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规定
超限站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超限站安全管理,保障超限站工作人员、车辆及过往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超限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超限站站长对本站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站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2. 各岗位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定期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对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3. 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限时整改。
五、安全设施与器材1. 超限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如消防器材、急救箱、警示标志等。
2. 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3. 禁止私自拆除、挪用或损坏安全设施和器材。
六、交通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规定,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2. 加强对车辆的超限检测,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3. 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七、消防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3. 发现火情,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八、应急处置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
九、监督检查1. 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超限站站长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公路超限检测站,保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依法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平安保护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平安和畅通,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车辆实施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法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标准运行、依法监管的原那么。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视管理工作,并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规划、验收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平安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视管理工作。
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立、运行等具体监视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车辆超限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各项管理;(三)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四)监视当事人对超限运输车辆采取卸载、分装等消除违法状态的改正措施;(五)收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六)管理、维护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批准的公路管理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立和运行经费,并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路政管理、交通警-察等执法人员依照各自职责,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第二章规划建立第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按照布局和作用,分为Ⅰ类检测站和Ⅱ类检测站:(一)Ⅰ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国道或者省道的省界入口、多条国道或者省道的交汇点、跨省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全国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二)Ⅱ类检测站主要用于监控港口码头、厂矿等货物集散地、货运站的主要出入路段以及省内货物运输的主通道等区域性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和节点。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路超限车辆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法律依据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超限车辆的定义
第三条定义
在本管理办法中,超限车辆指车辆的尺寸、质量超出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责任
货物运输企业应确保所派车辆不超过相关标准。
第三章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公路超限检测站,配备必要设备和人员,开展超限车辆检测工作。
第六条管理
超限检测站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通过车辆进行检测,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七条违规处理
对于超限车辆,一经查验属实,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包括罚款、暂扣车辆等措施。
第八条处罚标准
对于不同情况的超限车辆,将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超限车辆管理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货物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管理意识。
第十条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超限检测站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测工作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项
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上为《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全文,谨供参考。
超限检测点管理制度
超限检测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和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设置和管理超限检测点的单位和个人。
三、超限检测点设置1. 超限检测点应根据交通流量、道路条件、交通安全等因素合理设置。
2. 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随意设置。
3. 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应有明确的标识和警示标志,确保车辆能够及时识别。
4. 设置超限检测点时,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确保合法合规。
四、超限检测点管理1. 超限检测点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负责超限检测点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2. 超限检测点管理人员需定期检查超限检测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超限检测点管理人员需对超限车辆进行记录和处罚,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4. 超限检测点管理人员需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超限车辆情况,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5. 超限检测点管理人员需做好超限车辆的处置工作,确保超限车辆不再上路行驶。
五、超限检测点设备维护1. 超限检测点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超限检测点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确保超限车辆不会漏检。
3. 超限检测点设备应定期校准,确保检测结果准确有效。
六、超限检测点处罚1. 对于超限车辆,超限检测点管理人员应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录在案。
2. 对于严重超限车辆,超限检测点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 超限检测点管理人员应保持严格的执法纪律,不得私自处理超限车辆。
七、违规处理1. 对于超限检测点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对于违规行为轻微的管理人员,可以进行警告和教育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进行停职、降级等处理。
3. 进行违规处理时,应充分听取被处理人的申辩意见,确保公正公平。
八、建议和意见1. 对于超限检测点的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应积极听取建议和意见,改进工作不足,提高管理水平。
2. 对于超限检测点的管理制度,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有效运行。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一、引言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二、超限检测站的设置和职责 1. 超限检测站的设置(1)根据本地区公路交通流量、货物运输特点和超限运输治理需要,合理设置超限检测站。
(2)超限检测站应设置在公路主线、重要节点或货物集散地等位置,便于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测和监管。
2.超限检测站的职责(1)依法对过往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查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
(2)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称重、卸载等处理,消除违法状态。
(3)宣传超限运输治理政策法规,提高公众的守法意识。
(4)收集、整理、分析超限运输数据,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5)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流程 1. 检测流程(1)引导车辆进入检测车道,进行初检。
(2)对初检疑似超限的车辆,引导至复检区进行精确称重。
(3)根据称重结果,确定车辆是否超限。
2. 处理流程(1)对超限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2)要求超限运输车辆卸载超限部分货物,消除违法状态。
(3)对卸载后的车辆进行复检,确保符合规定。
(4)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罚。
3. 放行流程(1)对处理完毕、符合规定的车辆,予以放行。
(2)记录车辆放行信息,包括车辆牌照、驾驶员信息、处理结果等。
四、超限检测站的人员管理 1. 人员配备(1)根据超限检测站的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2)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超限运输治理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
2. 培训教育(1)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2)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3. 考核评价(1)建立健全工作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表现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2)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激励工作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高速超限检测点规章制度
