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无效婚姻案例
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大全3

民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私法案例分析25个

私法案例分析25 个案例一、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一个住所在法国的法籍男子在19岁时与一个住所在英国年满25 岁的英国籍女子结婚。
他们在英国按英国的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
但是,该婚姻随后在一件由该男子提起诉讼中被法国法院宣告无效。
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8 条规定,年龄在21 岁以下的人结婚,须得父母同意。
而且,法国法视父母同意为未成年人结婚的必要条件,应依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
然而,英国法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作为婚姻形式问题,受婚姻举行地法调整。
1908 年,此案在英国法院起诉。
(一)问题1. 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哪一问题,依哪国法进行2.本案如何判决,(二)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由于各国的法律存在差异,同一事实在各国法律上的定性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对有关的人、物、行为进行识别。
比如,是合同问题还是侵权问题,是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是结婚能力问题还是婚姻形式问题。
只有先明确这一点,才能恰当地援引冲突规范去选择准据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把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识别为婚姻形式问题。
这是援引有关婚姻形式冲突规范的前提。
关于这个问题的做法有三种: 婚姻举行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
本案中英国法院采用了婚姻举行地法(英国法)来决定婚姻形式,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三)参考答案1. 此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应依法院地法即英国法进行识别。
2. 依英国法识别,父母对未成年人婚姻的同意为婚姻形式问题,依“场所支配行为”这一规则,应由婚姻举行地法调整即由英国法调整。
依英国法该婚姻是合法成立的,故判决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婚姻。
案例二、福尔果案福尔果是一个具有巴伐利亚国籍的非婚生子。
从五岁开始随母生活在法国,在法国设有巴伐利亚法所认为的事实上的住所,但至死未取得法国法意义上的住所。
68 岁时,福尔果在法国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母亲,妻子先于他死亡,且无子女,但留有动产在法国。
福尔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系亲属得知后,要求根据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法律关于婚姻的奇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相识于某网络社交平台,彼此产生好感,不久后确定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甲、乙两人互许终身,并约定婚后共同生活。
然而,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甲发现乙曾与一名女子结婚并育有一子,且离婚后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甲认为乙隐瞒婚姻状况,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遂要求分手。
乙则表示,其与前妻的婚姻已名存实亡,且离婚后一直未再婚,请求甲继续履行婚约。
双方争执不下,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约。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甲、乙二人确系相识于网络,并在恋爱期间确定婚约。
然而,乙在与甲相识前,曾与一名女子结婚并育有一子,离婚后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法院认为,乙在恋爱期间隐瞒婚姻状况,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同时,乙与甲的婚约关系建立在欺诈的基础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解除。
三、奇葩之处本案的奇葩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网络恋爱引发的法律纠纷。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恋爱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恋爱方式。
然而,网络恋爱存在信息不对称、虚拟性强等特点,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2. 婚姻法下的“爱情”关系。
本案中,甲、乙二人虽系相识于网络,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所谓的“爱情”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婚约关系。
婚约关系在我国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3. 欺诈行为与婚约解除。
本案中,乙在恋爱期间隐瞒婚姻状况,其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欺诈行为破坏了婚约关系的合法性,故判决解除婚约。
四、案例分析1. 网络恋爱的风险。
本案提醒广大网民,在通过网络平台寻找伴侣时,应提高警惕,避免陷入虚假信息陷阱。
同时,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2. 婚约关系的法律地位。
本案中,甲、乙二人的婚约关系未得到法律认可,其解除婚约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这表明,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婚约关系并非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3. 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乙在恋爱期间隐瞒婚姻状况,其行为构成欺诈。
婚姻无效案例

婚姻无效案例【篇一:婚姻无效案例】委托代理人史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某某,被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某某诉称:原告与毕某某系兄弟,毕某某自1968年起患有精神疾病,1978年6月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毕某某经治疗时有好转,但反复发病,长期维持治疗,其曾四次住院,最后一次住院时间为2004年。
毕某某共有三次婚姻,第一次婚姻在监护人的代理下经法院判决离婚,第二次婚姻由毕某某与前妻协议离婚。
第三次婚姻是被告在明知原告兄弟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未经监护人同意与毕某某登记结婚。
婚后,毕某某一直服用抗精神失常药。
2009年8月16日,毕某某领取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等级为一级。
2012年2月28日,毕某某因吞食过量抗精神失常药而中毒,同年3月1日死亡。
被告婚后购买伪造的出生证为女婴毕某某申报户口,并谎称毕某某领养,说明被告与毕某某结婚另有所图。
综上,毕某某婚前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类型,婚后一直未治愈。
且毕某某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登记结婚时没有监护人陪同。
因此,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与毕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唐某某辩称:原告作为起诉方,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毕某某虽曾患有精神疾病,但病例中记载了其“意识清、情感平淡”,被告可以认为毕某某有民事行为能力。
且患有精神病属于暂缓结婚的情形,并非禁止结婚。
毕某某在婚后从事劳务、卖房,说明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处理一切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事宜。
被告与毕某某的婚姻得到了毕某某父亲的认可,被告也尽到了其作为妻子的责任。
双方的婚姻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毕某某系兄弟。
毕某某曾患有精神分裂症,最后一次住院时间为2004年7月8日至2004年9月27日。
