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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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事宜,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登高架设作业;五爆破作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第三章用人单位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应接受采纳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第十八条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一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第二十一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建筑施工质量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卫生。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当实行“谁安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参与特种作业。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用品,进行特种作业。

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与工程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特种作业责任书,并向所在单位报备特种作业的内容、时间和安全措施。

第八条施工项目单位应当编制特种作业安全评价文件,规定特种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开展特种作业。

第九条施工项目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措施要求,配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报。

第十一条施工项目单位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施工现场、设备设施、专业防护用品等进行检查验收,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施工项目单位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要求,对特种作业施工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施工合格。

第十三条施工项目单位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施工项目单位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考虑降低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实行节能减排。

第十五条施工项目单位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环境修复。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2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2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2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起重作业、焊接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四条施工单位应设专门的特种作业管理岗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招聘、安排、培训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施工单位应根据招聘岗位的特殊需求,合理设定报名条件和选拔程序,确保招聘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结束后,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关考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时,应按照施工单位的安排进行工作,并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时,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并加强对特种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特种作业,并勤于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时,应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雇等。

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卖力天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办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办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查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查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查核发证构造”)卖力组织实施。

第七条查核发证构造应当在办公场所发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查核发证构造应当在查核前在构造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发布查核科目、查核地点、查核工夫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病院体检合格且无故障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心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查核发证构造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一、概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从事架设防护设施、组装脚手架、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电气作业等特殊作业的人员,是建筑工地重要的特种人才。

为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定,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二、管理机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的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1.确保管理机构人员资质合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

2.确保管理机构充分掌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对其进行管理。

3.确保管理机构能够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管理要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1.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聘用和入场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具备从事特种作业的资质和技能。

2.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了解特种作业的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安全、合规地从事特种作业。

3.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管,确保其劳动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损害。

4.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安全防范机制,确保特种作业过程的安全可靠。

四、管理制度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以下管理制度: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聘用和入场制度在聘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前,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和技术考核,确保其具备从事特种作业的资质和技能,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建筑施工单位应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了解特种作业的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安全、合规地从事特种作业。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劳动保护制度建筑施工单位应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进行监管,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机制,确保其劳动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损害。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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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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