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程序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新开办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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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审批程序

药品(yàopǐn)经营(jīngyíng)企业(批发(pī fā)、零售(línɡ shòu)连锁)筹建(chóujiàn)审批程序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审批程序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一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4、《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品监督市[2004]76号)5、《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赣食药监市[2007]30号)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8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限)受理4个工作日审核2个工作日复审2个工作日审定2个工作日制作行政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受理范围:本省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申请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受理。
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筹建申请表(附件一);2、拟办企业主要人员材料(cáiliào)〔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个人简历(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年限及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3、办公、营业、仓库土地(tǔdì)房产证明;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qíngkuàng)说明;5、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qíngkuàng)说明;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chū jù)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7、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审批程序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二、审批机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科承办。
申办人按程序要求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一)申办条件1、人员条件(1)申办人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处方药销售审核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工作,上述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
(2)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县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至少两名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
上述人员中应有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人员;(3)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农村乡镇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药品调剂工作经验,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软件管理所经营药品质量,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4)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5)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县以上城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农村乡镇(含)以下地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在企业营业时间均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2、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条件(1)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

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哪些手续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是一项高风险、高关注度的业务。
因此,在开办这类企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手续和规定十分繁琐且必须遵守。
本文将对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办理的手续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对有意开办此类企业的人士有所帮助。
一、行业准入许可证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行业准入许可证。
这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可、批准药品流通企业获得从事药品流通业务的许可证,也叫做《药品流通许可证》。
该证书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生产和经营条件、药品目录、人员要求、存储和配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企业在满足这些条件后才能获得行业准入许可证。
二、药品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行政许可证。
这是指在经过申请、审批和公示后,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证明商家经营药品业务的合法证明。
药品批发和零售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需要定期申请更新。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这是指企业在实施药品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管理规范和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是企业在批发、零售药品过程中需要的一项重要的质量保证措施。
四、药品零售GSP认证药品零售企业需要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GSP (Good Supply Practice)是指药品经营的质量管理规范,主要是通过对药品的采购、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GSP认证是药品销售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认证,也是申请药品批发许可证和药品零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除药品流通之外,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还需要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这一许可证是指批发、零售企业在食品流通活动中必须持有的证明资质,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该企业在从事经营行为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和标准,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防止食品污染等问题。
开办药品零售点的申报程序

济南市药品零售企业申办程序信息来源:药品市场监督处发布时间:2008-04-01一、事物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二、办事机构: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以下简称市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变更、补证、换证及注销工作。
市局审批大厅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发证等业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县局〕负责本辖区内申报材料的接收及转报工作,并在市局统一组织下进行现场验收。
〔在本市范围内跨原辖区迁移的,向迁移后所在县局申请。
〕三、申报条件:济南市辖区内法人或个人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除符合《关于执行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和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外,还应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注意事项:〔一〕法人企业〔含其分支〕申请事项,应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形式提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提起;其他非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要由负责人或实际投资人提起。
如委托他人申办,应提交授权委托书〔附件1〕。
〔二〕申办人提交的纸质证明材料应按要求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一进行签字、盖章〔个体工商户必须负责人签字〕确认。
申请材料应制作目录,一式二份,单面印刷,左侧装订,统一用A4纸制作成册。
四、办理所需证件:1.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筹建时,需提交以下证件:〔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2〕开办连锁企业总部还需提供:所属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开办连锁门店还需提供:连锁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验收需提交以下证件:〔1〕拟设营业〔办公〕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及使用权证明。
五、办理流程:1.申请筹建:申报人向辖区内县局报送筹建申请材料。
2.县局转报:县局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网上转报〔附件2〕市局审批大厅。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审批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审批(十四)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申请条件:(一)筹建药品零售企业条件筹建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规定: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5、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申明。
(二)筹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条件除具有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条件以外,还应具有一定数量的零售连锁门店、连锁加盟店。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目录(一)药品零售企业提交的资料1、四川省绵阳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申请表(附表十四);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3、拟使用房屋证明(产权证或租赁意向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4、拟选址的地理位置平面图(乙类非处方药柜除外);5、连锁加盟店还需提供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签订加盟连锁的质量保证协议(注明协议有效期与《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期限相同);6、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提交的资料1、四川省绵阳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筹建申请表(附表十四);2、拟属连锁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4、拟属连锁门店合作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交验原件)(注明合同或协议有效期与《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期限相同);5、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书或董事会决议,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及个人简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药品零售企业申办条件及标准流程

