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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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卡管理罪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妨害信⽤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数量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 (⼀)明知是伪造的信⽤卡⽽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信⽤卡⽽持有、运输,数量较⼤的; (⼆)⾮法持有他⼈信⽤卡,数量较⼤的; (三)使⽤虚假的⾝份证明骗领信⽤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提供伪造的信⽤卡或者以虚假的⾝份证明骗领的信⽤卡的。

【窃取、收买、⾮法提供信⽤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法提供他⼈信⽤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犯第⼆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百五⼗三条之⼀【侵犯公民个⼈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法⾮法获取公民个⼈信息的,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百六⼗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百七⼗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作⼈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百⼋⼗六条之⼀【拒不履⾏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络服务提供者不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致使违法信息⼤量传播的; (⼆)致使⽤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信用卡的法律规定(3篇)

伪造信用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伪造信用卡的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

伪造信用卡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金融秩序。

为了打击伪造信用卡犯罪,我国法律对伪造信用卡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信用卡管理规定等方面,对伪造信用卡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伪造信用卡的刑法规定1. 刑法条文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

具体条文如下:“伪造信用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伪造信用卡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伪造信用卡的认定标准如下:(1)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制作信用卡;擅自篡改信用卡信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

(2)伪造信用卡的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伪造信用卡数量达到一百张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伪造信用卡的信用卡管理规定1. 信用卡发行机构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建立健全信用卡发行、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管理制度,防止信用卡被伪造、盗用等违法行为。

(1)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发行审核制度,对申请信用卡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身份真实、信用良好。

(2)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的制卡、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确保信用卡的真实性、安全性。

2. 信用卡使用者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第32条的规定,信用卡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信用卡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不得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

有效运用信用卡案件新司法解释的思考

有效运用信用卡案件新司法解释的思考
持 卡 人认 为 这是 打 击信 用 卡 犯 罪、 规 范 银行 卡 业务 发 展 的重 要 举措 。 信 用卡案 件新 司法解 释细化 了 “ 恶
二 、信 用 卡 案件 新 司法 解释 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
1 社 会 宣 传 力度 不 够 ,信 用 . 卡风险 尚未 引起社会 的重视
收 单 机 构 和 部 分 持 卡 人 进 行 抽 样 调 查 发 现 ,信 用 卡 案 件 新 司 法 解 释 发 布 一 年 多 以 来 ,在 引起 社 会 关注 的 同时 , 尚未得 到 有效 运 用 , 仍 需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社 会 的认 知 程 度 和 从 业 人 员 的 掌 握 程 度 ,使 之 成 为 防 范 和 打 击 银 行 卡 犯 罪 的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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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意 义不 清楚 。人 民银 行 、公安 机 关 等 监 管 部 门的 银 行 卡 从 业 人
员中 ,只有 3 %的 工 作人 员学 习、 5 了解过 信用 卡案件新 司法 解释 ,其 中只 有 1 % 的 工 作 人 员 能够 掌握 0
卡 人认 为 信 用 卡 案 件 新 司法 解 释
1 5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察院联合发布了 关于办理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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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用 卡 案件 新 司法 解释
2 持 卡 人 : 以 信 赖 充 分 . 可 理解 、积极 支持
在 被 调 查 的 持 卡 人 中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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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耿磊【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8〕19号)(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改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序号后,重新公布。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现就《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1997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解释》,明确了信用卡诈骗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适用标准。

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解释》针对信用卡诈骗罪中恶意透支的情形,明确了行为认定标准和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解释》的规定,依法惩治恶意透支和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有效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

但是,恶意透支与使用“伪卡”“假卡”“废卡”“冒用卡”等信用卡诈骗存在重大区别,本质上系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宜过分依靠刑法予以解决。

然而,经司法大数据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罪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1)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样态。

近五年,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一审年均结案1万件左右,占全部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八个罪名)的八成以上,恶意透支又占信用卡诈骗罪的八成,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信用卡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第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优先适用特殊法条。

第二,单位犯罪问题。

本节罪中,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共有三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记忆:信用有价才能贷款。

