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冲煤矿有限集团公司煤矿井下瓦斯超限管理方案计划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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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分析追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瓦斯超限事故的分析追查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对煤矿瓦斯超限事故的分析追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治理、严格考核。

第三条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工作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章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级与报告第五条瓦斯超限事故分为一般瓦斯超限事故、较大瓦斯超限事故和重大瓦斯超限事故。

第六条一般瓦斯超限事故指井下各用风地点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限值,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设备设施损坏的事故。

第七条较大瓦斯超限事故指井下各用风地点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3%,且小于5%的事故。

第八条重大瓦斯超限事故指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5%的事故,或者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事故。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超限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瓦斯超限事故的分析追查第十条瓦斯超限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制定事故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事故整改措施进行落实,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煤矿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追查制度
第一条.坚持瓦斯异常或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必须追
查的纲领,各矿都要建立瓦斯异常及超限追究追查制度。

第二条.瓦斯检查人员(监测系统)发现井下瓦斯异常超限,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矿调度室汇报,并由监测中心站向矿调度室下
达瓦斯异常及超限通知书。

第三条.通风调度必须及时向通防值班、调度室及有关领导
汇报,调度室必须将瓦斯异常及超限情况及时向矿值班、矿长、总工
程师、安全矿长,及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安检部门。

第四条.矿调度室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突发性相关人
员参加瓦斯异常及超限追查会。

第五条.瓦斯异常及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处理制度:
瓦斯异常及超限浓度≤2%的,由当天矿值班负责人组织有
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瓦斯异常及超限浓度2—3%(含3%)的,由安全矿长负责
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若安全矿长不明确矿,由矿总工
程师负责组织追查处理)。

瓦斯异常及超限浓度>3%,由矿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
人员进行追查处理(若矿长不在矿,由其指定的其他矿领导负责组织
追查处理)。

瓦斯异常及超限原因、制定的防范措施、责任者处理结果
必须在24小时内广播系统集团公司调度室、通防科。

第六条.揪出会要有记录备查。

瓦斯异常及超限事故处理
闭合处理回执必须通防科科长签字,由调度室存档。

通防科。

罗冲煤矿有限公司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暂行规定介绍

罗冲煤矿有限公司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暂行规定介绍

罗冲煤矿有限公司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暂行规定富源县后所镇罗冲煤矿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2日罗冲煤矿有限公司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及《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煤安发[2015]65号),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结合公司实际,对我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作以下规定:一、监控系统超限报警规定(一)监控施工作业现场报警1.瓦斯传感器严格按规定进行标校,瓦斯传感器有关参数设定符合相关规定。

2.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

(二)公司所属(管)各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瓦斯报警1.报警点设置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并与传感器使用现场同步。

2.负责设置分级报警参数及短信报警参数。

3.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报警值按以下参数设置:(1)瓦斯浓度≥2%,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报警;(2)瓦斯浓度≥2.5%,持续时间超过1分钟报警;(3)瓦斯浓度≥3.0%时,即时报警。

二、各级领导瓦斯报警短信传送的规定(一)瓦斯报警短信传送的规定:当瓦斯浓度和持续时间达到下列数值,当班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编辑报警短信发送给矿长(总经理)、矿分管技术、安全、生产副矿长及驻矿安全监督员。

1.CH4浓度≥1.5%,且持续时间达到5分钟时;2.CH4浓度≥2.0%,且持续时间达到3分钟时;3.瓦斯浓度达到3.0%时,即时发送报警短信;(二)管理部门瓦斯报警短信传送的规定1.当瓦斯浓度和持续时间达到下列数值,公司当班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编辑报警短信发送给公司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基建管理部等部门科长(主管)以上人员。

(1)CH4浓度≥1.5%,且持续时间达到5分钟时;(2)CH4浓度≥2.0%,且持续时间达到3分钟时;(3)瓦斯浓度达到3.0%时,即时发送报警短信。

煤矿瓦斯超限处理办法

煤矿瓦斯超限处理办法

煤矿瓦斯超限处理办法煤矿瓦斯超限处理办法根据国办发[2011]26号、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若干规定》和集团公司鑫安技发[2011]23号的文件精神,为提高山西柳林鑫飞贺昌煤业有限公司的瓦斯管理标准,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最大限度的降低瓦斯超限次数,规范本矿的瓦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瓦斯超限分析追查1、凡发生瓦斯浓度在2%以下,由本矿技术副矿长、通风副矿长、通风科(队)主持分析追查。

2、凡发生瓦斯浓度在2%以上,由本矿矿长、技术副矿长、通风副矿长主持分析追查。

3、凡发生瓦斯浓度在3%以上,由本矿矿长、技术副矿长、通风副矿长配合集团公司技术副总、安全副总、安技部主持分析追查。

4、井下所有地点瓦斯浓度超限必须汇报、登记、查询、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追查。

5、监控中心建立瓦斯浓度超限登记和记录台账。

二、瓦斯超限浓度的认定1、井下现场用便携式或光学瓦斯鉴定器,在规定地点测得瓦斯浓度超限和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2的空间内瓦斯浓度≥2%时。

2、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位置安设、设定报警浓度、传感器显示值超过报警值的(测试传感器的除外)。

3、传感器报警后突然中断传输或删除该测点,不能正常上传的。

4、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认定为瓦斯超限进行处理。

⑴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使用和维护不善造成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⑵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⑶监控值班人员脱岗的,填写报表弄虚作假的。

