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于对加工贸易企业仓库管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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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工作人员的监管区域与仓储管理

海关工作人员的监管区域与仓储管理

海关工作人员的监管区域与仓储管理海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责期间负责监管进出口商品,并确保其合规性和安全性。

为有效履行这一任务,海关设立了监管区域和实施仓储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关工作人员的监管区域以及他们在仓储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海关工作人员的监管区域1. 海关监管区域的定义和范围海关监管区域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法规划定的一定区域,用于执行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职责。

一般来说,海关监管区域包括口岸、保税区、海关监管仓库等。

2. 口岸监管区域口岸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主要通道,如港口、机场和陆路口岸等。

在口岸监管区域内,海关工作人员负责检查货物和相关文件,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进出口政策,以及了解货物的真实情况。

3. 保税区监管区域保税区是指设有特殊监管措施的区域,用于促进进出口贸易和国内加工贸易。

在保税区监管区域内,海关工作人员对存放和流动的货物进行监管,以防止偷漏税和违规操作。

4. 海关监管仓库海关监管仓库是指专门用于存储监管货物的仓库,其中包括保税仓库和海关监管仓库。

海关工作人员负责对这些仓库进行日常监管,确保货物的安全、完整和合规性。

二、海关工作人员的仓储管理1. 监管货物的接收与验放海关工作人员负责接收进出口货物,并进行验放。

接收环节包括确认货物数量、质量和标记等信息的准确性,以及检查货物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验放环节涉及货物的放行和记录,确保货物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2. 仓储管理与检查海关工作人员对监管货物进行仓储管理和检查。

他们负责确保货物存储在指定的仓库,监督货物的堆放和标记等。

此外,他们还会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确保仓库符合安全、环境和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3. 仓库的安全与风险防控海关工作人员必须随时关注仓库的安全和风险防控。

他们应采取措施确保仓库内的货物不被盗窃或损坏,并且要留意可能存在的风险,如火灾、爆炸和泄漏等。

在发现异常情况时,他们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

4. 海关库存管理海关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海关库存,并进行相关记录和统计。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9 《 国常驻 人员 进 口小 汽车 范 围 的说 明》 . 外
([ 9 8 ]署 监二字 第 6 2号 ) 1 1 . 《 于 实施 ( 0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关对 非 居 民学 生 进 出境 行 李 物 品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
1 .《 5 海关 总 署关 于 转发 国家外 国专 家局 使
易 有关业 务 ,海关 总署决定 对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海关 对加 工贸 易货物 监 管办 法 》 ( 关 总署 令 第 海 1 3 发布 ,以下 简称 《 1号 办法 》 )作 如下修 改 :


将 《 办法 》第七条 修改 为 :未 经海关 批
准 ,加工 贸易货 物不 得抵押 。
用 外 国专家证 明书 的通知 》 ( 监二 [ 9 4 1 3 署 1 9 ] 0
号)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关 总署 令
第 1 5 号 9
《 海关 总署关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关对 加工 贸易货 物监 管办 法 > 的决定 ( ) 已于 21 二 》 00
年1 0月 Leabharlann 4日经海关 总署 署务会 议审议 通过 ,现 予公布 , 自 2 1 0 0年 1 月 5日起 施行 。 2
申请 表 )和 ( 出境 办 公 用 品 申请 表 >的通 知 》 进
( 二 ( ) [ 9 1 7 0号 ) 监 一 19] 7
6 关 于对来华 外 国专家进 出境行 李物 品管 .《
理 规定 的通知 》 ([ 4 8 ]署行 字 5 6号 ) 9
t . 《 于 公 布实施 < 2 关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关 对非 居 民学 生 进 出境 行 李 物 品 管 理 规定 ) 的通

海关对仓库的管理制度

海关对仓库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仓库的管理,确保海关监管区内仓库的合规运作,维护国家海关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关监管区内的所有仓库,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进口监管仓库等。

第三条海关对仓库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严格监管,服务优化;(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四)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仓库设立与管理第四条仓库设立:(一)设立仓库需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二)仓库设立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仓库场地证明、管理制度等;(三)仓库设立后,需定期向海关报送仓库基本情况。

第五条仓库管理:(一)仓库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海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二)仓库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货物进出库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制度等;(三)仓库应设立货物出入库台账,详细记录货物进出库时间、数量、品种等信息;(四)仓库应设置海关监管标志,确保海关监管区内货物安全。

第三章货物进出库管理第六条货物进出库:(一)货物进出库需凭有效单证办理;(二)货物进出库时,仓库管理人员应核对单证与货物信息,确保准确无误;(三)货物进出库时,海关可派员进行现场监管。

第七条货物存放:(一)仓库内货物应分类存放,标识清晰;(二)仓库应定期检查货物,确保货物质量、数量安全;(三)仓库应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损坏、变质。

