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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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厦价房[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厦价房[2012]1号)各区征收办、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75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确定工作,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推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实行年度考核准入制,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机构不予推荐。

有意向参与下一年度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

评估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资质证书。

第四条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应遵循“自愿报名、审核公示”的原则。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住房发﹝2011﹞32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将《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公布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四)在房屋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书面选择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业。

(五)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样的?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样的?

Words are the shadow of act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样的?土地征收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商业需求而言的,不同的地方土地征收的价格评估也略有差别,相信大家都很想了解自己所在区域房屋征收方面的规定,因此,为了满足大家的需求,律师365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关于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样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征收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商业需求而言的,不同的地方土地征收的价格评估也略有差别,相信大家都很想了解自己所在区域房屋征收方面的规定,因此,为了满足大家的需求,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关于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样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定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三级资质(含)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揽评估业务。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力。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5日。

房价如何评估?房价评估是哪里评估?

房价如何评估?房价评估是哪里评估?

房价如何评估?房价评估是哪里评估?标题:房价评估及评估地点引言概述:房价评估是购房者和房地产投资者在购房或投资前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了解如何准确评估房价以及评估房价的地点是至关重要的。

一、房价评估的方法1.1 房地产市场分析:通过研究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供需情况、政策变化、经济发展等因素,来评估房价的走势。

1.2 房屋特征评估:考虑房屋的面积、楼层、装修程度、周边环境等因素,来确定房价的合理范围。

1.3 对比法评估:通过比较同一地区同类型房屋的售价,来判断目标房屋的价格是否合理。

二、房价评估的依据2.1 房地产评估师:专业的房地产评估师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房屋特征,为购房者提供准确的房价评估报告。

2.2 网上房产估价工具:一些房产网站提供房价估价工具,购房者可以输入相关信息进行自助估价。

2.3 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中介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房地产交易数据,可以提供房价评估的参考意见。

三、房价评估的重要性3.1 避免过高风险:准确评估房价可以避免购买高估价的房产,减少风险。

3.2 保障投资回报:正确评估房价可以确保投资者购买的房产有较高的增值潜力,保障投资回报。

3.3 增强谈判能力:了解房价评估可以帮助购房者在谈判过程中更有底气。

四、房价评估的地点4.1 房地产评估机构: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提供准确的房价评估服务。

4.2 房产交易中心:购房者可以向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咨询房价评估相关信息。

4.3 房地产中介公司:一些房地产中介公司也提供房价评估服务,购房者可以咨询他们。

五、结论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房价评估是购房者和投资者在购房或投资前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购房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准确评估房价,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同时,购房者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地点来进行房价评估,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购房者更好地进行房价评估。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活动,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评估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第七条在房屋征收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征收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活动。

第八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载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该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低于5个工作日。

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规范文本

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规范文本
序号
推荐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资质选源自意见被征收人签字1
2
3
调查工作组人员签字:调查工作部门签章:
调查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征求意见表协商选定产生一家评估机构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屋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每户选民只可选择一家评估机构,多选无效,不选作为弃权;
2.征求意见表只能用钢笔或者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符号准确。
______项目房屋
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
被征收人
产权人姓名
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调查事由
及法律依据
根据《____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号)第条规定,____征收办公室现提供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对选择同意的的评估机构请在“选择意见”栏打“√”并签字,被征收人也可以推荐其他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3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1992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的管理,是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估价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估价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条其他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共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服务行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四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流动资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其中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取得资质证书,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的确认按国家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4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可从事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外的各类房地产评估项目。

