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管理,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单位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单位公有住房补充规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并由学校统一管理的住房,包括干部交流用房、引进人才用房、集体宿舍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
学校公有住房房源范围见《学院教职工公有住房房源信息表》,公有住房房源可结合学校房源情况动态调整。
本办法中所指教职工为学校在编人员。
(一)干部交流用房,是指为解决易地交流(包括转任、调任、挂职锻炼)干部的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调入学校提供给其在交流期间内居住使用的房屋。
其中署管交流干部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署管交流干部生活用房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二)引进人才用房,是指根据学校对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含外聘高级职务人员),为解决引进人才的短期居住困难而设置的用房。
一般以“套”为分配单位。
(三)集体宿舍,是指为解决在上海无房的教职工基本工作生活需要,由学校提供给其临时居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四)临时周转用房,是指为解决学校教职工实际生活困难或者根据学校工作特殊需要,将干部交流用房、集体宿舍、引进人才用房分配剩余的空置公有住房提供给其短期过渡、临时周转、租住使用的房屋。
原则上以“床位”为分配单位。
第三条公有住房管理以公租统管模式保障学校教职工住房,主要用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及解决教职工实际住房困难,分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居住使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权责一致原则,接受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学校对公有住房实行周转性、有期限、契约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分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由办公室(督审)、人事处、财资处(财务)、财资处(资产)、后勤保卫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
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办[1999]13号、《关于调整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对象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已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鄂房改办[2003]1号)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3年12月31日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的职工。
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方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三.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面积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面积标准(m2建筑面积)科员级、助理级、中级工、高级工 70 m2科级、中级、技师80 m2处级、副高级、高级技师100 m2厅级、正高级130 m2四、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22×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13×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职工标准住房面积;(2)逐月补贴(元)=月工资总额×20%(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计发)。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一、背景分析教职工住房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校管理的难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价的上涨,教职工的住房需求日益凸显。
学校作为教职工的大家庭,有责任和义务解决这一问题。
货币分配方案,旨在通过经济手段,合理调配资源,让教职工在住房问题上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二、分配原则1.公平公正:分配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位教职工的权益,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2.实事求是:根据教职工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分配标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动态调整:随着学校的发展和教职工队伍的变化,适时调整分配方案,确保其适应性。
三、分配对象1.全体在编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
2.特殊岗位教职工:如辅导员、班主任等,因其工作性质特殊,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四、分配标准1.基础分配:根据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等因素,确定基础分配标准。
2.奖励分配:对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分配。
3.特殊分配:对特殊岗位的教职工,根据其工作特点,给予一定的特殊分配。
五、分配流程1.制定方案: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
2.征求意见:将方案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充分听取大家的建议和意见。
3.审批方案: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分配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实施分配:按照分配方案,进行具体的分配工作。
5.监督反馈:对分配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收集教职工的反馈意见,确保分配的公平公正。
六、资金来源1.学校财政拨款:将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确保资金的稳定来源。
2.社会捐助: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用于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
3.其他收入:如学校资产收益、科研项目经费等,均可作为资金来源。
七、配套措施1.住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给予一定额度的住房补贴。
2.住房贷款:与银行合作,为教职工提供优惠的住房贷款政策。
3.住房租赁:学校可提供一定数量的租赁住房,供教职工临时居住。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为了进一步提升学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品质,我们制定了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合理的货币分配方案,提高教职工的收入水平,改善住房条件,进一步激发教职工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2. 原则:公平、公正、透明、可行。
三、方案内容1. 货币分配标准(1)根据不同地区的住房市场情况和教职工岗位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货币分配标准。
一线城市的教职工分配标准相对较高,二线城市次之,三线及以下城市为最低标准。
(2)根据教职工的学历和职称等级,制定不同的货币分配标准。
高级职称和高学历的教职工享受相对较高的货币分配。
2. 货币分配机制(1)以货币代替住房分配:根据教职工的家庭情况(如家庭人口总数、配偶工作情况等),将原本用于住房分配的额度转化为货币,直接发放给教职工。
(2)个人认购住房:鼓励教职工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并参与购买过程。
学校可以提供相关的贷款支持,帮助教职工解决购房难题。
(3)租房补贴:对于无法购房的新教职工或特殊情况下的教职工,学校可以提供租房补贴,以促进他们的稳定和发展。
(4)货币分配的动态调整:每年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住房市场情况,动态调整货币分配标准,以确保货币分配的公平性和及时性。
3. 货币分配的管理和监督(1)设立专门的住房货币分配管理机构,负责对货币分配方案的执行和监督。
(2)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教职工的个人信息和住房购买情况的实时更新和记录。
(3)定期公开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和相关数据,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四、实施计划1. 确定货币分配标准:在2023年年初召开专题研究会议,由学校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确定不同地区和不同岗位的货币分配标准,经过公示和听取意见后正式发布。