第四章监管与检查第八条海关对仓库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包括:(一)审查仓库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二)检查货物进出库台账、库存情况;(三)现场查验货物,确保货物安全、合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仓库违反本制度规定,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未按期向海关报送仓库情况的,海关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二)未按规定设置海关监管标志的,海关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三)未按规定管理货物,造成货物损坏、丢失的,海关可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民共和国海关对出⼝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出⼝监管仓库的设⽴第三章出⼝监管仓库的管理第四章出⼝监管仓库货物的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海关对出⼝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出⼝监管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对已办结海关出⼝⼿续的货物进⾏存储、保税物流配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务的海关专⽤监管仓库。

第三条出⼝监管仓库的设⽴、经营管理以及对出⼝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本办法。

第四条出⼝监管仓库分为出⼝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出⼝配送型仓库是指存储以实际离境为⽬的的出⼝货物的仓库。

国内结转型仓库是指存储⽤于国内结转的出⼝货物的仓库。

第五条出⼝监管仓库的设⽴应当符合区域物流发展和海关对出⼝监管仓库布局的要求,符合国家⼟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出⼝监管仓库的设⽴,由出⼝监管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报直属海关审批。

第七条经海关批准,出⼝监管仓库可以存⼊下列货物:(⼀)⼀般贸易出⼝货物;(⼆)加⼯贸易出⼝货物;(三)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的出⼝货物;(四)出⼝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货物⽽进⼝的货物,以及为改换出⼝监管仓库货物包装⽽进⼝的包装物料;(五)其他已办结海关出⼝⼿续的货物。

第⼋条出⼝监管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国家禁⽌进出境货物;(⼆)未经批准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

第⼆章出⼝监管仓库的设⽴第九条申请设⽴出⼝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在⼯商⾏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资格;(⼆)具有进出⼝经营权和仓储经营权;(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场所,其中出⼝配送型仓库的⾯积不得低于5000平⽅⽶,国内结转型仓库的⾯积不得低于1000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8.05.06•【文号】•【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五月六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条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百分之二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管:(一)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

《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详解--解读第101号海关总署令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应向海关提交哪些资料?申请设立备料保税仓库应向海关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与申请事项表(固定标准格式)、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股权结构证明书(合资企业)、开户银行证明、消防合格证书、担保书、仓储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年出口额超1000万美元证明书、仓库管理制度(办法)等。

海关受理和批准企业设立保税仓库的申请,在权限和程序上有什么具体限定?对于保税仓库的行政许可,《规定》对每一级海关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做了严格的限定。

主管海关对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不能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直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正式开展保税仓储业务?"批准设立保税仓库"与"保税仓库开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后,保税仓库企业虽然具有了从业资格,但保税仓库在开业前还要完成相关的筹备工作,并向海关申请验收。

海关对其库址、面积、设施、账册、管理制度进行验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和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经海关验收合格,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后,保税仓库方可投入运营,此时才称为"开业"。

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文件的有效期限为多长时间?海关批准设立保税仓库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规定》第8条、第9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经营管理以及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直属海关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协调、规范本关区内出口监管仓库的监管业务。

仓库主管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实际监管。

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第四条直属海关应制定本关区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并对外公布。

布局规划在对外公布后,向总署备案。

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对外公布,并向总署备案。

第五条出口监管仓库分为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仓库经营企业可同时经营出口配送型和国内结转型两种类型出口监管仓库。

在同一仓库地址不同库区的,同时经营两种类型出口监管仓库的仓库经营企业,应对两类仓库作物理隔断,并设置明显标识。

符合入仓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可由仓库经营企业申请,经批准后享受入仓退税政策。

第六条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的经营企业,仓库所在地海关依照《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收取书面材料和相关证件(如企业属租赁土地建仓库情形的,还需收取"租赁土地建仓库的租赁协议")。

第七条仓库所在地海关负责审核仓库经营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等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签章确认。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加工贸易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加工贸易活动,保护国家利益,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加工贸易活动的生产经营者、加工贸易经营者及相关机构和个人。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1. 加工贸易经营者申请加工贸易项目前,应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审批。

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 申请书(2) 营业执照(3) 生产企业许可证(4) 出口加工业务经营资格证明(5) 进口加工贸易备案登记证明(6) 相关合同及技术协议2. 海关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合格后,签发《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通知书》。

3. 完成审批程序后,加工贸易经营者可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书面申报手续。

四、生产加工管理1. 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加工生产,并保证加工产品的质量和规格符合合同约定。

2. 生产加工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加工产品的加工业务登记申报,海关对其进行备案登记并发放《加工业务备案登记证》。

3. 生产加工企业应建立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加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与要求。

五、进出口管理1. 进口加工贸易(1) 进口加工贸易商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提供加工产品所需原材料的清单、规格和数量等相关资料。