第三,经《刑法修正案(八》修订,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罪名中只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它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它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3、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贷款诈骗罪1、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非法占有所获取的贷款。

(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在获取贷款的时候使用了一些欺诈的手段,但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成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本罪中,行为人是准备将来还银行的钱的。

(2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行为时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成立高利转贷罪。

2、本罪的主体:自然人单位贷款诈骗的认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一种行为。

国家是如何规定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法规的?处罚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适用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应注意的问题

离 ,认 真 审 查 复 印 件 与 原 件 的 一 致 控 ,不断 完善 可疑 交 易监控 和分 析指 性 ,必 要 时 审 核 人 员 要 实 地 进 行 核 标 ,及时 识 别套现 交 易。要 建立特 约 实 。二是 对他 人 出具 的信 用卡 申请 人 资信 证 明材料 ,除结 合 申请 人 所在行
为。五是 重视 发挥 催收 中的风 险提示
作 用 ,在 向持 卡 人发送 催收 通知 时 , 可结 合实 际情 况适 当提 示有 关恶 意透
的技 术含 量 ,强化 日常 监控 和管 理 , 及时 消除 风险 隐患 ,从 而增 加信 用卡
要 注 意发现 和 收集 “ 以非 法 占有为 目
业 的标准 进行 审查 外 ,还 要到 出具者
商 户交 易限额 制度 ,随 时根据 交 易情 况动 态调 整其 交 易限额 。五是 完善 信
用卡 透支 监控 和止 付制 度 ,防止 恶意 透 支额 的进 一 步扩大 ,切 实防 控新 的
的职责 。 同时 ,要 告诫 员工 ,如其 利
用职 务 为犯 罪分子 提供 便利 ,也 将被
宣传 关 于办 理妨 害信 用卡 管理 刑事
案件具 体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下简称 解释 ),教 育和 引导 以 人们诚 实领 卡 、安全 用卡 ,从 思想 上
预 防各 类违 法犯 罪行 为 。一是加 强 对 银 行 员工的 培训 ,使其 熟 练掌握 解 释 》 内容 ,以便切 实担 负起宣 传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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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应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问题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宁夏分行 法律事 务部 陈福 录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信用卡犯罪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

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的例外规则进行量刑。

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决了当前实务部门办案中遭遇的困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各种新类型的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

但由于司法实践中信用卡犯罪案件具有一定复杂性,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解释》相关规定并提出操作办法,从而为实务部门切实把握信用卡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则与尺度、准确适用最新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一、为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并收取手续费行为的司法认定为他人非法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谋利的行为,属于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的新型信用卡犯罪案件。

由于其行为模式、结果牵涉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经济犯罪罪名,且实务部门对于上述个罪之间的法条关系存有不同认识,造成案件定性困难,有必要结合案例进行细致分析,为如何准确适用《解释》第7条认定此类信用卡犯罪案件提供参考。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乔某、董某以上海文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申领POS机4台,以此为他人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

因部分套现的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将乔某、董某抓获,当场查获信用卡500余张、现金16万余元。

侦查后固定的证据证明,两名犯罪嫌疑人共为1847张信用卡提供套现服务2200余次,收取手续费10万余元。

一般信用卡犯罪会坐牢多久

一般信用卡犯罪会坐牢多久

一、一般信用卡犯罪会坐牢多久对于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的规定: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2、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3、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注: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将所有的诈骗所得的财物全部挥霍,且无力偿还的,或者多卡恶意透支的等等。

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定行为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

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

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

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

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最新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无论是怎样的行为想要对其定罪立案,那么该行为就要先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问题,是我们今天将要讨论的话题,请各位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量刑标准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于1996年12月16日发布施行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