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达到0.5%。

⑸打瓦斯抽放钻孔期间,施工点回风侧5m内瓦斯浓度超限的。

三、㈠瓦斯浓度超限原因分析的主要范围1、掘进队组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

2、回采工作面各检查点的瓦斯超限。

3、采煤机、掘进机割煤时瓦斯频繁超限。

4、供电原因造成主扇停运、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

瓦斯超限分析管理规定

瓦斯超限分析管理规定

瓦斯超限分析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强化我矿现场瓦斯管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分析追究”的理念,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分析,查找管理、技术上的漏洞,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杜绝瓦斯事故,特制定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制度:一、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1、瓦斯超限事故由通风科科长负责,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整理.2、调度员负责通知所有参加分析的队组及相关人员.3、监测值班人员负责将瓦斯超限记录填写完整、准确,将相关资料准备好.4、监测机房要执行三班作业,按时交接班,每班1人,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和空岗,当班监测到瓦斯超限时,监测机房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员,调度员汇报当日值班领导,同时通知当班相关人员,班后分析.5、通风科接到瓦斯超限情况汇报,必须及时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查隐患.二、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参加人员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总工程师不在时由当班值班长主持分析,参加人员有通风科长、安全科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长、施工队组干部及现场相关人员.分析处理记录由通风科负责.三、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1、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呈上升趋势达到%预警时由监控人员汇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立即赶到监控室了解情况并做出安排,尽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趋势.2、瓦斯浓度超限报警达到1%时,监控人员的汇报顺序为:通风值班人员、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超限通知后,立即通知通风科、安全科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原因,并按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中瓦斯排放要求立即进行瓦斯排放.四、瓦斯超限分析会召开程序1、瓦斯超限分析会由当班值班人员提前通知分析会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2、分析时由通风科先汇报瓦斯超限基本情况,然后由矿总工程师或当班值班领导主持会议,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处理.3、分析处理完毕后,由通风科于第二日向各部门和施工单位下发分析处理通报.五、责任追究考核制度:1、凡井下发生无计划停风,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因无计划停风或损坏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通风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考核责任人500元.2、凡发生瓦斯超限,监测机房值班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没有监测到,或监测到而没有通知调度室值班调度员的,每发生一次,考核负责人100元.3、凡调度员接到监测机房值班人员瓦斯超限通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考核责任人100元,没有及时通知当班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放炮员以及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出现一次考核人负责人100元.4、凡是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员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班后不组织分析的、对值班人员考核负责人100元.5、凡是接到瓦斯超限分析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考核负责人100元.6、瓦检员、放炮员由于自身原因,如风筒距迎头远,不接风筒的;违章一次起爆的;炮后不进迎头检查,风筒被埋压风量达不到迎头的造成瓦斯超限的,考核负责人1000元.7、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考核2000元,对责任人考核负责人500元.8、因队组电工调试风机切换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考核负责人200元.9、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能按时标校的,造成瓦斯监测探头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队组考核2000元,考核负责人200元.10、瓦检员、放炮员玩忽职守,对无计划停风隐瞒不报的,由安全科进行分析,考核负责人200元.矿井无人区、采空区、闭墙、火区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及异常情况,瓦检员不能及时查明原因和准确汇报通风调度和值班矿长的,考核负责人200元.11、在因检修或有计划停风停电时排放瓦斯中,不能严格按照排放瓦斯有关规定进行排放的,发生排放瓦斯时超过排放瓦斯规定限度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为了金岭煤业瓦斯管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AQ安全监控系统规范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执行;充分发挥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的机制,更好的为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定.1、瓦斯涌出异常时,现场带班领导、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立即撤出人员,立即汇报矿调度室,调度室值班领导立即下令切断相关区域电源,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并采区相应措施处理.2、瓦斯涌出动态分析具体参加人员: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主持、通风科长、防突科长、安全科长、安全区长、监控队长.3、瓦斯超限、监控主光缆、主干线中断等动态追查分析具体参加人员:矿长或矿总工程师主持、防突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通风科长、防突科长、安全科长、安全区长、监控队长、现场瓦斯检查员、生产区队长、当班安全员.4、瓦斯传感器、一氧化碳传输线中断挤压露芯线或挤压短路等动态追查分析具体参加人员:矿值班领导主持、通风科长、安全科长、监控队长、安全区长、生产区队长、当班安全员、班组长.5、瓦斯管理的预警分析按要求每天下午16:30进行一次全矿井范围内的瓦斯异常分析.6、原则意义上瓦斯浓度大于等于%重点区域时进行分析.7、未参与人员要具体注明原因带班、出差、开会.附汇报程序制度一、瓦斯预警、报警汇报程序1%CH4至%CH4不含%浓度瓦斯预警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并汇报实情及原因.2%CH4以上瓦斯报警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安全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矿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并汇报实情及原因.3串联风瓦斯浓度%CH4含%CH4以上、总回风瓦斯浓度%CH4含%CH4以上、采区回风浓度%CH4含%CH4以上瓦斯报警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防突科长、安全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矿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上述瓦斯浓度变化异常时每隔5分钟向矿井调度室及矿调度汇报二、一氧化碳传感器超限汇报程序1一氧化碳传感器浓度超24PPm含24PPm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矿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2因放炮生成烟雾,经过CO探头引起预警、报警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安排现场测定后,打电通知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风机汇报程序1局扇停双级汇报程序井下局扇停双级时,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2主局扇停,备用局扇未自动切换汇报程序主局扇停,备用局扇未自动切换时,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三、监控设备故障汇报程序1、一般故障汇报程序1探头异常断线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调监控工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2分站异常直流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安排监控工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3异常通讯中断汇报程序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安排监控工到现场查看情况及原因.2、大面积通讯故障汇报程序1因监控主机、传输接口、主通讯光缆或其他因素,造成监控系统全部通讯中断的.2因采区主通光缆、监测分站、供电系统等因素发生故障,造成该采区监测监控系统通讯中断的.3因系统本身故障,造成与监控系统相连接的重要机电设备停电的.上述故障发生后,矿井调度室值班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监控队长、安全区长、通风科长、通风副总工程师、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安排监控工到现场查看情况并处理故障.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为认真贯彻实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及依力煤矿相关文件精神,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实现矿井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责任制,望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对矿井水害进行综合防治,杜绝水害事故的发生.二、奋斗目标1.杜绝因矿井水害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2.杜绝突水淹没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及以上的水害事故.3.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矿井水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安全生产.三、组织机构根据依力煤矿水害防治专题会议的精神,矿成立水害防治领导和工作小组.水害防治领导小组:以矿长和总工程师为组长、副组长,各级安全、生产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组长:孙玉普矿长副组长:鲁显刚总工程师成员:刘世义、苗立斌、张国凡、安良程、许海龙、高刚、白国君等.水害防治工作小组设在设在生产技术科,由孙玉普任组长,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成员,其工作职责为担负矿井水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水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四、基本任务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防治水工作法规、规定、指令.2.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做好各种水情、水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3.抓好水害水患的分析排查和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水害水患,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明确责任,定期落实.4.根据矿井生产接续情况,做好各种水文补勘和防治水工程.5.落实具体防治水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水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五、岗位职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直接影响到职工人身和生产安全,而且内容庞大、覆盖面广,必须矿长亲自抓,总工程师负责,各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分工责任如下:1.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人力、物力和资金问题,保证防治水工作的正常进行.2.副矿长对所分管业务中有关矿井防治水的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矿井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防治水工作进展情况.3.