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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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环境,确保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

三、一般要求1. 所有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卫生管理计划,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2.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卫生管理培训。

3.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卫生档案,记录卫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数据。

4.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确保施工现场的卫生环境。

5.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卫生隐患。

四、水源1.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水源管理制度,确保用水安全和卫生。

2. 水源应当经过合理处理和消毒,达到卫生标准要求。

3. 水源应当配备必要的水质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五、食物1.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食品供应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2. 食品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健康证明,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3. 餐厅和食堂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

六、垃圾处理1.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垃圾处理制度,确保垃圾分类和处理。

2.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垃圾桶和垃圾袋,进行分类和存放。

3. 垃圾应当按时清理和运输,避免产生异味和污染。

七、卫生设施1.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包括厕所、洗手间、洗浴间等。

2. 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整洁和干净。

3. 卫生设施应当建立使用管理制度,禁止乱丢垃圾和污染环境。

八、病媒防控1. 每个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建立病媒防控制度,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2. 施工现场应当清理和消毒积水、雨篷、废弃物等可能成为病媒的场所。

3. 施工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避免受到病媒的侵害。

工程项目监察制度

工程项目监察制度

工程项目监察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察制度。

二、监察机构1.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负责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监察计划、监督施工现场、检查施工质量、整改违规行为等。

3.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监察范围1.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对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监察。

2.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应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3.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应对工程设施、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

四、监察程序1.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应依法制定监察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察。

2.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应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应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4.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应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确保合理使用经费。

五、监察记录1.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应对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监察报告、问题整改情况、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评估等。

2.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监察情况。

3.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的监察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以上。

六、监察处罚1.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对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整改。

2.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应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七、监察效果1.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总结,评估监察效果。

2. 工程项目监察机构应根据监察效果进行改进和提高监察质量。

以上是工程项目监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工程项目安全督察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安全督察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安全督察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保障工程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提升施工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项目安全督察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公共设施工程和工业生产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安全督察制度包括定期安全检查、随机抽查和应急处理等环节,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安全督察制度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全体工程人员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项目安全督察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由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制定,并不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涉及的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安全督察范围第七条工程项目安全督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二)安全生产设施的维护和使用情况;(三)工程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四)相关安全制度及规范的执行情况;(五)应急处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第八条工程项目安全督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安全督察机构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设立安全督察机构,由专职安全督察员组成,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安全工作。

第十条安全督察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相关安全管理法规和规范。

第十一条安全督察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

第四章安全督察程序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安全督察程序如下:(一)定期安全检查:安全督察员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二)随机抽查:安全督察员可以随机抽查工程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应急处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意外,安全督察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安全督察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绝不允许有疏漏和纵容。

第五章安全督察报告第十四条安全督察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安全督察报告,如实记录所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安全督察报告应当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要求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对问题进行整改追踪。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作者:————————————————————————————————日期: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61017【实施日期】 199701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引言工程建设项目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是建设项目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劳动者安全健康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提高施工过程中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设项目的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部分监察职责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反映已经审批的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情况;(二)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三)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和监察;(四)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发现的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问题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监察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五)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管理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六)对违反法律法规、安全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行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对于掌握的工程监察情况,维护国家、群众、劳动者的利益,应当积极行使权力,不得发生纵容、包庇行为。

第六条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加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监察能力和水平,保证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模版

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模版

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制度模版一、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二、责任分工1.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负责组织安排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工作,并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

同时,要确保检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2. 安全监管人员安全监管人员应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巡查施工现场和作业区域,以及检查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安全保存情况。

同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项目经理,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3. 施工人员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参与安全检查工作。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积极配合项目经理和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处理。

三、安全检查内容1. 施工现场布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施工作业区域是否设置了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3. 施工人员是否佩戴了必要的防护用品,并进行了相关安全培训。

4. 施工设备和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了定期检修和维护。

5. 施工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是否符合要求。

6. 施工场地的临时电力供应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7. 施工现场是否存在火源或易燃物品,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火措施。