高速超限检测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超限行驶车辆的管理,规范检测点的工作流程,提高检测点的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
第三条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第四条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工作,确保超限检测工作的准确有效进行。
第二章检测点设置第五条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应考虑到车辆进出方便、检测效率高的原则,避免影响公路通行效率。
第六条检测点应当设置牌示,并在显眼位置公示检测点工作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检测点应当配备完善的检测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检测点应当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检测工作,并保持高专业素质。
第三章检测流程第九条进出检测点的车辆应按照标准车道进入,并依次进行超限检测。
第十条检测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严格超限检测,对于超限车辆应立即处理,确保公路通行秩序。
第十一条对于超限车辆,检测人员应当要求其停车整改,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检测点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超限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检测点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检测点应当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检测点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有效。
第十六条检测点应当定期对超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超限车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检测点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如有修改,应经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负责人所有。
以上为高速超限检测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依法处理。
山西省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山西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3月4日发布)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各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超限车辆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四条省厅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具体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二章人员编制及核定第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编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Ⅰ类检测站40人以下(含40人),双向检测的45人以下(含45人);(二)Ⅱ类检测站30人以下(含30人),双向检测的40人以下(含40人);(三)省界入口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按Ⅰ类检测站配备人员;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超限检测系统12人以下(含12人)。
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招聘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
后勤人员数量控制在执法人员总数的20%以内。
第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含后勤保障人员)列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核拨。
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及其编制,原则上从交通运输部门内部调剂解决;难以调剂的,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增。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编制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提出意见报省厅核定。
经省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经省厅批准擅自决定人员配置的,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人员配置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从各执法单位内部正式在编人员中通过考试选用。
本单位人员不足的,由省公路局、省高管局通过公开招考聘用。
公路超限检测站规章制度
公路超限检测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的管理,维护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是指专门用于检测和监控道路货车是否超过规定尺寸和重量等限制的设施,以防止超限超载现象对公路设施、桥梁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坏。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立、管理和运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障道路货车超限超载的有效监管和控制。
第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得私自调整或篡改检测结果。
第五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超限超载的管理和打击工作。
第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检测设备和人员管理制度,确保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及时公布检测标准和规定,使道路货车司机和企业知晓超限超载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超限超载行为的监测和追踪,及时制止和处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设备,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检测。
第十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定期检测和维护设备的制度和记录,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对于发生故障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及时通知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及时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管理规范和有序。
第十五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校准,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建立设备保管制度,加强设备的安全保护和防范措施。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确保其具备专业的检测和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道路设施的重要举措。
而检测站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关键环节,其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力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治理效果的好坏。
为此,制定一套完善的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人员管理1.负责人员:设立检测站负责人,负责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排、工作调度、违章处理等。
2.岗位责任: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并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按规定有序进行。
3.人员培训: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熟悉操作流程和标准,以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设备管理1.检测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需要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能够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及时修复,避免对车辆检测的影响。
2.常规校准: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保养保管:正确使用和保养设备,对设备进行定期清洁和保养,防止设备损坏和污染,延长设备寿命。
三、工作流程管理1.布置与解散: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统一组织人员布置和解散,保证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2.车辆检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车辆检测,不得有人为干扰和泄漏,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准确和可靠。
3.记录与存档:对每一辆通过检测的车辆都要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便于日常统计和追责,为后续处罚提供依据。
4.数据上传与共享:检测站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车辆超限超载信息,便于其他部门展开追责和处罚工作。
四、违章处理制度1.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违章处理制度,明确违章情况的界定和处理流程。
2.对于超限超载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章处理,包括罚款、扣分等处罚措施,并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
3.对于检测站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五、监督与考核制度1.内部自查:定期开展内部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治超站管理规章制度
治超站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治超站的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治超站是负责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超限超载治理的政策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三条治超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治超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四条治超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负责治超站的全面工作。
站长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第五条治超站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站内设立执法、检测、办公、后勤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治超站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
第七条治超站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执法规范与流程第八条治超站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九条治超站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理。
