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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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了便于公司酒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的管理,及时、快捷、有效地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设计不足,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工程所有的施工项目、区域和所有参建单位。

2.引用标准及关联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3.专用术语定义

3.1 设计变更:是指由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提出修改的工程变更。

3.2 变更设计:是指在施工中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等提出的对

原设计修改的工程变更。

3.3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

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

出的改变。

3.4 工程设计变更:无论设计变更还是变更设计、工程变更,实际上都是对

工程的变更,都有可能造成工程费用和工程工期的变化。为便于管理,本工程中将以上三种变更统称为工程设计变更。

4.职责

4.1 建设单位: 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的最终认可。

4.2 监理单位:负责审查变更设计及设计变更。

4.3 设计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设计变更,会签变更设计,修改设计文件。

4.4 施工单位:提出必要的变更设计,依据工程设计变更开展相关的施工工作。

5.管理方法和要求

5.1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分别由设计和监理单位统一编号,监理负责收集、整理、编号、归档。

5.2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应分别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会签,

建设单位批准后生效。改变原设计结构和系统的重大变更需监理单位预算会签并

报建设单位批准;遇紧急情况,可先由变更提出单位提出,经其余三方负责人口头同意后开始施工,事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变更手续。

5.3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的文件应完整清楚,按程序文件编号,且在竣工时纳入竣工资料中一并移交。所有变更内容应全部在竣工图中得到修改。

5.4 施工单位在接到变更通知单后3天内按照变更内容编制出施工预算,连同变更通知单做为工程量增减的依据。

5.5 凡提交施工单位的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通知单,如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不能实施时,则由施工单位说明原因,将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退回到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协调处理。

5.6 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工程量及费用估算;变更设计由提出单位提出工程量及费用估算,报监理单位审核,如无费用发生,应在联系单上注明。

5.7 凡因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对正式施工图修改较多时,设计单位须出升版图。升版图仍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按“施工图纸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执行。

5.7 供货厂商变更通知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五

家会签后方可生效。

5.8 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应提出及时,办理及时,有关各方签证生效,以免延误工期。

5.9 施工单位预算每月25日前须填报当月“设计变更(变更设计)通知单”和“工程联系单”完成情况的汇总表,由监理单位核签后报建设单位。

5.10 所有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均要求一式8份,需用A4纸打印,碳素笔签字,存档时需提供电子版。设计变更(变更设计)通知单参照设计图纸发放程序,由公司资料室统一发放。

5.11 变更审批程序

5.11.1 “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联系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利用本单位“设计变更通知单”正式签发设计变更,经会签后发施工单位执行。设计院提出的非设计变更问题可用“工程联系单”进行。

5.11.2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意见时,应以“工程联系单”通知监理单位

发出“变更设计联系单”,由监理单位负责跟踪,设计单位核查同意后签署意见,重大变更经监理单位单位确认,报建设单位审批,由监理单位出“变更设计通知单”,经会签后发施工单位执行。

5.11.3 监理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意见时,应先征得建设单位核准,再提出变

更设计联系单,并跟踪负责,设计单位核查同意后签署意见,重大变更经监理单位确认,报建设单位审批,由监理单位出“变更设计通知单”,经会签后发施工单位执行。

5.11.4 施工单位、设备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设计意见时,应填写“变更设计

联系单”,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再由设计单位核查签署意见,重

大变更经监理单位确认,报建设单位审批,施工(或设备承包)单位出变更设计

通知单,经会签后发施工单位执行。

5.11.5 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应组织专题会议审查。

5.12 变更审批权限

5.12.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经工程项目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上级公司审核,由公司董事会审定。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或涉及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公众

利益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变化;

(2)变更初步设计原则或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导致工程造价突破批复概算10%(含10%)或增加金额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

5.12.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经工程项目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报备给上级公司公司。

(1)单项变更增加工程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

(2)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60%的。

5.12.3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须经工程项目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1)可能引起结构、系统功能变化;

(2)单项变更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合同总金额4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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