2. 完善制度和政策:学校相关部门在2023年上半年完善货币分配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文件,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学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分配新机制,推动我校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998〕2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基本原则1.在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国家专项拨款和我校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
2.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
3.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积极稳妥、综合配套。
4.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5.实行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并与地方政策相衔接。
二、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一)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XX省和成都市有关文件规定:“1998年12月31日成都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从 1999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不再向职工分房,职工住房主要依靠个人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有条件的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直接向市场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住房。
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的成都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可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1.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其住房补贴控制标准的我校教育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
西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住房货币化补贴是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做好这一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根据《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渝府发[1999]11号)及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住改发[1999]6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解释的通知》(渝住改发[2001]207号)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教职工住房补贴由学校合理负担,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
第二条学校住房分配制度的新、老政策相衔接;有利于尊重人才和学校稳定。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第三条住房补贴的对象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教职工。
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教职工是指夫妻双方在各自单位均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教职工家庭;未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的单身教职工。
2、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
享受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教职工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含一方在本市外)在单位已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现住房面积未达到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标准的教职工家庭;在单位已享受实物分房、集资合作建房及资助购房但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单身教职工。
第四条下列人员暂缓享受住房补贴1、所有停薪人员;2、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者;3、住房调查资料不全者;4、有住房纠纷者;5、因违反法规政纪待处理者;6、学校在册教职工提出调离或辞职申请,学校已同意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者;7、公派出国人员逾期未归者。
第三章各类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第五条行政管理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每人):第六条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每人):第七条工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每人):第八条对于一般工龄16年及其以上的一般干部、助理级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工以下的技术工人,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月住房补贴标准按高一档标准执行。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模板】附件:**大学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20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2019年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2019】1号文件及《指标下达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2020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一)建档人员范围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退休,且属我校事业编制住房未达标职工;2.1996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
因本年补贴金额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按照政策规定将以参加工作时间确定补贴先后顺序。
3.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职去世住房面积未达标及无房户人员,且未申报过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的我校事业编制职工。
4.以前符合申报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申报的职工。
5.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准备货币化档案材料(时间:6月30日前)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结婚证,各自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在职人员的《工资兑现表》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审批表》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
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省房改直管高校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3号)和《关于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校党字〔20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属地化的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三)轮候发放的原则。
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和无房职工,逐步落实其他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校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计财处、人事处、后管处、房改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对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研究,强化协调和沟通,确保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一)补贴对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为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具体包括: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2024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指导思想