第十条治超站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治超站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制作执法文书,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治超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对投诉举报事项,治超站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管理第十三条治超站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检测设备,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治超站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报废等环节。
第十五条治超站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障治超工作的正常进行。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和运营,提高检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超限检测站是指为了确保运输车辆严格遵守超限运输规定,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执法以及处罚的设施。
超限检测站通过检测设备对运输车辆的尺寸、跨度、质量等参数进行检测,以确定车辆是否超限。
第三条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服务意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超限检测站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检测站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执行。
同时,对超限检测站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
第五条超限检测站应具备良好的工作环境,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
第六条超限检测站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形成工作协同,提高检测站的运作效率。
第二章超限检测站的建设与设备第七条超限检测站应根据需要建设合适的场地,确保检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并配备相应的道路指示标志,保障检测站的运营顺利进行。
第八条超限检测站应具备尺寸、跨度、质量等参数检测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校准和定期维护,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九条超限检测站应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及时记录并留存超限检测现场的情况,作为执法的依据。
第十条超限检测站应配备通讯设备,方便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络和沟通。
第三章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超限检测站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车辆进站接待、检测、结果记录和报告生成等环节。
第十二条车辆进站接待环节,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实运输车辆的相关手续和证件,并登记入站记录。
第十三条检测环节,工作人员应按照标准操作程序,操作检测设备对运输车辆的尺寸、跨度、质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检测结果记录环节,工作人员需将检测结果录入系统,并制作相应的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结果报告生成环节,工作人员需将检测结果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用于追究超限车辆的责任。
第四章超限检测站的工作监督第十六条超限检测站应定期进行自查和互查,确保检测过程的科学、公正和准确。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关于印发《公路超限检测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E卩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年三月四日主题词:超限检测人员管理通知抄送:省治超办;厅人事处、厅法规处、厅规划处、厅路政处。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1年3月4日印发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各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超限车辆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四条省厅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具体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二章人员编制及核定第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编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I类检测站40人以下(含40人),双向检测的45人以下(含45人);(二)口类检测站30人以下(含30人),双向检测的40人以下(含40人);(三)省界入口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按I类检测站配备人员;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超限检测系统12人以下(含12人)。
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招聘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
后勤人员数量控制在执法人员总数的20%以内。
第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含后勤保障人员)列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核拨。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超限运输管理,保障公路运输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是负责对公路上的车辆进行超限检测的特定场所。
第三条检测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第四条检测站应当设立在公路重要节点、公路通行能力充裕的区域。
第五条建设检测站应充分考虑货车的停车需求,并配置足够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第六条检测站的建设应符合相关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并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
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检测站应当制定车辆超限检测管理规程,明确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八条检测站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九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检测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
第四章运行第十一条检测站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检测,不得超时或缩短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检测站应当在公告栏上公布检测结果,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检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对超限车辆进行处罚,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检测站应当及时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监督第十五条检测站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工作数据。
第十六条检测站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并进行回复。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站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检测站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合格的检测站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经营不合格检测站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检测站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事项,由上级交通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一、导言公路超限交通违法行为给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和顺畅,公路超限检测站成为了重要的交通管理机构。
为了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的人员管理,本文制定了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旨在提高人员管理的效能和规范性。
二、职责和权限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主要分为站长、副站长、巡查人员和执法人员四个层次。
站长负责全面管理和协调工作,副站长负责协助站长完成工作。
巡查人员负责日常巡查任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报告。
执法人员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三、人员招聘和选拔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的招聘和选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考虑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人员招聘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招聘时应制定详细的条件和要求。
选拔过程应经过严格的考核,包括面试、实操和综合评估等环节。
四、人员培训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应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水平,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培训内容包括:超限交通法规、检测技术、交通安全知识以及执法工作等。
培训方式可以采取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相结合的形式,以确保培训效果。
五、工作纪律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首先,他们应当保密工作相关信息,不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其次,他们应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规程,准时上班,认真执行工作任务。
最后,站内人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同事之间要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六、奖惩机制为了激励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工作积极性,制度中应设立奖励机制。
例如,表彰先进个人和团体,在全站范围内进行表彰与奖励,树立先进典型。
同时,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包括扣罚款项、停职、降职等处理方式。
七、督查和评估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应设立相应的督查和评估机制,对人员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以此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改进工作方式。
督查和评估可以通过定期会议、考核报告和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制度
