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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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摘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要客观分析肇事者的主观心态。如果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及财产的主观心态为过失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为间接故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认识到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或者认识到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而实施其行为的,说明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主观心态属于过失;为了实现其他某种目的,明知会发生车祸仍然实施的,说明其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的迅猛增长,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发生交通事故最多的国家之一。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每年平均共发生各类交通事故约50多万起,交通肇事犯罪已由过去的普通过失犯罪成为多发性、常见性犯罪。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几起酒驾重大交通事故案,肇事者被人民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正确界定肇事者的罪责,对于有效预防和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主体分析

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故这两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这两罪的犯罪主体。(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为主,也包括

非交通运输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规定处罚。可见,只要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且导致了交通事故发生,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比如在乡间公路行走的贾某,由于发泄私愤,向路过此处一辆货车的挡风玻璃投掷石块,司机为躲避袭击将一妇女撞到致死。贾某因违反关于行人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其他行为的规定,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由于该罪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体不象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那样,仅存在于交通运输领域,而是广泛存在于不特定的公共安全领域当中。虽然《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十四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行为,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为十六周岁。故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实施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以其他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观方面分析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者的主观心态为过失,主观方面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主观方面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肇事者定罪的关键,就在于实

施其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一)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严格界定为过失

我们知道,所谓过失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主观心态。交通肇事者的主观心态从形式上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所持的心理态度,从严格意义上讲,由于这种心态并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对危害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不要求是“过失”还是“故意”。二是对交通肇事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应当是过失,这是法律所严格要求的。如果为故意,则因不符合该罪犯罪构成而不能以该罪论处,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该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一般情况下,犯罪主体除极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在实践中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情况表现出来,一是为了追求某种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在生产流通领域比较常见,比如令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瘦肉精”事件,5名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人员被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刘襄等人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有的还从事

过化工行业工作,明知食用含有“瘦肉精”残留食物会对人的健康产生很大危害,出于获取高额利益目的不顾大众生命健康,擅自大量生产和销售这种用于添加猪饲料的化学原料,其主观心态应为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为了实现某种犯罪目的,放任了另外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甲为了达到报复乙的目的,对在商场购物的乙投掷自制爆炸装置,结果造成包括乙在内的多人伤亡,甲为了达到杀害乙的目的,不顾公共场合大众的生命安全,其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

(三)构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条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由于主体都为肇事者,都实施了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肇事者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成为决定其犯罪构成的主要因素。因此,正确界定肇事者的故意与过失,对如何判定其涉嫌何种罪名尤为重要。

1.直接故意与过失的不同。这两种主观心态比较容易区别,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人的生命造成伤害或对公私财产造

成损失,而希望和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都有动机,并且目的明确。如珠海“司机骆某故意撞人案”,2008年11月5日,个体司机骆某在行至该市城东中学北门时撞伤两名学生,后不顾当地派出所一名综治队员跳上车的制止,仍闯入学校北门,造成5人死亡,19人受伤的惨剧。骆某某因工作与生活不顺,产生厌世情绪,主动实施其犯罪行为,希望和追求不特定人员的伤亡,系一起典型

的主观心态为直接故意的以驾车撞人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而过失则是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动机,也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主观愿望。具体讲,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既没有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动机,也没有希望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主观愿望。

2.间接故意与过失的不同。由于这两种主观心态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也没有产生的动机与目的,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相似性,界定起来较前者有一定难度。

(1)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前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其他危害社会的结果,为了实现其他某种目的仍然实施其行为;后者则是没有预见到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施其行为。对发生危害结果一个是明知,而另一个则是不知。比如正在驾驶机动车辆的司机,并没有超速行驶或超速幅度不很大,因为没有注意到前方突发情况而致人受伤,属于疏忽大意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为急于回到单位在限速路段超高速行驶,尤其是在放生事故后并不减速,又导致了多人伤亡,这种为了赶路而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的主观心态属于间接故意,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首先是这两种心态对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都含有认知的成份,只不过一个是知道,一个是预见到。关键就在于前者知道的程度非常大,即明确知道;而后者知道的程度较前者比较小,对于是否发生事故判断比较模糊,存在侥幸心理。其次是虽然发生社会危害结果都不是这两者的直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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