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筑日照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22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局内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2)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3)第四章建筑间距 (6)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10)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及临街面宽控制 (17)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19)第八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21)第九章特定区域 (23)第十章附则 (25)附录一名词解释 (26)附录二计算规则 (28)附录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表达要求 (33)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36)附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39)附表三公园内部用地比例(%) (40)附表四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 (42)附表五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44)附图一建筑日照间距示意图 (46)附图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表达示例 (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规划区内城市个人建房和郊区农民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于本规定第九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哈尔滨市有效日照时数计算与分析
哈尔滨市有效日照时数计算与分析张海玉;曹彦;王永波;王蕾【摘要】城区有效日照时数的确定是城市住宅规划中不可缺省的一部分.文中则运用棒影日照图进行建筑日照分析、建模,通过程序可以计算出哈尔滨市任意小区内任意一点有效日照时数及全天日照时数,为建筑工程和住宅小区商品房推销提供了可靠的气象科学依据.【期刊名称】《低温建筑技术》【年(卷),期】2015(037)002【总页数】2页(P20-21)【关键词】有效日照时数;太阳高度角;棒影日照图【作者】张海玉;曹彦;王永波;王蕾【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气象服务中心, 哈尔滨150080;黑龙江省气象服务中心, 哈尔滨150080;黑龙江省气象服务中心, 哈尔滨150080;黑龙江省气象服务中心, 哈尔滨15008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113.3为了使室内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起到灭菌防潮的作用,提高室内在冬季的温度,住宅建筑需要适宜的光照环境。
为达到适宜光照环境,在住宅建筑规划设计中,住宅建筑间的距离、高度、朝向等就显得至关重要。
小区内建筑物的采光问题是住宅建设中需重点研究的内容。
文中则运用棒影日照图进行建筑日照分析、建模,通过程序可以计算出哈尔滨市任意小区内任意一点有效日照时数及全天日照时数。
通过计算有效日照时数,为小区住宅及商品房的销售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
1.1 棒影长度求解假设垂直立于地面上的任意棒的棒高H,该棒在某一时刻棒影的长度H′关系式为H′=H·ctghs式中,H为垂直于地面的棒高;H′为某时刻棒影长度;hs为太阳高度角,即太阳光线与地平面的夹角;棒影方位角As′的关系式为As′=As+180°式中,As为太阳方位角,即太阳光线在地平面上的投影线与地平面正南线的夹角。
根据日照原理,则cosAs=(si nhs·sinΦ-sinδ)/(coshs·cosΦ)sinhs=sinΦ·sinδ+ cosΦ·cosδ·cosΩ式中,Φ为地理纬度,即所在城市地理纬度;Ω为时角,即一天中地球自转在不同时刻的时角;δ为太阳赤纬角,即太阳光线与地球赤道面所夹的圆心角。
[终稿]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终稿]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米确定。
米确定,,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网>>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四章规划部门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
哈尔滨日照间距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8 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 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5 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 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5 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 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 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 米;高度小于10 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 1.5 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 米的,以15 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 6 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 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 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 3 米。
哈尔滨执行国家日照标准的可行性研究
哈尔滨执行国家日照标准的可行性研究摘要我国对于日照标准的法律性文件已经规定了不同的气候分区所采取的不同的日照标准要求。
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约50余度,同一日照标准的正午影长率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间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也就大得多。
哈尔滨现行标准过低,居民反映较大,调整并提高日照标准是十分迫切的。
影响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
哈尔滨市的日照问题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对于哈尔滨日照标准问题的细化研究有助于指导住区规划的设计过程,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以及指导城市的开发与建设。
本论文在此背景下,通过对日照问题的分析提出满足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规定,提出适合哈尔滨的日照系数,并对其进行用地调整和经济性评价,以研究实施日照系数调整的切实可行性。
本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二部分,首先对日照不同朝向角度和日照标准进行分析,进而分析哈尔滨市现状的住宅日照状况,为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第三、第四部分分别对日照调整所引起的用地调整、经济性问题进行分析,分析中提出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在第五部分,从战略的角度提出日照系数调整的建设性建议,以及对日照问题的相关研究进行拓展,指出日照标准对于城市布局、规划控制和管理法规的具体建议。
在结语中,全面地总结了研究成果及研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并对其作为城市规划控制、管理实施的一种重要的手段与方法给予肯定。
关键词日照标准;日照间距;建筑布局1绪论1.1课题研究背景众所周知,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
由此,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准,小城市能达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大城市可能很难达到。
从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调查表明,北纬25°及以南地区如昆明、南宁等城市,现行住宅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冬至日日照1h的标准;北纬30°上下、长江沿岸一带第Ⅱ、Ⅲ建筑气候区的南京、杭州、常州、武汉、沙市、重庆等城市的现行日照间距则仅接近大寒日日照1h;而北纬40°以上、第Ⅰ建筑气候区的长春、沈阳、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的现行住宅间距则连大寒日日照1h也未能达到。
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室内外建筑装修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配合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行为纳入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行为纳入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范畴,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范畴,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范畴,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评价。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评价。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并且单列,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不得列入建设单位招标竞价项目。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在财务管理中列出费用清单。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报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互联网、传真等方式报送备案材料。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金属板材或者硬质材料,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坚固、整洁、美观、连续的封闭围挡设施。
临街采用实体墙进行围挡的,应当进行美化。
房屋建筑工程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类街路两侧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三、四类街路两侧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28日哈尔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1年)(2021年4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安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管理和电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历史建筑、军事房屋和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房屋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由政府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日照间距规定现用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4日米为限;米确定。