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贯彻上级的有关规程、条例、等,负责组织编制和修改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负责组织矿井水害隐患的排查,审批防治水施工措施.4.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经理做好防治水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5.安监科长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6.技术科长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及防治水系统设计.7.地质测量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中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设计及防治水措施的技术业务管理.8.机电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配置、管理、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9.调度室负责防治水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10.通风科负责职责范围内防治水施工组织、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11.机电队负责矿井主要排水系统的安装、管理、维护工作.12.各施工队对施工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负责.13.矿每一名员工有自保互保和发现水患及时报告的责任.六、职能部门和基层联队的业务工作内容一、地质测量组地质测量组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责任部门,在矿长、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具体业务.1.必须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积极开展好各项水文地质工作.2.必须做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富水性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预计涌水量较大的采掘工作面,尤其是仅能依靠水泵排放涌水的工作面,应超前开展井下水文物探,进一步查明开采区的富水情况,并提出防治水措施.3.负责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应对所有的影响安全生产的充水含水层布设水文观测孔.积极推广先进的水位自动观测技术,以获得准确丰富的水位资料.4.煤层近强含水层水害威胁区域开采时,负责开展“三带”发育高度的探测工作.开采浅部受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有充分的水文地质资料和“三带”观测资料,负责编制专项报告,确定安全合理的开采上限,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规定上报批准后,方可开采.5.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收集、掌握井下、野外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害情分析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领导、生产安全部门及上级部门.6.参与审查每一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查清工作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确定需要实施的防排水工程和探放水措施.7.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参与探放水施工的有关管理工作.8.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回采前负责编制专门的工作面水文地质说明书,对各类水害因素依据补勘或探查资料作出明确的分析.9.负责编制年度矿井防治水安全技措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负责做好矿井防治水仪器、仪表的检测标定工作.10.负责及时启封处理达不到现行封闭质量标准要求的钻孔.11.负责开展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研究,推广应用水文地质物探、涌水量预计、水患监测和突水预报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水工作技术水平.12.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公司领导制定处理措施.二、工程技术组1.采掘工程设计时,从开拓布局、采区巷道布置上要有利于矿井防治水管理,尽量避免大量积水的产生,并确保排泄水系统安全、合理、可靠.2.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有排泄水设计及矿井防治水措施.3.审查作业规程时,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完善可靠的放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具备完善的矿井防治水安全措施及水害避灾路线;负责落实矿井防治水工程中的井巷工程;负责组织审查探放水、疏放水设计并组织落实实施.4.负责组织落实分管范围内与矿井防治水的相关问题和措施.5.井下采掘生产任务的安排,必须保证不会引起大的水患灾害.6.对有发生矿井水害危险的区域设计专门防治水工程或防水隔离煤柱.7.负责安排对临时水仓的淤泥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8.负责安排对井下水沟中的淤泥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一次.9.检查采掘工程质量的同时,负责检查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并纳入工程质量验收考核.三、调度室⒈加强水情、水害情况的调度,及时落实处理采掘工作面等地点的异常出水情况,并落实人员、设备等,加强采掘工作面等异常涌水排泄的调度协调.⒉发生水灾事故时,立刻指挥现场人员安全撤离,并迅速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救灾工作.3.每年雨季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编制排放水工程计划,组织抢险队伍,安排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四、安全监察处1.负责做好水害防治的监察工作,要把矿井防治水工作列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内容,对各专业部门和区队所承担的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破坏矿井防治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并进行处理.2.负责对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中矿井防治水内容及探放水设计进行审查,对现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通风组1.参与对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及探、疏放水设计的审查工作,对其中有关通风路线及避灾路线等内容进行审查.2.负责探、疏放水工程的管理工作,负责防治水施工安全措施的审查.3.负责探、疏放水过程中的气体监测工作,发现气体超限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并指挥现场作业人员采取措施并安全撤离.4.负责密闭涌水口的检查,发现出水口堵塞、闭内积水时,及时疏通处理.六、机电组1.参与对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的审查工作,对其中排放水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2.负责对矿井排放水设备的检查、维护的管理工作,确保排放水设备正常运转.3.负责对临时水仓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负责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治水抢险设备.七、供应组1..负责矿井防治水设备、仪器、配件、材料的采购、供应工作.2.负责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治水抢险物资.八、救护组负责矿井水灾事故的救护工作.九、采掘队1.对于正常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必须掌握作业地点的水文地质情况、水害因素,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切实做好防治水工作.2.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⒊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不消除水害隐患,不得从事采掘活动.对有水害威胁的工作地点,按探放水设计要求停掘、停采,并负责探、疏放水部分工程的现场施工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及设计进行施工,并详细记录施工情况、出水情况等,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消除水害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⒋负责贯彻学习作业规程中的矿井防治水有关内容,确定避水灾路线等,并认真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5.负责施工地点排水管路、排水泵及配电设备的安装、维护、回撤工作.6.杜绝生产用水的“长流水”和“跑、冒、滴、漏”现象.7.下山掘进巷道的供水管必须有应急控水阀门,以便管路出现开裂、断裂时及时关闭.大于15°下山巷道每隔150m安装一组,小于15°的下山巷道每隔300m安装一组.8.预计最大涌水量大于20m2/h,长度大于200m的下山必须安装固定排水管路,固定排水管路距离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50m,固定管路至迎头备有与固定管路管径一致的软管.工作面必须备有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一致的备用水泵,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必须大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倍,排水设备挂牌管理,明确管理维护责任.9.长期淋水、涌水积水的低洼点必须施工排水硐室,安装排水设备,不得在巷道内施工永久排水坑,排水硐室水坑必须设置明显警戒标志,防止行人坠入.巷道顶、帮淋水、涌水点必须采取防水措施,采用统一的集水、导水设施,将涌水倒入水沟.10.设计有排水沟的巷道,必须及时开挖临时水沟,永久水沟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新开工工程对排水系统可能造成影响的必须预先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破坏的必须在工程结束后恢复原样.11.负责施工下山范围内探测孔涌水的排除工作排水硐室、迎头.12.队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十、通风、瓦斯防治区域1.负责编制防水施工安全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2.负责防水密闭的砌筑和维护,砌筑质量必须达到设计要求.3.负责钻场的防治水工作,钻机排水必须排入水沟或排水硐室迎头.4.瓦斯抽放管路的放水器排水必须倒入水沟.5.负责施工钻孔的涌水必须排入水沟硐室.七、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下井人员进行矿井防治水知识和矿有关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的培训学习,熟悉矿井防治水基本知识,掌握水害事故的基本处理方法和避灾路线.八、本责任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技术管理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条组织机构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技术办公室2、领导组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科.主任:地质测量科科长成员: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全科、通防科等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成.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技术办公室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和处理.3、负责技术指导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第四条地质测量科职责1、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2监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修编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等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2、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3、编制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订工作,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4、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督促施工队组施工,并根据队组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管理制度
1.矿必须建立矿井瓦斯超限分级追查管理制度,若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在0.8~3%时仍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作业的,由矿安全副总经理或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处理;
2.若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在3%以上时仍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作业的,由矿总经理组织分析处理。