积极发展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
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住房分配机制变革,实现住房保障利益平
等的必然选择。
2024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责任分配的作用,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政策,推
动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深入发展。
二、实施政策
1、加强统筹调度,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以财政资金为主,通
过政府财政补贴、综合补助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城市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短缺条件凸现的部分职工
家庭等特殊群体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2、细化定向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
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细化定向补贴的对象和补贴标准,将低收入家庭作为重点对象,提高补贴
的定向性和合理性,以保证受益家庭的收入大幅度提高,改善受益家庭的
住房条件。
3、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引导补贴政策的正确使用。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2023年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在2023年,我国教育事业继续迅猛发展,各级各类学校数量不断增加,学校教职工的数量也相应增加。
然而,由于住房资源的限制,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一直是困扰教育系统的重要课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本方案旨在合理分配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满足教职工的住房需求,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生活水平,激励他们投身教育事业。
三、方案内容1. 货币补贴标准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分为两个档次,根据职称和工作年限不同,教职工可以选择相应的补贴档次。
其中,档次一适用于初级职称且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教职工,档次二适用于中高级职称且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教职工。
补贴标准如下:- 档次一:月补贴2000元;- 档次二:月补贴3000元。
2. 补贴资金来源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由学校及相关行政部门承担。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预算,确保教职工住房补贴的落实和发放。
3. 补贴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辅导员、实验室人员等不同类别的教育工作者。
无论是否具备住房产权,均可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4. 补贴申请教职工可根据自身住房情况选择是否申请住房补贴,补贴申请以个人为单位进行。
教职工需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住房证明材料,如租房合同、购房合同等。
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应的档次发放住房货币补贴。
5. 补贴发放方式住房补贴根据个人申请情况,以月度为单位发放。
学校可选择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发放。
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的工资发放日,确保教职工及时获取补贴款项。
6. 管理与监督学校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收集和审核教职工的补贴申请材料,及时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定期检查补贴发放情况,并对教职工的住房问题进行跟踪调查,确保住房补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预期效果通过本方案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 解决学校教职工住房问题,满足他们的住房需求,提高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一、引言本文旨在探讨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旨在公平合理地分配住房津贴,提高教职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
二、背景教职工住房问题是教育领域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教师在城市地区的住房问题日益凸显。
因此,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三、目标1. 公平合理:确保住房津贴的分配过程公平合理,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权益;2. 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3. 兼顾不同地区:考虑不同地区住房条件和价格水平的差异,制定差异化的分配方案。
四、核心原则1. 正义原则:根据教职工的实际需要和社会财富的分配情况,确保住房津贴的分配公平合理;2. 真实性原则:住房津贴的分配应建立在真实的住房需求和实际收入的基础上,避免信息不对称和虚假报告;3. 激励性原则:通过住房津贴的激励作用,提高教职工的教学水平和研究能力。
五、分配方案1. 差异化分配:根据不同地区的住房价格和物价水平,将低消费地区和高消费地区进行差异化分配,确保教职工住房津贴的公平性;2. 家庭情况考虑:根据教职工的家庭情况,如是否有子女、配偶工作情况等,合理调整住房津贴的分配比例;3. 绩效考核:将教职工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住房津贴分配的重要依据,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给予不同的津贴金额;4. 配套设施:根据学校教职工的岗位性质和工作年限,适当提供配套设施,如公租房等,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六、实施措施1. 完善管理机制:建立住房津贴的管理机制,包括住房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等程序,确保流程规范和透明;2. 提高财政投入:加大对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确保教职工住房津贴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3. 宣传教育:加强对教职工住房津贴政策的宣传教育,使其充分了解住房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流程;4.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住房津贴的分配过程公正透明,避免不当行为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七、总结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是一个复杂的议题,应综合考虑教职工的实际需求和社会资源分配情况。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二篇)
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根据锡政___发(___)___号、市教委锡教委发(___)___号和锡滨政___发(___)___号、锡滨教(___)16__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我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一、分配对象:1、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货币分房和其它房改政策的、或当初享受时未达到标准的、且现已购房的在职教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
2、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货币分房和其它房改政策的、或当初享受时未达到标准的退休教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
二、分配顺序、分配方法:1、按退休教职工___%-___%、在职教职工___%-___%的比例拆分每年的补贴资金,分别按序分配。
2、退休教师按年龄顺序发放(___年___月___日以后去世的优先,且按去世时间顺序排列。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去世的暂缓考虑,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去世的不再考虑。