(2) 海关对进口原材料进行查验,并发放《进料货物放行通知单》。

(3) 进口原材料全部放行后,加工贸易商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加工生产。

2. 出口加工贸易(1) 出口加工贸易商应向海关提交出口申报材料,并办理出口手续。

(2) 出口加工贸易商应按照合同要求将加工产品交付给出口方,并在出口前进行报关手续办理。

六、监督管理1. 加工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海关规定及时向海关提交相关的加工贸易业务申报和备案报告。

2. 海关将对加工贸易经营者的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其继续进行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或备案。

3. 对于违反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的行为,海关将对其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暂停或终止其加工贸易业务。

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

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帐簿、单证的管理规定第—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企业建帐行为,健全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和海关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及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黄埔海关注册或备案(不含异地报关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及加工企业、保税仓库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照海关规定和会计法律法规,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报关单证(或专门帐册)等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企业进出口业务有关情况。

第三条凡在我关备案或注册的对外加工装配的加工企业、保税工厂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相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一)进出存帐。

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

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情况的帐册或记录。

保存15年。

(三)银行存款帐和现金日记帐。

保管25年。

(四)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

保管15年。

(五)反映资金往来等情况的其它有关帐册。

保管15年。

(六)加工贸易企业进出口业务报表(一)至(三)(附件5、6、7),保管3年。

第四条凡在我关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经营单位有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所反映的业务活动的,必须按照海关稽查条例、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保管下列帐册、凭证和报表:(一)进出存帐。

包括原材料帐、产成品帐、边角废料帐、生产设备帐、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帐,入仓单、送(出)货单,领料单、退货单。

保存15年。

(二)反映每批量完工产品实际耗用原材料的帐册或记录。

保管15年。

(三)与加工过程有关的资料,包括订单、生产令(制造令)。

保管15年。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规范

加工贸易货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加工贸易业务,促进公司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加工贸易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依据《中国海关法》、《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结合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事业部加工贸易货物手(帐)册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本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加工贸易保税物品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

第五条物流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同信息部共同负责加工贸易信息化系统的开发与维护。

第六条物流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运营状况制定和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

第二章加工贸易合同的签订和备案第七条加工贸易合同(一)订单的管理及签订1.销售订单签订营销中心根据保税业务发展需要签订加工贸易销售订单,配合物流部收集整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信息。

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2. 采购订单的签订采购中心依据各事业部加工贸易销售订单情况,及时签订保税料件进口合同,相关纸制或电子数据,应当自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3年。

(二)客户管理建立详细的客户资料管理档案,并按贸易方式及料号进行分类管理,开展深加工结转的客户,还需要经公司物流部的审核和评估。

第八条电子手(账册)的备案(一)手(账)册备案的先期准备工作1.如是未备案新项目,物流部协助营销中心和采购中心签订、审核加工贸易订单。

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10个工作日,提供生产BOM清单、生产流程、单损耗说明、加工工艺说明等资料至物流部办理企业资质电子底账确认及备案。

2.已备案电子底账项目,营销中心、生产部门应当在业务开展前2个工作日,提供电子账册料号级备案所需信息至物流部。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9-2-7 16:51:00 点击:1279次海关总署第1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二○○七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单耗标准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手册设立、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企业、承揽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统称料件),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取得出口许可证件。

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五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可以抵押。

第七条海关对加工贸易实行分类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八条海关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海关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且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工厂仓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工厂仓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仓库管理,确保物料、成品等物资的安全、准确、及时供应,提高仓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仓库管理职责1. 仓库主管负责全面管理仓库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监督仓库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2. 仓库保管员负责仓库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物资入库、出库、盘点、保管等。

3. 仓库保管员应具备一定的物资管理知识和技能,熟悉仓库各项管理制度。

三、仓库管理制度1. 入库管理(1)物资入库时,须核对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确保与采购订单相符。

(2)物资入库后,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在仓库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打印入库单。

(3)对于不合格的物资,应立即通知采购部门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2. 出库管理(1)物资出库时,须核对出库单与入库单信息,确保出库物资准确无误。

(2)仓库保管员应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优先发出库存时间较长的物资。

(3)出库物资应做好防潮、防尘、防腐蚀等措施,确保物资质量。

3. 库存管理(1)仓库保管员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对于库存物资,应按照类别、规格、型号等进行分类存放,方便查找和管理。

(3)仓库保管员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保养,确保物资质量。

4. 仓库安全(1)仓库内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仓库内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3)仓库保管员应定期对仓库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四、仓库管理考核1. 仓库保管员每月对仓库管理进行自查,并填写自查报告。

2. 仓库主管每月对仓库保管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物资管理、库存盘点、安全管理等方面。