8. 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必要的消防设备,并是否定期检查和维护。

9. 施工人员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吊装、隧道作业等高风险工作。

10. 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塌方、坍塌等安全隐患,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支护措施。

11. 施工现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防护栏杆、安全网等。

12. 施工现场是否存在管线或其他地下设施,施工过程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安全检查流程1. 检查前准备项目经理应提前制定检查计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与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应准备好必要的工具和文件,确保检查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2. 检查过程检查人员按照检查计划逐项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目的为强化企业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建设项目安全工作职责,保障施工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管理、送审、内容及程序3.1根据项目建议书,由各企业企划部门负责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有该项目的危险、危害因素和相应的防范措施的论述。

3.2根据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预评价;3.2.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3.2.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3.2.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或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3.2.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或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3.2.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____%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3.2.6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4预评价工作各企业应选择并委托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5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的管理对策及明确的防范措施,并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卫生设计和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6承担预评价的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各企业企划部门应组织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在评审中要体现安监部对预评价报告的审阅意见。

7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时应有安监部门及相关部门参与讨论,安监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其中环境保护方面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组织者应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如实予以阐述。

8建设项目总发包方应将承包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企业资质证、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件等相关证件交安监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造册留档。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并确保参与项目的各方能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劳安字(1992)1号 1992年1月13日施行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20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9〕48号附件三,略)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0号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六)其他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预评价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五条预评价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书,并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一)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及其他直属机构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大纲和预评价报告书经具有认可资格的专家评审后由劳动部审批。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2004年4月14日10:50页面功能【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内容分类】劳动安全【分类细目】劳动安全卫生【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8.02.05【实施日期】 1998.02.05【失效日期】【失效说明】【标题】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0号【主题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0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六)其他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预评价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

工程项目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人身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项目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项目应当根据不同的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工程项目安全卫生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阶段考虑工程项目的安全因素,避免设计上的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工程项目临时工地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示禁止入内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培训和教育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安全设计指导和培训,帮助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参与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处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跟踪和督促。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劳动部令[第10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劳动部令[第10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0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J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六)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熟悉本行业和本建设项目技术特点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预评价单位)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承担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进行预评价,提出明确的防范措施。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其职责是:(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能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

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5.27•【文号】劳字[1988]48号•【施行日期】1988.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废止劳动部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1988年5月27日劳字〔1988〕48号)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包括港口、车站、仓库)。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审批)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内。

3.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及时通知劳动部门参加有关的会议,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4.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作出相应的规定,督促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

5.负责将本部门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应负全面的责任。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920113【实施日期】920113【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劳动【名称】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题注】劳安字〔1992〕1号【章名】全文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颁发)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二十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8〕48号附件三)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为确保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监管机构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责任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机关、卫生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职责1.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规定并负法制定的。

2.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进度等因素,及时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进行合理的安全生产组织。

3. 建设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的监管和管理。

4.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标准。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职责1. 监理单位必须拥有培训有素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够有效执行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2.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监管规定,并落实到实际监管工作中。

3. 监理单位要对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组织安排进行监督检查。

4. 监理单位要及时监督建设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监管规定和要求的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职责1. 施工单位必须拥有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能够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核实后进行执行。

3. 施工单位要负责现场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健康监管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4.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执行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章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的措施1. 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能,保证在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下的安全性。

2. 施工现场应按划分火灾等级区域进行建设,并采取火灾防护措施,以防火灾的发生。

3. 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安全施工道路,并保证施工道路及其上的设施安全。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百度文库汇总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百度文库汇总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

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20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9〕48号附件三,略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第七条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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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73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察
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卫生安全监
察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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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三)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四)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
(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

其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能削减,没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

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二);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序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
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三)。

第七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

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条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
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作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

其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与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征得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八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依法行
政。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于1988年5月27日颁布的《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劳字[1988]4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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