二级资质:有7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3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等方面的评估项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预案 。
构建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设定风险阈值和监测指标,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风险,防 止风险扩散和升级。
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和执行情况回顾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明确责任 部门和人员,确保措施的有效执行。
定期对风险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和检查 ,评估措施的实施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措施。
房地产估价机构 管理办法
汇报人:XX 20XX-02-07
目录
• 引言 •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 • 房地产估价业务规范 • 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管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管理 • 法律责任与风险防控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保障估价 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维护房地 产市场秩序。
建立严格的估价报告审核制度 ,确保报告质量。
审核结果处理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 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估价报 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04
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资格条件设置
具备房地产估价相关学历背景或专业培训经历。
具备一定的房地产估价实践经验,熟悉市场动态和相关 法律法规。
取得国家或地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诚信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02
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
处理,同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保密措施
03
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防止泄露。
诚信档案建设及信息共享
诚信档案建设
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诚信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经营业绩、违法 违规行为等信息。
信息共享机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

现提出以下建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住房发﹝2011﹞32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将《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公布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四)在房屋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书面选择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业。

(五)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及独立开展评估活动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关系着征收补偿、也关系着征收活动的开展,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都关注的一个问题。

评估机构的选定,既要科学,又要合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先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且选择的房地产价评估机构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要求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二是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进行投票、抽签、摇号、招投标等,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具体可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进行。

采用随机选定的方式,应当有被征收人代表到场,还可以邀请有公信力的人士或机构到场监督。

三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由于各地区差异性很大,需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因此,本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具体办法。

制定办法时,不应当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平等参与评估活动的机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平,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活动应当独立、客观、公正。

所谓“独立”就是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在房屋评估活动中不受包括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凭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职业道德进行评估。

房地产估价师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房地产估价师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房地产估价师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1、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为()。

A.房屋征收实施之日B.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之日C.房屋征收确定之日D.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扩建房屋B.不得改变房屋用途C.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房屋D.不得买卖房屋3、以下()房屋征收中,应当给予补偿A.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B.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C.违法建筑D.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改建房屋4、以下关于房屋征收决定,说法错误的是()。

A.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B.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C.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D.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5、()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A.市,县级人民政府B.省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C.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D.省级人民政府6、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考虑被拆征收房屋的()因素的影响。

A.用途B.房屋抵押C.区位D.使用年限7、以下(),不属于公共利益的特点。

A.公共利益是共享的B.公共利益是确定的C.公共利益是客观的D.公共利益不同于国家利益或政府利益8、以下关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内涵,说法正确的是()。

A.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含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也包含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B.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包含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也不包含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C.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含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不包含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D.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包含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包含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9、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行为。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01•【文号】建住房[2003]23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直辖市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现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国务院《国有土地评估办法》

国务院《国有土地评估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06月07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我部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吴军、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判决书

吴军、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判决书

吴军、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鲁71行终2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审理法官】李宁庞伟杰杨晓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军;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吴军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吴军【当事人-公司】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怀胜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马永桂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刘庆玉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怀胜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马永桂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刘庆玉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怀胜马永桂刘庆玉【代理律所】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军【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因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而提起的撤销之诉,故应对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权责关键词】合法冻结第三人质证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吴军配偶李秉芳在征收范围内有住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38.49平方米,其与吴军名下的房屋合计建筑面积45.47平方米。

2019年11月18日,李秉芳书面承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保障政策。

当日,李秉芳就上述房屋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李秉芳选择补偿的方式为产权调换,征收部门为其在回迁小区1号楼2单元2104号安置住房一套,李秉芳补足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并将被征收的房屋腾空,交征收部门予以验收、拆除。

再查明,案外人李峰等21人不服17号征收决定,于2019年1月17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鲁01行初112号行政判决,认为17号征收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驳回了李峰等21人的诉讼请求。

房价如何评估?房价评估是哪里评估?

房价如何评估?房价评估是哪里评估?

