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通用9篇)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通用9篇)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通用9篇)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1X区纪委把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创新执纪理念、严格工作标准、确保执纪到位,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一是强化领导、提高认识,把处分决定执行列入重要日程我区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之中,明确纪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的职责和任务,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沟通、互相配合,形成了一个全方位的执纪体系,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不留死角、执纪到位。
二是强化措施、抓好落实,严格处分决定执行标准我区在送达处分决定时严格工作程序,制订了《处分决定执行需要办理的事项》和《处分决定执行报告表》,送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均要有签收人签字、单位盖章,以备日后责任追查。
加强处分决定执行联系会议制度,主动加强同组织、人事、财政及受处分人员主管单位的联系,针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夯实有关部门的责任,督促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在一月内到人社局办理完降资的相关手续,并把降资表分别报送纪委入卷和组织人事部门存档,进一步抓好处分决定的落实。
三是强化监督、全面检查,确保处分事项落实到位该区每年对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会同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对各单位落实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设计了《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检查登记表》,列出详细检查内容,进行逐项登记检查,检查后都要由检查人员、组织部、人社局、受处分人主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
执纪检查不局限于每年一次的检查,而是按照处分决定期限上延、扩展进行检查,确保检查不漏事项。
四是强化创新、改进方法,积极探索做好处分决定的新路子针对个别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不熟,容易出现执纪偏差的情况,该区制定了《处分决定执行需要办理的事项》,详细注明被处分人员所受何种处分、处分时限、解除日期、职级工资变动、受处分期间应受到什么影响和后果,随送达处分决定一起送达本人和所在单位,有效避免了因不懂执纪内容而出现执纪不到位的现象,进一步规范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工资变动情况
处分前
工资
处分后工资
年度考核
考核时间
受影响年度
(年度)
(年度)
等次确定
奖金发放
处分期间晋升级别和
级别工资档次情况
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情况
行政处分期满解除行政处分情况
执行单位6个月内向决定机关报告情况
备注
注:表内无法填写的情况,可在备注栏中填写,还无法填写的,请用续页纸写明并粘贴此表后。
2014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受处分人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பைடு நூலகம்
单位及
职务
错误性质
所受处分
党纪
生效时间
政纪
生效时间
党纪处分决定送达时间
本人签
收时间
单位签收时间
政纪处分决定送达时间
本人签
收时间
单位签收时间
单位宣布时间
处分文件存入
本人档案时间
职务变动
情况
处分前
任职
任职时间
处分后
变动
纪委监察局党政纪处分决定工作执行情况汇报
纪委监察局党政纪处分决定工作执行情况汇报司法局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司法局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市纪委:根据*纪(2010)23号文《关于对全市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9年元月至2010年6月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认识到位、完善制度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科室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可是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
二、做好贯彻落实我局建立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
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给个人,一份单位存档。
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
明确告知不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贯彻落实。
截至目前,我局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干警共有1名,其处分决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了宣布,处分决定已经及时归档,撤职和工资降级已经协调人事、财政部门全部执行到位。
三、开展警示教育我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全面开展党政纪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关于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和**市《关于严肃认真执行党政纪律处分的意见》。
积极组织开展《党章》学习,使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的权力和义务。
同时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反面典型事例,开展自尊自律教育,做到让全体党员、干警警钟长鸣。
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情况登记表
《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情况登记表》填写说明1、由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填报。
对人事管理权限不明确的,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确定填报单位。
2、“原单位、职务”和“现单位、职务”分别填写单位和党内外职务。
“原单位、职务”是指立案检查时的单位和职务。
3、“处分机关”填写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的发文单位。
4、“处分时间”以处分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
5、“处分决定归档情况”填写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人事关系归入本人档案的情况。
6、“受党纪政纪处分前后职务、级别、工资变动情况”分别填写受处分人员在立案检查时和处分后变更的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7、“办理开除公职手续时间”是指有关单位对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人员办理开除公职手续的时间。
8、“职务级别”、“工资档次”、“任用晋升”填写受处分人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或行政处分期内的情况。
