车位(3)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按照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并列停车位最小尺寸6米×2.5米,侧式停车位最小尺寸为6.5×2米。
11、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为25平方米,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一般为30-35平方米,立体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设计数量计算。
12、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应右转入车道。
13、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道坡道起止线50米以上。
14、50个停车位以内,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车位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车位,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15、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
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建设项⽬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各省市建设项⽬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录:⼀、北京市标准⼆、上海市标准三、天津市标准四、重庆市标准五、浙江省标准六、⼭东省标准七、南京市标准⼋、长沙市标准九、沈阳市标准⼗、哈尔滨市标准⼀、北京市标准依据《北京地区建设⼯程规划设计通则》5.2.2 机动车1.凡本市⾏政区域内建设下列⼤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积1000平⽅⽶以上(含1000平⽅⽶)的饭庄。
(2).建筑⾯积2000平⽅⽶以上(含2000平⽅⽶)的电影院。
(3).建筑⾯积5000平⽅⽶以上(含5000平⽅⽶ )的旅馆、外国⼈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计算,⾃⾏车按每车位1.8平⽅⽶计算。
(2)旅馆中的⼀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标准》规定的⼀级旅游旅馆,⼆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类指特级饭庄,⼆类指⼀级饭庄。
(4)商场中的⼀类指建筑⾯积10000平⽅⽶以上的商场,⼆类指建筑⾯积不⾜10000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类指不⾜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集贸市场和⼈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地下或多层车库。
⼆、上海市标准依据《上海市建筑⼯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9 建筑⼯程配置停车位指标70、建筑⼯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型车为计算当量,⾮机动车以⾃⾏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机动车类:⼩型车为1.0。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 总则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2 术语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和公共建筑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2.0.10 机动车 motor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如下:
1.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
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2.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
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3.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颁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1988年10月03日【实施日期】1989年01月01日【正文】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
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3.09
•【文号】建标[2010]33号
•【施行日期】2010.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3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组织编制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九日。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6
一、前言2016年,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交通压力日趋增加,停车难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解决停车难问题,改善城市停车环境,我国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保障建设质量,满足市民停车需求,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6》,以便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停车问题的解决。
二、核心内容1. 建设范围《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6》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其中,城市公共停车场主要包括街道停车泊位、临时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等。
这些停车场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将在标准中有明确规定。
2. 规划设计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设计是整个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6》规定了停车场选址、建筑风格、停车泊位布局、通道设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规划设计阶段,需严格遵循相关标准,保证停车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建设标准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标准主要包括停车位尺寸、地面硬化、标线标识、照明设施、安全设施等方面。
其中,停车位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地面硬化要求耐磨、抗压、防滑,标线标识应清晰明确,照明设施应满足夜间使用需求,安全设施要做到完善可靠。
时刻关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保证工程的质量。
4. 管理要求《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6》对于停车场的管理要求也有详细的规定。
停车场管理要做到公平、公正、高效,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还需要加强对停车场的安全、卫生管理,确保停车场建设后的良好使用环境。
5. 监督检查在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标准要求进行。
一旦发现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将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结语《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16》的发布,对于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
一、 《规范》编制工作情况
(五)工作概况与流程 工作流程:
编制工作大纲 04.11 调研工作 04.11~05.5 三次征求意见 05.5、06.3、07.11
专家初审 05.10
修改意见稿 06.6~06.9
形成送审稿 06.9
修改送审稿 07.12
通过审查 08.4~08.7
发布 08.11
二、 《规范》编制的依据与原则
一、 《规范》编制工作情况 ( 三 ) 国 内 外 相 关 研 究 现 状
调研范围 美国 日本 新加坡 德国 法国 英国 韩国 香港 台湾
国 外 、 港 台 地 区
结论 1. 与停车有关的法规 较为完善 2. 实施不同的停车对 策应对城市停车矛盾 3. 停车场专项建设 标准缺乏 4. 停车场建设现况规 模、水平标准存在差异