行为人实施: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的亮点及其解读

信用卡犯罪新司法解释的亮点及其解读

执法 尺度和 解决 实践 问题 出发 ,不仅 完善 了刑法 中原有 位 、人 民团体 印章 罪定 罪处罚 。
的认定标 准 ,使其更 具操 作性 ,而且 明确 了某 些此前 ,从 套现 经营者 到套 现持卡
5 8
人 和不 法 中介 ,全 面涵 盖 了与非法 套现 有关 的 多种犯 罪主
情节严 重 的 ,构 成非法 经营 罪 ;而持 卡人 以套 现方式 进 行
释 一 方面规 定 “ 窃取 、收买 、骗取或 者以 其他非 法方 式 获取 他人 信用卡 信 息资料 ,并 通过 互联 网 、通 讯终 端等 使 用 的”行 为 ,构成信 用卡 诈骗 罪 ;另一 方面 又规定 ,对 于 窃取 、收买 、非 法提 供他 人信 用卡信 息 资料 ,足以 使他 人 以信 用卡持 卡 人名 义进行 交易 的 ,也要按 照窃 取 、收买 、
手 段也 随之发 生 了变化 ,利 用这 些新 型支 付方式 实施 的信
用 卡诈骗 活动 日渐增 多。
为 了应 对 这 种 新 技 术 发 展对 法 律 提 出的 挑 战 ,

金融 管理秩 序 ,有 必要予 以刑 事打 击 。 解 释)不 仅对 非 ) 法套现 行为 作出界 定 ,还 明确规 定利 用P 等从事 套现 , OS
卡 有关 犯罪 方面 的法律 应对 问题 ,加 强 了对公 民个人 信息 的 刑法 保护 ,因应 了社 会发 展和现 实需 要 ,增 强了信 用卡
刑事 法规 的时代性 。
章 ,或 者 涉 及 伪造 公 司 、企 业 、 事业 单 位 、人 民团 体 印 章 ,应 当追 究刑 事 责任 的 ,依 照刑 法 第2 0 8 条的规 定 ,分 别以 伪造 、变造 、买 卖 国家 机关 公文 、证件 、印章 罪和 伪 造公 司、企业 、事业单位 、人 民团体 印章 罪定 罪处 罚 。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司法认定——兼评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最新司法解释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司法认定——兼评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最新司法解释

彭 少辉 口 曹余 曦伫
【 摘
要 】 正确认定恶意透支, 注意以下问题 : 要 超额超期透支的理解、 发卡
行 催 收行 为 的界 定、 恶意 透 支的 数额标 准、 意透 支主体 的确 定及 “ 法 占有 为 目 恶 非
的”的表现 等。最新 相 关司法解释 细化 了恶 意透 支行 为的认 定标 准, 诸 多要 素上 在
权利而非动辄诉诸法律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将实践中存在的有的持卡人由于搬迁或 出差 , “ 没有收到银行的账单 、 催收文书, 未能及时还款的情况排除在外 , 这样既能控制打击面, 避免将没有非法 占有 为 目的的持 卡人纳入 刑法 打击 范 围 , 又便于 司法机 关从程 序上 和条件 上认定 恶意透 支” 6 。【 2 司法解释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解释 》 “ 中 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 民法院判决宣告前 已偿还

致 的: 即证 明持卡 人具 有非 法 占有 银行 资金 的 目的 , 观上存 在恶 意透 支 的行 为 。这 是一个 “ 客 限制条
件 ” 目的为排 除 因为没有 收 到银行 的催款 通知 或者 其他催 款文 书 , , 而没 有按 照归还 的行 为 , 持卡人 没有
接 到有关 通知 或者 文书 , 了一定 的期 限没有 归 还 的 , 过 不属 于 “ 恶意 透支 ” 旨在 限制 银行 , 积极 主张 。 要
有 了新 的规 定 , 但在 数额 标 准等方 面也带来 了一 些新 的问题 , 值得进 一 步讨 论。
【 关键词 】 恶意透支
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 恶意透支 问题 已成为信用 卡问题 中最 普遍 、 覆盖 面最广 的问题 。 最高人 民法 院 、 最高人 民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

