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及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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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26⽇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1989年12⽉26⽇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政建设设⽴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国家实⾏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城市的⽅针,促进⽣产⼒和⼈⼝的合理布局。

⼤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农业⼈⼝五⼗万元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农业⼈⼝⼆⼗万以上,不满五⼗万的城市。

⼩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农业⼈⼝不满⼆⼗万的城市。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建设,必须坚持适⽤、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针。

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地利⽤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条国家⿎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先进技术,提⾼城市规划科学技术⽔平。

第九条国务院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作。

第⼗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为进⾏检举和控告。

第⼆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条国务院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含实施细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签名章):侯捷一九九一年九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试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试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在《文物保护法》中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 ),由国务院核定公布。

A.城市B.城镇C.街道D.村庄【答案】 A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后方可开工。

A.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D.施工许可证【答案】 D3、关于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立法背景及其适用范围说法,正确是( )。

A.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规划法》,该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同时包括广大农村地区B.城乡二元化规划管理体制适应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需要C.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法》D.《城市规划法》贯彻了城乡统筹原则,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了城乡规划概念【答案】 C4、 以下有关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描述错误的是( )。

A.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B.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C.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D.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15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答案】 D5、下列规划审批中,不属于国务院审批是( )。

(2017年真题)A.全国城镇体系规划B.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C.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D.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答案】 C6、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说法错误的有()A.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B.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C.加强航空与地下的联系和信息网络建设D.要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7、行政法律关系是在国家行政权力作用过程中所发生关系,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 )。

A.组织性B.恒定性C.权威性D.固定性【答案】 B8、以下各句中,加下划线的词语使用恰当的一项是( )。

城市规划区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

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是城市建成区和城市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

划定城市规划区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出发,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以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逐步实现。

城市规划区一般包含三个层次:①城市建成区。

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城市设施的新建和改建,进行现有用地的合理调整和再开发。

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或中心城市)远期发展用地范围。

这部分包括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地段,水源及其防护用地,机场及其控制区,无线电台站保护区,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遗迹地区等。

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划的要求,保证各项用地和设施有秩序地进行开发建设。

位于其中的农村集镇和居民点要进行的一切永久性建设,都必须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③城市郊区.它的开发建设同城市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因此需要对这一区域内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各项建设的规划及其用地范围进行控制。

特别是城市对外交通的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用地,更要严格管理。

在这一地区内进行重大的永久性建设,都要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这就是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要提出划定城市规划区的可行方案和建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汇报并进行研究论证,然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定夺.1、澄清几个概念一是建成区,建成区是城市建设连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到达的地区,它是城市规划区的核心部分,城市规划区远远大于建成区范围.二是总体规划商讨范围,总体规划设计范围是城市总体规划期末的“建成区"范围,它是进行总体规划编制的地域界限,小于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是市辖区,市辖区是设市建制的城市政府行政管理范围,城市规划区小于或可以等于市辖区范围。

《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区别有哪些?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新法——《城乡规划法》与老法——《城市规划法》有七大区别: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城乡二元法律体系转变为城乡统筹的法律体系。

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老法是“指导建设”,而新法则是强调资源保护。

新法可以说从规划的编制到组织实施,始终贯穿着对耕地、自然资源、文化遗产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且对规划区内的各类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保护。

比如,关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新法作出明确规定:在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旧城区改建中,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在城乡建设和发展中,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和生态资源。

第三,从方法上来看,老法重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新法则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我认为这是新法与老法最大的区别。

以前之所以出现“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就是因为缺乏对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为了强化监督检查,新法专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完善了对规划的人大监督、公众监督、上级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第四,以前违反规划后没有对责任主体的处罚,新法则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并把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身工作的约束摆到重要的位置。

比如,对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批准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老法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新法则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比如,根据新法,今后城乡规划报批前应向社会公告,且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之外,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新法完善了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机制,依法设定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欢迎来到CN⼈才⽹,下⾯是⼩编为⼤家整理收集的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希望对⼤家有帮助!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 第⼀章总则 第⼀条【⽴法⽬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条【适⽤范围】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条⽂注释 受《城乡规划法》调整和规范的⾏为主要分为两类:⼀是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在实践中,制定城乡规划包括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批准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都要受本法调整。

实施城乡规划包含了两个层次:⾸先是各级⼈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的安排,组织落实城乡规划提出的各项建设要求,实施城市建设活动;其次是建设单位⾃⼰组织进⾏建设活动,有关的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这些建设活动进⾏管理,包括实施⾏政许可、⾏政处罚等。

⼆是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

这⼀类⾏为主要是针对建设单位。

任何主体,⽆论是单位或者个⼈,在规划区内进⾏建设活动,都受到城乡规划法调整。

城乡规划并不是⼀个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和乡村的规划。

城乡规划是⼀个规划体系的统称,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由此可见,城乡规划是⼀个多层次的体系,这⾥的多层次既包括不同⾏政层级下的各级规划,也包括属于同⼀⾏政层级下的不同层次的规划。

城规

城规

城市(城镇):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国所称的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建制镇。

城市化: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或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或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

又称建筑控制线。

城市规划区: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模: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城市性质: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城市给水系统:城市给水的取水、水质处理、输水和配水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城市排水系统: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平方米/HA)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与居住区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

城市职能: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城市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第一章城市与城市发展一、工业革命对城市发展的影响:1、城市人口迅速膨胀,城市规模急剧扩张。

2、城市功能结构和布局的变化:用地类型增多,工业、商业、居住、仓储用地、公共建筑、金融机构、铁路、车站、码头。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完整版)

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完整版)

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对《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1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在我国城乡规划领域中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与《城市规划法》相比有许多明显的变化,规划区的相关内涵就是其中一个重大变化。

