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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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公司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公司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个体商业户没有做相关登记就自主营业的,就算做是没有相关证件的非法经营。

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法律条文:
1、如果有没有相关执照的非法经营,政府工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取缔,并且收缴相关非法所得。

2、对于已经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刑法对于违法经营、严重责任事故以及其它相关条文,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还达不到刑事惩处标准的行为,处以不高于20000元的罚款;如果无证经营的行为较恶劣、对社会有很大的危害性,除以20000到200000元的罚款。

4、如果无证的经营对人的身体健康有害、并且有严重的安全弊端、影响公共的安全、危害生态环境,要收缴进行无证经营的机械设备、原料或者产品,还除以50000到500000元的罚款。

5、如果相关法律条文有其它的规定,那么处罚无证的经营则按照这个规定来。

6、进行无证非法经营,如果有相关处罚的法律条文,工商部门就应该按照相关条文来处罚,如果相关法律条文没有处罚的明确标准,那么工商部门就应该要求立即终止非法经营行为,并且收缴非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下。

7、如果明明知道是无证的非法经营,却仍旧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的,比如场地、存储、运送、管理等,工商部门应该要求立即终止非法行为,收缴非法所得,并酌情除以五千元一下的罚款。

8、只要是进行非法经营的任何个人或公司,相关部门都会将非法行为录入信用档案,还将按照法律条文公开、通告。

9、当相关部门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如果有阻碍查处的行为,并且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的话,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文进行处罚。

无证经营怎么处罚,无证经营查处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无证经营怎么处罚,无证经营查处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无证经营怎么处罚,无证经营查处办法是如何规定的?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规定予以查处。

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企业等经营管理机构是属于商主体,拥有着普通民事主体所没有的权利,故而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

为了规范化这些商主体的义务,国家立法机关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这些行主体具体需要承担的义务。

从这些法律规范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商主体都是需要获得经营证之后,才能承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对于无证经营的情形,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来说,无证经营怎么处罚?▲一、无证经营怎么处罚?1、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无证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无照经营处罚标准

无照经营处罚标准

无照经营处罚标准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无照经营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无照经营的认定标准。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工商经营活动;2.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擅自从事需要许可的经营活动;3.未按照规定缴纳税费,擅自从事纳税经营活动。

二、无照经营处罚的种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5.其他行政处罚。

三、无照经营处罚标准。

1.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一般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2.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擅自从事需要许可的经营活动的,一般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至50000元;3.未按照规定缴纳税费,擅自从事纳税经营活动的,一般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至30000元。

四、无照经营处罚的执行。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指定期限内整改;2.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整顿整改;3.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依法注销企业登记;5.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无照经营处罚的后果。

1.影响企业信誉,降低经营者社会形象;2.增加经营成本,影响企业经营发展;3.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

六、避免无照经营的建议。

1.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相关许可证件;2.及时缴纳税费,遵守纳税规定;3.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

七、结语。

无照经营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避免无照经营的风险。

同时,加强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经营环境。

无证经营认定及处罚

无证经营认定及处罚
法律责任
有证经营在违反法律法规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无证经营 除了承担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外,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如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等。
联系
均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无论是无证经营还是有证经营,其本 质都是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行为,需 要遵守市场规则和商业道德。
可能涉及相同行业
无证经营和有证经营可能涉及相同的 行业和市场领域,如餐饮、零售等, 因此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可比 性。
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建立信用惩戒机制
对无证经营行为主体实施信用惩 戒,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相
关市场活动。
推动社会共治立法
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各方在无证经 营治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
共治提供法律保障。
07
总结与展望
总结
01
无证经营行为严重扰乱 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 争,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
02
处罚程序
立案
调查取证
审理
告知与听证
处罚决定与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对发现的 无证经营行为进行初步 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 予以立案。
对立案的无证经营行为 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 关证据材料。
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对 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 作出处罚决定。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 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 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 听证。
处罚种类
警告
对情节轻微的无证经营行为,可予以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 害程度等因素,可处以不同数额的罚 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对无证经营行为所得的收入和用于违 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予以没收。

202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202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202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查处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出店经营行政处罚标准

出店经营行政处罚标准

出店经营行政处罚标准
一、违规经营行为。

在出店经营过程中,经营者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否则将面临行政
处罚。

违规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2.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4.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项目;
5.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标识和说明。

二、行政处罚标准。

针对上述违规经营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的行政
处罚标准如下:
1.警告,对于初犯或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可给予警告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2.罚款,对于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可处以相应的罚款,罚款标准将根据违规
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3.责令停业整顿,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并要求整改,直至符合规定要求为止;
4.吊销许可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三、遵守经营规范。