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城市容貌标准 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欢 迎 出 席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
宣贯会
宣贯资料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
编制情况与内容
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编制组 2009年2月
宣贯内容
一、 《规范》编制工作情况 二、 《规范》编制的依据与原则 三、 《规范》的特点
四、 《规范》的主要内容框架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浙江省标准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修订稿)2004年2月目录1 总则 (1)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5)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附录A (32)附录B (33)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2.0.1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2.0.3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0.5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18页文档资料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严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周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urban road public transportation stop,terminus and depotengineeringCJJ/T 15-2011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182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5—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11月22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5]84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在原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 15—87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车站;3停车场;4保养场;5修理厂;6调度中心。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1 新增公共交通枢纽站和调度中心的设计;2 对站、场、厂设施的功能和基本要求进行了细化;3 对停车场总用地规模等概念不清和已过时指标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调整;4 新增了公共交通站、场、厂电动汽车、智能交通(ITS)、信息化建设等;5 删除了城市水上公共交通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交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地址:武汉市发展大道409号五洲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430015)。
停车场标准
1 总则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0.1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2.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对于吸引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地。
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隧道引道处。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2.0.3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2.0.4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城市的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水平,合理控制建设和投资规模,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和项目后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其他停车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守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及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格执行有关劳动安全、节能减排、节约用地、消防、环境保护的规定,做到功能合理、经济适用。
第五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合理规划,适时建设,有序发展。
第六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宜进行布局与规模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各地应按当地政府要求取得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七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与道路交通、用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机衔接,加强城市工程停车场的信息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的建立,满足安全、便捷、通畅、高效的交通服务要求。
第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规模与构成第九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规划,在综合考虑边用地情况、停车需求、路网承载能力的基础上确定。
第十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按照停车位数量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类,不同规模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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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的编制目的、原则与内容遵循相关规定
建设部 、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519 号)
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编写规定》(建标 [2007]144号)
3、借鉴若干资料
二、 《规范》编制的依据与原则
(二)规范的编制原则
1. 一致性原则
《规范》的主要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北京市有关技术政策协调一致。 2. 适当超前性原则
立足现状,结合北京市交通发展及新技术推广考虑部分建设标准的提高。
3. 可操作性原则 《规范》的明确化;先进性及循序渐进的统一
4. 体例标准化原则
《规范》编制体例符合相关标准编写规则的要求
三、 《规范》的特点
1. 适应北京市实际情况确定公共停车场分级、规模、建设 标准。 2. 与现行国家、北京市地方建设管理规定协调一致。 3. 在内容与深度上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着重规定规模等级、 设施组成及其建筑标准的主要控制指标。 4. 编制内容依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不含具 体设计参数、运营管理内容、收费与建设政策等方面的规 定。 5. 在吸收借鉴有关研究资料和利用对北京市停车现况调研 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调整修订《规范》内容与控制标准。
一、 《规范》编制工作情况
( 三 ) 国 内 外 相 国 关 内 研 究 现 状
调研范围 广州 深圳 上海 青岛 重庆 郑州 沈阳 哈尔滨等
结论 1.城市停车矛盾日益 突出。 2. 有关停车场建设的 地方法规多偏重于停 车管理规定(秩序、 经营等) 3. 国内尚无停车场工 程建设规范出台。
一、 《规范》编制工作情况
一、 《规范》编制工作情况
(五)工作概况与流程 工作流程:
编制工作大纲 04.11 调研工作 04.11~05.5 三次征求意见 05.5、06.3、07.11
专家初审 05.10
修改意见稿 06.6~06.9
形成送审稿 06.9
修改送审稿 07.12
通过审查 08.4~08.7
发布 08.11
二、 《规范》编制的依据与原则
五、 《规范》条文的说明
