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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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民币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大额资金的分级分权审批授权
第二条不得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办理现金支付。
第三条对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单位除工资支出以外的现金支付,单笔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但不足5万元的现金支取,由开户会计主管审批;超过5万元(含5万元)但不足10万元的现金支取,由支行副行长审批;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现金支取,由支行行长审批。
第四条对开户单位的转账业务,单笔金额50万元超过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转账业务,由会计主管审批;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转账业务,由支行行长或支行副行长审批;单位对个人账户转账单笔超过20万元(含20万
元)以下由支行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第五条对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平台建设》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中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进行管理,严禁超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如超权限额的要按上述审批进行逐级上报。
第六条对各种汇兑结算款项(包括汇票、汇兑)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提现的要严格控制,除现金汇票、注明“现金”字样、用途写明“现金”的汇兑款项外,其他业务各支行原则上不得支付现金。
第三章大额现金支取的登记备案制度
第七条开户单位单笔支取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提取登记簿,转账100万元以上,单位对个人20万元以上逐笔登记备查。
第八条加强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提现资格的审批管理,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提现资格必须经过XXX中心支行审批备案。
第九条加强对异常大额现金支付的监督。对柜台发生的异常现金支取活动进行登记备案,每月上报总行。
第四章对居民个人储蓄大额现金支付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对个人单笔或单日数次支取累计人民币5万元
(不含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付应填写大额现金提取登记簿,逐笔登记备查。对个人储蓄的大额现金支付要上报中心支行。
第十一条应将个人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合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明细情况按日逐笔填写报表。同时上报总行。
第十二条对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个人现金支取,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电话等方式预约,并登记《大额现金支取预约登记簿》备查。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审查开户申请人的有效证件与资料。对申请开立单位银行账户及个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应认真审核其有关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十四条申请开立基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及资料,受理开户支行应予以认真审查及登记。
第十五条受理申请开立个人银行存款账户后,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并核对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及号码,报送人民银行备案的有关资料必须加盖银行公章、经办人私章,以示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一次性一人持多份身扮证或个体工商执照,要
查清情况,要求开立个人账户的了解情况后方可受理。
第十六条加强账户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管理。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严格各类账户的使用范围,认真审查属于《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额支付交易,有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人民银行。
第十七条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1、工资、奖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等投资收益:4、知识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退还等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农副产品销售收入;10、其他合法款项。
第六章报告办法
第十八条反洗钱领导小组要制定人员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十九条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应执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大额支付交易:
(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金额2O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单笔或当日累计转账支付和
现金业务单笔和当日累计50万元以上(含本数):
(二)金额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单笔或当日累计2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现金存取业务和单笔或当日累计5O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转帐业务。
第二十一条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下列支付交易属于可疑支付交易: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二)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四)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五)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六)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七)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八)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九)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OO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十一)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十二)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十三)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十五)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本条所称“短期”,指10个营业日以内。
第二十二条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本规程。
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可疑支付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我行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五条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上级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