房价如何评估?房价评估是哪里评估?标题:房价如何评估?房价评估是哪里评估?引言概述:房价评估是指对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屋进行估值,以确定其合理的市场价格。

房价评估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参与者、投资者以及政府决策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六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房价评估的方法和地点。

正文内容:1. 房价评估的方法1.1 市场比较法1.1.1 通过比较类似房屋在同一地区的成交价格,以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

1.1.2 考虑房屋的特征、面积、位置、建筑年限等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

1.2 收益法1.2.1 根据房屋的租金收益,计算出其预期的现值,作为房屋的市场估值。

1.2.2 考虑租金水平、租金增长率、资本化率等因素,进行准确的估值。

1.3 成本法1.3.1 根据房屋的建造成本、土地价值等因素,计算出其重建成本,作为房屋的市场估值。

1.3.2 考虑建筑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折旧等因素,进行准确的估值。

2. 房价评估的地点2.1 房地产评估机构2.1.1 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准确的房价评估服务。

2.1.2 评估机构通常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结合市场情况和专业判断,得出合理的房价评估结果。

2.2 银行和金融机构2.2.1 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进行房屋贷款时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抵押物的价值。

2.2.2 这些机构通常有自己的评估师团队,能够提供专业的房价评估服务。

2.3 房地产中介机构2.3.1 房地产中介机构在进行买卖交易时,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

2.3.2 中介机构通常具有丰富的市场经验,能够提供准确的房价评估建议。

总结:房价评估是房地产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市场参与者、投资者和政府决策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方法,可以对房屋进行准确的估值。

房价评估可以由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等进行。

这些机构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提供准确的房价评估服务,帮助市场参与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陕建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定评估机构的原则】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和选定评估机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

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公开评估机构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发布1995年6月20日)各区(县)规划(土地)局,各区(县)房管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崇明县建设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文件,加强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适应本市房地产估价工作的需要,现就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性机构,可以从事单一的土地价格或房屋价格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土地和房屋价格综合评估业务。

设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定登记。

二、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向市房地产估价所办理备案手续,申领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核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除需填写《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表》外,还须提交下列文件:(一)营业执照;(二)申领资质证书报告;(三)组织章程;(四)验资证明;(五)专业估价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和其它专职和借聘人员情况。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分四个等级:(一)A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1、评估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有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认证并经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7人,及有经市房地局颁证认定的房地产估价员不少于8人。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定评估机构的原则】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从事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须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且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等级、联系方式等信息,为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依据。

第六条【信息公开和选定评估机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公告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同时将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通过本市、县政府信息网和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房屋征收价格评估。

参与报名的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报名数额不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与。

第七条【公开评估机构的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公告等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申请参加该项目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和行为规范,并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第八条【选定评估机构时限规定】被征收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将选定的结果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选定结果在当地政府信息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并在征收范围内书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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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房征办〔〕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我办制定了《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指导监督。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四条市房管局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进入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拆迁评估经验;
(三)无不良监管记录。

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的,不得承接本市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
(一)因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评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三)因评估问题被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
(四)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五)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
(六)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采取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经查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不良监管记录的,不予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已列入的,退出备选名录。

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备选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再次申请列入备选名录。

申请时,需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整改措施,由市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评议整改效果并听取群众意见,达到要求的方可批准列入备选名录。

第七条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选择通知。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可以向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发布公告,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少于天)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公告的备选机构中采取被征收人投票的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可以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通过投票方式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公布。

第九条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前天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明资料,按“一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三)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代表的房屋户数应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

得票数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十条通过抽签(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评估机构报名情况,现场抽签(摇号)程序及到场公证机构名称。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布签到的评估机构名称及按签到顺序确定的编号。

(三)根据自愿原则,由一名到场的被征收人进行抽签(摇号),抽签(摇号)人数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一名抽签(摇号)人。

到场被征收人放弃抽签(摇号)的,可由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抽签(摇号)。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展示不透明抽签箱(摇号机),当场将编号球公示并逐一放入抽签箱内(将编号输入摇号机)。

(五)抽签(摇号)人员在抽签箱内任意抓取一枚编号球(用摇号机摇出一个号码)。

(六)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示编号球号码(摇号机摇出号码),宣布中签评估机构名称。

(七)公证机构当场宣读公证词。

抽签(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像。

第十一条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协商,造成无法按期选定的,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选定。

第十二条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没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的,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规模,从备选名录中选定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投票选定或抽签(摇号)选定。

第十三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个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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