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配偶权我国立法完善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论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为社会制度确认的互为配偶的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调整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范围过于狭窄,且多是纲领性、概括性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和具体,对于违反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缺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国婚姻法的普遍规定,对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今后更加完善,写入我国的婚姻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如果轻率地立法是不合法理和实际的。
合法的婚姻具有法律上的保护义务,随着夫妻间的配偶关系的建立,权利和义务也随之产生,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观点。
它的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理清,应当包括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贞操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日常家务代理权等。
本文着重论述了我国现行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完善我国配偶权制度,使大量的婚姻纠纷有法可依,保护我国的婚姻家庭,促时社会文明建设应该有赖于《婚姻法》的完善,用观点陈述了我国目前现阶段婚姻立法过于简略,来证明配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于写入我国的《婚姻法》。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配偶权、住所决定权、夫妻姓名权、同居义务权、日常家务代理权一、配偶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配偶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的身份权。
它的内容包含着依据婚姻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同居权、生育权和依据婚姻的社会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如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互相协助权等。
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
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配偶权是由国外一些国家率先提出并加以完善的,我国的法学学者认为国外的配偶权这种概念并不准确。
因而对配偶权所下的定义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对配偶权的定义大概有这样几种:一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它人不得侵犯的义务。
”二是利益说,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证。
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它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浅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婚姻法》经过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的摸索,响应时代的进步而于2001年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例如明确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等,使得许多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
但是,在配偶权问题上,由于理论上的不足以及历史条件的局限,使得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仍未涉及。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多元化,各种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对此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和完善刻不容缓。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家庭;同居权;保护机制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
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婚姻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
这一系列人身关系统称为配偶权。
配偶权不仅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内容,即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四项权利在维系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进步性,至今仍然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之不足在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规定过于简略、笼统;也没有对夫妻这一特定身份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加以涉及。
并忽略、漠视夫妻之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义务。
这使得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也形成了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
1一、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对于配偶权这一概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
美国学者认为,配偶权的价值是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
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2]就国内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来看,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之间给予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论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其 二 , 义中 “ 于夫妻 身份 ”指 出配偶权乃 身份 权而非人 格权 、 定 基 ,
配偶权 是基于 夫妻 身份这种 特定身 份而产 生的 , 然 印上 了身份 显
配 偶权 是合 法夫 妻关 系存续 期 间双方 的基 本身份 权 , 不仅 它
一
定 社会 关 系的权 利 。配偶 权就 是夫妻 双方 基 于夫妻 身份 为维
关 系 到婚姻 的幸 福 、 家庭 的稳 定 , 关系 到和谐 社会 的建立 。为 还 护 正常 、 圆满的 婚姻关 系而 享有 的一种 典型 的身 份权 。 改 变配 偶权 受冷 落的 地位 , 障配 偶双 方的合 法权 益 , 保 追究 侵害