是否存 在共 同诈骗 故意 。 卡人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持 利用 虚 构 的消费事 实刷 卡消费套 现 ,超 过规 定期 限透支 经催 收后不 还的 , 于恶意透 支行 为 , 成信 用卡诈 骗罪 。毋 属 构 庸 置疑 , 利用 本单位 申领 的 P S机 帮助 持 卡人 虚拟 消费 O 关 系 、向持卡 人支付 扣除手 续费 的消费 金额后 向银 行另 行 结算 , 结果 造成 巨额透 支逾期 的 , 客观 上应 当评价 为信 用 卡诈 骗的帮 助行 为。但提 供套现 服务 的行 为主体是 否
我 们 支 持 第 三 种 观 点 体 理 如 下 : 具 第 一 ,为 他 人 办 理 信 用 卡 套 现 业 务 是 否 构 成 信 用 卡 诈 骗 罪 ,关 键 在 于 判 断 帮 助 套 现 的 行 为 人 与 持 卡 人 之 间
妨 害信 用 卡管理 罪 、非法 经 营罪 等 多个 经济 犯 罪罪 名 , 且 实 务部 门对 于 上述 个 罪 之 间 的法 条 关 系 存有 不 同认 识 , 成案 件 定性 困难 , 造 有必 要结 合 案例 进行 细 致分 析 ,
自获利 ( 手续 费 、 挥霍透 支额 ) 意思 联络 的 , 于信用 卡诈 属
2 1 年 第 1期 ( 典 案 例 ) 总 第 1 6期 01 经 / 1
骗罪共 犯 。
信 用卡 与作为 非法 经营罪 实行行 为 的非法从 事 信用 卡结
算 业 务 之 间 形 成 吸 收 关 系 , 根 据 吸 收犯 处 断 原 则 , 为 应 对
《 释》 解 相关 规定 并 提 出操作 办法 , 而为 实务 部 门切 实 从 把握 信用 卡犯罪 案件定 罪量刑 规则 与尺度 、准确 适用 最
新 信 用 卡 犯 罪 司 法 解 释 提 供 参 考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在信用卡交易中故意使用虚假或欺骗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为了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我国针对信用卡诈骗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办理信用卡业务;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增信用卡交易金额、套现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同时,诈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信用卡诈骗的手段信用卡诈骗可以采用多种手段,例如虚构交易、伪造签名、冒用他人身份等。

这些手段都违法了信用卡交易的基本原则,涉及到个人信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使用的手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对于不同手段的量刑标准。

二、信用卡诈骗的数额认定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超过5000元以上的诈骗数额认定为数额较大。

如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则认定为数额巨大。

不同数额的诈骗在法律上会有不同的刑罚。

三、信用卡团伙的认定由于信用卡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犯罪分子之间的合作,司法解释对于信用卡诈骗团伙的定义和认定也有相应的规定。

团伙成员之间有明确分工和合作关系,并进行一定程度的组织,以实现不法目的的,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团伙。

四、信用卡诈骗的刑罚信用卡诈骗罪的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下,轻微的诈骗行为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诈骗行为则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信用卡诈骗罪,将依法从重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使我们更好地了解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要素的认定。

这有助于保护信用卡用户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同时,司法解释也提醒我们,作为信用卡用户,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警惕信用卡诈骗行为,及时报案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颁布⽇期:2018-11-28执⾏⽇期:2018-12-01时效性:现⾏有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8年7⽉30⽇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19⽇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8年12⽉1⽇起施⾏。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18年11⽉28⽇法释〔2018〕19号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8年7⽉30⽇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19⽇由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1⽇起施⾏)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以⾮法占有为⽬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经发卡银⾏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规定的‘恶意透⽀’。

“对于是否以⾮法占有为⽬的,应当综合持卡⼈信⽤记录、还款能⼒和意愿、申领和透⽀信⽤卡的状况、透⽀资⾦的⽤途、透⽀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法占有⽬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九⼗六条第⼆款规定的‘以⾮法占有为⽬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确实不具有⾮法占有⽬的的除外:“(⼀)明知没有还款能⼒⽽⼤量透⽀,⽆法归还的;“(⼆)使⽤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卡后透⽀,⽆法归还的;“(三)透⽀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式等⼿段,逃避银⾏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透⽀的资⾦进⾏犯罪活动的;“(六)其他⾮法占有资⾦,拒不归还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Things are done well, that is, things are done in a timely manne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一直以来在我们国家都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支付方式。