)3、在职人员根据教职工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打分,根据得分多少按中小学分别排序(中小学分配比例以中小学申请人数比例为准),并逐年发放。
具体打分方法为:(1)职称:高级教师___分;中级教师___分;初级教师___分;其他职员___分。
上列都以申请分配时的当前职称为准。
(2)职务:校级正职___分;副职___分。
中层正职___分;副职___分。
以申请分配时的当前职务为准。
(3)工龄:每年___分,本市工龄每实足一年为___分,外市单位工龄每实足一年为___分,以申请分配时人事档案的记载为准(包括工作前大学学龄)。
(4)嘉奖:区级先进___分,市级先进___分,省级及以上先进___分。
嘉奖为参加工作后获得的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个人最高嘉奖为准,不重复记分。
(5)夫妻两人的得分分别计算,独立享受住房货币分配,但当初享受(未达到标准)的部分都要扣除。
4、已故教职工如果配偶在世的,由配偶领取,配偶已___的,由其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协商后,凭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名的委托书,由法定继承人代表领取。
厦门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模板】
**大学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教职工住房建设社会化,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决定启动发放在职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
根据教育部住房制度改革属地化原则,参照《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厦府〔1999〕综094号)、《关于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1999〕031号、厦财综〔1999〕04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对象我校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优惠住房面积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在职事业编制人员。
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事业编制人员,其住房货币化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是指按厦门市政府房改规定,租住福利性公有住房、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集资房以及落实华侨政策房等。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教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列入本次实施的对象。
二、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标准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1.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教职工个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每平方米1300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2.根据教育部有关职员制改革的文件规定及我校职员制实施办法,参照厦门市相关标准,我校各类人员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控制标准按照下表执行:各类人员住房货币化面积控制标准表注:①2007年12月31日之前来校工作的职员按教育职员职级制执行,任职时间计算至2009年12月31日;②2008年1月1日以后来校的职员按国家事业职员职级制执行;③本标准仅适用于在职人员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三、操作办法1.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或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优惠住房面积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教职工,按下列公式计发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货币化补贴额=1300元×(个人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已享受优惠住房面积)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教职工,无论优惠住房是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取得,都必须合并计入本人已享受的优惠住房面积。
浙江财经学院新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实施细则
浙江财经学院新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转化住房分配机制,根据杭政[2000]13号《关于杭州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和省直房发[2001]1号《浙江省直单位(杭州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省直房发[2002]5号《浙江省省属单位住房制度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浙江财经学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以及浙江财经学院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对象及标准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未享受实物分房的新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且属学校正式编制人员,在确认配偶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前提下,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2.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额实行按职务、职称定额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如下:一般职工(初级职称)400元科级(中级职称)500元处级(副高职称)600元厅级(正高职称)900元遇教职工职务、职称提升的,每年一次与住房公积金同步予以调整。
3.新职工已享有实物分房且面积未达标的,按老职工处理,实行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年以前在读研究生并取得学位的,可以由自己选择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或按月领取公积金住房补贴。
二、实施办法新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具体办法如下:1.无房新职工自进我校工作次月起至2006年12月30日前未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将按职务、职称计算后的补发款一次性打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从2007年1月1日起,其住房公积金补贴将按月发放并打入个人公积金帐户。
2.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教师专用房、经济房价购买腾空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补贴额累计达到限额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限额按以下几种情况确定:(1)如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教师专用房、经济房价购买的腾空房面积达到其可享受面积的:①(经济房均价或经济房价购买的腾空房的出售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大于2400元的限额为:该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1200元;②(经济房均价或经济房价购买的腾空房的出售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小于2400元的限额为: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经济房均价或经济房价购买的腾空房的出售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2。
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实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加快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现结合学校财力情况,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轮候制”发放顺序,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学校在册事业编制、企业编制、计划内流动编制和离退休人员。
二、补贴标准住房货币补贴包括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工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三种。