药物零售公司申办条件一共五项:人员+场合+设施+制度+台账+质量管理档案(其中前四项是验收必备条件,最后两项为药店平常检查需要准备旳材料)一、人员(法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营业员)1、法人:(即老板)无《药物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旳情形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旳公司或者其她单位,其直接负责旳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物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旳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八十三条违背本法规定,提供虚假旳证明、文献资料样品或者采用其她欺骗手段获得《药物生产许可证》、《药物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物批准证明文献旳,吊销《药物生产许可证》、《药物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物批准证明文献,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如下旳罚款。
2、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在公司负责人旳直接领导下,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带领公司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药物管理法》、《药物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贯彻公司旳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①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医学、生物、化学等有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②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旳人员应具有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药或中医中专以上学历,3、营业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限度备注:1、经营处方药,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引合理用药2、有中药旳,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或中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调剂员资格二、场合公司应有与经营药物规模相适应旳营业场合,经营处方药旳,营业场合使用面积不不不小于40平方米。
注明:公司经营场合面积每超过开办原则150平方米,需增长1名执业药师。
三、设施,设备1、应配备齐全有关营业设备和调节温湿度旳设施设备(必须安装空调,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旳设施,并配备容积为0.15立方米以上旳冷藏设备)。
开办药店程序

开办药店程序一、开办药店程序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同意筹建,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办《营业执照》;还应办<<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记>>、<<代码证>>→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二、各步骤应提交的资料1、筹建申请应提交的资料(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3)经营药品的范围;(4)拟设营业场所、仓库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5)企业筹建计划、方案(6)建立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应包括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质量控制的全过程);(7)建设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设备目录;(8)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2、验收申请应提交的资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3、GSP认证申请应提交的资料(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包括企业概况、历史沿革、GSP实施情况,企业未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等);(4)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6)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7)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8)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9)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10)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方位图;(11)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平面布局图(注明仓库长、宽、高,营业场所长、宽);(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加盟店、异地连锁企业门店)

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加盟店、异地连锁企业门店)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连锁加盟店、异地连锁企业门店)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内容一、申办条件:(一)人员要求: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拟办企业若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本人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下同)。
拟办企业若为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均须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拟办企业若为法人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熟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及药品基本知识。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与所就职企业签订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拟办企业所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并经金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店药师岗位能力测试合格。
5、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兼职、挂职,营业时间必须在岗履行职责。
6、具体人员条件要求:(1)至少配备2名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在城区开办的,必须配备1名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如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则其中1名应为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2)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如兼任2家以上企业负责人,则每一家需另外配备2名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3)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包括企业GSP管理工作经验,工作经验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他不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二)场所设施要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
应配备符合药品验收、陈列、储存、养护等要求的设施设备。
南宁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

附件一南宁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程序审批程序:筹建受理→验收受理→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网上公示→发证一、筹建申请提交材料[一式二份(市局一份),A4纸]三、审批1、受理申请筹建材料的食药监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合当地常住人囗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书面决定。
2、食药监管局收到申办人完成拟办筹建后提交的申请验收材料,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现场验收。
3、南宁市城区申办药品零售企业,由市局办理;县辖区申办药品零售企业,由县分局受理并审查,最后将材料报市局审批发证。
四、承诺时间资格审查阶段:30个工作日;验收阶段:15个工作日;网上公示期:10天五、收费标准《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
六、联系电话窗口电话(市局):3221261 投诉电话:3221234附件二南宁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零售连锁)变更审批程序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市区一份),A4纸](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申请表(网上下载: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二、审批程序1、食药监管局自收到申报变更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决定,对申请注册地址变更的,应结合拟变更新址的当地常住人囗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书面决定。
2、验收:对申请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增加经营类别)、经营方式等变更的,食药监管局按规定的条件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对申请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变更的,企业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
3、企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辖区内食药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4、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食药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5、南宁市城区企业办理变更事项,由市办证大厅受理;县辖区企业办理变更事项,由县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最后将材料报市局审批并办理变更手续。
开药店的流程