3.以上未组织分析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五)盲巷管理制度
1.矿总工程师要严格把好设计审批关,减少盲巷的产生,掘进工作面开工后,无特殊情况下不得中途停工、临时停工,不准停风,停风立即撤人,并在巷口不超过2米处打好临时密闭,揭示警牌,禁止人员入内。

2.长期停风区,不管瓦斯超限与否,都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任何人都不准擅自闯入盲巷,确因需要进行检查人员必须配带呼吸器,检查瓦斯、氧气浓度前,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3.独头巷道大于5米的盲巷,在24小时内必须进行封闭,在封闭前,应将外部连接的钻孔电源线管路切断。

4.盲巷恢复通风前,必须由通风科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严格按措施执行。

5.通风科建立盲巷管理台帐。

煤矿瓦斯超限追查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追查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超限追查管理制度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一)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瓦斯治理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安排使用人力、物力和资金。

(二)通风助理对瓦斯治理工作直接负责,负责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的实施。

负责处理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主管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职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负责安排瓦斯治理工程所需时间和空间,平衡、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责任划分(一)综采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由总工程师和通风助理负责采取增加风量等措施,将回风流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综采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

综采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由生产矿长、生计科长、综采队长负全部责任。

(二)掘进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由总工程师和通风助理负责采取增加风量等措施,把回风流瓦斯浓度降至0.5%以下,掘进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

掘进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由分管矿长、生计科长、掘进队长负全部责任。

(三)因供电管理、设备故障、爆破作业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由分管领导、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单位队长负全部责任。