配 偶 身份 利益 的支配 。
有财 产权 、 格权 、 份权 无可 厚非 , 人 身 但对 于配 偶权而 言 , 其只 是
仅 配 偶权 的涵义应 展现其 基本特 征 , 认为可 以在 以上定义 的 夫妻 人身 关 系的一 个方面 , 仅表现 出 身份权 属性 。 我
基 础 上 , 当补 充进 配偶权 存在 的 目的 , 适 让其 概 念更 J 丰满 、周 J u 严 , 配偶 权 , 是指 在 合法 有效 的婚姻 关系存 续期 间, 夫妻双方 基 最后 , 我们 可 以清楚 的发现 在 民法理论 的通 说上 , 也均是 把 配 偶权 列为三 大 身份权 之一 。。
两者 概念 前文 已作论 述 , 不 再赘述 ) 夫 此 。 民事权 利” 从 中可 知配偶 双方 地位 的平等 性 。尤其 是 “ , 互享 ” 二 关系 和配偶 权 的概念 ( 字 更 是点 出 了配偶 权权利 和义 务的相 互性 以及 主体 双方 共 同对 妻关 系包括 了夫妻 财产关 系和 夫妻人 身关系 , 以说 夫妻关系 具 所
论配偶权之立法完善
与他人同居甚 至性交易行为 ,受损害一方 不同意离婚 的 ,
付 , 部分不 能计 入双方的共同债务 , 且此 只能作为过错方
【 作者简 介l 乾(9 6 )男 , 肖 16 一 , 江苏大丰人 , 江苏省大丰市职业技术教育 中心教师 , 中教一级 , 主要从事政治理论 与 教学研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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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的一方债务从共 同财产 中支付。无过错方 因此取得的赔偿
金, 作为其个人财产。
二 、 展 损害 赔 偿 的 范 围 拓
规 定了四种夫妻侵权行 为。有侵 害夫妻一般人身权 的 , 如
实施家庭暴力 ; 有侵害夫妻特殊人身权 的 , 如重婚 、 有配偶 者与他人同居 ; 也有 既侵害夫妻一般人 身权 又侵害夫妻特
我国《 婚姻法》 4 第 6条对损害赔偿 的范 围问题 没有做
出详细的规定 ,司法解释》 一 ) 2 《 ( 第 6条作 了补充 , 该条规
殊人身权的混合侵害行为 , 如虐待 、 遗弃家庭成员。精神损
害指一方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 的人格尊严 和配偶权 利 ,
规定 , 然而法无 明文规定 , 实践 中就无法可依 。 在婚姻家庭 关系方面 , 随着新思想 、 新观念 、 新的婚姻家庭价值理念的 不断涌现 ,完善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已是刻不容缓的 问题 。
我 国现行法律 中对第三者插足 、 通奸破坏他人婚姻 家庭 关
止侵 害 、 赔礼道 歉等 民事 责任方式 , 可以保证婚 内赔偿 的 实现 。对其操作可作如下构想 : 1 . 对实行夫妻约定财 产制 的 , 直接从 过错方 的财产中
权则没有规定。我 国 2 1 0 年新修订 的婚姻法仍没有明确
提 出配偶权问题 , 因而在修改 民法通则 、 制定 民法典时 , 以
论配偶权的完善和保护
前言配偶权这一制度是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尚未对这一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现行婚姻法也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关于配偶权的规定就显得简单、笼统,特别是对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机制尤为缺乏。
因此,探讨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对完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很有必要。
通过对侵犯配偶权行为的界定,分析我国配偶权现状并且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先例,为构建配偶权侵权体系提供立法建议。
首先,本文对配偶权的概念特征作出界定,本文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有专属性、支配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的特征。
其次,试着分析侵犯配偶权的概念特征,并阐述了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希望对配偶权的界定有所帮助。
再次,通过对我国配偶权现状的列举,分析出我国对配偶权保护机制的不足。
又次,对国外相关的立法进行分析,为我国配偶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依据。
最后,针对我国配偶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找出相对应的解决办法,达到健全配偶权侵权保护机制,保护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的目的。
1配偶权的概念和特征1.1配偶权的概念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首先是有英美法系国家提出来的,他们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然而这一定义却为我国学者所批评,因为这并不准确。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主要持以下几种观点:(1)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2)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3)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4)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不得侵犯”;(5)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就是性权利”。
①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权,这种权利由权利主体专属支配,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侵犯。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
促进家庭稳定发展是构建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事伴侣制度的建立可以为家庭成员提供更多的选择和保障,有利于夫妻双方的平等权利和利益,从而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因为各种原因而面临矛盾和冲突,导致家庭不和谐甚至破裂。而民事伴侣制度的建立可以提供更多的合法途径和机制来解决家庭矛盾和纠纷,从而减少家庭内部的紧张和冲突,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理解,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3.3 完善民事伴侣制度
要求、格式要求等等。
在完善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方面,首先需要加强对民事伴侣关系的认知和重视。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对民事伴侣关系的理解和尊重,减少歧视和偏见,从而推动社会对民事伴侣制度的接受和支持。
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和法律保障措施。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事伴侣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专门的司法机构来处理民事伴侣关系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保障。
不断完善和调整政策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保障民事伴侣关系的健康发展,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字数要求达到2000字】。