药品零售企业(门店)须知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6、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零售企业实施验收标准》二、开办(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门店)的条件:1、开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2、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师或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县以下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是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至少两名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两类“药师”可任选搭配,但至少配备两名)作为驻店药师,设中药配方的必须配备中药专业的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开办连锁门店应配备至少两名经注册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三类“药师”可任选搭配,但至少配备两名)作为驻店药师,有中药配方的应配备中药专业的经注册的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或中药师;县以下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至少两名药师职称以上(含药师)药学技术人员作为驻店药师,设中药配方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含中药师)药学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应保证营业时间内在岗,负责审核或监督调配处方,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4、从事药品销售、调剂等人员,无药学技术职称的应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相应岗位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或具有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5、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若能提供具有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充,可以不设置仓库,达不到要求的应按规定设置仓库。
所设的仓库面积应与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以及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设施与设备;有中药配方的,其中药材、中药饮片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并有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流程图筹建申请

发现问题?
制作调查笔录
对有问题物品封存、扣押
制作封存扣押文书
制作先行登记保存文书
对可能有问题物品〔抽样〕
查看有关工作记录
制作现场调查 笔录
查封现场?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有关执法文书上签字
检查结束 〔写书面报告〕
当场处分
物证
?医疗机构许可证??
到达被检查单位
开具抽样通知单〔双方签字〕
核对抽样品种、批号、数量
抽样单第三联留被抽样单位
将抽样样品送药检所
抽验结束
到达抽样现场
方案指定品种
抽样品种
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到达被检查单位
评价性、监督性抽样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稽查流程图
索取现场证据
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到达被检查单位
通知或不通知被检查单位
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企业换证申请
市局对药品批发企业的换证材料进行初审, 县局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材料进行初审
承办人员审查材料,组织人员对申请换证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或委托市〔县〕局对申请换证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报处〔科〕长审核;不符合标准的,限期3个月整改
处〔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
局领导批准
承办人员打印?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审批流程图
筹建申请
市行政效劳中心窗口形式审查并受理〔5个工作日〕
承办人员审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草拟同意筹建批复,报科长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草拟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注明理由及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5个工作日〕
市局科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局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
市局领导批准〔5个工作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开办)审批流程图.doc

节点 A B1、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应的营业场所(同一平面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申报材料:以下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申请表》 (2)开办申请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4)质量管理制度目录(5)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学历证明(高中以上)原件及复印件(6)企业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及学历证明(高中以上)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质量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及学历证明(高中以上)原件及复印件(8)《质量负责人(住店药师)登记表》 (9)企业质量负责人任命书(法人签字)。
(10)设备设施目录 (11)拟经营药品范围(12)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产权没有的要求有关部门证明)(13)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产权没有的要求有关部门证明)(14)室内平面图(表明具体尺寸) (15)地理位置图 (16)自检报告(17)企业自我保证声明 (18)电子信息材料申报材料及《质量负责人(住店药师)登记表》在长春市食品药品肩负管理局网站资料下载区下载网址:http :// 3、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结 束提出申请 提供资料不受理告知资料审查受 理现场审查许可决定备案归档开 始领取许可证不合格合格不合格合格不符合规定123 456789节点 A B1、前提条件:长春市内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企业。
2、申报材料:以下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2)补办申请 (3)《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开办药品零售点的申报程序

