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页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页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及时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补偿协议的内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为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包括土地征收程序、征收范围、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等内容。
一、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依法进行,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
首先,征收方需依法制定征收方案,并进行公示与听证,确保征收程序透明。
其次,征收方需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和标准,确保权益受到合理保护。
最后,征收方需及时支付补偿款,并履行土地交付、移交手续,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征收范围土地征收的范围需依法规定,不能超越法定范围进行。
我国土地征收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征地、城市征地和农村征地。
国家征地主要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城市征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市政项目,农村征地主要用于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建设。
征收范围的确定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规扩大征收范围,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补偿标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人应有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补偿费用和生活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款是根据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实际损失进行计算的,过渡期补偿费用是指被征收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暂时性收入减少而给予的补偿,生活补偿费用是指给予被征收人的安置费、搬迁费等费用。
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补偿标准,公正合理地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并妥善处理补偿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补偿方式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多样,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以房抵债、安置住房等。
货币补偿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即按照约定的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以房抵债是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与补偿款相抵消,被征收人不再要求接受安置住房,而是直接将房屋出售给征收方。
安置住房是指征收方依托被征地区域建设的住房,优先以房屋方式提供给被征收人居住。
各种补偿方式需依法规定,并根据被征地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9最新版本)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补偿法规全文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十九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保护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落实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国有土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土地和其他用途土地。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用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收对象是指依法应当被征收的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共利益、合理补偿、互利协议、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认知度和合规率。
第八条社会公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活动有权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目的第九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需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二)需要发展产业和推进城市化进程的;(三)需要进行城市更新和改造的;(四)需要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五)其他经国家批准需要征收的情形。
第十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论证,确保征收目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实行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生活补贴等方式,保障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坚持公正和合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征收,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公正合理,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价格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征收程序与权益保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征收程序与权益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促进城市发展和国家利益需要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在征收程序和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确保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征收程序和权益保护做出详细解读。
一、征收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征收程序的具体步骤,以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首先,征收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征收计划和方案,并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确保信息透明。
其次,在实施征收前,征收单位需要进行合法的评估程序,确定合理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
征收程序还包括征收决定的公告和送达,征收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公告,并且向被征收人送达。
被征收人有权对征收决定提出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被征收人的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
在征收完毕后,征收单位需要向被征收人提供详细的征收情况说明和补偿安置方案,并及时履行补偿义务。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征收程序的要点解读。
二、权益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注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
首先,征收单位在制定征收计划和方案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提供合理的补偿方式和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补偿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等形式,旨在确保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其次,征收单位在征收过程中必须进行公正评估,确保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得到合理估算。
评估过程应当透明公开,遵循科学规范的方法。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有权要求重新评估或者申请专家鉴定。
征收单位需要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除了以上补偿方面的保护措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规定了被征收人的其他合法权益保护措施。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明细)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明细)随着我国不断加快工业化以及城镇化建设进度,许多高楼拔地而起,贫瘠的地区变成了富饶的村镇,但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比如在我国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一般是以什么标准赔偿呢?国有土地拆迁赔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我国对于土地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非常细致严密的,只要征收土地的程序合法,那么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但现实当中仍会发生许多强占土地的问题。
倘若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应该怎样做?1、申请复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倘若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的结果存在不同的看法,应该从将评估报告收到的那天起十天之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的申请。
干部学习课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干部学习课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李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部教授我们今天开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解读。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在我国2011年1月19号由国务院通过,并且从通过之日开始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条例总共规定了五章35条。
一、第一章总则然后我们先开始看一下第一章总则部分。
第一章总则部分,这部分内容主要跟2001年我国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发生了几个比较大的变化。
首先,明确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第二,明确了在房屋征收的时候必须对于房屋征收的对象要进行合理的补偿。
另外,规定的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政府,改变了原来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
下面,我们看一下总则的内容。
总则主要是对于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进行的相应的规定。
首先我们看一下该条例的第一条。
该条例的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所以,在第一条里就首先明确了它进行本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专门为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规范补偿行为。
而且强调房屋征收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可以成为征收主体。
因为房屋征收和补偿不仅仅涉及政府,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的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而且征收活动时间长、范围也广,法律关系也复杂,而近几年来我国在房屋征收活动中虽然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但也引发了很多的社会问题与矛盾。
为了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通过制定条例的形式来规范征收活动、规范补偿行为,这样的话,以确保征收行为能够顺利地实施,这是立法的一个主要目的,规范征收行为、规范补偿行为。
同时,确立了一个征收的前提,为什么目的来实施征收行为呢?主要是为了公共利益。
基于其他利益不得实施征收行为,征收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基于公共利益实施了征收行为,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也要保证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征收人,他们为了公共利益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牺牲了自己房屋的财产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在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同时,要为这些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给予合法的保障,为此,就要有基本的法律依据,本条例就可以成为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个有力的武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内容梳理
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 限内又不搬迁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强制执行申请书
