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于对加工贸易企业仓库管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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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于对加工贸易企业仓库管理的具体规定

[ 2006-12-14 16:11:00 | By: Riky ]

一、原材料的核算

1.企业应在“原材料”科目下设置“进料加工”明细科目,并应在摘要栏中记录原材料从什么手册项下进口(注明手册号)。

2.在仓库管理上,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应单独存放、建立专门出入库帐册、专料专用。不能和以其他方式购入的原材料混同登记、混用混放、调换顶替。仓库帐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进口料件的进出情况。

3.原材料的减少反映要准确,应清楚表明材料的去向。防止原材料不按实际领用数进行登记核算,出现整批进整批出现象。

二、产成品的核算

1.进料加工业务,企业应在“产成品”科目下设置“进料加工”明细科目,反映以进料加工方式生产成品的情况。

2.加工贸易项下加工的成品在仓库管理上应单独存放,建立专门帐册,与其他方式生产的成品分别记录核算,不能混同登记、存放。仓库帐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产成品的增、减情况。

3.产成品的发出反映要求准确,应清楚地表明产成品的去向。

三、保税货物的使用保管

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应专门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对进口的料件应做到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专料专帐,不能与其他料件混用混放、调换顶替。

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对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储存、保管、使用和出口,并建立专门帐册,与其他料件及产品分别记录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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