(四)因风量不足等导致瓦斯超限的由通风助理、通风科长负全部责任。

三、瓦斯超限汇报程序(一)瓦斯检查员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调度室、通风科汇报。

(二)安全员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调度室、通风科汇报。

(三)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立即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地点、浓度、超限范围后向调度室汇报。

(四)调度室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或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将掌握的瓦斯超限情况向安全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和当天值班领导详细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2024年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二篇)

2024年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二篇)

2024年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经矿研究决定,对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做如下规定:一、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负责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事故单位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和通风科。

二、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____%以下者,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持,矿调度室、通风科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浓度在____%以上者(含1.5),由安全副矿长主持,矿相关领导、驻矿安监站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矿调度室、通风科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____%以上(含____%)者,由驻矿安监站长主持,有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矿调度室、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通风科及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浓度在____%以下者有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有关监测系统检测的瓦斯异常信息及瓦斯浓度值不超过____%,持续时间不超过____分钟的,均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订安全措施和瓦斯放措施,排放结束后,分别向公司生产、安全、通风和调度汇报。

五、凡发生在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中瓦斯浓度在____%以上(含____%)的,每次对责任罚款____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和行政处分。

生产过程中的瓦斯超限浓度在____%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结果报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六、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处理规定总则为切实做好防治洛里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瓦斯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者,分管领导、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瓦斯超限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者。

(二)安监为瓦斯管理的督导检查部门,地测是瓦斯管理的相关相关部门,通风是瓦斯超限事故的管理责任部门。

第二条瓦斯超限的预防(一)采区设计和阶段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一通三防”等业务部门集体会审。

设计必须充分考虑瓦斯防治,为“一通三防”到场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坚持“可保尽保、应抽尽抽”原则,对高突工作面必须由统一组织验收,瓦斯治理二期工程未完成、“一通三防”系统不健全的,坚决凡是投入生产。

(三)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组织施工,保证通风模块稳定可靠,采掘作业面风量充足,监测元件的数量、安设位置、断电值、灵敏程度符合规程要求。

(四)地测数据资料科要收集整理打钻资讯,及时准确地天气预报地质构造,以便有关单位及时采取预见性措施,防止瓦斯异常涌出。

(五)施工单位班(队)长、测气员,发现迎头地质构造异常(遇断层,煤层突然变厚、变薄时),要适时向矿调度所汇报。

(六)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严防冒顶事故;加强回采其他工作面上隅角的角瓦斯管理,不断加强上下隅角的充填,杜绝局部瓦斯积聚。

(七)加强瓦斯抽采其他工作。

抽采与生产单位要确保打钻质量和瓦斯抽放效果,杜绝炮后瓦斯超限。

(八)加强电气设备的行政管理和维护,确保局扇的正常人运转,杜绝因局扇无提案停电、停风造成氮氧化物瓦斯超限和排放瓦斯。

(九)加强局部性通风管理。

要确保掘进改产风量充足,迎头严禁空风筒,甲烷传感器、便携仪要挂著在距迎头5m以内位置。

(十)凡井下局扇停电、停风、停抽(影响抽采效果)、更换风筒,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

矿井瓦斯管理及超限处理制度一、矿井瓦斯管理(一)通风区每月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检查地点的设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的规定。

(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比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面都必须设专人、专头随时检查瓦斯。

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决定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监控室落实人员24小时值班,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报警时,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矿井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五)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六)机车进入回风区域必须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二、瓦斯超限处理(一)井下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作业,必须严肃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时,必须停止使用电钻;瓦斯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二)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若发生临时停风或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区域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三)井下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不得有瓦斯积聚(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达0.5m3以上),若发现瓦斯积聚必须进行追查处理;井下工作面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一经发现,必须作为事故认真追查当班瓦检员和施工队(组)的责任,严肃处理。

(四)井下发现瓦斯积聚或超限,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当班处理不完,瓦检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瓦斯超限分析制度

瓦斯超限分析制度

瓦斯超限分析制度签发人:一、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1、井下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断电措施,并向调度室进行汇报,同时由瓦检工和当班班长在现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2、当生产地点瓦斯超限时(瓦斯浓度在0.7%~1.0%之间),瓦检工与当班班长应立即撤出作业地点人员、切断电源、向调度室和通风科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否则对当班负责人和瓦检工各罚款100元。

3、如果瓦斯浓度超过1.0%时,跟班队长、班长、瓦检员负责立即将人撤到新鲜风流中,同时瓦检员将现场的生产情况和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向调度室汇报,同时在现场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施工队的跟班队长、班长应积极协助瓦检员做好瓦斯超限处理工作,负责受瓦斯超限影响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的断电及现场所有人员的撤离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当井下出现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微机监控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员、值班领导、通风科科长及相关人员,否则,罚款50元。

6、调度员接到汇报后,应立即通知所有受瓦斯超限影响地点的人员断电撤离,并认真了解瓦斯超限的原因之后,向值班领导汇报及通知相关业务部门下井处理,否则对当班调度员罚款50元。

7、通风科值班人员进一步了解瓦斯超限的原因及超限浓度情况,向科长汇报,协助科长制定瓦斯超限的治理方案,否则,罚款30元。

8、通风队队长到现场落实瓦斯超限原因及事故处理情况,并向通风科科长汇报,否则,罚款30元。

9、通风科科长接到通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再分别向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汇报瓦斯超限的范围、时间、超限浓度以及处理情况,否则,罚款50元。