基本要求共计6条。主要包括:公共停车场建设原则、与规 划的关系、投资政策与要求、鼓励政策、基本建设要求。
编写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工程项目建设规范编制 工作暂行办法》确定的编制内容、编制原则;结合北京市停 车场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与规定及政策导向。 提出了控制建设路侧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化停车,考虑安 全防护与环保设施等,符合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发展对策以及 我国提出产业发展政策的基本原则。
五、 《规范》条文的说明
一、 《规范》编制工作情况
(一)《规范》的编制背景
1、“三定”方案中路政局的工作职能之一 2、属交通委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计划一类项目35项内容之一
3、列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4年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一、 《规范》编制工作情况
(二)《规范》编制的必要性
1.北京市停车场建设发展的需求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通则 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 第1部分:道路交通
26部现行国标、行标、地标作为本 标准引入文件,具体要求与指标可 参照执行,未标注上述文件发布年 号,应采用最新版本。
五、 《规范》条文的说明
五、 《规范》条文的说明
共计9条术语与定义。包括:停车场、停车位、公共停车 场、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楼、机械式停车库、 路侧停车场、路外停车场。 选入原则为:北京市现存在的停车场构成类型;《规范》 条文中出现的;按停车场构成体系——服务功能、所处位 置、结构类型划分。 定义出自《规范》系列;参考文献;比对定义。明确了公 共停车场与路外停车场的有关概念。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停车场 Parking 停放和储存机动车车辆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3.2 机动车停车位 Parking Space 停车场中为停放机动车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备中停放机动车车辆的部位,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周边必需 的距离组成,并包含机动车停车场各类设施占地分摊面积。 3.3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Public Parking 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 3.4 机动车地面停车场 Parking Square 停放和储存机动车车辆的露天场地。 3.5 地下停车场 Basement Parking 建筑在地下(停车间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的一半)具有一层或多层的机动车停车场。 3.6 机动车停车楼 Ground Garage 专用或兼用停放机动车的固定建筑物。 3.7 机械式停车库 Mechanical Garage 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或运送且停放车辆的机动车停车场。 3.8 路侧停车场 Roadside Parking 指设在各类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停车场。 3.9 路外停车场 Outside Parking 指在道路红线以外专门开辟修建的机动车停车场。
四、 《规范》的主要内容框架
除范围、引用文件外包括 八章五十一条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停车设施 建筑设备 其他设施 管理设施
5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停车场工程 建设规范内容
6设置原则
7用地与建
8建筑设备
给排水 暖通
9交通工程
管理 安全
10安全环保
交通 防火 人防 环保
筑标准
选址 地面
出入口
电气 地下 楼 机械 监控
欢 迎 出 席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
宣贯会
宣贯资料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
编制情况与内容
北京市路政局、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公共停车场工程建设规范》编制组 2009年2月
宣贯内容
一、 《规范》编制工作情况 二、 《规范》编制的依据与原则 三、 《规范》的特点
四、 《规范》的主要内容框架
无障碍
结构
五、 《规范》条文的说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规模、项目构成、设置、用地、建筑标准、建筑 设备、交通工程设施、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标准规定的内容依据“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暂行规定” 提出,经研讨和征求意见未列入建设工期与经济指标部分 规范适用范围所指公共停车场的含义与术语定义表述相同。
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城市容貌标准 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 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停车矛盾突出已成为城市交通管理的棘手问题 加快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迫在眉睫
2.规范公共停车场建设行为
《规范》是控制项目建设规模与水平的基础 《规范》是对项目建设过程监管的尺度
《规范》是指导现有公共停车场改扩建的依据
3.对工程建设规范体系的完善
国家与地方尚无同类《规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规范》具备完整性、合理的修订与新编条款
(一)规范编制依据
1、编制项目计划
京质监标发[2004]282号《关于印发200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 通知》 京交行发[2004]395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制定地方标准和经营服务规 范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交行发[2004]474号《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交通行业2004年北京市地方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三、 《规范》的特点
6. 编制过程中,调研资料多、论证修改次数多、征求意见 广泛、覆盖面广 包括相关标准、研究报告、参考文献、调研报告 共计11部分48份; 编制过程中形成修改稿5稿,征求意见稿4稿,送审稿 2稿,均进行了多次论证修改。 征求专家意见2次,涉及业内专家10位; 征求建委、规划委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意见3次、涉 及单位24个;(征集意见219条,采纳意见139条) 经专家及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2次; 组织《规范》研讨会19次。
五、 《规范》条文的说明
4 基本要求 4.1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与车辆拥有量、交通需求以及城市交通发展政策相协调。 4.2 城市中心区宜采用地下停车场库和停车楼,有条件时可设置路侧停车场,并不 应干扰道路交通功能的发挥;其他地区宜采用路外地面停车场。 4.3 宜建设占地少、容量大、存取安全方便的机械化停车设施。 4.4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古城保护、环保、节能及安全防护的规 定,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4.5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采用成熟的、适用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与设备。公共停 车场的建筑形式应满足交通功能;建筑结构应坚固、耐久、稳定,确保使用功能;建 筑装饰应实用,采用防火、防潮、防腐、无污染、易于清洁的安全材料。 4.6 公共停车场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产使用。
GB 3096 GB 5768 GB 897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0001.1 GB 17907 GB 50015 GB 50019 GB 50034 GB 50038 GB 50067 GB 50108 GB 50208 CJ/T 12 JB/T 8713 JB/T 8909 JB/T 10215 JB/T 10475 JB/T 8910 JB/T 10474 JB/T 10545 JGJ 16 JGJ 100 JTG D81 DB11/ 307 DB11/T 334 DB11/T 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