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取费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编制2005年市政、园林工程
预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城建发[2005]121号
各市政、园林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2005年结算会议精神,对编制工程预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的工程
(一)关于地区材料价差计取标准
1.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
应费用标准的,其地区材料价差规定如下:
和管件(阀门、管件均为Dg100以下)及其三类物资;
4.红砖价差调整按实找差;
5.钢材、木材、水泥及其制品(管、方砖、边石、盖板等)、沥青及其制品(混凝土、混合料等)、粉煤灰制品、厂拌水泥稳定砂砾、缸瓦管、铸铁制品(管及本身管件、井盖、井座等)、玻璃、油毡纸、空心砖、灯杆、灯具、电缆、花岗岩边石、花岗岩面砖等按实际发生价格找差;
6.劳务分包工程,单独的人工、机械施工的土石方工程(挖、装、卸、运输土石方)不得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材料按实调整;
7.辽中县、新民市在镇内施工的工程不计取地平材差系数,所发生的地平材差按实调整。
(二)劳动保险费
1.根据我市市政、园林施工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工资增长情况,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劳动保险费计取系数仍执行沈建发[2003]194号文件规定,如下表:
数增大10倍;
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劳动保险费按沈建发[2003]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主、副食补贴
1.根据沈城建发[2005]25号文件及沈阳市有关规定,凡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仍执行沈建委发[2003]194号规定,如下:
2.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仿古、园林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
3.凡执行1994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执行辽建发[2001]100号文件,其取费基数为调整后的新定额人工费,综合计取主、副食补贴标准如下:
(四)施工干扰费
施工干扰费计取标准执行辽建发[2002]76号文件有关规定。
(五)现场围挡费
按实结算,列入其他费用,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六)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凡经市核定取费类别的施工单位,均按定额直接费计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其中:甲类取费为0.7%,乙类取费为0.5%,丙、丁类及类别外取费为0.3%;
2.该项费用列入其他费用,不参与取费(税金除外)。
(七)关于施工用水、电问题
1.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仍执行沈城建发[2005]25号文件有关规定,见下表:
年《全国统一市政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单位估价表市政维修册》、1988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应费用标准的,施工用水、电是按建设单位有水、电源考虑的,如无水、电源,需要其他方式供水、电时,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并相应扣除定额中水、电费(含水、电价差部分)。仍执行沈城建发[2005]25号文件有关规定,见下表:
1.凡企业注册所在地为市区的营业税率为3.445%;
2.凡企业注册所在地为县城(含县级市)、镇的营业税率为
3.381%;
3.凡企业注册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营业税率为3.252%;
4.营业税计算基数为:直接费+间接费+其他费用。
(九)实行市政招投标的工程或一次性包死的工程可以计取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计取标准按《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系数标准执行。
二、执行2004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工程
(一)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工程
1.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依据自身情况自主报价;
2.直接费部分,人、材、机费用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3.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二)采用2004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辽宁省参考价目表》的工程
地平材料价差调整
1.材料价差调整可按价差系数调整或按实找差两种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则视为按实找差;
2.2005年市政工程的地平材料价差系数为4.50%(包括道路、桥涵、给排水、燃气、热力工程),不分工程类别及企业级别,均按此执行;
3.《园林及仿古建筑》地平材料按实找差;
4.地平材料价差调整系数范围与执行2001年辽宁省市政工程预算实物量的工程相同。
(三)规费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工程排污费:根据沈价发[2000]340号文件规定,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
2.00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1.2~1.8吨/立方米;
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2‰计取;
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2.29%计取;
4.住房公积金: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0.54%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