2.5 法律保障措施的完善
在构建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过程中,完善法律保障措施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应该建立起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事伴侣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法律空白导致的纠纷。应该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和相关部门来处理民事伴侣关系纠纷,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调解服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民事伴侣登记制度,确保双方的关系合法化、规范化,便于权利维护和纠纷解决。
应该加强对民事伴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增强社会对民事伴侣关系的认可度和接受度。还需要加强对民事伴侣关系的监管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实施效果。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人追求自由平等的爱情关系,传统的婚姻制度已经无法完全满足人们的需求。
构建一套适合现代社会的民事伴侣制度是当下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
我们需要明确民事伴侣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民事伴侣制度是指一种合法的、非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包括了对于同居伴侣、情侣关系、同性伴侣等非传统家庭形式的法律认可和保护。
构建民事伴侣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尽管面临诸多挑战,我国的民事伴侣制度构建也实现了一些进展。
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呼吁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这说明社会对于包容性和多元化的理念已经越来越认同。
一些地方性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为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些范例和经验。
一些省市的婚姻登记机构已经开始接受同居伴侣的登记,一些地方法院也对同居伴侣的财产和子女抚养权进行了一些司法保护。
接着,我们需要思考民事伴侣制度构建的路径和策略。
我们需要从立法入手,明确民事伴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权益保障。
这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支持,包括相关的婚姻法、民法、继承法、财产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和补充。
我们需要加强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升社会对于民事伴侣制度的认知和接受度。
这需要媒体、教育机构、公民组织等多方面的努力,让更多的人了解民事伴侣制度的意义和价值。
我们还需要加强司法实践和保障,确保民事伴侣制度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维护。
这需要相关的司法机构和执法机构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确保民事伴侣的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我们需要指出民事伴侣制度构建的意义和价值。
构建民事伴侣制度不仅是对于传统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更是对于个人自由、平等权利的一种保障和承认。
它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有利于减少非婚姻关系带来的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人的个人发展和幸福感的提升。
我国立法确立配偶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至大众舆论都 已经对这种行为失去 了作 用 ,毕竟道德谴责等 已 第二 , 才能增加配偶权在法律上 的具 体内容 , 扩大法律对配偶合 经 司 空见 惯 度 过 了敏 感 期 , 然 成 为 了一 种 “ 常 ” 俨 正 的社 会 现 象 , 法权利的保护范围。比如 ,在美国立法中规定 , “ 配偶 间可在刑事
C N SN A GA G
法制灏
我国立:确立配偶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去
裴宝莉 刘 银 龙
试 归纳配偶权 的概念 为“ 自然 人基于合法 配偶身 份而生 的权利和义务” 列举 并简要分 析 了配偶权确 立的利弊 两派观 点。 , 本文探讨是否应该在我 国立法确立配偶权为 法律概念及 是否可行等 问题。 关键 词 配 偶权 立 法 婚 姻 法 夫 妻 权 利 义 务
在对配偶权的定性上 , 者曾指出“ 笔 配偶权 不应仅仅是身份 明正 大光 明吗?不是 的 , 这些都是 当事人 自私 、 无奈 、 悲哀之处 。
权 ” 在拜读杨立新先 生 的《 , 从契 约到身份 的 回归—— 身份 权若 没 有一个 “ 宋太 ” 能够容 忍 自己 的丈夫 与别的女人 莺莺燕燕 , 而 干前沿 问题 之探讨》 , 后 笔者对配偶权 性质 的界定作一个 修正 。 自己只能独守空房 。 从法 律上说 , 还是配偶 权的法律保护其实是 配偶权从本质上而言是身份权无疑 ,但是这种 身份权的具体 内 软弱无力 的。当然很 多人都认 为在都市外在喧嚣而 内在空虚的 容上牵涉到人格权 、 财产权等多项性质 的民事权利。 也就是说配 生 活 中, 男人 、 女人都有着情感 的寂寞或 空窗期 , 渴望生 活富有 偶权正是基于配偶 身份而生的各项权利义务 ,这 些权 利义务也 变化 , 这好像也算是一种解脱 。 但是倘若男 女双方都能平等容忍 包括根据配偶身 份而产生的人格 内容和财产 内容 ,这 些内容正 对方 的背叛还算公平 , 可社会 中对男性宽容 , 而对女性则严厉 的 是 自然人基本民事权利在婚姻家庭领域 当中的延伸 。 越轨观 , 则是男女不平 等的又一实 际表现 。 以加强配偶权的法 所 对女性 , 其实也不仅是女性 , 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国家 民政部发布 的“0 9年 民政事业发展 统计公报 ” 20 显示 , 律保护 , 去 年 共 有 11多万 对 夫 妻 办 理 离 婚 登 记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 7 0 以上所举 的事例其实 只是配偶权保护 涉及 的现实问题的个 以上 。夫妻间家庭暴力事件 日益浮 出水面 ; 闪婚 、 婚外情 等导致 别方面 ,还有很多对配偶权构成侵 害却无 法获得相应保 障而致
分析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
分析我国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婚姻法》经过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的摸索,响应时代的进步而于20XX年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例如明确保护老年人的婚姻权利;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等,使得许多问题得以很好的解决。
但是,在配偶权问题上,由于理论上的不足以及历史条件的局限,使得此次婚姻法的修改仍未涉及。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多元化,各种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对此权利进行详细规定和完善刻不容缓。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家庭;同居权;保护机制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