9、“年度考核”栏填写受处分人员立案检查当年、处分当年、处分期内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情况。
10、“是否正常上班”填写受处分人员是否在劳动人事、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正常上班工作(不包括经批准办理了辞职手续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另行就业)。
11、“实际在岗单位、职务”填写受处分人员实际工作的单位和职务,主要指与实际工作岗位劳动人事、工资关系相脱离的情况,如停薪留职、借调(不包括临时性抽调)、保留原单位劳动人事和工资关系情况下个人另行从业等。
12、“取酬情况”填写由受处分人员获取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
13、“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或行政处分期满解除处分情况”填写留党察看期满应当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情况。
14、“备注”填写未按纪律惩戒规定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15、此表应如实填写并签署填表人姓名,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上报。
16、表格打印时不要更改页面设置,用16K纸排版打印,不要用A4等纸张。
纪委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调研报告
纪委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调研报告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是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是维护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现就针对我县20__年至20__年8月期间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题调研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一)处分决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宣布。
处分决定一般应在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宣布并执行,而有的单位或部门为了缩小影响甚至不宣布,有的处分决定没有送达给本人。
如我县某镇卫生院院长黎某某因犯受贿错误,被县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主管部门没有将处分决定送达给本人,直到调资时需出具处分决定,本人才到县纪委提及此事;某单位一受处分人员,来纪委申诉,其申诉的理由之一就是从未收到对其的处分决定。
(二)未按处分决定降低职级待遇。
受党政纪重处分的人员,按规定必须降低其职级待遇,由于直接涉及到被处分者的切身利益,有的单位或部门碍于情面,不能坚持原那么及时办理调整手续。
如我县某镇社会事务办原主任邓某某因犯贪污错误,于20__年12月被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留党观察一年、行政撤职处分,该镇未按规定上报人事部门降低其工资,直到20__年10月在县纪委的催促下才办理了降低其工资手续。
(三)在年度考核、党员评议中未执行处分决定。
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均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但有的单位或部门由于把关不严,违规确定受处分人员的考核、评议等次。
(四)处分决定归档材料不完备。
有的单位或部门由于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分别隶属,党政纪处分决定没有装入其本人人事档案,有时由于传递延误或者承办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导致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未装入本人人事档案。
纪律处分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是不能起到教育本人及其他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效果;二是影响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处分决定执行不及时到位,将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三是不能给干部的调职、调级、调资提供准确信息,给组织和人事部门对干部的考察使用带来负面影响。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章) :
党纪政务处分人员 厅 级 基 本 情 况 党纪 处分
纪委
人 处 级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人
人
科 级
人
其 他
人
人
政务处分
人
党纪政务 双重处分
人
给予纪律处分 的同时组织处 理
人
问责类
人
涉刑类
人
其他
人
处分决定 宣布送达 归档
未宣布 未及时 宣布
人
未送达 未及时 送达
人 未归档 人
人
人
组织处理
未落实到位
人
职务级别
确定职务级别不符合规定
人
工资档次
确定工资档次不符合规定
人
年度考核
确定考核等次不符合规定
人
考核奖金
扣发考核奖金不符合规定
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任用 晋升
未按有关规定执行
人
应恢复党员权利 恢复权利 未按期恢复党员权利
人
人
应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处分 未按期解除行政处分 监督 管理
人
人
未正常上班
人
总计
处分行行未到位的共计 人 (其中市本级 人)
备注
注:受处分人数应与纪检监察案件管理系统统计人数一致。
关于开展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和案件质量检查的自查报告
睢县回族高级中学关于开展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和案件质量检查的自查报告县纪委:根据睢纪【2010】5号《关于开展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和案件质量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睢县回族高级中学成立由纪检书记李玉堂任组长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组,对自20XX年以来我校受到党政纪处分人员的处分决定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多年来,我校党委在上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始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纳入学校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我校教育、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刻剖析某些单位滋生腐败的主客观原因,认真开展了预防腐败工作,有力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在我校的各项工作中,较好的发挥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保障作用。
学校领导班子面对其他单位个别领导出现的腐败问题,能够引以为戒,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更加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校长张广中带头承诺严于律己,主动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学校加强了公务接待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的职务消费行为。
为做好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学校每月都要向县纪工委做关于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方面的报告工作。