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交通运输管理,确保公路桥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是指在公路上设立的,对行驶的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执法和处罚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检测站的工作任务是:(一)对行驶的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确保车辆合法装载;(二)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查处,强制卸载并处罚;(三)开展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四)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公路桥梁保护工作。
第四条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检测站应当设立站长一名,负责检测站的全面工作。
站长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经验。
第六条检测站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包括检测员、执法员、管理员等。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检测站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工作程序与执法规范第八条检测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测工作计划,明确检测时间、地点、对象等。
第九条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以下程序:(一)对行驶的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二)对检测结果超出规定标准的车辆进行登记,并向车主出具检测报告;(三)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款;(四)对不接受检测、不配合执法的车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检测、卸载;(五)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处罚等。
第十条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粗暴执法;(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检测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三)公正执法,不得泄露执法过程和检测数据;(四)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公开执法身份;(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干预或限制车辆正常通行。
超限站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超限站人员管理,确保超限检测工作的依法、规范、高效进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配备1. 超限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执法、保障、班站长、监督等岗位人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 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3)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岗位职责1. 执法岗位:(1)负责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认定、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2)依法制止和查处超限车辆,做好现场登记、处理、卸货及保管工作;(3)宣传《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本站的普法工作。
2. 保障岗位:(1)负责超限检测站日常办公、后勤保障等工作;(2)协助执法岗位人员完成工作任务;(3)负责超限检测站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3. 班站长岗位:(1)负责本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2)组织、协调、安排执法岗位人员开展各项工作;(3)监督、检查全站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查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
4. 监督岗位:(1)负责对超限检测站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对执法岗位人员进行业务考核,确保执法工作依法、规范进行;(3)收集、整理、上报有关检测、执法等数据和动态信息。
四、管理措施1. 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2. 工作考核:对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执法规范、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
3. 考勤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确保人员按时到岗、离岗。
4. 保密制度:加强对敏感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5. 惩处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惩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超限站负责解释。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关于印发《公路超限检测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主题词:超限检测人员管理通知抄送:省治超办;厅人事处、厅法规处、厅规划处、厅路政处。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1年3月4日印发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各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超限车辆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四条省厅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具体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二章人员编制及核定第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编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Ⅰ类检测站40人以下(含40人),双向检测的45人以下(含45人);(二)Ⅱ类检测站30人以下(含30人),双向检测的40人以下(含40人);(三)省界入口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按Ⅰ类检测站配备人员;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超限检测系统12人以下(含12人)。
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招聘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
后勤人员数量控制在执法人员总数的20%以内。
第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含后勤保障人员)列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核拨。
公路超限站工作制度范本
公路超限站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超限站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超限站是负责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管理和处理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执行公路超限治理政策,保障公路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第三条公路超限站应坚持以法治为基础,以服务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人员为保障的工作原则,全面提高超限站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组织结构第四条公路超限站应设立站长、副站长、执法人员、检测人员等岗位,各岗位的职责应明确,并配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站长负责公路超限站的全面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执法人员负责超限车辆的检测、管理和处理工作,检测人员负责超限检测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三、工作程序第六条公路超限站应建立健全超限车辆检测、管理和处理的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对进入公路的超限车辆,应进行检测,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管理和处理。
第八条对超限车辆的处理应依法进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四、管理制度第九条公路超限站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工作考核制度等,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公路超限站应加强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确保执法公正、严格。
第十一条公路超限站应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公路超限站应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服务与监督第十三条公路超限站应加强对外服务,为过往车辆提供准确、高效的服务,提高公路运输效率。
第十四条公路超限站应接受社会监督,对过往车辆和司乘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处理和反馈。
六、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路超限站所有。
公路管理局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范文
公路管理局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范文1. 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管理、确保检测站正常运作、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路管理局下属的公路超限检测站。
3. 管理职责3.1 检测站站长1.检测站站长具有综合工作能力,必须熟悉公路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能力,负责全面管理检测站的各项工作。
2.检测站站长应当根据公路管理局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检测站的日常工作计划,做好全面的检测数据统计和管理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3.检测站站长应当认真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确保检测站有序运转,每台车辆的检测都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影响交通安全畅通。
3.2 检测员1.检测员是公路超限检测站的主要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车辆的检测及数据操作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检测规程,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2.检测员应当接受公路管理局的培训,掌握车辆超限检测的操作方法,熟悉检测站仪器设备的使用规范,遵守检测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检测流程。
3.检测员应当维护检测站仪器设备的正常运作,及时发现并报告仪器设备的故障,确保车辆的检测数据准确无误。
3.3 检测站管理人员1.检测站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公路超限检测的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负责检测站的物资、设备等方面的管理。
2.检测站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公路管理局的各项文件,严格按照检测站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检测站的正常运作。
3.检测站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检测人员的安全。
4. 检测要求4.1 检测流程1.检测车辆入口:车辆进入检测站,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确保车辆良好状态。
2.车辆称重:检测员操作地磅,统计车辆的总重量。
3.车辆宽度测量:车辆通过仪器,检测车辆的宽度。