,米确定。
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网>>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四章规划部门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哈政综[2012]3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哈政综[2012]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业经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0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有效做好《条例》实施的衔接工作,保证项目持续依法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实施《条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第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调控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对于进一步强化规划综合调控作用、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战略实施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提高执行好《条例》的自觉性和准确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批后管理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将贯彻实施《条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要支持镇政府按照《条例》规定和要求,成立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和执法机构,配备城乡规划管理和执法人员;同时,由主要领导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居住建筑间距与日照理论学习及现场调研活动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居住建筑间距与日照理论学习及现场调研活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黑建函[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居住建筑间距与日照理论学习及现场调研活动的紧急通知(黑建函[2007]3号)地级市规划局、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1月20日大寒日是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确定的绝大多数地区采用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日。
但由于我省是我国纬度最高的省份,国家制定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长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致使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已经成为长期困扰我省规划管理并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
为了争取尽早改变这一状况,不断提高我省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涉及住宅建筑日照方面管理的工作水平,请你们利用今年1月20日前组织本市(地)所属市县规划部门开展住宅建筑间距与日照的理论学习,同时选择典型城市在大寒日,(如大寒日光线不足即可顺延)组织住宅建筑实际日照时数现场调研活动。
具体内容要求如下:一、住宅建筑间距与日照的理论学习各地应重点学习建筑间距与日照的关系、《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例学习建筑间距计算方法,并应结合规划管理工作中常遇的具体问题展开讨论。
二、住宅建筑实际日照时数现场调研(一)调研要求地级市、行署规划部门除选择本地作为大寒日住宅建筑实际日照时数调研点外,尚应根据所辖城市数量选择半数左右的(仅辖一个城市的应全部选定)、具有典型意义的城市开展现场调研(漠河、东宁、抚远、龙江为必测城市),并由地级市、行署规划(建设)局负责将本地区实际调研情况上报省建设厅规划处,作为将来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与我省立法、司法机构就我省住宅建筑日照问题进行沟通的佐证材料。
(二)调研注意事项1、当地真太阳时测量真太阳时为正午时分太阳阴影最短的时刻。
哈尔滨市建筑日照规定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该帖被浏览了2655次| 回复了4次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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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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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
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1、新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
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
2、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
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3、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高度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
4、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15米的,以15米为限;
5、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且符合消防
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
6、新建建筑物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山墙与相邻住宅间距,按本条(三)项3、
4、5目的规定确定后并增加20%;
7、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山墙靠接时,其宽度大于相邻住宅山墙宽度的,与相邻山墙靠接超宽部分应当将局部缩小至与相邻山墙宽度一致,纵向缩小部分
距相邻住宅山墙不小于3米。
高层建筑(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2,计算间距不足24米的,按24米确定,超过50米的,按50米确定。
与其他朝向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
檐高的2/3,计算间距不足36米的按36米确定,超过60米的,按60米确定。
(二)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4,计算间距不足10米的,按10米确定,超过25米的,按25米确定。
与其他朝向相邻住宅纵墙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3,不足15米的,按15米确定,超过30米的,按30米确定。
(三)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间距。
(注: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如住宅山墙是住户的主要采光面,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
(四)新建塔式建筑物,对其长边、短边分别按纵侧面和山墙计算与相邻住宅的相对间距。
各边相等的建筑,均按照纵侧面与相邻住宅间距的规定执行。
(注:如果短边是住户主要采光面,也应按纵墙确定日照间距)
其它条款(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新建多层建筑物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纵侧面间的间距不小于新建筑物檐高的1倍,山墙与相邻建筑纵侧面的间距不小于10米,山墙间相对的间距不小于6米。
新建高层建筑与相邻非住宅建筑相对的间距,比照相邻
住宅间距最小距离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按新建建筑物与相邻住宅最大间距确定。
新建建筑与局部有上述功能的建筑物相对,相邻建筑物为住宅的,按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相邻建筑物为非住宅的,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注:学校指教室,幼儿园指活动室、
居室,医院指病房)
条例条文之外的补注
在新建建筑屋顶无挑檐或坡顶屋脊,而只是外墙顶部为女儿墙时,日照间距L
为相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
新建建筑有挑檐时,日照间距L应为挑出檐头与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新建
建筑为坡屋顶有较高的屋脊,
日照间距L为屋脊与邻对建筑外墙的间距。
(见下图举例说明)
当日照间距采用1.5H时,
如果a1≤33°41′24″,应采用外墙与外墙间距
如果a1>33°41′24″,应采用屋脊与住宅外墙间距
当日照间距采用1.8H时,
如果a1≤29°3′17″,应采用外墙与外墙间距
如果a1>29°3′17″,应采用屋脊与住宅外墙间距
第四部分处罚管理条例
第一条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不符合日照间距的情形,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全部拆除、部分拆除或者没收。
限期部分拆除的,责令补办手续,补
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7%的罚款。
第二条未经批准新建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处以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
第三条由于地段条件等因素造成不符合日照间距规定又确需建设的,可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其补偿范围,按照新建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间平行投影范围确定;对使用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原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自
行扒门开窗的,不予补偿。
编者说明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是依据现行的《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条文设计的,图中条例条文之外的补注为我局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的补充说明。
此图解并非法律条文,图解解释权归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
一月。