男女双方一旦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则婚姻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人身关系。
这一系列人身关系统称为配偶权。
配偶权不仅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方面内容,即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的义务。
这四项权利在维系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进步性,至今仍然有着积极意义。
但是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之不足在于没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的特定身份权利,规定过于简略、笼统;也没有对夫妻这一特定身份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加以涉及。
并忽略、漠视夫妻之关系的自然属性,例如同居义务。
这使得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了此类案件时往往无法可依,也形成了理论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
1一、配偶权的概念及特征对于配偶权这一概念,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
美国学者认为,配偶权的价值是确认和保护婚姻关系的独有利益。
它对于表达婚姻结合的法律意义和象征意义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因为它能够将构成婚姻实体的各种心理要素概念化,诸如家庭责任、夫妻交往、彼此爱慕、夫妻性生活因素都被概括于其内并为法律所确认。
就国内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来看,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广义说认为,配偶权是指配偶双方之间给予特定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关于配偶权应明确规定的立法思考
2 6・ 4
价值工程
关 于配偶 权 应 明确 规 定 的 立法 思考
Th n i g a o tRi h fS o s n t e Le il t n i k n b u g to p u e i h g sa i o
纪在 霞 J Z ii i axa
( 州 电力高等专 科学校 , 州 4 0 0 ) 郑 郑 504
t idy te e tn n o s q e c so o p o ry d ma e o itmsa d i a to o t dio c i ;o rhy lc le o o c c n iin nd e o o c hr l,h xe ta d c n e u n e fn n— rpet a g fvci n mp c fp s— v re l e fut l,o a c n mi o dto sa c n mi f
中图分类号 :9 D2
文献标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0 6 4 ( 0 0 1— 26 0 10 - 3 2 1 )0 04 - 2 1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的案例 越来越多。由此笔者认 为, 配偶权这种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婚姻 法》 下称《 ( 婚姻 法》 第 四十六条 , ) 最高 因男女合法结婚而形成的客观权利 , 与离婚精神损害之间有着必然 人民法院 《 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 和国婚 姻法> 干 问题 的解释 的内在联系 , 若 要完善我 国的离婚精神 损害赔偿制度 , 就必须在《 婚姻 f )( 一 》 下称《 解释( ) ) 二十八 条, 一 》第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确定 民 法》 中明确规定配偶杈。 结合《 婚姻法》 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可以 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 问题 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确 立了我 给离婚精神损害下个定 义, 即离婚精神损害是指合法夫妻因~方重 国离婚精神 损害赔偿制度。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 、 赔偿范围狭窄 大过错离婚时 ,无过错 方因对方过错行为而受到的非财产上损害。 等立法缺 陷, 使离婚精 神损害赔偿 制度存在 不足 , 笔者试从《 婚姻 这里 , 非财产上损害 , 指不表现为财产上损毁的精神痛苦和 肉体痛 法> 保护配偶 权 的本质 出发 , 对离婚精 神损害 赔偿 的请求权 主体 、 苦 ,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精神损害” 。这种非财产上损害其实质就是
论配偶权
论配偶权【内容摘要】: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
我国先后颁布的两部婚姻法,以及最高法院为贯彻婚姻法所做的意见和批复当中,均未对配偶权作出规定。
配偶权作为基本的身分权,尽管我国立法未采纳概念,但作为一种学理上的探讨并未停止,配偶权是有它存在的现实基础的。
确立配偶权,旨在保护合法婚姻。
配偶权是夫妻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其本质为私权利;其内容具有复杂、多元性。
配偶权还是一个建构性概念,它指代了一组权利义务关系群。
配偶权的主体仅仅指的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
其内容具有多元性、复杂性。
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之间的身份,但又不限于此,它还含有人身、财产内容。
【关键词】:配偶权建构性概念法定性约定性身份权以历史的眼光来看,配偶权的概念并非由法律创造,而是由人类无数对夫妻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达成的对彼此和外界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认可,这种认可久而久之便成为一种生活模式被人们确定下来。
当人们自由选择婚姻时,也就意味着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某种安排达成了协议。
一配偶权的属性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相互间的称谓,又有学者谓之身份。
而所谓配偶权指的是夫妻任意一方依据其为对方的配偶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基本的身份权之一。
它包括以下含义:1、配偶权属于专属民事权利,依附于特定主体——配偶双方,具有非固有性;2、配偶权仅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夫妻双方都平等享有配偶权。
有关配偶权的特征,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1、配偶权属私法范畴,其本质为私权。
根据配偶权的定义,配偶权是婚姻法中的概念,这点无庸质疑,那么,婚姻法又属于调整市民社会法律关系的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法是典型的私法。
故而配偶权属私法范畴,其本质为私权利。
之所以配偶权为私权:首先,配偶权的主体只是夫妻双方;其次,配偶权规范的是市民社会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政治国家关系。