下面就规划区这个概念,谈谈我的理解:一、《城市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1、《城市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城市规划法》是对城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行为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行为进行规范。

而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除此以外其它的行政区域非《城市规划法》所指城市,包括县、乡、村庄等,因而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

2、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效区以及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城市规划区的划定依《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结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有如下几种:①直辖市、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②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③其它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因此,根据城市建制的不同,城市规划区的划定主体也有不同。

以宁波市为例,由宁波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1X-2020)》,明确规定:市区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鄞州、AA、北仑六个行政区,面积2560平方公里。

规划确定市区为城市规划区范围,该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

二、《城乡规划法》中规划区的理解1、《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城乡规划法》及《关于〈城乡规划法(草案)〉的说明》的内容,《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并不是覆盖全部国土面积,而是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规范。

2、城乡规划区的范围包括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6.08•【文号】建规字第333号•【施行日期】1995.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6月8日建规字第33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现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XXX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1.12•【字号】•【施行日期】1991.01.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1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四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实际情况,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体现传统风貌、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六条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部门应当根据基建程序统筹安排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城市维护费必须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对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以及在城市规划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1、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程序,明确了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原则和要求,如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等。

2、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明确了土地利用的规划、保护和利用要求,如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合理利用土地等。

3、建筑法: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要求,明确了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如保障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等。

4、城市管理法:规定了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城市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如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规范了城市规划和建设行为,避免了城市规划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保障了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它们明确了土地利用和建筑物的使用要求,避免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保障了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它们规范了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障了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了城市公共秩序和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规范了城市规划和建设行为,明确了土地利用和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并规范了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引言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调整城乡规划活动中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在协调城乡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然而,在实践中,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亟待研究和改进。

本文旨在探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针对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进行了广泛研究。

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内涵、特征和历史演变;2)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与城市化、可持续发展等宏观议题的关系;3)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及其影响因素;4)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城市规划定性分析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城市规划定性分析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1、城市规划定性分析的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中复杂问题的判断
2、城市规划定性分析的方法
(1)因果分析法
城市规划分析中涉及的因素繁多,为了全面考虑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要先尽可能排列出相关因素,发现主要因素,找出因果关系。

如:在确定城市性质时对城市特点的分析,确定城市发展方向时对城市功能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分析等。

(2)比较法
对一些难以定量分析但又必须量化的问题,用比较法。

如:确定新区或新城的各类用地指标可参照相近的同类已建城市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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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宗旨、调整对象和依据】第一条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规范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和城市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制定空间战略和空间政策、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审批等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应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废止。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城市建设行为应服从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取得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或批准。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规划的地位】第五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主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协调和统一。

第七条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各类专项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筹。

【基本原则】第八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正,鼓励和保障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保证全体市民公平地享受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成果。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和城市建设应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遵循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的原则,遵循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

【空间管制制度】第十条市政府可针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市水系保护等重大问题及特殊地区的空间管制制定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府可制定旧村和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规划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城市更新。

【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了解城市规划的内容,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 指规划实施操作机制的总和。 – 包括各个层面的规划如何编制、编制的规定前提条
件、编制过程各阶段上的条件制约规定、公众参与 的过程规定、规划终稿的法定审定程序、规划成果 实施的移交、规划实施的政策制定程序……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城乡规划包括: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 村庄规划。
•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
•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 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 的行政许可。
•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 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区别
•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 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划。 • 城市规划体系又分为: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城市规划工作体系。
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是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权限的分配、 行政组织的架构及行政过程的整体。核心是指不同层级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分配及行政管理过程的 结构。城市规划的行政体系不仅仅限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还涉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与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以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横向”行政关系共同组成了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也需要由各 个部门共同执行。
城市规划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区别
•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 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 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

论《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异同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市规划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已不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甚至随着近几年中国城市化的进程,在我国出现了“城市像欧洲,农村像非洲”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本现状。

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城乡经济割裂的问题之外,还与农村缺乏规划、缺乏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不能与城市形成统一的市场和空间有关系。

规划的城乡分割,已成为城乡二元结构的一种制度性根源,这也让很多学者对《城市规划法》在现阶段的可适用性产生了疑问。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基本解决了原《城市规划法》的不足,该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的最大区别是将实行城乡一体化写入了规划法,强化了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处罚,完善了规划的修改程序。

在原《城市规划法》中,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

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乡规划法》的突破性意义显而易见。

在2008年9月2日全国政协“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就指出:“统筹城乡发展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革城乡二元体制,这是中国下一轮改革发展的重点,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在原先的《城市规划法》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适于当今我国城市建设的问题: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以及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2。

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擅自变更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3. 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有的地方在制定规划和实施规划过程中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4. 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5.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飞速发展的密集城市群迫切需要统筹协调,避免造成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6。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10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4年10月14日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实施,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

(一)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二)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聚居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三)规划控制区是指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自治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地区行署、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行使由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赋予的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权限。

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镇的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法》及其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法》及其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法》及其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城市规划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

该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城市规划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市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它既包括《城市规划法》,还包括其配套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

其中主要的法规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0)等。

城市规划法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活动。

所谓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
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区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它与市域不同。

市域是指设市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包括市辖县的全部行政管理范围。

本文转自:园林吧/zonghe/text/2655.html。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正文:----------------------------------------------------------------------------------------------------------------------------------------------------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县(含自治县,下同)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大、中城市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小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大、中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七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纲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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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及其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城市规划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

该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城市规划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城市规划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它既包括《城市规划法》,还包括其配套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内容。

其中主要的法规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1991),《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199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0)等。

城市规划法地域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活动。

所谓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
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区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它与市域不同。

市域是指设市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包括市辖县的全部行政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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