为避免因违规经营行为而面临行政处罚,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经营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或登记备案;
2.严格按照经营项目经营,不得擅自变更;
3.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应加强对商品的质量监管;
4.做好商品标识和说明,确保消费者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

四、总结。

作为出店经营者,应当时刻牢记遵守相关法规的重要性,严格依法经营,做到合法合规。

只有做好经营规范,才能避免因违规行为而面临行政处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位经营者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最新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最新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屡教不改等严重情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对无照经营的物品未予以没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强制收购或者变卖。

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介绍信、发票等文件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

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其财物被查封、扣押后,超过十五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其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为无照经营,按前条规定予以处理。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

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无照经营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无照经营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照经营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在我国,无照经营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还可能对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对无照经营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无照经营的定义、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无照经营的定义无照经营,顾名思义,是指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企业或者分支机构;2.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3.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营业执照;4. 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5.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三、无照经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未经市场主体登记,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营业执照;(四)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合法的商品和服务。

经营者从事无照经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四、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无照经营处罚标准

无照经营处罚标准

无照经营处罚标准
无照经营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

无照经营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一定的混乱,因此,针对无照经营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做出了一系列的处罚标准。

首先,对于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在一定期限内限期整改。

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暂停营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对于企业单位无照经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处以较重的罚款,并在一定期限内限期整改。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暂停营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对于无照经营行为,一些地方政府还会采取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措施,以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无照经营行为,不仅要依法予以处罚,也要加强事前
的监管和预防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提高执法效能,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无照经营行为。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和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强自律和自觉性,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总的来说,无照经营是违法行为,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相关主管部门会依法予
以处罚,同时也要加强事前监管和预防工作,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希望广大市民和企业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对无证经营怎样进行行政处罚

对无证经营怎样进行行政处罚

对⽆证经营怎样进⾏⾏政处罚进⾏经营活动的,需要取得相应的⾏政许可,⽽取得营业执照是最基本的许可。

没有营业执照进⾏经营活动的,⼀般是⽆证经营,属于违法犯罪的⾏为,那么对⽆证经营怎样如何⾏政处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对⽆证经营怎样进⾏⾏政处罚对⽆证经营⾏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照经营查处办法》第⼗⼆条从事⽆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条从事⽆照经营的,由⼯商⾏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政法规对⽆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照经营的⾏为有哪些(⼀)应当取得⽽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和营业执照,擅⾃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续,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照经营⾏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证⽆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对于⽆证⽆照经营⾏为,由⼯商⾏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政法规对⽆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无照经营处罚办法

无照经营处罚办法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指的是在没有经过规范手续(如营业执照、税务证明等)的情况下,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目前,在中国这种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比较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为此,政府部门不断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下面就是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一些介绍。

一、加大巡查力度针对无证无照经营,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市场的巡查力度,通过人工巡查、视频监控等手段,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

并且在平日里对历史问题加强跟进,确保无证无照经营的规范清理工作不断推进。

二、强化行政处罚无证无照经营是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部门也应该依法加强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

一旦发现无证无照经营,需要及时给予行政处罚,比如罚款、强制关停等。

同时,对多次违规经营的商家,则需要加大罚款力度,甚至要进行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惩罚。

三、公开曝光针对严重违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政府部门也可以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到这些商家的不正规经营行为,并且提醒消费者,注意选择正规的商家,保障自身的权益。

四、建立举报机制政府部门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举报机制,让广大群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站等形式,及时举报无证无照的经营行为。

政府部门会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并及时对涉嫌违规的商家进行查处。

五、加强宣传教育除了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惩罚,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大家了解到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并且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正规的商家进行交易,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发生。

总的来说,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力度,从严治理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保障市场的规范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选择合法合规的商家,在消费过程中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识别能力,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96号)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96号)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96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096号【处罚日期】2021.06.20【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浙江省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嘉善县【处罚对象】吴江霞【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18:13:03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善综执〔2021〕罚决字第 08-0096号当事人:吴江霞2021年05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室外无照经营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于 2021 年05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1 年 05 月 15 日上午,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在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民大道 328 号豪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门停车场出售早饭,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

经勘验,在上述地点上停有一辆绿色三轮电瓶车。

该车车头朝东,车上放有保存糯米饭的一个电饭锅,一个煤气瓶,一个燃气灶,一个油炸铁锅,两个不锈钢锅子等物品。

上述行为占用道路面积约 3 平方米。

另查证,无法查实违法所得且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1年05月15日在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民大道 328 号豪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门停车场出售早饭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室外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于案发后改正了违法行为,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本机关指定银行(开户银行:嘉善县建行;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款国库:县支金库)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衢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005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衢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005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衢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005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衢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005号【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0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处罚日期】2022.01.13【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机关】【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浙江省龙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龙游县【处罚对象】周建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0:09处罚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名称行政处罚衢龙综执罚决字〔2021〕第09-0005号决定书文号被处周建军罚对象处罚结果当事人:周建军。