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所负担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的特点丝毫改变不了其本质的私法属性;再次,配偶权设立的首要且主要目的是规范夫妻间权利,保护婚姻弱势一方合法个人利益得以实现。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一、民事伴侣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在旧有的社会结构中,人们普遍认为婚姻是唯一的合法合法伴侣关系形式。
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人们观念的逐渐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民事伴侣关系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在我国,虽然法律上并未明文规定民事伴侣关系,但在实践中,这种关系已经逐渐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
不少城市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民事伴侣关系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际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民事伴侣的身份共同生活,并在各方面建立起了相互的经济、精神和生活上的依赖关系。
这种关系不同于传统的婚姻关系,其自由度和灵活性更能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
民事伴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将会逐渐增加。
二、民事伴侣制度的建设和保障对于民事伴侣制度的建设和保障,首先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
在法律上,应当对民事伴侣关系进行立法规定,界定其法律地位和权益。
在财产和财务上,应当为民事伴侣制度提供更为明确的规定和保障措施,确保其在生活和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和权益。
在社会上,应当加强对民事伴侣制度的宣传和认知,促进其在社会中的认可度和合法性。
应当树立良好的舆论环境,为民事伴侣制度的发展提供有利的社会氛围。
对于在民事伴侣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应当建立相关的解决机制和渠道,为民事伴侣关系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在法律上,应当完善相关的司法程序和法律法规,保障民事伴侣关系中的一方不会因为其关系形式而受到不公平对待。
三、民事伴侣制度的社会意义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适应了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满足了人们不同的伴侣关系需求。
在传统的婚姻方式无法满足一部分人群的情况下,民事伴侣制度为这部分人群提供了一种自由和灵活的伴侣关系形式。
民事伴侣制度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包容和多样化,减少了社会中因为传统婚姻而产生的歧视和偏见。
民事伴侣制度可以带动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伦理观念的变化,为社会带来更为广阔和多元的发展空间。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婚姻和伴侣关系的观念也发生了改变。
在传统的观念中,婚姻被视为唯一的合法伴侣关系形式,而如今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民事伴侣关系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在这个背景下,我国也逐渐开始探索和构建民事伴侣制度,为民事伴侣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
一、法律保障与规范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是唯一被法律认可的伴侣关系形式,而民事伴侣关系则并未得到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护。
在很多情况下,民事伴侣之间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这就带来了很多实际问题。
在财产继承、医疗决策、子女抚养等方面,民事伴侣之间如果没有法律保障,就会面临诸多困难。
构建民事伴侣制度,为民事伴侣关系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至关重要。
对于这一点,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明确民事伴侣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他们在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认知和舆论引导除了法律保障之外,构建民事伴侣制度还需要加强社会认知和舆论引导。
在过去的观念中,婚姻被视为唯一合法的伴侣关系形式,而其他形式的伴侣关系则常常被边缘化和排斥。
这种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和发展。
我们需要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加强对民事伴侣关系的宣传和引导,让社会大众了解并接受这种新型的伴侣关系形式。
只有让社会意识得到转变,才能为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支持。
三、保障民事伴侣的权益在构建民事伴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如何保障民事伴侣的权益。
首先是财产继承问题,尤其是对于没有子女的民事伴侣来说,如何在法律上规定他们之间的财产继承权非常重要。
其次是医疗决策权和抚养权等问题,这些都是民事伴侣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需要在法律上进行规范和保障。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参考国外的相关法律经验,制定出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条款,明确定义民事伴侣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规范他们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
试析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二 、我 国配偶权立法 的不足
主观上是不知情 的。同时在举证证 明第三者无过错时 ,
我 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 的规定主要涉及夫妻平等 笔 者认 为可 以采用 过错 推定 原则 。因为通 奸等 行为 往 权、忠实义务、同居权、夫妻人身 自由权等 内容 ,但是通 往具有隐蔽性 ,当事人一般不会公开 ,所 以在 举证时, 过分析可知,我 国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规定存在的不足 : 受害方 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 ,采用 过错推 定原则 ,
空 间,而且可 以方便居 民生活 、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 ,
费,工程 竣工 后实 施包 括社 区商业 设施 在 内的综合 验 收,根据 验收 情况 参照投 入 使用 的社 区商业 设施配 套 面 积予 以返 还,从 而解 决开 发商不 建或 建成 后将 商业 解社 区商业服 务设施短缺 。借助社区服务 中心信息 网, 架起社 区居 民与商家 的沟通桥梁 , 开展 便民、 利 民服务。
( 一 )针 对 目前较 常 见 的 “ 第三 者插 足 ”问题 ,
简单 、笼统 , 并对配 偶权缺 乏有效 的保护机 制 ,因而 但 是婚 姻法 从立 法 原意上 ,将离 婚损 害赔偿 的赔 偿义