(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0、档案及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颁布日期:2011年01月21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整理人:张平 整理日期:2019年8月6日
(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第二章 征收决定
决定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情形
总原则
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体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 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 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1. 引言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利益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规。
通过对国有土地的征收和补偿进行规范和约束,旨在保护土地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
本文将对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详细分析与解读。
2. 国有土地征收国有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依法收回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并对其用途进行重新规划和利用的行为。
国有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事先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征收可以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征收目的国有土地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推动经济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等。
征收的土地可以用于建设公共设施、城市建设、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等多个方面,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和人民生活水平。
2.2 征收程序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征收准备阶段、征收决定阶段和征收执行阶段等。
在征收的过程中,需要依法公示、听取意见、征询专家建议等,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保障。
同时,征收方还需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3 征收补偿国有土地征收必须对被征收方进行合理的补偿。
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生活补助费等。
补偿标准要根据被征收方的实际情况和所处地区进行合理确定,既要保障被征收方的正当权益,又要兼顾社会公平和经济可行性。
3. 国有土地补偿国有土地补偿是指在国有土地征收之后,对被征收方进行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补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其因土地被征收而遭受的损失。
国有土地补偿的内容包括:3.1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向被征收方支付的货币补偿。
根据征收的土地面积、类型、地理位置等因素,计算出相应的补偿金额。
补偿费应该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支付,确保被征收方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3.2 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是指因土地被征收而需要搬迁的被征收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向其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国家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1、房屋的补偿价款应按照当地消费价格指数和统一公共服务价格指数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补偿价款=原房屋价款×(消费价格指数+统一公共服务价格指数)÷(原消费价格指数+原统一公共服务价格指数)。
2、当国有土地上有多幢房屋时,每幢房屋的补偿价款可以按照接近原价款的价格,平均分配到每幢房屋中,也可以按照每幢房屋实际的价值计算补偿价款,把价值最大的房屋计算出的补偿价款乘以该房屋的价值,得出每幢房屋的补偿价款。
3、除国家规定的补偿价款外,还应支付拆迁费,按拆迁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不低于原房屋价款的60%作为拆迁补偿费用。
4、在征收补偿时,国家应该充分考虑当地民众的利益,保障当地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当地社会的稳定。
房地产法第五章教学辅导
第五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第一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概述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的含义(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含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是指相关公法主体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依法定标准和内容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公平补偿的公法行为。
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发动与实施主体是公法主体,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主体强制剥夺私法主体财产权的公法行为,再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对象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的各类房屋。
(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的含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相关公法主体因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协调原则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发动征收,前提条件与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在公共利益面前,私人利益应当作出退缩和让步,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得以存立的正当性法理前提。
然而,要求私人利益作出退缩与让步并不意味着相关私人利益在征收过程中将完全演变为任由公权“宰割”的“鱼肉”,相反,相关私人利益本身的基本权性质会使得它们产生约束甚至抗衡公权的法律效力,能充分填补因征收房屋所致各类损失的补偿的设置及其对于拆迁的优位性(亦即先补偿、后拆迁)、虽具公益性但尚需考虑征收发动的必要性等现行制度安排最为典型的体现了这种约束与抗衡力。
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虽表现为公权对相关私人利益强制处置的外形,但其所蕴含的实质乃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经协调之后的一种平衡态,即为了公共利益所需,私人利益必须让步,但是相关公权决不会因此获得对私人权益的任意处置权,相关私人主体在作出让步的同时也享有对相应公权进行约束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是为保障公民及其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在中国,土地征收与拆迁是城市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需要明确的法规来规范拆迁方案和补偿政策,以确保合法权益的得到保障。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拆迁,主要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对民宅、工商业建筑等私有房产进行拆迁,以便用于公共建设、城市更新、经济发展等公益目的。
这种拆迁行为,涉及到很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依法明确补偿标准、程序和实施方式。
首先,关于补偿标准的规定非常重要。
根据该条例,补偿应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并考虑到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以及居民可能面临的损失。
这意味着合理的补偿标准应包括房屋的市场价值、室内设备的评估价值、搬迁费用、过渡期租金等。
此外,对于商业建筑的拆迁,应有相应的商业补偿规定,保护商家的合法权益。
其次,对于征收与拆迁程序的规定也非常重要。
根据该条例,拆迁方案应提前公示,拆迁补偿决定应依法履行听证程序,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商,与居民建立合理的衔接机制,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实施方式方面,条例强调了征收单位应当保护被拆迁房屋的完整性,并做好房产登记工作。
同时,对于征收单位和拆迁承担方也提出了规范要求,包括严格按照拆迁协议履约、不得强行采取暴力手段等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出台,对于推进城市化进程,保护市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明确的程序规定,能够有效地减少因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提高公众对拆迁工作的认可度。
同时,进一步加强征收单位和拆迁承担方的管理,有利于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一些民众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提出了质疑,认为仅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补偿不足以弥补他们可能遭受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桩桩惨烈的中国式拆迁悲剧发生,令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立法备受全社会高度关注。
从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人们可以看到,新条例的立法理念与设计思路,充分彰显"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并在公益维护与私权捍卫的交叉碰撞之间,力求达到双赢平衡。
亮点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明确这点,不仅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将被封杀,而且宣告,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立法的一大难点。
专家学者认为不能过大,实务部门认为不能过窄。
有学者指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征求意见稿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完整word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逐条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讲的是立法宗旨。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解读:本条讲的是适用范围及补偿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解读:本条讲的是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该条是新条例的主要亮点之一,民主决策、程序正当、公开透明是民主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
从操作层面看,乱决策、暗箱操作、结果不公开等正是引发拆迁之乱的主要根源,新条例规定了此三项原则,有利于从源头上控制搬迁之乱。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解读:该条讲的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包含下面几层含义一是征收补偿的工作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将《拆迁条例》中赋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上收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为新条例第三条所确定的各项原则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同时,新条例在文字表述上更为规范,统一使用了“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表述方法,而在《拆迁条例》中既使用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一词,又使用了“市、县人民政府”一词,以致在实践中,对区人民政府(县级)的主体资格及权限产生了较大争议。
二是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为房屋征收部门。
由于各地的机构设置并不完全相同,承担的职责有较大差异,所以新条例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承担该职责的部门。
三是配合部门的职责。
由于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到多个部门,只有这些部门紧密配合,才能保障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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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错。 5、对。 二、选择题 答:1、ABD; 2、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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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内容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概述 二、征收决定 三、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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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CBD开发商诉清华住户
2012年3月25日据《新京报》报道:去年7月,CBD开发商 和清华大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将该校光华路校区土地出让 给CBD核心区二期,协议约定补偿款总计24亿余元。