开办药品零售点的申报程序开办药品零售点需要遵循一定的申报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安全性。
下面将介绍开办药品零售点的申报程序。
一、获取相关资质证书首先,申请人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这些证书是开设药品零售店的必须条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指药品经营企业在经过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后,取得的经营药品的许可证书,以证明其药品的来源和药品的质量可靠;《卫生许可证》是指药品销售商取得的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是开展药品销售业务的基本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是商业企业开展业务的基础文件,也是开设药品零售店的必须条件。
二、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人需要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提供药品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证照,如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证明等;药品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等个人信息;申请经营的药品名称、品种等等。
三、申请《卫生许可证》申请人需向当地卫生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药品销售场所的环境卫生安排方案、卫生设施和卫生用品的安排方案、卫生工作人员的健康证和上岗证等。
四、备案审批经过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的审批,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即可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顺利完成药品销售点的备案审批工作。
五、经营药品销售药品销售的流程按照申报材料进行,从药品名称、品种等的申报到药品销售点环境的管理都需要在进货、销售、验收、存放、管理和安全方面遵守国家药品监管法规的规定。
六、日常监督管理药品销售点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药品采购,药品库存、销售、预警和风险管理,对卫生安全的监督,对药品价格的监管,在此基础上,加强与权威机构的沟通,了解新的科技技术、政策等。
同时,对药品库存、销售等数据进行分类、分析和评估,提高规范管理、质量管理水平。
七、禁止销售违禁药品药品销售点在经营药品销售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违禁药品,如假药、劣药、侵权药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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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程序
一、申办范围
烟台市申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开办企业申请
㈠申办时应提报的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2、设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情况说明(设立原因、可行性、企业名称及地址、仓库地址及周边环境、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所属药店数量、名称、人员组成情况等);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有关人员简历、资质(职称、学历)、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附件2);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部门负责人(或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
6、83条规定的情形的证明(附件3);
6、拟建仓库平面图;
7、企业违法经营情况核查表(附件4);
8、药监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一式二份,一律使用A4纸,左侧装订成册。
㈡申办程序
资格审查:拟开办企业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申报端申请筹建(填写申请表→上传附件-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提交申请)。
企业可输入申办序号和访问密码查询业务办理进度,在收到“预受理”的通知后,将申请材料报驻地药监局受理、初审→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食药监局窗口复审—审定—办理发放《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批件》,5个工作日内申请企业或申请人可在网上查询。
审查不合格或需补正材料,由驻地药监局通过行政审批受理端将意见反馈外网,企业5个工作日内可从网上查询,补正后重新提交申请。
三、开办企业验收申请
㈠申请验收时应提报的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附件5);
2、对照零售(连锁)验收实施标准的自查报告;
3、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有关人员资质(职称、学历)复印件(附件2);
4、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件6)和资质证明复印件;
5、连锁企业所属经营单位情况表(附件7);
6、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附件8);
7、拟建仓库平面布局图(标明详细地址、仓库名称、总面积、待验品库区、合格品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配送区及其面积、验收养护室及其面积、设施设备名称、位置);
8、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9、企业管理制度目录;
10、企业管理机构职能框架表;
11、药监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㈡现场验收程序
企业筹建完毕后,需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申报端申请验收(输入批件号→填写验收申请→上传附件-申请验收时应提报的资料→提交申请)。
零售企业在网上收到验收预受理通知后,将验收资料报驻地药监部门受理,驻地药监部门对零售企业按照《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进行验收→按照现场验收情况填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情况表》(附件9)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审批内容→验收合格的上传(报)市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复审、审定→市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按照全省统一编号发放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连锁企业在网上收到验收预受理通知后,将验收资料报驻地药监部门受理→驻地药监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并依据《山东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验收实施标准》对现场进行初验并提交《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初验用)》(附件9)和《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申请转呈单》(附件10)→市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对材料复审,提交《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申请转呈单》(附件10)→市局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汇总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审核结果,填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现场检查验收情况表》(附件11)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审批内容)→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对拟发证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结束后市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按照全省统一编号发放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零售(连锁)企业经验收不合格→市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反馈外网,企业可在网查询→企业应在30日内完成整改→登录行政审批申报端重新提交复验申请→驻地食药监局组织零售企业的验收(连锁企业的初验)合格后→市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复审(市局组织连锁企业的验收)→市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办理证书。
(零售连锁企业经复验合格的公示发证,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
药品零售企业包括药品单体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药品批发企业下设零售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申请书
年月日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注:填写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证明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人员资格审核表
注:有关人员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或人员)
企业违法经营情况核查表
说明:1、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设置本表。
2、企业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或申请GSP认证时填报。
该表前半部分由企业填写;后半部分由县级局和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填写。
3、县级局意见栏,按企业申报事项在括号中打“√”。
受理编号: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年月日
填报说明
1、申办单位或申请人,填写封面和表1,报受理审查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2、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报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材料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情况,应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4、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企业基本情况
现场检查情况
审批意见
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月
注:填写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证明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填报单位:填表日期:年月
填写说明:根据企业实际填写,如无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注明“无此项”。
附件8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填写说明:
1、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填写,如无栏目所设项目时,注明“无此项”。
2、表中所有面积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3、“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中“辅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性或劳保用
房屋。
附件9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评定表(初验用)
附件10
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申请转呈单
流水号:
附件11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现场核查验收情况表(验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