笔者提 出如 下建议:在婚姻法 中明确规定 “ 第三者插足 ”
一
、
配偶权 的概念 及内容
没有违反此义务 的法律制 裁,因此就 为不履行 忠实义 务 证责任应当 由受害方承担 。
大开方便之 门。
Hale Waihona Puke ( 二)在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中,仅有婚姻法是远远
( 二 )对侵 犯配 偶 权 的行为 界 定不 明确 。我 国婚 不够 的,应当综合其他部门法,从而完善对配偶权保护的 姻法 对侵 犯配 偶权 的制 裁仅 体现 在离 婚过 错赔 偿 的规 法律体系。首先 ,刑法对配偶权 的保护。刑法分则对侵害 定上 ,所保护 的客体仅 限于忠实义务和 同居权 ,对其 他 配偶权的重婚、破坏现役军人婚姻、虐待、遗弃等行为予
浅谈配偶权的法律保护及其立法思考
二 、配偶权 的法律 特征
1 . 配偶权就是 夫妻平等权 。特别是现代 社会,男女双方都平等 地 享有配偶权 ,仅 限于夫妻两人之 间的相对权 ,彼此人格独立 ,地位 平 等。丈夫不能支配 妻子,使妻子处于从属地 位 ,反之 ,亦然 。所 以配 偶权 中 自始至终贯 穿着男女平等原则 ,才使 得配偶权获得 了生命 ,才 具有 存 在 的价 值 。 2 . 配 偶 权 的 主 体 和 内 容 是 特 定 的 。 任 何 权 利 都 附 属 于 一 定 的 法 律关系 ,夫妻关系 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 的独 特性决定 了配偶权 内容的 特 定性 ,是夫妻双 方在婚姻关系 中共 同生活享有特定权利和 义务的总 和。配偶权 的主体 必须明确 以下几 点:法定性 ,特定性 ,双 方性 。权 利主体 行使 配偶权 ,应 遵循 平等原 则 ,忠诚原 则和权 利不 得滥用 原
一
、
配偶 权 的概念 及其产 生
有 一个 案例 ,陈军 与罗小 美l 9 9 1 年恋爱 ,婚后 夫妻感 情不错 。
从 此 就 被 病 魔 缠 绕 , 陈 军经 常 唉 声 叹 气 , 对
配偶权乃是 由英美法系 国家率先提 出,并使其 日臻完善, 是指 配偶 之 间要求对方陪伴, 钟爱和帮助 的权利 。配偶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 立夫 妻双 方相互间 的同一称谓 和地位 ,是婚姻一方 相对 于另一方 的身份 , 合 法 有 效 的 婚 姻 关 系 一 旦 建 立 , 就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意 义 。男 女 双 方 建 立 夫妻 关系,互为配偶 ,配 偶权是夫妻双方享有 的一 一 种身份权 ,其产 生 的前 提 是 婚 姻 的有 效 地位 , 有 效 成 立 必 须 具 备 结 婚 的 实 质 要 求 和 形 式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一、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对于民事伴侣制度的立法并不完善,法律并没有对民事伴侣提供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
在我国,只有合法登记的夫妻才能享受到法律上的保护,而未登记的民事伴侣则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
这导致了一些民事伴侣在分手或家庭纠纷时无法获得有效的解决途径,造成了一定的社会问题。
完善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法律保障,是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1. 社会多样化需求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多样化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传统的家庭模式难以满足所有人的需求,部分人群可能更倾向于民事伴侣的家庭形式。
构建民事伴侣制度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多样化需求,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家庭选择。
2. 保障民事伴侣的权益目前我国对于民事伴侣的法律保护相对薄弱,一旦发生家庭纠纷或分手情况,民事伴侣往往面临诸多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困境。
构建民事伴侣制度能够为其提供合法性的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护,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发展民事伴侣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一些不愿意进行结婚登记的情侣,可能更倾向于选择民事伴侣的形式共同生活,构建民事伴侣制度能够让这部分人群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减少家庭纠纷,有利于社会的平稳发展。
1. 完善法律保障将民事伴侣的权益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明确规定民事伴侣在财产、遗产等方面的权益,并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解决途径。
2. 建立民事伴侣登记制度设立民事伴侣登记制度,使民事伴侣能够通过合法的登记程序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未来可能发生的家庭纠纷提供更好的解决途径。
3. 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民事伴侣制度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民事伴侣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树立法律意识和家庭观念,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家庭冲突。
四、结语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是与时代潮流相符的,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
完善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保障民事伴侣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
浅议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家庭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
传统的家庭模式逐渐被新的家庭形式所取代,其中民事伴侣制度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民事伴侣制度是指一种非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制度,它将非婚合法伴侣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内,为他们的生活和利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在我国,随着人们的观念和价值观的改变,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迫在眉睫。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伴侣制度构建的现状、问题和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浅议。
一、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现状在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还处于初步阶段,虽然一些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关的立法和政策,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民事伴侣进行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保护,因此在不同地区之间还存在着法律规范的差异性,给民事伴侣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与婚姻关系相比,民事伴侣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例如在财产、债务、继承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法律漏洞。