面对目前学校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学校领导班子坚持把反腐倡廉的理论作为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集中辅导和分组学习,班子成员先后学习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等,进一步增强了法治观念,明确了政策界限。
针对目前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学校党委更加认识到廉政教育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基础性地位,利用廉政党课、专题讲座、警示录像等多种形式,开展深动的廉政教育活动,增强了廉政教育的感染力和实效性,形成了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和良好氛围。
经过我校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组的认真自查,20XX年以来,我校教师廉洁教学,拥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没有教职员工受到过党政纪处分。
下一步工作思路:在今后的工作中,学校党委将总结过去反腐败工作的经验,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容易忽视的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构建我校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到实处,通过强化党员干部的教育、加强制度反腐、和民主监督等具体措施,把落实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推向新的高度。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篇一:司法局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司法局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市纪委:根据*纪(20XX)23号文《关于对全市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XX年元月至20XX年6月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认识到位、完善制度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科室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可是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
二、做好贯彻落实我局建立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
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给个人,一份单位存档。
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年度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
明确告知不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贯彻落实。
截至目前,我局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干警共有1名,其处分决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了宣布,处分决定已经及时归档,撤职和工资降级已经协调人事、财政部门全部执行到位。
三、开展警示教育我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全面开展党政纪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关于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和**市《关于严肃认真执行党政纪律处分的意见》。
积极组织开展《党章》学习,使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的权力和义务。
同时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反面典型事例,开展自尊自律教育,做到让全体党员、干警警钟长鸣。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通用9篇)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通用9篇)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1X区纪委把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创新执纪理念、严格工作标准、确保执纪到位,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一是强化领导、提高认识,把处分决定执行列入重要日程我区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之中,明确纪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的职责和任务,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沟通、互相配合,形成了一个全方位的执纪体系,确保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不留死角、执纪到位。
二是强化措施、抓好落实,严格处分决定执行标准我区在送达处分决定时严格工作程序,制订了《处分决定执行需要办理的事项》和《处分决定执行报告表》,送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均要有签收人签字、单位盖章,以备日后责任追查。
加强处分决定执行联系会议制度,主动加强同组织、人事、财政及受处分人员主管单位的联系,针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夯实有关部门的责任,督促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在一月内到人社局办理完降资的相关手续,并把降资表分别报送纪委入卷和组织人事部门存档,进一步抓好处分决定的落实。
三是强化监督、全面检查,确保处分事项落实到位该区每年对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会同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对各单位落实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设计了《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检查登记表》,列出详细检查内容,进行逐项登记检查,检查后都要由检查人员、组织部、人社局、受处分人主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
执纪检查不局限于每年一次的检查,而是按照处分决定期限上延、扩展进行检查,确保检查不漏事项。
四是强化创新、改进方法,积极探索做好处分决定的新路子针对个别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不熟,容易出现执纪偏差的情况,该区制定了《处分决定执行需要办理的事项》,详细注明被处分人员所受何种处分、处分时限、解除日期、职级工资变动、受处分期间应受到什么影响和后果,随送达处分决定一起送达本人和所在单位,有效避免了因不懂执纪内容而出现执纪不到位的现象,进一步规范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最新关于对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集团公司纪委:按照集团公司纪委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自纠的工作要求,XX公司纪委及时行动,对公司纪委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履行了执纪监督问责职能,维护了党纪党规的严肃性。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是高度重视,明确工作任务。