4.车辆长度测量:车辆通过仪器,检测车辆的长度。
5.车辆高度测量:车辆通过仪器,检测车辆的高度。
6.数据管理:将数据保存,并由检测站站长审核。
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职责1. 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检测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2. 负责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限车辆进行认定、查处和纠正。
3. 负责做好超限检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维护、资料整理、信息上报等。
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超限运输治理工作。
5.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超限检测站的正常秩序。
三、人员选拔与培训1. 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专业对口或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3)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强度;(4)具备较强的责任心、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2. 人员选拔应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的公平、公正、公开。
3. 新进人员需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工作纪律1. 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2. 工作中应保持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
3.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4. 不得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考核与奖惩1. 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2. 对考核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约谈、培训或调整岗位。
3. 对违反工作纪律、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超限检测站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
理规定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关于印发《公路超限检测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超限检测人员管理通知
抄送:省治超办;厅人事处、厅法规处、厅规划处、厅路政处。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1年3月4日印发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各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是指,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超限车辆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公路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
第四条省厅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具体负责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二章人员编制及核定
第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的编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Ⅰ类检测站40人以下(含40人),双向检测的45人以下(含45人);
(二)Ⅱ类检测站30人以下(含30人),双向检测的40人以下(含40人);
(三)省界入口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站按Ⅰ类检测站配备人员;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超限检测系统12人以下(含12人)。
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招聘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
后勤人员数量控制在执法人员总数的20%以内。
第七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含后勤保障人员)列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核拨。
第八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及其编制,原则上从交通运输部门内部调剂解决;难以调剂的,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增。
公路超限检测站人员编制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提出意见报省厅核定。
经省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未经省厅批准擅自决定人员配置的,一经查实,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人员配置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从各执法单位内部正式在编人员中通过考试选用。
本单位人员不足的,由省公路局、省高管局通过公开招考聘用。
考试方案和公开招考方案报厅批准后实施。
现有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考试重新确认。
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符合要求的,调离执法岗位。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高速公路省界超限检测站纳入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超限检测系统实行双重管理。
治超业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纳入路政管理。
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后勤保障纳入收费站管理。
第十一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不在处分期间;
(四)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六)具备录用主管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新录用的执法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试用期满合格的,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按规定程序申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正式上岗执法。
公路超限检测站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占到本站执法人员总数的60%以上。
未达到上述比例的站不得开展执法工作。
第四章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培训分为执法资格培训和执法业务培训。
执法资格培训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号)和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业务培训分为:
(一)岗前培训
执法人员上岗之前,应当接受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
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考核不称职人员培训
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应当参加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第十四条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应当制定执法业务培训年度计划,于每年年初报省厅备案。
培训前15日,各单位应将培训方案报省厅审查批准。
各公路分局、各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自行组织培训的,培训内容、师资应当报省公路局和省高管局批准。
第十五条考核不称职执法人员的培训由省高管局、省公路局组织;更新知识、岗前培训,可由省公路局、省高管局委托各公路分局、高速路政大队组织实施。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公路超限检测站站长应当定期轮岗交流,确保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
轮岗原则上三年一次。
第十七条新建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匝道入口超限检测系统应当在运行前30日内配齐执法人员,确定执法岗位,并在运行前15日将执法人员名单报省厅批准。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执法标志齐全,佩带执法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第十九条公路超限检测站从事行政执法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
未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协勤人员不得从事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
第二十条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
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执法态度粗暴、与行政相对人普遍关系紧张的执法人员,要暂停执法,待岗学习;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逐级报省厅吊销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六章人员考核
第二十二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
省公路局、省高管局负责对所属公路超限检测站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管理工作,并于年初将上年度考核结果上报省厅备案。
相关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其所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称职:较好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基本称职: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基本满足执法工作需要;。
不称职: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的,应当离岗接受培训。
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者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报省厅吊销其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或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人员奖惩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着的;
(二)维护路产路权,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着的;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着执法成绩的。
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调离执法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五不准”和“十条禁令”的规定,出现“三乱”行为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人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敲诈勒索的;
(三)将请托人财物截留、私分或变相出卖,私收票款,使用非法票据,以及收费不给票,搞帐外小金库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或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群众投诉有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单位赔偿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部分或者全部追偿。
第二十八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