10、当日值班领导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矿总工程师针对瓦斯超限的地点、原因及发展事态提出解决方案。

罗冲煤矿有限公司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暂行规定介绍

罗冲煤矿有限公司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暂行规定介绍

罗冲煤矿有限公司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暂行规定富源县后所镇罗冲煤矿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2日罗冲煤矿有限公司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及《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煤安发[2015]65号),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结合公司实际,对我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作以下规定:一、监控系统超限报警规定(一)监控施工作业现场报警1.瓦斯传感器严格按规定进行标校,瓦斯传感器有关参数设定符合相关规定。

2.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

(二)公司所属(管)各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瓦斯报警1.报警点设置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并与传感器使用现场同步。

2.负责设置分级报警参数及短信报警参数。

3.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报警值按以下参数设置:(1)瓦斯浓度≥2%,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报警;(2)瓦斯浓度≥2.5%,持续时间超过1分钟报警;(3)瓦斯浓度≥3.0%时,即时报警。

二、各级领导瓦斯报警短信传送的规定(一)瓦斯报警短信传送的规定:当瓦斯浓度和持续时间达到下列数值,当班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编辑报警短信发送给矿长(总经理)、矿分管技术、安全、生产副矿长及驻矿安全监督员。

1.CH4浓度≥1.5%,且持续时间达到5分钟时;2.CH4浓度≥2.0%,且持续时间达到3分钟时;3.瓦斯浓度达到3.0%时,即时发送报警短信;(二)管理部门瓦斯报警短信传送的规定1.当瓦斯浓度和持续时间达到下列数值,公司当班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编辑报警短信发送给公司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基建管理部等部门科长(主管)以上人员。

(1)CH4浓度≥1.5%,且持续时间达到5分钟时;(2)CH4浓度≥2.0%,且持续时间达到3分钟时;(3)瓦斯浓度达到3.0%时,即时发送报警短信。

XXXXX矿业有限公司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XXXXX矿业有限公司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企业标准Q/LHM xxx—2020瓦斯异常、超限分析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制度2020—4—25发布 2019—4—26实施XXXX矿业有限公司- 1 -目录第一章总则 ........................................................................................................ - 3 - 第二章瓦斯异常、超限汇报及处理程序规定 .................................................. - 3 - 第三章瓦斯异常、超限分级处理权限规定 ...................................................... - 5 - 第四章瓦斯超限责任追究规定 ........................................................................... - 6 - 第五章组织瓦斯超限追查分析会权限规定 ...................................................... - 8 - 第六章瓦斯超限责任认定规定 ........................................................................... - 9 - 第七章奖罚标准 .................................................................................................. - 12 - 第八章附则 ...................................................................................................... - 14 --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瓦斯治理方针及“以抽为主、抽采治本”的瓦斯治理原则,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XXXX煤矿瓦斯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对本制度进行第3次修订。

矿业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矿业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矿业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特制定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一、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二、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以上时,由安全矿长主持,有关科室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造成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以上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浓度在1%以下时,由安全环保科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有关文件规定,有关监测系统检测的瓦斯异样信息及瓦斯浓度不超过1%,持续时间不超过1%,持续时间不超过3分钟,均不作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面,必须提前制订安全措施和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结束后,及时向平地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五、凡发生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过程中瓦斯浓度在
1.5%以上(含1、5),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报公司通风部。

六、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矿井通风科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及时合理安排,采、掘面个数和产量,配足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风量。

每月按公司风量计算细则,对采、掘面和主扇实际供风能力进行一次核算,核算结果及时报送公司通风部。

瓦斯超限报告、反馈和追究制度

瓦斯超限报告、反馈和追究制度

瓦斯超限报告、反馈和追究制度1、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负责者进行法律责任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事故单位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2、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筹办,有关业务处室、矿战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浓度在1.5%以下者,由驻矿安监处长(或安全矿长)主持,矿线,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3、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股份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浓度在1.5%以下者有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4、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检测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的有关监测系统释放的瓦斯异常信息及瓦斯浓度值不超过1.1%,持续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均不做为瓦斯超限作为事故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订安全措施和瓦斯放措施,排放结束后,分别向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隔音调度汇报。

5、凡发生在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中瓦斯浓度在1.5%以上含1.5%的,每次对责任罚款5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和行政处分。

生产过程中的过程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控管,追查结果报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6、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载,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送风口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

每个月必须按照原矿务局风量计算细则,对采区风量和主扇实际供风能力进行一次核算,核算结果,作为月报,报送公司安监局和联营公司通管理中心。

7、加强瓦斯超限统计分析和重点瓦斯工作面的排查工作。

各单位必须在28日前,把报瓦斯超限月当月和下月重点瓦斯工作面名称上报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煤矿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煤矿瓦斯超限管理规定

煤矿瓦斯超限管理规定瓦斯管理是煤矿的重要工作之一,在管理人员、广大员工中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有利于落实各级、各系统的管理责任和提升防范事故能力,杜绝瓦斯事故。

1、严格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 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2、瓦斯超限逐级汇报程序:(1)、瓦斯超限浓度在%(含%)至%时,瓦斯检查工立即电话汇报通风队值班领导和调度室,调度室值班调度员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领导和矿值班领导,同时,向生产技术科、安检科等相关部门、分管矿领导及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和矿长汇报。

