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管理制度9-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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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 SY 1241-2009),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第三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分为工业动火作业(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线上的动火作业)和非工业动火作业(指除工业动火以外的其它生产性动火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同时实行《动火作业计划书》(参见附件1)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参见附件2)的要求,先在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动火作业计划书》,开始作业前现场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各类工业动火作业,确需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提升一个级别。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油气管道、油气田基本建设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业动火作业和非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办法。
第十条各单位负责推行、实施本办法,并提供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各级HSE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动火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各级HSE监督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监督。
第十二条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办法,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工业动火作业分级
第十三条油田公司工业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 原油储量在10000 m3以上(含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 (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 (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m3 (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输油(气)
干线上动火;
6. 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
7.天然气净化(处理)装置、甲醇回收装置、天然气液化装置、轻烃处理装置、污水处理装置、硫磺回收装置;集配气站内设备及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管线上的动火;输油(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天然气发电厂发电机组及燃气管线上的动火;
8.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9.直径114mm~426mm(不含114mm)的集输油(气)管线上的动火;
10.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内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 (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 (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
3.采油(气)井单井联头和采油(气)井井口处动火;
4.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5.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6.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7.直径114mm以下(含114mm)的集输油(气)管线上的动火;
8.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的工业动火。
(四)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第四章动火作业计划书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由生产单位编制《动火作业计划书》,并上传《动火作业计划书》至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审批(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自动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各级安全部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计划书》,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计划书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一级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生产单位编写,送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主管生产领导审核后,报油田公司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油田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或书面授权人签发,授权书格式(见附件3)。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由生产单位主管生产领导,组织生产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生产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送生产单位生产、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由生产单位的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或书面授权人签发,授权书格式(见附件3)。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及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制定动火措施。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编写《动火作业计划书》,由生产单位基层单位负责人批准。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巡视安全监督。
第五章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十六条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向生产单位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和设施: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平面示意图等;
——安全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