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含1998年底以前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无房(指没有承租的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批地建房等)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以下简称“老人”)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其享受面积内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1200元/㎡,对于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16元(工龄住房补贴=5.16元/㎡·年×房改工龄×住房享受面积或未达标差额面积)。
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以下简称“新人”),学校除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根据职务职称定额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
标准如下:1、未购买省市经济适用房或专用房教职工的补贴标准:2、购买省市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教职工的补贴标准:(1)无房“老人”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和“新人”住房公积金补贴限额= [(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2]×该教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如配偶单位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补贴限额=(经济适用住房或专用房基准价-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配偶已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 11号)、《省房改直管高校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 13号)和《关于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校党字〔20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属地化的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三)轮候发放的原则。
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和无房职工,逐步落实其他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校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计财处、人事处、后管处、房改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对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研究,强化协调和沟通,确保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一)补贴对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为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具体包括: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四川外语学院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四川外语学院住房补贴实施细则为了深化学院住房制度改革,推进货币化补贴工作长期、稳定、可靠、有序地开展,根据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外语学院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工作机构根据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学院成立房改领导小组、房改工作组及房改办公室。
房改办公室挂靠资产管理处。
房改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规划学院中长期房改方案,讨论和审定房改办公室提出的各项议题,决定与房改有关的问题。
房改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党政会议讨论决定。
房改工作组是房改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职责是研究国家和重庆市的房改政策,根据调查分析和学院财政支付能力,研究起草学院住房货币化补贴方案,经逐级充分论证并经重庆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学院所有职工(含离退休)住房情况逐一调查核实,实施动态管理和发放计划;负责协调院内财务处、人事处、离退休处,对住房补贴资金的归集、管理、审核、发放;处理职工从实物分房到货币化分房转换期的相关问题。
第二条夫妻双方均为机关公务员的家庭住房达标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见下表。
(一)职工家庭的住房达标面积标准1、学院职工配偶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和集体企业的教职工,家庭的住房达标面积标准为夫妻各自职级情况对应的补贴面积之和。
2、职工配偶为上述第1条未涉及人员,则配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重庆市住改办的政策解释执行。
3、单身职工的住房达标面积为本人职级情况对应的补贴面积。
(二)配偶不是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认定1、配偶系下岗职工、破产企业职工、买断工龄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及辞职、除名、去世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照下岗、企业破产、买断工龄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及辞职、除名、去世时的职级认定。
2、配偶系取得了合法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且已被民营企业、三资企业聘任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参照重庆市住改办的政策解释被聘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进行认定;配偶系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的其他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40平方米认定。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住房货币化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各院、系、处级单位:根据湖北省房改领导小组、省直房改办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9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汉省直机关职工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87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我校住房货币化补贴相关工作,制定方案如下: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李建勇副组长:张远康周忠成员:谢民左林霞王宏毅蒋小燕易建平朱平金李晓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组成如下:主任:周忠(兼)副主任:施应贵刘婉芝成员:朱竹琴刘勇张书德李金莉李翠萍刘玮刘芳侯兵熊纪红童浩霞邹晓燕徐波二、工作任务及分工1、房改货币化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
2、组织部:负责审核厅级以上干部人事相关信息。
3、人事处:负责审核离退休及在职教职工的人事相关信息。
4、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收集离退休职工的人事相关信息。
5、财务处:负责核定标准工资、经费保障及补贴发放工作。
6、审计处:负责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内部审计工作。
7、监察处、校工会:负责审查相关资料及监督工作。
8、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拟定职工住房货币化实施方案;核实教职工夫妻双方参加房改情况;收集、整理相关人事信息;测算货币化补贴标准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第一阶段主要采集全校教职员工个人相关信息,调研省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工作实施情况。
第二阶段收集信息并整理、核实、测算等工作。
第三阶段拟定我校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
第四阶段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
四、工作要求1、高度重视。
房改住房货币化补贴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牵涉到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学校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专班做好相关工作。
2、认真细致。