XX公司党委主要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由公司纪委牵头对公司十八大以来受到纪律处分人员的决定执行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公司纪委及时组织纪检监察部、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再次学习了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认真领会文件精神,要求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自查自纠工作。
二是严格要求,全面开展自查。
经过对公司纪委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梳理,共有29人次分别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观察、解除合同处分,有14人次受到经济赔偿、罚款处理。
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薪资清单、职务任免等资料,整体执行情况良好。
所有处分决定均在作出之后向本人及所在单位进行了送达,并通过正式红头文件的形式向全公司进行宣布,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均进行了归档处理。
在处分执行中,有1人按决定进行了降职,并调出所在单位降职使用,同时调整了待遇,其他人员不涉及降职问题;受处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没有晋职、评先评优等情况;有1人为留用观察处分,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公司纪委按期对其进行了处分解除,其余人员到期自行解除;受处分、受处理人员中,经济赔偿10人次共计194877.03元,罚款4人次共计15226元,停发效益工资一个月2人次,所有涉及金额中除2020年同一人2次经济赔偿共计32745.4元还未执行到位外,其余均已经执行完毕,全部上缴到了公司财务部。
自查工作中,我们及时按照执行情况填写了xx 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表。
关于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
告
关于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镇纪检监察室对20**年2宗案件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反映丁X国同志在职期间违纪案件:
丁X国,男,1956年1月出生于XX市芦溪镇水山村,汉族,199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参加村委会工作,历任XX村(现改为XX村)团支部书记,民兵营长,党支部副书记,1996年任XX村党支部书记至2021年10月,现在务农。
经调查丁X国同志任XX村支部书记期间,收取农户建房款4000余元,收取竣工礼金5050元,收取建校礼币3438.52元,共计12488.52元未入帐。
二、反映吴X同志违纪案件:
吴X,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高中文化,江西XX 市东阳村人,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至1997年12月在上海警备区83304部队服兵役,1998年至2021年在烟草公司做零时工,2021年至现在在家务农。
吴X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三、经过自查自纠:
1、党纪案件案卷按要求装订,并集中保管,卷内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按程序和要求填写,处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已送达本人,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行文规范。
2、案件检查符合“二十四”字方针要求,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3、处分决定已归档。
4、受处分人无违规晋升其工资。
5、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党员考评的等次很恰当。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编总则;第⼀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范围;第⼀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第⼆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前⼈⼈平等的原则;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的原则;第⼋条本条例适⽤于违犯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编总则第⼀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范围第⼀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保证党的路线、⽅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
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第三⼗⼀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政处分或者;第三⼗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员依法受到⾏政处罚、⾏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作⼈员--------------------------------------------------------------------------------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自
查报告
镇纪检监察室对20**年2宗案件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反映丁X国同志在职期间违纪案件:
丁X国,男,1956年1月出生于XX市芦溪镇水山村,汉族,199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参加村委会工作,历任XX村(现改为XX村)团支部书记,民兵营长,党支部副书记,1996年任XX村党支部书记至20XX年10月,现在务农。
经调查丁X国同志任XX村支部书记期间,收取农户建房款4000余元,收取竣工礼金5050元,收取建校礼币元,共计元未入帐。
二、反映吴X同志违纪案件:
吴X,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高中文化,江西XX 市东阳村人,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至1997年12月在上海警备区83304部队服兵役,1998年至20XX年在烟草公司做零时工,20XX年至现在在家务农。
吴X同志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三、经过自查自纠:
1、党纪案件案卷按要求装订,并集中保管,卷内处分
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按程序和要求填写,处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已送达本人,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行文规范。
2、案件检查符合“二十四”字方针要求,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3、处分决定已归档。
4、受处分人无违规晋升其工资。
5、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党员考评的等次很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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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
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
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
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
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