对于民事伴侣的司法救济和维权渠道还不够健全,一旦出现纠纷或者矛盾,民事伴侣很难获得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法律支持。
针对我国民事伴侣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和完善。
应加快立法的进程,出台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民事伴侣进行规范和保护。
这部法律应该对民事伴侣的财产、继承、医疗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护和规范,为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保障。
应强化对民事伴侣的法律救济和维权渠道的建设,并为其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和支持。
应加强公众意识的宣传和教育,树立包容、尊重和理解的社会氛围,为民事伴侣的融入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持。
我国民事伴侣制度的构建是一个复杂和长期的过程,需要法律、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才能为民事伴侣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保护和社会环境,让他们能够平等、自由、幸福地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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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配偶权与我国的立法完善一、配偶权的概念及性质(一)配偶权的概念何谓配偶权?当前理论界,各学者对此定义不一,其中笔者比较赞同”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这个定义较全面地揭示了配偶权的涵义:其一,定义中”夫妻双方”,指出配偶权主体的特定性;其二,定义中”基于夫妻身份”,指出配偶权乃身份权而非人格权、产权,也引申出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双方利益,而非人格利益或是资产利益;其三,定义中”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出了配偶权的期间性;其四,定义中配偶权最后落脚于”互享的民事权利”,从中可知配偶双方地位的平等性。
尤其是”互享”点出了配偶权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性以及主体双方共同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
要准确、全面把握配偶权,不仅需要对其有科学的定义,还需进一步剖析其性质,分析其属性。
对配偶权性质的准确把握,也是我们接下来正确界定其内容的前提。
其应具有以下性质。
1、配偶权是身份权所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配偶权就是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为维护正常、圆满的婚姻关系而享有的一种典型的身份权。
有学者认为配偶权”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身”,也有学者认为”配偶身份权和配偶人格权共同构成配偶权”,对此我不赞同,我主张纯化配偶权的性质,剔除附其之上模糊的财产权和人格权性质。
从概念上,财产权通常就是以享受社会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以外的外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从概念中,不难看出财产权与身份权、人格权有着明显的界限,不能混为一谈。
尤其财产权的客体是财产利益,与以配偶双方利益为客体的配偶权格格不入。
其次,持配偶权是”集财产权与人身权于一身”或由”配偶身份权和配偶人格权共同构成”观点的学者,从根本上混淆了夫妻关系和配偶权的概念。
夫妻关系包括了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所以说夫妻关系具有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无可厚非,但对于配偶权而言,其只是夫妻人身关系的一个方面,仅仅表现出身份权属性。
最后,我们可以清楚的发现在民法理论的通说上,也均是把配偶权列为三大身份权之一。
所以配偶权是身份权,也从侧面否定了其人格权和财产权属性。
2、配偶权具有专属性配偶权是一种专属于配偶之间的民事权利,不具有夫妻身份的人就没有配偶权存在的根基,就不享有此权利。
配偶权的专属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时间的专属。
配偶权仅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之中。
在合法婚姻关系缔结之前或其解除之后,都无配偶权。
二是主体的专属。
配偶权只存在于配偶之间,一般主体如同居者则不享有配偶权。
3、配偶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互性配偶权其中一方是权利主体,另一方则为义务主体,配偶权中每一项具体内容都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一方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对方义务是否履行。
二、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关于配偶权的具体内容究竟该如何确定,我认为应首先立足于配偶权的基本性质,满足性质与内容相符的基本要求。
尤其是要牢牢把握配偶权的身份权属性,在纯化配偶权性质的基础上相应的纯化其具体内容,即排除配偶权具体内容之中有关财产权和人格权内容,让他们各归其位。
基于此,我主张目前的配偶权应主要明确和突出同居权和忠实请求权(亦称忠实义务或贞操义务)。
此外亦包括相互协作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
三、我国民事法律规范配偶权的缺陷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配偶权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姓名人身自由权、婚姻住所决定权、计划生育义务。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在离婚中增加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并且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规定,一方重婚的或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修改后的《婚姻法》与修改前的《婚姻法》相比,对配偶权的内容和保护性规定有一定突破,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疏漏、粗糙之处。
主要表现在:1、对配偶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尤其是对夫妻间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内容没有加以规定(1)《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2)对同居权没有规定。
配偶权的核心是同居权,婚姻是以两性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合法结合,性的生活行为是人类与其它动物共同具有的自然属性,由于人的社会化,一夫一妻制的最终确立,立法理应明文规定性权利在夫妻之间不容侵犯,也不准伤害。