此后,在毕某某的就诊病例中显示其本人及“妻子”多次配药,并多次记录“神清”、“病情可”、“意识清”、“仪态整”、“情感平淡”等。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法律婚姻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伟(男)与李娜(女)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婚后,双方在生活上互相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2年5月,张伟提出与李娜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李娜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于是,双方就离婚事宜产生了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3.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调查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2. 当事人陈述张伟表示,他与李娜结婚以来,由于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在过去的几年里,他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因此,他提出离婚。
李娜表示,她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她认为,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调和的,离婚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
3. 证据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了认定。
4. 法院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认为:(1)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张伟与李娜结婚以来,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虽然张伟多次尝试与李娜沟通,但效果不佳。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张伟与李娜共同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考虑到张小明的年龄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李娜抚养张小明,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3)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
张伟与李娜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登记在李娜名下。
考虑到房产的购买时间和双方当事人的贡献,法院判决该房产归李娜所有,张伟放弃对该房产的所有权。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

婚姻无效纠纷案例分析法律案例:婚姻无效纠纷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婚姻无效纠纷,当事人包括甲方李某和乙方赵某。
本案中,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与赵某的婚姻无效。
本案的具体事件发生于2008年至2010年之间。
事件经过:2008年7月,李某与赵某在北京市某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合法婚姻状态。
然而,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李某发现赵某曾通过伪造材料取得了高等教育学历,并在结婚登记时隐瞒了此事实。
2009年5月,李某意识到赵某的家族财政状况存在问题,并且其在家族企业中的法律身份不明确。
李某多次向赵某了解相关情况,但赵某对此回避。
同时,李某还发现赵某曾与一位前任男友有不正当关系,这进一步加深了他对于婚姻关系的怀疑。
经过一番查证和调查取证,李某于2010年1月提出了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赵某对此案表示异议,辩称李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来支持其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法庭审理:该案件在2010年3月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法庭首先审查了李某提供的证据,包括赵某伪造的学历证书以及在家族企业中法律身份不明的证据。
同时,赵某也提供了一些对于婚姻关系的证据,试图证明其在婚姻中的忠诚和真诚。
经过多次庭审,法庭认为,李某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赵某在结婚登记时隐瞒自己的学历问题,并且家族企业中的法律身份不明确。
此外,赵某与前任男友的不正当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婚姻的纯洁性。
法庭判决:最终,法庭裁定宣告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李某对于婚姻的信任和期望。
因此,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婚姻应当被宣告无效。
律师点评:这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在法律上给了我们一些启示。
首先,婚姻登记过程中双方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否则可能面临司法追究。
其次,配偶间的隐瞒行为和不正当行为都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判决。
因此,在婚姻关系建立和维护过程中,诚实、信任和忠诚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最后,对于发现婚姻存在问题的当事人,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家庭婚姻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2018年,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购房款共计100万元。
其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
2. 房产证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但双方均认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尽到家庭责任,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4. 被告李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但认为房产分割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进行。
三、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
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认为,购房款100万元中,原告王某出资60万元,被告李某出资40万元,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考虑到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房产分割款60万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购房款10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82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赵某【当事人】李某1赵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赵某【代理律师/律所】马权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祖大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权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祖大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权祖大健【代理律所】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证明新的待证法律要件事实,本院依法不作为二审定案证据采信。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案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关于房屋、车辆、子女抚养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代理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案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关于房屋、车辆、子女抚养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经查,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期间称其出资参与其妹夫家修建房屋,后因上诉人生意失败,其将共同修建房屋转让给其妹夫。
另外,上诉人在一审提出将涉案的皮卡车及大车判归其所有,由其补偿被上诉人五万元,并同意每月支付李某4800元生活费,报名费由上诉人一人负担。
上诉人的前述陈述系在一审法庭辩论阶段作出,而非为了达成调解所作让步。