物权法第4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 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注意:目前的房屋征收,不包括征收集体 所有土地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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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的特征: ——公共利益; ——所有权转移; ——强制性(不经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有偿性; ——国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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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第1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 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 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符合《宪法》 和《物权法》关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 能进行征收征用”的规定,而且处于下位法 的《拆迁条例》已经与《宪法》修改案和 《物权法》相抵触。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种土地集约化经营行为。
特点:规划、国土、拆房(目的是土地使 用)、被拆迁人包括使用人(如央视大楼涉 及原清华美院职工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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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法律上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 方式,它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强 制、有偿地取得国有土地上的原属于其他 民事主体所有的房屋的法律行为。
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 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 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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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2
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 《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 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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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征收的目的——公共利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
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事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违宪 问题及公共利益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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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违宪问题
冲突1:公共利益
且是城镇国有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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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选择题
1、以下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
A、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无偿行为。
B、协议出让缺乏公开性和竞争性,人为因素影响较 大,因此不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C、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冲突3
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但《拆迁条例》却将补 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
(如果是为了商业利益呢?不是征收,是民事协 商。)
冲突4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 行征收,而《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 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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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征收的原则 原则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 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 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 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 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 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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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第8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 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 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
D、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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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特点包括:
(
)。
A、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B、国家垄断城市土地所有权
C、城市土地所用权有期转让
D、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 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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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收决定的公告与争议的处理
征收决定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 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
公告应载明的事项: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争议的处理: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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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补偿方案
(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 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论证公布与征求意见: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有 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 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 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住户要求原告出示全部的拆迁补偿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 否则不同意搬走(住户称,清华大学除获得24亿余元拆迁款 外,还得到一栋回迁办公楼,所以,如果仅按照24亿余元为 总数补偿,标准过低)。另外,在实际拆迁中,还存在未提 前公示等不符合程序的问题,拆迁涉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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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问题: ——拆迁法律关系主体? ——客体(公租房还是宿舍)? ——住户与学校的关系(租赁、借助、房改房)? ——补偿标准?(清华:每平米补偿高于周边住户) ——回迁还是异地安置?(回迁办公楼原租户有不有
(3)听证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当地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 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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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评估与资金筹备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 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讲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法律制度
谭柏平
课堂练习题
一、判断题 1、1980年前,我国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无期
限使用,并且土地使用权不能交易。 2、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具有很强的计划性。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不同于出让,相当于出
租。 4、娱乐用地的最高年限为50年。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仅限于国有土地,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 立法目的
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年1月21日公布实施,原《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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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与房屋征收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 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 并由拆迁人对原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 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修订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 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 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 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 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 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因10多户教职工未按约定时间腾退所居住的房屋, CBD开发商将清华大学和住户们分别作为被告和第三人起诉。
庭审时,清华大学表示,对CBD开发商的起诉无异议。住户 们则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拒绝搬走。
住户们称,作为清华的教职工,现住房是清华大学多年前作 为“公租房”,分给他们租住多年,他们一直按月交租。校 方称,是暂时给教职工住的宿舍。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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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 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 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干预。
原则二: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 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 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 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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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三:禁止行政强拆(由司法强制搬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
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 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 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 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 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 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 迁活动。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 偿工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