(3)对贞操义务(即忠实权)缺乏具体的和强制性的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那么该内容应在分则中尤其是在夫妻关系中予以体现,但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内容,反而使所谓贞操一片苍白。
(4)对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没有规定,因为夫妻一方的行为能否视为代另一方而为具有明显的法律争议,也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2、现行法律对配偶权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对侵犯配偶权的认定,以及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缺乏明确、具体和完善的规定,以致夫妻关系的行为主要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的信念来调整,道德的谴责成为惩处侵犯配偶权行为的主要手段。
然而,道德谴责并不能代替法律制裁,它缺乏直接的强制力,难以惩罚侵犯配偶权的一方或第三者,导致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他人婚姻关系的侵犯泛滥成灾,使众多的受害配偶一方转求于非正常的手段保护自己,如自杀、杀害对方或转向社会施以同态复仇等,这无疑只会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利于人类的文明进步,必须引起立法高度重视。
3、《民法通则》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中的人格权与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存在明显的不协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五节关于人身权的全部法律条文都是对人格权的具体规定,而对包括配偶权在内的身份权则没有规定,作为专门法的婚姻法也同样没有规定。
配偶一方所受他方伤害,则无权要求违法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这与情理、法理、逻辑都是相悖的,必须明确加以规定。
四、配偶权内容的立法完善完善配偶权最主要的是应进一步充实健全配偶权的具体内容。
配偶权作为一项基本身份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配偶权作为基本身份权还包括诸多派生的身份权。
但是,笔者认为,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和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已有比较完善的规定,而且从我国婚姻关系的现状和趋势来看,这些权利已不是配偶权的核心和本质性的权利。
因此,我国婚姻法应充实和规定的配偶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是婚姻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性生活的实际表现,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护的基本条件,是夫妻间的本质性权利。
法律规定同居权,就是正视婚姻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合理地将人的具体要求置于婚姻家庭制度的保护之下。
2、互负忠实义务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他人移情别恋、同居、性交,在感情生活、性生活上互相保持专一、坚守贞操。
修改后的《婚姻法》从正面的规定仅有一句话:”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但是,这一规定尚嫌不健全,对违反忠实义务的侵权行为的惩罚依据欠缺,不利于对权利一方的有利保护。
侵权行为是由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共同实施的,法律只规定受害人只能向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主张权利,而不能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但是,从法律上讲,有放纵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之嫌;再者,法律规定,只有在提起离婚时,受害一方才能一并提起赔偿之诉。
但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时,受害一方对配偶不想提起离婚,只想要求有过错方用赔偿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偿,使过错方受到一定的惩罚后改正错误。
按法律规定,受害人的这一要求得不到支持,因而这一立法上的不足,既不利于保护这些受害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制裁过错方的行为。
3、相互协作权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强调抚养费的给付,没有规定夫妻间的彼此协作、互相救助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既为法律所保护,夫妻理应相互积极主动协助关爱,履行作为行为。
当一方遭遇危险,而另一方见死不救或一方重病卧床而另一方弃之不理时,实际上已构成对一方的恶意坑害,而法律对这种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却缺乏惩罚的依据。
因此,我国《婚姻法》应当确认配偶间的相互协作权,并将违反彼此协作、互相救助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并对因不作为致配偶一方此项权利受损的不作为另一方明确规定,负有赔偿责任。
4、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作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对此均未作规定。
而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的事务很多,必须有夫妻相互代理的需要,这种代理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不以明示为必要,与一般民事代理不同。
因此,法律应当规定配偶一方单独处理家事时均可代理对方。
因此,明确规定配偶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涉及到夫妻平等权利的实现问题,而且关系到动态交易的安全问题。
综上所述,要完善我国配偶制度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其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配偶权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功效;其二,纯化配偶权的派生身份权,排除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内容;其三,把建立配偶权的保护制度作为完善我国保护体系的契机。
在配偶权的探究过程中,我们仍需与时俱进不断完善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并努力寻找配偶权保障措施的多样化手段。
参考文献:[1]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2]叶英辉.婚姻法学新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王智慧.浅论公民配偶权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4]史浩明.论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学术论坛.2001(2).[5]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作者简介:陈俊凯(1985-),男,湖南茶陵人,湖南师范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