3. 考核结果作为仓库保管员评优、晋升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公司仓库主管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
第六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它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
返 回
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
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第十九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
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
直属海关应当将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及保税仓库的变更情况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它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加工贸易公司仓库管理制度

加工贸易公司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仓库管理,确保仓库物资的安全、准确、高效,提高仓库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仓库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仓库职责第三条仓库负责人负责仓库全面管理工作,确保仓库物资的合理储存、有效利用和及时供应。

第四条仓库管理员负责日常物资的入库、出库、盘点等工作,确保仓库物资的账实相符。

第三章仓库管理第五条仓库物资分类存放,明确标识,分区管理,保证物资的整齐有序。

第六条物资入库时,应严格检查物资的质量、数量、规格等,确保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七条物资出库时,需根据领用单或调拨单进行,不得擅自挪用或借出仓库物资。

第八条仓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需存放,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定期对仓库进行清理,及时处理过期、损坏的物资,减少库存积压。

第十条仓库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仓库整洁,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物资盘点第十一条仓库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盘点时,由仓库管理员和财务人员共同进行,并做好盘点记录。

第十三条对于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仓库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仓库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仓库工作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守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仓库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章奖惩第十七条对遵守仓库管理制度,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仓库管理制度,造成物资损失或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加强公司仓库管理,提高物资利用效率,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内容导览
一 总则 二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三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四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 则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 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导览
一 总则 二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三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四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五 法律责任 六 附 则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核销的期限: 自加工贸易手册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到期之日 起30日向海关报核。 特殊情况:1、提前终止合同。应自终止日起30日内 报核;海关应自报销之日起30日内予 以核销。 2、需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 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总则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1、货物备案 2、进出口报关 3、加工 4、监管 5、核销手续
总则
什么是来料加工?
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 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 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总则
海关对账簿、报表及其他单证要求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会计法》及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并记录与 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 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 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 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第168号公布 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正
内容导览

加工贸易仓库管理规定(3篇)

加工贸易仓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加工贸易仓库管理,确保加工贸易货物安全、高效、有序地进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加工贸易仓库,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半成品仓库等。

第三条加工贸易仓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严谨细致,责任到人;3. 高效便捷,服务至上;4. 规范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仓库设施与布局第四条仓库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1. 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场所;2. 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设施;3. 仓储货架、搬运工具、消防设备等;4. 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五条仓库布局应合理,符合以下要求:1. 仓库内部通道畅通,便于货物进出;2. 仓库分区明确,便于管理;3. 仓库布局应考虑货物特性、存储方式等因素;4. 仓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仓库人员管理第六条仓库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仓储管理知识和技能;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3. 通过海关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七条仓库人员职责:1. 仓库主管:负责仓库全面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货物管理、安全管理等;2. 仓库管理员:负责货物的收发、盘点、维护等日常工作;3. 搬运工:负责货物的搬运、装卸等工作。

第四章货物管理第八条货物入库管理:1. 入库前,应核对货物单据,确保货物与单据相符;2. 入库时,应按照货物特性、存储要求进行分类存放;3. 入库后,应及时更新仓库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

第九条货物出库管理:1. 出库前,应核对出库单据,确保货物与单据相符;2. 出库时,应按照货物特性、存储要求进行分类取货;3. 出库后,应及时更新仓库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

第十条货物盘点管理:1. 仓库应定期进行货物盘点,确保货物数量、质量与账目相符;2. 盘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盘点流程进行,确保盘点结果的准确性;3. 盘点结束后,应及时处理盘点差异,确保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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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于对加工贸易企业仓库管理的具体规定
[ 2006-12-14 16:11:00 | By: Riky ]
一、原材料的核算
1.企业应在“原材料”科目下设置“进料加工”明细科目,并应在摘要栏中记录原材料从什么手册项下进口(注明手册号)。

2.在仓库管理上,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应单独存放、建立专门出入库帐册、专料专用。

不能和以其他方式购入的原材料混同登记、混用混放、调换顶替。

仓库帐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进口料件的进出情况。

3.原材料的减少反映要准确,应清楚表明材料的去向。

防止原材料不按实际领用数进行登记核算,出现整批进整批出现象。

二、产成品的核算
1.进料加工业务,企业应在“产成品”科目下设置“进料加工”明细科目,反映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成品的情况。

2.加工贸易项下加工的成品在仓库管理上应单独存放,建立专门帐册,与其他方式生产的成品分别记录核算,不能混同登记、存放。

仓库帐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产成品的增、减情况。

3.产成品的发出反映要求准确,应清楚地表明产成品的去向。

三、保税货物的使用保管
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应专门用于加工出口产品。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对进口的料件应做到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专料专帐,不能与其他料件混用混放、调换顶替。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对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储存、保管、使用和出口,并建立专门帐册,与其他料件及产品分别记录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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