根据案件移送,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周建军涉嫌无照经营成品柴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12日9时45分,我局接到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反映当事人周建军涉嫌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柴油违法行为。

现查明,从2021年3月13日开始,发现当事人周建军在未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下,利用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是浙H68G37),从龙游县模环乡坞坎村傅有红私人非法加油点(该非法加油点已被公安机关查封)购买了11车次成品柴油,共计20吨,人民币85000元整。

当事人周建军将该批成品柴油销售至龙游县詹家镇十都村的山垦田项目,用于游县詹家镇十都村的山垦田项目挖机、铲车工程车辆使用,销售总金额共计人民币89445元整。

当事人周建军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柴油非法获利人民币4445元整。

2021年 11月12日,当事人周建军至龙游县检验检测研究院二楼办公室进一步协助调查,配合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提供了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

2021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舟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397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舟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397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舟岱综执
罚决字〔2021〕第01-0397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舟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397号
【处罚日期】2022.01.10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浙江省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岱山县
【处罚对象】沈世佩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23
处罚名称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岱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397号被处罚对象沈世佩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2-01-10
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浙江省岱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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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

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

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7•【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00.1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2000年12月7日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制止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治理、查处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治理、查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培育和扶持各类市场,并通过增设摊位、增辟摊群、开放夜市等途径,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登记注册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经营者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下列行为属无照经营行为:(一)未依法申请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超过核准登记的有效期限,或者办理歇业、注销登记手续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四)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持伪造、借用、租用、作废等非法、无效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有关证明、介绍信、合同文本、发票、银行帐户、资金、场所、原辅材料、设备等经营条件,或者为其代出证明、代订合同、代开发票、代理和发布广告及为其提供居中介绍等便利条件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上虞综执罚决字〔2022〕第17-0058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上虞综执罚决字〔2022〕第17-0058号)

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上虞综执
罚决字〔2022〕第17-0058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上虞综执罚决字〔2022〕第17-0058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0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20000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00763130000
【处罚日期】2022.07.01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上虞区(原上虞市)
【处罚对象】石玲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1:14
处罚名称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上虞综执罚决字〔2022〕第17-0058号
被处罚对

石玲明
处罚结果当事人石玲明室外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

处罚决定
2022-07-01
日期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商家无照经营如何处罚

商家无照经营如何处罚

商家⽆照经营如何处罚随着⽹上订餐的普及,更是滋⽣了很多外卖⽹站,但是外卖⽹站很多都是没有经营执照的,近⽇海-淀⼯商分局查处了等多家⽆证⽆照经营店铺。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商家⽆照经营如何处罚【事件经过】⽇前,执法⼈员来到满庭芳园⼩区附近的⼀家⽶粉餐饮店进⾏执法检查,这家店曾在线上“饿了么”做过商业推⼴,但由于⽆证⽆照,被强制下线。

执法⼈员发现,这家店虽然不再经营线上的送餐业务,可实体店的⽣意仍然红⽕。

海淀区⾷药局的执法⼈员现场对这家⽆照经营店采取了没收违法经营设备和⼯具的强制措施,并将对该店的违法经营⾏为依法查处。

海-淀⼯商分局将依据《⽆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为⽆照经营提供经营场所的房东进⾏处罚。

海淀⼯商执法⼈员表⽰,外卖平台注册地均在海淀,海淀⼯商局在“3·15”晚会曝光⽆证照餐饮后⾏政约见了平台主要负责⼈。

要求两⼤订餐平台迅速对⽆证、⽆照违法电商进⾏⾃查,⽴即启动全⽹全国违法商户下线⾏动。

截⾄⽬前,根据海淀⼯商的监管要求,外卖平台外卖全国、全⽹下线⽆证餐饮电商25821家,其中北京地区下线2365家。

【法律解读】⼀、对⽆照经营违法⾏为的处罚1、对于⽆照经营⾏为,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商⾏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于从事⽆照经营的⼯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罚款。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为⽆照经营⾏为提供⽣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即停⽌违法⾏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对当事⼈擅⾃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商⾏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

4、拒绝、阻碍⼯商⾏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照经营⾏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擅⾃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件⽅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商⾏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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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屡教不改等严重情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对无照经营的物品未予以没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强制收购或者变卖。

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介绍信、发票等文件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

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其财物被查封、扣押后,超过十五日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其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为无照经营,按前条规定予以处理。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对违反登记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依据:1.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对虚假出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4.对抽逃出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5.对擅自设立分公司的处罚:《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对不按规定亮照经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对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1.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2.对假冒公司名义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4.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对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未亮照经营的处罚:《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未将分司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16.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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