(2)、瓦斯浓度超过%(含%)时,瓦斯检查工、调度室值班调度员按第(1)条的规定进行汇报的同时,值班调度员还要汇报股份公司总调度室。

股份公司总调度室做好相应的记录,督促采取措施,并向股份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排救护队到矿协助处理。

(3)、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超限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后,监控信息中心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并查明原因,及时汇报股份公司信息中心。

调度室值班调度员按照第(1)、(2)条的规定及时进行汇报、处理。

3、汇报、记录内容规定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罗冲煤矿有限公司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暂行规定

罗冲煤矿有限公司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暂行规定

罗冲煤矿有限公司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暂行规定富源县后所镇罗冲煤矿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2日罗冲煤矿有限公司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及《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煤安发[2015]65号),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结合公司实际,对我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作以下规定:一、监控系统超限报警规定(一)监控施工作业现场报警1.瓦斯传感器严格按规定进行标校,瓦斯传感器有关参数设定符合相关规定。

2.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

(二)公司所属(管)各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瓦斯报警1.报警点设置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并与传感器使用现场同步。

2.负责设置分级报警参数及短信报警参数。

3.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报警值按以下参数设置:(1)瓦斯浓度≥2%,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报警;(2)瓦斯浓度≥2.5%,持续时间超过1分钟报警;(3)瓦斯浓度≥3.0%时,即时报警。

二、各级领导瓦斯报警短信传送的规定(一)瓦斯报警短信传送的规定:当瓦斯浓度和持续时间达到下列数值,当班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编辑报警短信发送给矿长(总经理)、矿分管技术、安全、生产副矿长及驻矿安全监督员。

1.CH4浓度≥1.5%,且持续时间达到5分钟时;2.CH4浓度≥2.0%,且持续时间达到3分钟时;3.瓦斯浓度达到3.0%时,即时发送报警短信;(二)管理部门瓦斯报警短信传送的规定1.当瓦斯浓度和持续时间达到下列数值,公司当班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编辑报警短信发送给公司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基建管理部等部门科长(主管)以上人员。

(1)CH4浓度≥1.5%,且持续时间达到5分钟时;(2)CH4浓度≥2.0%,且持续时间达到3分钟时;(3)瓦斯浓度达到3.0%时,即时发送报警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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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冲煤矿有限公司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暂行规定富源县后所镇罗冲煤矿有限公司2015 年11 月12 日罗冲煤矿有限公司煤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 号)及《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煤安发[2015]65 号),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结合公司实际,对我矿井下瓦斯超限处理作以下规定:一、监控系统超限报警规定(一)监控施工作业现场报警1. 瓦斯传感器严格按规定进行标校,瓦斯传感器有关参数设定符合相关规定。

2. 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规定。

(二)公司所属(管)各煤矿安全监控中心瓦斯报警1. 报警点设置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并与传感器使用现场同步。

2. 负责设置分级报警参数及短信报警参数。

3. 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报警值按以下参数设置:(1)瓦斯浓度》2%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报警;(2)瓦斯浓度》2.5%,持续时间超过1分钟报警;(3)瓦斯浓度》3.0%时,即时报警。

二、各级领导瓦斯报警短信传送的规定(一)瓦斯报警短信传送的规定:当瓦斯浓度和持续时间达到下列数值,当班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编辑报警短信发送给矿长(总经理)、矿分管技术、安全、生产副矿长及驻矿安全监督员。

1. CH4浓度》1.5%,且持续时间达到5分钟时;2. CH4浓度》2.0%,且持续时间达到3分钟时;3. 瓦斯浓度达到3.0%时,即时发送报警短信;(二)管理部门瓦斯报警短信传送的规定1. 当瓦斯浓度和持续时间达到下列数值, 公司当班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编辑报警短信发送给公司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基建管理部等部门科长(主管)以上人员。

(1)CH4浓度》1.5%,且持续时间达到5分钟时;(2)CH4浓度》2.0%,且持续时间达到3分钟时;( 3)瓦斯浓度达到3.0%时,即时发送报警短信。

2. 当瓦斯浓度和持续时间达到下列数值, 公司当班调度室值班人员,必须编辑报警短信发送给公司总经理、分管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煤矿董事长。

(1)CH4浓度》2.0%,且持续时间达到5分钟时;(2)CH4浓度》2.5%,且持续时间达到3分钟时;( 3)瓦斯浓度达到3.0%时,即时发送报警短信。

三、瓦斯超限处理流程煤矿瓦斯超限处理流程瓦斯超限(井下停止作业、停电、撤人,有计划提前汇报,无计划立即汇报。

.立“即监控员 值班领导、及 和时(有记录)及卄时 向上级部门汇报 (矿监控中心汇报T 云维公司监 控中心汇报)及V 时井下恢复生产四、组织机构人员责任(一)监控员1. 有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提前汇报监控中心计划停电情况并做好记录,待瓦斯超限时再汇报监控中心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记 录。

矿内汇报 井下人员调度室监控室、调度室有记录)(有记录) 矿内安排查明原因 值班领导或调度员 安排井下核实并查明原因 (有记录) 矿内信息反馈及“时 查明原因后及时汇报到矿 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有记录) (有记录)矿内安排处理及"时 向上级部门汇报 安全措施、具体落实人员 处理方法和要求(矿监控中心汇报T 云维公司监 控中心汇报) (有记录) 监控员 处理结果反馈"井下现场 调度室一值班领导2. 其它原因瓦斯超限:立即汇报监控中心、矿调度室并做好记录。

