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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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

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仔细核对名称、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等。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检验)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包装标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

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销售劣药检查方式:劣药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

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

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

检查方式:一般由已查获的生产销售假劣药案件引出,重点在于通过调查询问,了解当事人是否知道所运输保管仓储的药品为假劣药。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假劣药)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销售药品给无证者(批发企业卖药品给无证者)检查方式:此类案件一般由无证经营引出,在检查批发企业时,可查看企业的销售票据和客户名单。

违反条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

供药品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检查方式:1、仔细查看陈列及库存药品,有没有类似通过邮寄、网购的药品;2、随机抽查药品,要求当事人提供票据;3、查看存放票据的抽屉,有没有手工票据。

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

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七、未按规定实施GSP(以下未按规定实施GSP的违法行为,将是本次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检查的重点,请重视)

1、未通过GSP认证的

检查方式:查看GSP认证证书

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未通

过GSP认证的药房,则不能经营药品。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未对购销人员进行培训检查方式:查看培训档案,档案是否完整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违反条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

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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