上诉人推翻其在一审期间所作陈述,经本院二审询问,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邹某、廖某2等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某、廖某2等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08【案件字号】(2021)鄂10民终23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俊文陈林杨权【审理法官】肖俊文陈林杨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某;廖某2;廖某1【当事人】邹某廖某2廖某1【当事人-个人】邹某廖某2廖某1【代理律师/律所】臧蓓蓓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臧蓓蓓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臧蓓蓓【代理律所】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邹某与李丹丹是否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权责关键词】无效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邹某与李丹丹是否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一审中,当事人提交了邹某与龚贤玉、龚翠平的户籍信息、松滋市档案馆调取的人口普查表、以及松滋市八宝镇同太湖村委会证明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龚贤玉系邹某之母、龚翠平系李丹丹之母。
另外,一审已经核实龚贤玉、龚翠平系同胞姐妹。
本案诉讼中,邹某陈述的家庭人口信息与上述证据记载的内容一致,其也认可一直称呼龚翠平为姨妈。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情形。
因此,邹某与李丹丹系表兄妹关系,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一审认定双方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邹某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邹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邹某负担。
重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已婚,有子女。
李某,女,32岁,未婚。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
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张某于2020年与其妻子离婚,并与李某登记结婚。
然而,张某的妻子发现丈夫的重婚行为后,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重婚无效,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一、案件背景张某与妻子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张某与赵某的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
2019年,张某在一次聚会上结识了李某。
李某长相出众,性格开朗,两人很快成为好朋友。
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对李某产生了感情,并提出与其交往。
李某对此表示同意,并逐渐向张某表达了自己的爱意。
二、张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在李某的强烈要求下,张某于2020年与其妻子赵某离婚。
张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离婚后不再与赵某有任何联系,并将全力以赴与李某建立新的家庭。
离婚后不久,张某与李某在未通知赵某的情况下,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李某的家人对这段婚姻表示反对,但李某坚持己见,认为张某是真心爱她的。
三、赵某的起诉张某的妻子赵某在得知丈夫张某与李某结婚的消息后,感到震惊和愤怒。
她认为张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收集了相关证据,将张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重婚无效,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赵某的起诉,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与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 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相识,两人迅速陷入热恋;3. 张某于2020年与赵某离婚,并与李某登记结婚;4. 李某的家人对这段婚姻表示反对,但李某坚持己见。
法院认为,张某在未解除与赵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李某登记结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2. 张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毁三观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离婚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日,一起毁三观的法律案例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这起案例不仅揭示了我国婚姻法中的一些漏洞,也引发了人们对家庭、道德、法律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矛盾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王某在外有婚外情,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王某对此予以否认,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然而,在判决离婚时,法院却以王某承认错误、愿意改正为由,判决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
同时,法院还判决李某承担全部抚养费,王某无需支付。
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质疑。
许多人认为,法院的判决过于宽松,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对李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二、毁三观之处1. 法院判决过于宽松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本应严格依法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本案中,法院却以王某承认错误、愿意改正为由,判决准予离婚,对王某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
2. 严重损害李某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法院却判决李某承担全部抚养费,使得李某在离婚后承担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3. 违反社会道德观婚姻法作为一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其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然而,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却使得婚姻法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观。
三、案例分析1. 法院判决依据不足在本案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是王某承认错误、愿意改正。
然而,这种依据过于薄弱,无法充分证明王某悔改的诚意。
同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李某的合法权益,使得判决结果显得不公平。
2. 法律漏洞我国婚姻法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存在一些漏洞。
例如,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法律缺乏明确的处罚措施。
这使得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难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最高法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7则规则要述01 . 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代孕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
02 . 民间借贷有违公序良俗,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03 . 以婚姻骗房产所签赠与协议,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以结婚及因婚姻生活赠与房屋合法形式,掩盖不当获取房屋产权的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赠与协议应属无效。
04 . 用死亡配偶工龄优惠所购买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