工作专班要加强对有关政策的学习和研究,在广泛征求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拟定符合学校实际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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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办[1999]13号、《关于调整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部委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对象
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已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鄂房改办[2003]1号)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3年12月31日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的职工。
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方式
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3.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家庭配偶双方的住房补贴,按照住房补贴标准,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计发。
三.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面积
职务、职称或技术等级面积标准(m2建筑面积)
科员级、助理级、中级工、高级工 70 m2
科级、中级、技师80 m2
处级、副高级、高级技师100 m2
厅级、正高级130 m2
四、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
1.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22×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13×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职工标准住房面积;
(2)逐月补贴(元)=月工资总额×20%(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计发)。
2.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1)一次性住房补贴(元)=(22×1998年(含)以前实际工龄+13×建立公积金制度前工龄)×未达标面积(未达标面积=职工标准住房面积-职工家庭已购公房面积);
(2)逐月补贴(元)=月工资总额×20%÷职工标准住房面积×未达标面积(从1999年1月1日开始计发)。
3.新职工逐月住房补贴(元)= 月工资总额 × 20% 。
4.级差补贴(老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给予的一次
性住房补贴)(元)= 698元×(职工2003年12月31日以后的职务、职称及技术等级对应的住房标准面积– 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职务、职称及技术等级对应的住房标准面积)。
五.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顺序
根据我校货币化补贴资金拨款到位情况,职工住房货币化发放采取按顺序轮候的办法。
轮候顺序为。
1.离退休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按参加工作时间先后排序。
2.无房老职工按参加工作时间先后排序。
3.住房未达标老职工按参加工作时间先后排序。
4.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参加工作时间先后排序。
六.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的管理与服务
1.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以监察、工会、人事、财务及后勤保障处为成员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住房货币化改革工作,重大决策按程序报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对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并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明细账户,实行专户核算。
3.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可以在购买、修建自住房及缴纳住房租金时使用。
4.在职去世的职工,其存储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5.本细则实施后,职工与学校终止劳动关系时,应从终止劳动
关系当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原计发情况记入职工人事档案;本人重新参加工作时,新工作单位应按规定从发薪之月起计发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将职工住房补贴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
6.学校建立住房补贴申报、轮候、核发制度。
职工使用住房补贴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计划统筹安排,省房改办核准,银行按规定支付。
7.职工以隐瞒住房情况等违纪行为骗取住房补贴,一经查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责令全部退还,并取消该职工享受住房补贴资格。
七.有关问题说明
1.住房货币化分配细则中所指的“职工”,是指我校的全民所有制职工。
2. 未按房改房购买公有住房或经单位同意退回住房后,购买集资房的职工,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已购集资房面积未达到本人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职工,对未达标面积给予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
(2)已购集资房面积达标或超标的职工,多层单价低于900(含)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单价低于1600(含)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给予住房补贴;
(3)已购集资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多层单价在901—1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高层单价在1601—1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对已购面积按正常补贴水平的20%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集资额每增加
1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比例提高10%,最高不超过本人正常补贴水平的50%;已购集资房面积达标或超标的职工,根据上述办法,按照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3.教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和住房状况以2004年1月1日为界。
此前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教职工,按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测算,根据测算结果确定是否给予补贴;此后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教职工给予一次性的级差补贴,原补贴状况和补贴水平不变。
多次晋升职务(职称、技术等级)的教职工,只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提高了,均可按本细则规定享受一次性的级差补贴。
4.离婚教职工的婚姻状况以1999年1月1日为界。
在此之前已离婚的原夫妻双方按各自的住房情况计发住房补贴。
在此之后离婚的教职工,按原家庭住房面积测算住房补贴,学校不再给双方分配公房;已经分配了公房的教职工,其面积应与离婚前家庭住房面积累加,再根据达标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
已重新组建家庭的职工,按现家庭住房状况确定是否给予住房补贴。
2001年1月1日以后,离婚职工的住房补贴状况不再发生变化(除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给予一次性级差补贴外)。
5.子女与父母同在我校工作,若继承房是其父母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子女现已将其过渡到成本价,则子女可按无房教职工给予住房补贴。
6.子女与父母同在我校工作,现在居住的继承房是其父母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则子女可按无房教职工给予补贴。
7.因各种原因停薪留职的教职工,不给予住房补贴。
8.调离、辞职、自动离职、开除公职的教职工,不给予住房补贴。
9.出国留学、研修、因私出国等超期不归的不给予住房补贴。
10.凡现住房有权属纠纷的教职工暂不给予住房补贴。
11.2000年1月1日之前出国定居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
12.2000年1月1日之前去世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
八.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后勤保障处房改办。
后勤保障处房改办
2009年10月13日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