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讲洛克纳诉纽约州 案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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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纳诉纽约州
(Lochner v New York)
Fact:
纽约州通过了一项关于限定面包师的最长工作时间为每天十小时或每周六十小时的法律,理由即在于过长的劳动时间危害工人的身体健康。面包房主洛克纳认为这一法律侵犯他所享有的受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合同自由(任何一个州都无权干预订立合法合同的权利),违宪,因此上诉至最高法院。
Issue:
制定法是否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的合同自由原则。
Holding:
制定法侵犯合同自由权。
Rationales:
大法官佩克汉姆(Peckham)宣布法院判决:
这个法律必然干涉了雇主和雇员之间订立合同的权利,这项权利涉及到了雇员在雇主的面包店里的工作时间。
一、劳动合同自由权与治安权
1、劳动合同自由权: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对于自己的事务签订合同的普遍权利(包括购买或出卖劳动力的权利)是个人自由权的一部分,除非存在排除该项权利的情形。
2、州有权阻止个人签订某类合同,并且联邦宪法并未对签订这类合同提供任何保护。
治安权因涉及公众的安全、健康、道德和普遍福利而成为州在行使管理权时可以强加的限制。合同违反联邦或州的制定法,或者一项合同是出租其财产以实现不道德的目的,或者为任何其他违法行为,则该项合同就无法归入个人自由或合同自由而获得联邦宪法的保护。
3、决定哪项权利优先极为重要——是个人自己选择劳动时间的劳动权利,还是州限制个人劳动或限制个人签订超过州定劳动时间的劳动合同的权利。
4、对州治安权的有效行使应当有所限制。
A、在诸多案件中,法院已经承认了州拥有治安权并支持其运作。但是Holden v. Hardy(1898)案中,该法仅仅适用于特定阶层。因此,完全没有必要讨论和决定立法机关是否能够确定其他雇用劳动中的劳动时间,Holden v. Hardy案不适用于本案。
B、立法应为州政府合理地、适当地行使其治安权,而不能是不合理地、不必要地和恣意地干涉个体对其人身自由的权利,或者干涉个体签订对供养他自己和家人所适当而必要的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本案中对劳动时间的限制并不在治安权的权限之内
1、本案中所涉法律仅仅影响到从事这个职业的个人,不涉及安全问题和道德问题、公共福利问题、公共利益
2、本案中,个人的人身自由与契约自由的权利优先于州制定该项法律的权力。本案中治安权的行使已经超出其权限:这个健康法对于保护公众健康或从事面包师行业的个人健康不是必要的和适当的。
A、面包师这一行业就其本身而言,并不是对健康具有很大危害的行业,不能仅仅基于某一
职业并不绝对地和完全地有益健康这一事实而授予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其不属于治安权的范围,是无效的。
B、这种法律不属于健康法这个概念的正当含义,而是对个人缔结他们认为最好的劳动合同的权利的非法干预。其限定了有理解力且成熟的人运用自己的劳动以维持生活的工作时间,对个人权利的干预纯属于多管闲事,除非就这些立法本身存在一些公平且合理的理由以说明如果不缩减工作时间,就会对公众或雇员的健康造成实质性的危险(material danger)。
C、对于“面包师案中对工作时间的限制是有效的”主张的反驳:发现面包师在面包店中的工作时间与由其生产的面包之卫生质量之间的关系是不可能的,即使存在,也是如此的模糊和微弱以致于无法成为立法机关干预的理由。
3、通过立法对普通行业和职业的干预的性质的法律,从其特征和立法所要规定的对象看,这种法律与公众健康或福利的关系显然相去甚远。这些法律是否符合美国宪法取决于着法律在实际运用中所产生的自然效果而非其所宣称的目的,法院决不能仅仅关注这些法律所使用的文字。
三、总结:
这些条款对劳动时间的限制与雇员的健康没有直接的联系和实质性的效果,不是真正的健康法,其真正的目标和目的仅在于规制劳动时间,而这种劳动属于私人事务,对道德没有任何危险,对雇员的健康没有真正的实质性的危险。在这种情形下,雇主和雇员之间签订雇佣合同的自由、界定该合同内容的自由,在不违反联邦宪法的情况下,不能被禁止或干涉。
哈兰大法官异议,怀特大法官和戴伊大法官附议。
该制定法是为了保护在面包店和糖果店中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表达了纽约州人民这样的信念:作为一般规则,就普通人而言,在这些店中工作的工人如果一周的劳动超过六十个小时就有害他们的身体健康。
一、本案中,法院不能确认对于每天在面包店或糖果店中工作的工人而言这种限制时间的保护手段与保护身体健康没有联系。如果本院撤销纽约州的该项制定法,本院将会超越其职权。
二、该制定法仅适用于面包店和糖果店中的工作,在这样的场所中,文献和数据表明,工人所呼吸到的空气不如在其他场所或在户外的空气那样纯净和有益健康。
三、时间界定的合理性:
1、我们正在审查的成文法在保护劳动时间上采取相对中间的立场。在通过立法合法地保护公众健康与保护契约自由之间,州的选择与处理本身非常困难和难以判断的。
2、基于实践与经验,综合各项情势而言,在面包店或糕饼店中周复一周地每天进行10小时以上的固定工作,将会危害工人的健康、缩短他们的寿命、减弱身体上和精神上的能力去服务于州。
四、州的制定法不受司法审查,除非该立法显而易见地、明白无误地、毫无疑问地违反合众国宪法。我们的责任是支持和联邦宪法并不冲突的这部制定法,理由即在于它并不显而易见且明白无误地有悖宪法。各州公民的健康及安全应主要由各州去保卫和保护。
根据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而宣告纽约州的该制定法无效的决定,必然导致无法控制的并且后患无穷的结果,因为这样的决定将会严重侵害各州保护其公民生命、健康和幸福的固有权力。这些都属于能够由各州很好加以控制的事务保留这些正当的权力对于各州来说也是至关重要。
霍姆斯大法官发表异议:
一、规制的普遍性
本院的许多判决已经确立了这样的主张:州宪法和州法律可能用许多方法来规制其生活。公民的自由权受到受到每个州或市的机构的干预,该机构把公民们的钱拿走服务于自己的认为更值得的目的,而不管公民们是否喜欢这样的目的。
二、宪法并不意图体现某个特定的经济学理论
本案的判决基于一个大部分人尚未接受的经济学理论。但是一部宪法并不意图体现某个特定的经济学理论,宪法是为具有根本不同观点的人们所制定的,偶然的发现不能作为我们应当决定体现这些观点的制定法是否与合众国宪法相冲突问题的依据。
三、一般性命题不能决定具体案件
判决将依赖比任何清晰的大前提更为微妙的判断或直觉。当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自由权”一词被用于阻止立法时多数人的意见形成法律的时候,对“自由权”的理解是不正常的。没有必要去作任何调查以显示在对眼前制定法如此广泛的指责是能站得住脚的。一个理性人将会认为该法律是一项保护身体健康的正当措施的尺度,该法律是规制工作时间的第一步。没有必要进行讨论它在规制工作时间方面是否被指责为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