我们国家关于信用卡的相关犯罪行为也是存在的,比如说存在着信用卡诈骗罪当然信用卡诈骗罪不仅规定在我们国家的刑法当中,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很多人想知道,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一、信用卡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及催收应用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及催收应用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解释及催收应用一、定义与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明知自己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且数额较大。

4、客体: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数额标准。

1、数额较大:指利用信用卡诈骗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具体数额由司法解释另行规定。

2、数额巨大:指利用信用卡诈骗的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数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体数额由司法解释另行规定。

3、数额特别巨大:指利用信用卡诈骗的金额达到巨大标准的数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具体数额由司法解释另行规定。

三、情节认定。

在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时,需要考虑以下情节。

1、犯罪时间、地点、方式等作案环境。

2、被告人的身份、职业、经历等个人情况。

3、诈骗对象的具体情况。

4、诈骗手段的恶劣程度。

5、诈骗金额的大小及对被害人的影响。

6、其他与犯罪相关的情况。

四、共犯与集团犯罪。

1、有证据证明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共犯。

2、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集团犯罪。

3、对于集团犯罪,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处罚。

五、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罚。

六、罚金与没收。

1、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罚金处罚时,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金额的大小确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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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罪。
我们支持第三种观点,具体理如下:
第一,为他人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是否构成信用卡
诈骗罪,关键在于判断帮助套现的行为人与持卡人之间
是否存在共同诈骗故意。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
虚构的消费事实刷卡消费套现,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催
收后不还的,属于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毋
庸置疑,利用本单位申领的POS机帮助持卡人虚拟消费
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由于恶
意透支行为与骗领信用卡实施诈骗等行为是信用卡诈骗
罪中独立的犯罪行为类型,根据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危害性不同设置不
同的数额标准。对于行为人实施数额标准不同的信用卡
诈骗行为的,司法机关在计算数额时应当予以认定,现阶
段存在较多争议。在《解释》出台后最新的信用卡诈骗犯
二、骗领信用卡诈骗与恶意透支均达“数额较大”行
为的刑罚裁量
根据《解释》第5条与第6条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
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
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
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
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
明,两名犯罪嫌疑人共为1847张信用卡提供套现服2200余次,收取手续费10万余元。上述虚假刷卡消费套
取现金行为造成200余万元透支金额逾期且未能追回。
《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
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
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
业务,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行为。在没有真实的基础性交
易关系的基础上利用POS机刷卡直接套现,是《解释》第
7条明确规定的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
金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
上述案件中,乔某、董某的行为明确构成“非法从事
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违法所得数额10万余元,达到情节
严重的标准,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信用卡犯罪最新司法解释
实践案例应用若干疑难问题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
的特点进行套现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
《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行为要件,根据最新信用卡犯罪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
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
办案中遭遇的困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各种新类型的信
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认定。但由于司法实践中信用卡犯
罪案件具有一定复杂性,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
《解释》相关规定并提出操作办法,从而为实务部门切实
把握信用卡犯罪案件定罪量刑规则与尺度、准确适用最
新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一、为持卡人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并收取手续费行
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
予并罚的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
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
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决了当前实务部门
际上属于实施不同行为类型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不能根
据连续犯原理以累计的方式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
或者在定罪阶段只认定一种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行为模