夫妻一方在配偶死亡后,利用自己及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05 . 婚前父母购房、首付,婚后登记子女名下房产性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购房、交付定金及首付款,结婚后产权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06 .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无需经其配偶同意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因对应遗产尚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继承人配偶无权主张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07 . 出嫁女及其孩子户口未迁出的,仍应视为本村成员因随母亲将户籍落在本村,且其母亲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亦应被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规则详解01 . 代孕协议无效,亦不影响代孕母亲一方探视权行使代孕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代孕母亲虽非“离婚后”一方,亦有探视权。
标签:代孕|探视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公序良俗案情简介:2010年,姚某通过代孕网与覃某签订《爱心代孕合作协议》,并依此通过自然受孕诞下一子,收取18万元。
2011年,姚某起诉覃某主张探望权,要求每月一次、每次两天。
法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女,30岁,汉族,某公司职员;被告乙,男,35岁,汉族,某公司经理。
二人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产生了诸多矛盾。
2018年,原告甲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经过1. 原告甲诉称:婚后,被告乙经常因工作原因加班,导致夫妻生活不和谐。
此外,被告乙在家庭生活中对原告甲关心不足,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8年,被告乙因工作关系与一名女性发生婚外情,严重伤害了原告甲的感情。
在此背景下,原告甲要求与被告乙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被告乙辩称:原告甲提出离婚的理由不成立。
婚后,虽然因工作原因存在一些沟通不畅,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关于婚外情,被告乙承认错误,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请求法院考虑双方子女的抚养问题,给予其抚养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离婚问题: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同时,被告乙的婚外情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甲的感情,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2.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考虑到原告甲与被告乙婚后育有一子,且原告甲在家庭生活中对子女照顾较多,故判决子女由原告甲抚养,被告乙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根据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实际状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四、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以及婚外情对夫妻感情的影响,最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案件启示:本案提醒广大夫妻,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沟通,相互理解,关心对方。
一旦发现婚姻出现裂痕,应及时寻求解决方法,避免感情进一步恶化。
同时,婚外情是婚姻的毒瘤,一旦发生,将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
婚姻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缺乏沟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乙在甲外出期间,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表达对甲的不满,要求甲改善家庭关系。
然而,甲对此置若罔闻,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加剧。
2019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分析1. 离婚理由乙在起诉状中提出离婚理由为:甲长期在外地工作,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乙提出的离婚理由符合上述第(四)项。
2. 子女抚养权甲乙双方婚生子已满两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甲乙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3. 财产分割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甲乙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法院需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判决法院考虑到婚生子已满两周岁,且乙愿意抚养婚生子,故判决婚生子由乙抚养。
3.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甲乙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房产归乙所有,车辆归甲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纠纷的调解与判决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离婚纠纷中,法院首先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无效。
常考的法律关系案例类型(3篇)

第1篇在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中,法律关系案例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提高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
以下列举了常考的法律关系案例类型,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关系的相关知识。
一、合同纠纷案例合同纠纷是法律关系案例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
以下列举几个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例:1. 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后,甲方将房屋过户给乙方。
签订合同后,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存在虚假信息,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于一个月内将货物交付给乙方。
然而,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完成生产任务。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及福利。
然而,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且未履行其他义务。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二、侵权责任案例侵权责任案例主要涉及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责任承担等方面。
以下列举几个典型的侵权责任案例:1. 产品责任案例:消费者在使用某品牌家电产品时,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受伤。
消费者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另一家公司的商标进行宣传。
被侵权公司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3. 环境污染侵权案例:某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居民要求工厂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权关系案例物权关系案例主要涉及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
以下列举几个典型的物权关系案例:1. 房地产纠纷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过户给乙方。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甲方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权,导致无法过户。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物权变动纠纷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股权转让给乙方。