3. 注意事项:1)汇报、记录时必须准确到几时几分几秒;2)汇报、记录时瓦斯超限地点必须详细填写;3)当瓦斯超限短时间未解决时,必须再次汇报瓦斯超限处理的进展情况;4)任何时候不得离岗,特别是瓦斯超限时。

(二)调度员1. 接到监控员的汇报后必须作好详细记录;2. 立即通知超限釆、掘工作面瓦检员负责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并做好记录;3. 汇报监控中心、矿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4. 注意事项:接、汇报和下达指令必须记录清楚。

(三)瓦斯检查员1. 若井下因故瓦斯超限,且瓦斯检查员在现场知道原由,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2. 接到调度室通知后若知道瓦斯超限原因,应立即汇报瓦斯超限原因;3. 接到调度室通知后若不知道瓦斯超限原因,应立即赶赴瓦斯超限地点核实现场瓦斯是否超限等基本情况,并将查明结果汇报矿调度室;4. 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限,当自己解决不了或一时解决不了时:一应按现场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停工、断电、撤人、设栅栏等);二应派人通知现场跟班领导到现场;三应汇报矿调度室通知矿值班领导;5. 瓦斯超限期间瓦斯检查员不得离开现场,并应组织现场工作人员及时按规定处理。

(四)跟班领导1. 当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应立即赶赴瓦斯超限现场,查明瓦斯超限原因,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按规定处理瓦斯超限;2. 即时向矿调室汇报瓦斯超限情况及处理瓦斯超限工作进展。

(五)值班矿领导1. 立即查明井下瓦斯超限原因,并反馈到监控中心和相关管理部门;2. 跟踪矿内安排处理及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撤人、停电等处理过程的工作落实;3. 若瓦斯超限处理涉及到机电,应及时通知机电矿长和机电队长到矿调度室待命;4. 处理结束恢复正常工作后,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5. 填写瓦斯超限记录中的处理流程及详细过程。

(六)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1. 制定瓦斯超限处理措施;2. 组织本次瓦斯超限相关人员召开瓦斯超限分析处理会;3. 填写瓦斯超限记录中的分析处理、采取的处理措施记录;4. 瓦斯超限处理会议内容1)分析瓦斯超限原因;2)对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人进行处罚;3)制定瓦斯超限处理措施和补救措施;(七)瓦斯超限记录按照“ _____ 矿井瓦斯超限处理记录表”格式制作填写。

矿井瓦斯超限处理机构配置图五、瓦斯超限停电撤人规定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当班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调度.\ 员等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在第一时间停止作业,按照避灾路线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值班调度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全矿井停产撤人,依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1. 矿井通风能力或采掘工作面供风量不足的。

2. 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的。

3. 井下作业区域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或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角联通风、下行通风的。

4. 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等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的。

5.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6. 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的(分为有声预兆和无声预兆,有声预兆主要包括煤体出现劈裂声、煤炮声、闷雷声或“吱吱”声等;无声预兆主要包括顶板来压、片帮、掉渣、煤面壁外鼓或瓦斯涌出忽大忽小、温度下降以及打钻时出现喷孔、顶钻等现象)。

7. 发现井下明火,现场不能控制火势的,以及井下出现自燃发火预兆的(主要包括:出现“煤壁出汗” ,人能嗅到煤油味、汽油味、松节油味或焦油味,从该处流出的水和空气的温度较正常时高,在该处的人有头痛、精神不振、不舒服、有疲劳感等病态反应)。

8. 发生瓦斯、火灾、水害、顶板等事故的。

9. 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

六、瓦斯超限分析原因规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原因分析制度,发现井下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的,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及驻矿安全监督员,比照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和方式方法,查明超限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七、瓦斯超限停产整改规定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发现井下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的,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根据原因分析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做到停产整改责任、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隐患整改后,煤矿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八、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煤矿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对于瓦斯超限不撤人、不停电、不分析、不处理或者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 号)、《云南省煤矿瓦斯超限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九、加强瓦斯管理、控制瓦斯超限管理规定1. 采、掘作业班组、现场作业人员拒不服从瓦检员对瓦斯超限处理及通风问题处理意见的要给予重处重罚,对严重违章蛮干的给予开除。

2. 严格按规定延接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给予相关人员每次500 元的罚款。

3. 瓦检员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检查瓦斯和CQ,每次检查的结果要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CO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井生产调度室汇报。

4. 瓦检员不得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日报”三对口”。

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的给予相关人员每次1000-5000 元的罚款。

5. 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班至少要向矿井调度室汇报三次,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6. 任何人员不得进入瓦斯及CQ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巷道。

7. 瓦斯日报表必须经通风队长签阅,并上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重大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 掘进施工连队要爱护好风筒,不得将风筒扯脱节、割破、用异物堵住风筒口或随意改变风筒的位置。

9. 采煤队是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的责任主体,上隅角要设置T。

探头、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隅角没有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给予相人员每次500-1000 元的罚款。

10. 上隅角回柱时要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回柱时要防止产生摩擦、撞击火花。

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按“三违”进行处罚。

11. 班组长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电机车司机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瓦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仪瓦斯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违反规定的给予煤矿每次500 元-1000 元的罚款。

12. 采掘班组长每班必须在上隅角或迎头指定位置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不按规定吊挂的给予相关人员每次500 元的罚款;每班检查瓦斯的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有瓦斯喷出危险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经常检查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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