式,将另一种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行为模式作为量刑基
准确定后的量刑调整要素,而是应当严格按照《解释》规
定分别认定恶意透支数额与骗领信用卡诈骗数额。
第二,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应进行并罚,但在数个犯罪
为的司法认定
为他人非法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
谋利的行为,属于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多发的新型信用
卡犯罪案件。由于其行为模式、结果牵涉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经济犯罪罪名,
且实务部门对于上述个罪之间的法条关系存有不同认
识,造成案件定性困难,有必要结合案例进行细致分析,
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商业银行
业务。”
可见,申领POS机的商户或者非法借用他人POS机
的行为主体基于虚假的消费事实利用信用卡套现收取手
续费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等国家规定,具备了经
济犯罪违反前置性法律规范的违法性要素,实际上属于
非法从事只有商业银行才能开展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
所以,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没有诈骗故意的办理信用卡
套现业务收取手续费行为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这
主要是基于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必定持有信用卡,符合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要件之一,即“非法持有他人信
用卡,数额较大的”。在《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已经明
确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实行行为包括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
行为如何量刑问题争议极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陈
某信用卡诈骗“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种
意见认为,应认定陈某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法定刑为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区分认定陈某恶意
透支“数额较大”与骗领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并通过
同种数罪并罚的方式合并量刑。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在于:
第一,以性质不同的行为类型实施信用卡诈骗罪,各
种犯罪数额不能经过累计统一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数
额”。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对于连续实施信用卡犯罪行为
的连续犯而言,其信用卡诈骗数额应予以累计计算,根据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确定法定刑档次。但
是,我们认为,以性质不同的行为类型实施信用卡诈骗
罪,各种犯罪数额不能经过累计统一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数额”。
诚然,连续犯数额累计计算完全正确,但关键问题是
多次连续实施信用卡诈骗罪行为并不必然是连续犯。连
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
为如何准确适用《解释》第7条认定此类信用卡犯罪案
件提供参考。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乔某、董某以上海文吉信息咨
询有限公司的名义申领POS机4台,以此为他人提供信
用卡套现服务。因部分套现的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将乔某、董某抓获,当场查获
信用卡500余张、现金16万余元。侦查后固定的证据证
于被吸收行为,利用信用卡非法套取现金属于吸收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被吸收之罪,非法经营罪属于吸
收之罪。
上述案件中,乔某、董某共为1847张信用卡提供套
现服务2200余次,势必持有大量信用卡,显然构成妨害
信用卡管理罪,但后续信用卡非法套现行为吸收非法持
有行为,应当以吸收之罪即非法经营罪定性。
算业务的情况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非法持有数量
较大信用卡行为实际上成为非法经营信用卡结算行为的
当然过程。《解释》将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
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
付现金的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具有坚实的法理
依据。基于行为之间的吸收关系可知,非法持有信用卡属
进行诈骗等不同的构成要件行为要素,且司法解释就此设定了不同的犯罪数额标准。因此,行为人实施恶意透支
行为后又实施骗领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不属于信用卡诈
骗罪的连续犯,不能直接认定其不同信用卡犯罪行为类
型所对应的犯罪数额可以累计。
上述案件中,陈某恶意透支信用卡5.7万元,伙同他
人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套取现金4.8万元,实
关系、向持卡人支付扣除手续费的消费金额后向银行另
行结算,结果造成巨额透支逾期的,客观上应当评价为信
用卡诈骗的帮助行为。但提供套现服务的行为主体是否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共犯不能一概而论,仍然应当重点考
察其主观故意。行为人与持卡人形成非法占有套现款各
自获利(手续费、挥霍透支额)意思联络的,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共犯。
上述案件中,乔某、董某对于部分持卡人通过套现
行为恶意透支的目的应当说是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认
识要素,其客观上对持卡人的信用状况、刷卡意图、支付
能力等不予询问的行为也证实了上述主观心态。但是,
这些证据只能证明乔某、董某放任持卡人恶意透支及其
巨额透支逾期,属于间接故意的范畴,没有证据进一步
证实其与持卡人形成意思联络的共犯关系,并不符合符
说认为,同种数罪原则上应在该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中
解决刑罚问题,但如果不并罚不能体现数罪从重原则,应
第三,作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实行行为的非法持有信用卡与作为非法经营罪实行行为的非法从事信用卡结
算业务之间形成吸收关系,应根据吸收犯处断原则,对为
他人办理信用卡套现并收取手续费行为以吸收之罪(非
法经营罪)论处。
《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非
法从事金融行为并不包括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合直接故意的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事实上,从本
案相关的交易记录来看,部分非法套现人员还是按时还
款的。因此,基于行为人放任他人非法占有套现金额、恶
意透支的主观故意,尚且无法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共犯。
第二,申领POS机的商户或者借用他人POS机非法
为他人办理信用卡套现业务收取手续费谋利的,本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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