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先生(化名)与王女士(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儿子离家出走,此后李先生多次联系王女士,但王女士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回家。
李先生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先生发现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万元借给其妹妹。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请求,并要求王女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本案涉及婚姻家庭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风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女士虚构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妹妹,侵犯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离婚诉讼风险: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可能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诉讼时间延长、费用增加。
(3)家庭暴力风险: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离家出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风险。
2.案例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本案中,王女士虚构债务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其妹妹,属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2)离婚诉讼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诉讼过程中,可能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
为降低离婚诉讼风险,建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冷静,积极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3)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女士离家出走,可能存在家庭暴力风险。
为保障家庭和谐,建议双方加强沟通,避免家庭暴力发生。
三、法律建议1.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学习:夫妻双方应加强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法律知识不足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离婚纠纷案例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离婚纠纷案例2002年7月,李海生与同市一吧女杨某认识,此后不久两人开始公开同居,并以夫妻名义互相称呼。
李海生自知性命不长,于是写下了一个遗嘱。
婚姻继承法经典案例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老张系湖南省长沙市一退休工人,现年64岁,丧偶,没有子女。
2002年4月与一28岁女子李某认识,此后两人大有相见恨晚的架势,很快同居。
老张在该女子劝说下,于2003年4月为新婚作准备花费近40万在长沙市天心区盖了一栋房屋,户主登记为李某。
在入住后不久,李某开始对老张态度冷淡,后来干脆不再开门,老张也就不能进入新房了。
因二人没有经过合法婚姻登记,房屋户主又登记为李某,老张百口难辩,于是向一律师求教,此案老张应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案例四:案例五:案例解决方法与评析:关于案例一,此案曾由一知名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作为辩题而经过了激烈的争论。
正方认为该案有悖于民法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原则,该女子(吧女)仅仅与李海生同居了几个月就侵占了别人家庭20年辛苦创建的家业,所以应该取消这份遗嘱。
反方认为,该遗嘱是公民李海生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符合法定遗嘱的要件,而且此遗嘱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完全合法有效,所以应该予以执行。
最后该模拟法庭判决李海生处理全部家庭财产的行为无效,他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此遗嘱部分有效。
依照法理,遗嘱本来是只能在合法继承人之间进行的,对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只能成立遗赠。
该案正方请求依照民法基本原则来处理,以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然而依照民法解释学,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才能使用民法基本原则,或者法规不能与民法民法基本原则相悖。
此案李海生遗嘱并不违法,所以模拟法庭判决比较适当。
关于案例二,方天奇与该女子婚姻登记时女方系未达合法婚龄,所以应判决婚姻无效,二者系同居关系,至于子女的抚养应依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原则,判给经济能力较好以及亲情关系较好的一方。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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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被告人杨某与张某的婚姻应认定有效。因为根 据婚姻法第十条关“未达法定婚龄的,为无效婚姻”应 理解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至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 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起诉离婚时,双方或一方当事 人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宣告为无效婚姻,双方婚姻 关系自始无效。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7日实施 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本案被告人杨某1996年4月26日(时年19岁) 与自诉人张某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有一子。 当杨与雷某某2002年7月24日领取结婚证时,杨与自诉 人张某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杨与张的结婚登记 应认定有效。
• • 二、分析 在这则案例中,被告人杨某行为是否构成重婚 • 罪是审理该案的焦点。
•
审理中,对本案被告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截然
• 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结婚时,因 • 杨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按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应认定其与张某 • 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故杨后又与雷某某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不 • 构成重婚,因此不能认定杨的重婚罪名成立。第二种意见认为, • 被告杨某与自诉人张某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至杨与张某 • 起诉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全部实质要 • 件,已经形成一种较稳定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视该婚姻有 • 效,被告人明知自己有配偶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
是无效婚姻还是构成重婚(男)提出与张 某(女)离婚,张某则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杨 某犯重婚罪。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与 张某及雷某某的两张结婚证都是用虚假结 婚证明材料领取。1996年4月26日,年仅18 周岁的杨某采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方法 与比他大3岁的张某领取了结婚证,二人结 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二人结婚之事亲戚 朋友都知道,并于同年生育一子。2001年5 月,被告人杨某与雷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 租房非法同居。2002年,被告杨某又用虚 假证明材料与雷某某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